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15―2019年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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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黔财农〔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3〕26号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相关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度省级部门预算指标的通知》(黔财预〔2023〕1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23年省级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第三批农业产业发展)资金830万元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

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相关市(州)根据文件办理,市(州)不需转下资金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出方向为畜牧业绿色发展及安全监管,其中,畜牧业监测监管资金主要用于每月生猪监测县、肉羊监测县、肉牛监测县、奶站监测县、淘汰母猪监测点监测,每周畜产品和饲料农贸市场价格监测县、主要畜产品交易量监测县数据采集、汇总上报等;饲料行业监管及“瘦肉精”专项监测;特种畜禽养殖示范资金主要用于示范蜂场建设、梅花鹿养殖、奶山羊养殖示范基地建设等支出。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22〕168号)要求管理、使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加快预算执行。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最终收款人,严禁违规向代管资金专户等财政专户、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账户、平台公司账户和共管账户转账,挪用国库库款。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渔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渔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渔业发展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黔财农〔2016〕184号•【施行日期】201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渔业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6〕184号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畜牧局),有关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工、农牧、畜牧)局:为加快推进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加快发展特色渔业,经研究,现将2016年省级渔业发展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请列入2016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35“农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湄潭县等县(市)渔业重点产业裂变发展、渔业渔政管理等项目。

为保证资金下达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国库处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办理,市(州)不需转下本文。

二、请加强资金监管,认真组织项目实施,设置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进一步加强项目档案管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底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农委(渔业处)。

三、分配给贫困县的资金,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24 号)要求,由县整合统筹安排使用,整合方案报省农委备案。

四、省农委、省财政厅要对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考核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委渔业处,王冲,*************,省农委财务处,肖冀霞,*************。

附件:2016年省级渔业发展资金安排情况表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2016年9月21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申请追加省渔业局、基本支出经费预算的报告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申请追加省渔业局、基本支出经费预算的报告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申请追加省渔业局、基本支出
经费预算的报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6.25
•【字号】黔农财〔2013〕52号
•【施行日期】2013.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申请追加省渔业局基本支出经费预算
的报告
省财政厅:
我委直属参公事业单位省渔业局,现有在职职工19人、退休职工1人,经测算,一是在职职工全年基本工资(含年终一次性奖金)34.9万元、统一津补贴50.8万元,另通讯补贴3.03万元、伤残抚恤金3.1万元、医保1.3万元,计93.13万元;退休职工全年基本工资1.33万元、离退休补贴2.09万元,计3.42万元。

人员经费共96.55万元。

二是在职公用经费32.87万元、车辆公用经费12.65万元,公用经费共45.52万元。

以上人员、公用经费共142.07万元,财政下达年初预算117.2万元,恳请追加基本支出经费预算24.87万元。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6月25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3.04•【字号】黔农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业农村局,各相关检测机构: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农村主任局长会议安排部署,按照2019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坚持检打联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2019年3月4日附件贵州省201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兴农推进会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农村主任局长会议精神,按照2019年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重点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力度,坚持检打联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监督抽查范围监督抽查重点包括农产品商品生产基地、“三品”产地、屠宰场(厂)等,抽查环节包括农产品生产、收贮、运输、屠宰等环节,监督抽查对象以规模生产外销单位为主,监督抽查品种包括蔬菜、茶叶、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监督抽查产品以无公害农产品或产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产品为主,共计抽检农产品样品3800个。

二、监督抽查时间、品种和数量根据当地农产品上市时间适时抽查。

抽查时间、抽样品种、数量、检测机构见附表1、2,各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根据监督抽查时间、品种、数量将任务分解到辖区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并将任务安排情况表于2019年3月22日前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相应检测机构。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科技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科技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科技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09.03.03•【字号】黔农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科技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地)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局:为进一步推进渔业科技服务机制创新,提升渔业科技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切实做好我省渔业科技服务年活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科技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0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渔业科技服务年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贵州省渔业科技服务年活动方案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科技服务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09〕6号)精神,为推进渔业科技服务机制创新,提升渔业科技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切实做好我省渔业科技服务年活动,特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水产健康养殖为主题,以促进渔业增效、渔民增收为目标,依靠科技进步,创新渔业科技服务机制,大力推广健康养殖技术、普及科学用药知识、宣传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引导养殖者转变观念,提高科学养殖水平,提升渔业科技对现代渔业建设的支撑保障能力。

二、活动目标通过开展渔业科技服务活动,举办各类培训班培训渔民,发放各类技术资料等,加快渔业科技成果转化速度,增强渔业科技人员服务基层的主动性,提高养殖者安全用药意识,使健康养殖技术得到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活动内容以水产健康养殖为主要内容,开展技术培训、专题研讨、专家咨询、现场指导、编印资料、技术合作等;结合科技入户、科技救灾、科普下乡、基层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和水产技术推广示范,做好渔业科技服务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快现代特色渔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函〔2015〕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快现代特色渔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函〔2015〕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快现代特色渔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快现代特色渔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函〔2015〕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农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快现代特色渔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6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快现代特色渔业发展的意见省农委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我省现代特色渔业发展,切实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发展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围绕保水、保生态、保渔民增收核心任务,坚持以规范水产养殖为主线,调整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提高渔业基础设施装备水平,创新渔业经营机制,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以鱼净水,形成生产生态并重、增收增效并举的现代特色渔业发展新格局。

(二)发展原则。

坚持依法治渔。

依法加强渔业规范化建设,做好养殖水域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坚持生态优先。

注重水生态环境保护,处理好水环境与渔业发展之间的关系,严控养殖密度,强化增殖渔业发展。

坚持安全生产。

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宜渔水环境安全。

坚持和谐发展。

扶持渔民转产转业,拓宽渔民收入渠道,落实强渔惠渔政策,着力构建和谐渔区。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全面完成县级养殖水域发展规划,大水面网箱养殖规范化程度有所提高,渔民人均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3%;到2016年,全省养殖水域规划全面完成,渔业产业结构和布局有所改善,渔民人均收入达到115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5%;到2020年,全省水产养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渔业产业结构和区域布局更加优化,水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渔民人均纯收入超过2万元以上。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5.05.24•【字号】黔农办发〔2015〕177号•【施行日期】2015.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机关有关部门、委属有关单位:为适应渔业工作需要,统筹协调委渔业口各部门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运行,提高工作效率,现将《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制度第三章公文制度第四章请示报告制度第五章省内外活动制度第六章后勤保障制度第七章工作效能与纪律第八章附则贵州省农业委员会渔业口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委渔业处、省渔业局、省水产站(以下简称处、局、站)的工作质量和效能,根据省农委有关规定,结合渔业口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处、局、站各项工作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针,以履行好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赋予的职责、执行好省农委领导班子的各项决定为目标,实行省农委领导下的处、局、站长负责制。

第三条在委分管领导组织带领下,处、局、站按法定职能和组织决定认真履行职责。

处负责行业牵头和协调,并指导局、站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处、局、站依法履行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授权和上级机关明确的职责。

第四条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民主决策,确保政令畅通。

处、局、站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规主要适用于渔业口各部门。

委有关部门涉及渔业口的业务工作,按照本规则明确的分工进行对接。

委办公会等议事类会议,需渔业主管部门参会的,可按处、局、站的顺序排位。

第二章会议制度第六条本着“务实、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办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严格会议审批制度。

第七条渔业口实行渔业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行业全省性会议。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拨付2017年省级渔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拨付2017年省级渔业产业发展资金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拨付2017年省级渔业产业发展
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18
•【字号】黔农财〔2018〕21号
•【施行日期】2018.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拨付2017年省级渔业产业发展资金的
通知
黔农财〔2018〕21号
罗甸县农工局:
根据《省农委关于印发〈贵州省乌江干(支)流、清水江干流、珠江干流网箱拆除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8〕48号)要求,罗甸县必须在时间节点前完成网箱拆除任务,由于罗甸县网箱养殖规模大,涉及农户多,网箱存鱼处理困难,为支持罗甸县做好网箱拆除工作,经研究,现将2017年省级渔业产业发展资金200万元拨付给你们(详见附件)。

该项资金主要用于水产养殖污染减排工程(网箱拆除)。

请加强资金监管,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项目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建设和痕迹管理,做好项目财务资料、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属于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并于2018年12月底前将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农委(渔业处)。

请接到通知后速将单位银行信息(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我委(渔业处)办理拨款手续。

联系人及电话
省农委渔业处:龙明树*************
省农委财务处:徐雅妮*************
附件:2017年省级渔业产业发展资金安排情况表(略)
2018年5月18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8.02•【字号】黔财预〔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2015年8月2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审批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对经批准设立的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省级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确需延期的,应进行绩效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第三条设立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政策依据充分。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支出责任明确。

属于市县事权的,省级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

属于省与市、省与县、或省市县三级共同事权的,专项资金设立时应明确各级分担标准或比例。

(三)执行期限确定。

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四)职责分工清晰。

专项资金应明确归口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黔农发〔2011〕170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市(州、地)农委、畜牧兽医局:为贯彻落实《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渔政(督)〔2011〕11号),建立健全我省执法证管理制度,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证件和渔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规范执法证发放程序,我委制定了《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为规范我省渔政队伍建设,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证件和渔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全省渔业行政执法人员发证管理工作,贵州省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渔业行政执法证发放范围和发放条件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和第六条规定执行,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经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

地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整个地区渔政执法人员的申报资格。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定渔政执法人员申报资格,并审批发证。

各地要严格把关,对不按规定核发证件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制定了《贵州省渔业行政执法证编号办法》(附件1),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编码方法编写证号。

四、执法证发放程序:(一)新申领渔业行政执法证程序。

1、申请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证申领审批表”(附件2)1份,并提供本人一寸着装电子照片(白底);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办证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3)。

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中国渔政管理系统(渔业行政执法证管理子系统)。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贵阳市生态渔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贵阳市生态渔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贵阳市生态渔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08•【字号】筑府办函〔2019〕50号•【施行日期】201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贵阳市生态渔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9〕5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有关企业:《2019年贵阳市生态渔业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19年5月8日2019年贵阳市生态渔业发展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深化农村产业革命,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渔业发展,实现“一年有突破、两年上台阶”的总体目标,根据《贵州省生态渔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贵州省生态渔业发展工作方案的函》(黔渔领办函〔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渔业总产量2316吨。

稻田养鱼面积5万亩,产量625吨,产值1613万元;鲟鱼养殖面积30717平方米,产量500吨,产值1414万元;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面积2200平方米,养殖产量360吨,产值864万元。

健全利益联结机制,受益农户达21580余人;创建国家健康示范场1—3家。

二、重点工作(一)大力推进鱼苗繁育基地建设。

加快推进鱼苗繁育体系建设,不断提升苗种保障水平。

充分运用市场化方式,建设标准化、规模化生产鱼苗繁育基地,开展土著鱼类、特种鱼类及青鱼、草鱼、链鱼、鳙鱼四大家鱼的繁育研发;重点在修文县、清镇市实施水产苗种场改扩建工程,改扩建1家省级水产原良种场。

年繁育鱼苗4000万尾。

(二)大力推进稻田养鱼示范基地建设。

以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乌当区为重点,打造1—2个省级重点示范县(市、区),在清镇市宜渔稻田坝区重点打造一个500亩高标准、高效益的示范样板,带动全市宜渔稻田开展稻田养鱼,进一步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黔财预[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11号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2015 年2月17日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省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省级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在预算年度内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三条按形成时间,省级部门结转资金分为当年结转资金和累计结转资金,结余资金分为当年结余资金和累计结余资金。

当年结转和当年结余资金是指省级部门当年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累计结转和累计结余资金是指省级部门截止到年底形成的历年累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贵州省2019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渔业增殖放流)工作任务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贵州省2019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渔业增殖放流)工作任务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贵州省2019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渔业增殖放流)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4.11•【字号】黔农厅函〔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贵州省2019年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渔业增殖放流)工作任务的通知各市(州)农业农村局,有关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有关精神,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部分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125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渔业增殖放流、耕地质量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19〕37号)要求,为进一步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工作任务,请各项目承担单位认真执行。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要求,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指导,全面落实《行动纲要》,围绕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坚持质量和数量并重、效果和规模兼顾的原则,通过采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评估、强化监管、广泛宣传的措施,实现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科学、规范、有序发展,推动水生生物资源的有效恢复和可持续利用,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化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补充经济鱼类和珍稀水生生物种群数量,维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种群资源恢复。

二、项目内容(一)项目来源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部分农业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18〕125号)安排,我省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苗种数量为1200万尾,投放水域为贵州境内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等。

贵州省渔业条例(2015年修正)

贵州省渔业条例(2015年修正)

贵州省渔业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31•【字号】黔人常备[2015]1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贵州省渔业条例(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渔业条例〉等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资源,积极发展养殖,合理安排捕捞,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加投入,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鼓励依法开发利用荒滩、荒地从事水产养殖;鼓励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人才从事渔业生产。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渔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渔业管理工作,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管理,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养殖生产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优质、生态、安全水产品养殖,保护和合理利用有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资源。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

第六条编制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等的规划,按照下列分工进行,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省内跨市、州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等的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二)跨县(市、区、特区)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等的规划,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编制,或者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三)县(市、区、特区)内可用于养殖业的水域等的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渔业油价补贴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渔业油价补贴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渔业油价补贴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1.23
•【字号】黔农财〔2017〕3号
•【施行日期】2017.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渔业油价补
贴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贵阳、遵义、铜仁市农委、财政局,毕节市畜牧水产局、财政局:根据《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2015-2019年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财建〔2016〕19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江流域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6号)和省农委关于印发《乌江干流(贵州段)库区网箱养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16〕175号)要求,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2016年渔业油价补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仅限开展乌江干流库区网箱养殖整治的相关县(市、区)。

二、申报材料按照规定格式(见附件)编印,以正式文件一式五份于2017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农委和省财政厅,其中省农委4份,省财政厅1份。

联系人:省农委杨衡李恒电话:0851--85289790
省财政厅陆丹电话:0851--86827701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
2017年1月23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非洲猪瘟)补助经费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非洲猪瘟)补助经费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非洲猪瘟)补助经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2.09•【字号】黔财农〔2019〕201号•【施行日期】2019.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非洲猪瘟)补助经费的通知黔财农〔2019〕201号黔南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都匀市、平塘县、三都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农〔2019〕120号),经研究,现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动物防疫(非洲猪瘟)补助经费434万元(详见附件1),请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108病虫害控制”。

为保证资金到账的及时性和可调度性,省财政厅直接对省直管县办理资金调度,非省直管县资金调度由市州据此文件办理,不需转发本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3号)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加强资金监管,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二、动物防疫(非洲猪瘟)补助经费主要对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黔南州都匀市、平塘县、三都县因发生非洲猪瘟疫情被强制扑杀的生猪进行据实补助。

三、根据《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一并下达县级资金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

市(州)要加强对项目县的技术指导,督促项目县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报告于2020年12月3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及电话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杨齐心*************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葛磊*************省财政厅农业处:赵颖*************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2月9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5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5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5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5.03.30•【字号】黔农办发〔2015〕97号•【施行日期】2015.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15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各市(州)农委(畜牧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为加快我省现代渔业建设,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5〕15号)要求,我委决定继续组织开展2015年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示范县创建(一)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要求,继续组织具备基本条件的水产养殖重点县(区)申报参加示范县创建活动,指导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县(区)改善生产条件,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健全行业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尽快达到示范县标准。

(二)申报健康养殖示范县所属辖区必须有5个以上(含5个)健康养殖示范场。

二、积极做好示范场创建和复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养殖企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申报参加全国第十批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创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开展对创建单位的指导和培训,完善创建方案并督促其落实,支持其通过创建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示范场标准。

同时,我委将组织开展第一、二批示范场复查工作,并对创建、复查的优秀示范场予以鼓励。

三、工作进度安排(一)示范县创建工作进度安排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农业部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创建活动的通知》(农渔发〔2013〕32号),符合条件的县(区)全年均可以申报创建创建活动。

已经申报的县(区)全年均可提出考核验收申请,我委将根据各地申请具体情况,提交农业部安排实地指导和验收。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首届全省水产技术推广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费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首届全省水产技术推广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经费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首届全省水产技术推广职
业技能竞赛活动经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15.12.24
•【字号】黔农财〔2015〕159号
•【施行日期】2015.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首届全省水产技术推广职业技能
竞赛活动经费的通知
贵州大学动物科学学院:
按照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关于举办首届全省水产技术推广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黔农发〔2015〕142号)的要求,我省决定举办首届全省水产技术推广职业技能竞赛。

为顺利开展此项竞赛活动,经研究委托你院筹备有关竞赛活动事宜,现下达此项竞赛经费柒万元整(70000元),用于此项竞赛活动的各项支出。

此资金从2015年省级财政渔业发展(大鲵产业)专项资金——全省水产职业技能选拔预赛项目列支。

请设置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切勿挪作他用。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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