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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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接待外宾经费管理规定

机关单位接待外宾经费管理规定

机关单位接待外宾经费管理办法一、接待计划: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接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二、结算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三、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四、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五、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会、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六、赠礼对象:仅为对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七、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礼品;八、外宾在雄期间的医药、邮电通信、洗衣、理发等费用,均由外宾自理;九、陪同客人员规定: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十、陪同人员经费管理: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所在单位分别负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的,经接待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十一、违反财政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财政有关条例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一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二计划未经批准接待外宾的;三违规扩大外宾接待开支范围,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四虚报外宾接待级别、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6.25•【字号】黔价费[2002]211号•【施行日期】2002.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2]211号二00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地物价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1]2220号)精神,切实减轻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负担,促进全省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规范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项目及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取消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收费(一)劳动部门(12项)1.省外劳动人员管理费;2.省内劳动人员管理费;3.县市内劳动人员管理费;4.待业证工本费;5.外出务工人员办证工本费;6.城乡待业人员就业管理费;7.外县劳动人员管理费;8.外省人员在我州就业费(黔南州);9.外州人员在我州就业费(黔南州);10.外县人员在我州就业费(黔南州)。

11.州内跨县(市)劳务人员服务费(黔东南州);12.外省外地区劳务人员服务费。

(二)计生部门(6项)1.流动人口审验证费;2.外来人口管理费;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证费;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费;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资料费。

6.流动人口证工本费。

(三)建设部门(2项)1.外地务工经商人口管理服务费;2.劳动保险费。

(四)民政部门(3项)1.外出打工人员未婚证费;2.未婚证明工本费;3.婚姻状况证明书费。

(五)工商部门(1项)对外建筑企业收取的个体管理费。

上列24项收费项目全部予以取消,同时名称不同,但实质内涵是相同的类似收费项目一并取消。

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实编韦英芳

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实编韦英芳

内部控制操作规程实编韦英芳发布时间:2021-09-08T01:14:49.217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4期作者:韦英芳[导读] 从小单位出发,以实际工作案例,延伸性的编制祥细的可操作性的属实的内部控制流程。

浙江东阳农村经营管理站摘要:从小单位出发,以实际工作案例,延伸性的编制祥细的可操作性的属实的内部控制流程。

关键词:内部操作流程编制二0一六年底,针对单位财务管理及业务工作的衔接度,为了更加完善的管理好一个单位的财务经费及经费使用的效益效果和业务项目的有效性,收益性,政府部门财政系统特下发文件要求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能、日常办公、运转效果显著,财务的发挥度编制通俗易懂、易于操作、程序流畅、管理到位的具体内控手册及评价报告。

本人作为财务人员,看到所在县农村三资管理存在的一系列严重制度性漏洞问题。

也为农村财务管理参考借鉴来个示范作用,从某单位现实际情况结合工作职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实编,作如下描述:※浙江某单位属县农业农村局下属事业单位,性质监督管理类全额拨款类型,编制x人,在职x人,编外 x人(其中审计人员x人,驾驶员x人),主抓农村经济工作。

整个内控分五大块:层面管理制度、实际操作制度、配套制度、职业道德、未来内控方向。

一、层面管理制度(一)单位工作职责及分工1、全面性指导工作。

(单位负责人)2、单位日常办公事务包括办公室、财务、人事、统计等。

(工作人员)3、依法行使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包括财务清理、财务公开、三资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

(单位负责人)4、依法承担农村经济统计。

(单位副负责人)5、依法进行农村财务内部审计。

(农村审计工作人员)6、依法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具体工作人员)【】根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要求,如果人员充足,财务、人事等重要岗位必须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以便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黔财行【2009】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及事业单位: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省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省直事业单位的出差人员。

驻省外的省直机构执行当地差旅费规定。

省垂直管理部门驻贵阳市城区外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到省外和贵阳市城区出差执行本办法差旅费标准,到省内其余地方出差执行本机关(单位)所在地差旅费规定。

第三条在本地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得界定为出差。

贵阳市城区包括云岩区、南明区、金阳区、小河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

省内其他城市的城区范围按当地规定执行。

第四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费用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及限额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二)事业单位管理和技术人员其岗位相当于正副厅(局)级人员是指:事业单位被聘到三级和四级职员岗位管理人员和被聘到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出差已经享受正副厅(局)级待遇的,继续保留原来待遇。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出差路途较远、其他交通工具需中转换乘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四)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普通列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五)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内接待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内接待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内接待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6.04•【字号】黔府办[1988]72号•【施行日期】198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内接待工作的意见(1988年6月4日黔府办〔1988〕72号)对内接待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较强、影响面广的工作,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社会风气好转,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对内接待工作中,既要热情周到,提高服务质量,又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为此,根据全国对内接待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内接待工作实行统一与分口接待相结合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黔视察工作由省统一接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和领导同志的要求,做好食宿、用车和安全、警卫等工作。

中央机关、国务院各部门正副部级、外省(市、区)正副省级和相当职级〔以下简称正副部(省)级〕的领导同志来黔,业务工作由省直各有关部门负责接待,并及时报告省级有关领导同志;食宿和工作用车等,由省政府接待处统一安排。

省内随行工作人员的工作用车,由有关单位自行解决。

领导同志集中活动时,安排大、中型车辆。

中央机关、国务院各部门正副司(局)级、外省(市、区)正副厅(局)级和相当职级〔以下简称正副司(厅、局)级〕的领导同志、知名人士、高级知识分子,以及各种团体来黔,食宿等接待工作,由有关业务对口部门负责,根据车辆情况酌情安排工作用车。

以上各级领导同志来黔离黔时,除负责接待工作人员外,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同志,不要到边境、机场、车站迎送;在黔期间,除约请者外,不请不到。

二、认真执行食宿及用车收费制度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住宿、用车,原则上不收费,膳食费每人每天在收其出差费的基础上加收一元五角。

正副部(省)级领导同志的用车,按有关规定收费;住宿费按本人报销标准收取;膳食费每人每天在收其出差费基础上加收一元。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黔财行〔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24〕19号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我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2024年6月6日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过紧日子要求,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省级各民主党派,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级党政机关”)。

驻贵阳市区以外的省级党政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外交外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3]99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11.06【实施日期】2003.1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3]9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我省投资环境,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外来投资者投诉的调解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投资者投诉是指投诉人在申办、筹建、生产经营和终止过程中,需要提请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与被诉人之间关系的诉求。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可按本规定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也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投诉人是指在本省内:(一)已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企业法人;(二)正在申办过程中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三)已终止经营的外来投资者。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机构在调解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宜中,应当恪守职责,遵纪守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二章投诉处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招商职能部门设立外来投资者投诉处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

各级投诉处理机构负责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投资者投诉。

第七条投诉处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公正、合理地协调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宜。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05•【字号】黔财办〔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办〔2017〕12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贵民集团公司,各市(州)财政局、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5日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贵州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厅网站)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提高在线办事服务水平、推动网上政民互动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贵州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省财政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网站是贵州省财政厅在互联网上公开政府信息、提供公共服务、实现政民互动的重要平台和窗口,是全省财政行业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厅网站是贵州省财政厅唯一的官方网站,中文名称为“贵州省财政厅”,域名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厅网站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则称各单位)和各市(州)县财政部门共同建设。

第五条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公开办)是厅网站的领导机构,负责厅网站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六条厅办公室负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年度厅网站内容保障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政府网站日常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站存在问题。

各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履行职责和服务公众的政府信息内容发布相关工作。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1•【字号】黔财行〔2017〕9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行〔2017〕93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旅游部门、贵安新区财政局、旅游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旅游发展委员会2017年12月11日贵州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方式与范围第三章资金申报与审批第四章资金使用与拨付管理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开放加快旅游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省级财政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34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预﹝2015﹞63号)等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预算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外事办公室(贵州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外事办公室(贵州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外事办公室(贵州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4•【字号】黔府办发[2000]103号•【施行日期】2000.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外事办公室(贵州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0]10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外事办公室(贵州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月四日贵州省外事办公室(贵州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59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2000]省通字第29号),保留贵州省外事办公室(贵州省侨务办公室),简称省外事办(省侨务办)。

省外事办(省侨务办)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外事、侨务工作的直属机构,也是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

负责全省与港澳地区官方、半官方、重要民间交往的审核和审批事宜;按权限办理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

(二)加强的职能。

1、对聘请和推荐外国专家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可并提供有关服务;承担外国专家身份的确认并出具职业鉴证许可。

2、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管理人才赴国外培训计划。

(三)转变的职能。

不再承担对外友好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外事办(省侨务办)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外事、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黔府办发[2009]172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2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贵州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9〕7号),设立省商务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下放给市(州、地)人民政府。

(三)将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四)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商务贸易和口岸管理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五)将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成品油及散装水泥流通、12312商务举报投诉、典当等商务贸易管理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六)将原省招商局招商引资、投资服务等相关职责划入省商务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法规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研究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推进全省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贵州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11]104号

贵州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11]104号

贵州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黔价费〔2011〕104号)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委、局)、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各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项目建设年的决定》(黔党发〔2010〕1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8〕1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收费秩序工作,切实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行为,促进社团健康发展,优化和改善投资环境,现将规范社团收费行为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社团收费行为(一)社团会费的管理。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团可以向会员收取会费。

社团收取会费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通过的会费标准应分别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会费特别是涉企会费应严格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执行,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会费。

(二)社团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26•【字号】黔府办发[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1〕7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2001年7月10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政府外债)是我省引进外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截至2001年3月,我省共有63个项目利用政府外债,协议贷款额120,813万美元,已累计使用57,900万美元。

其中: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27个,协议贷款额72,055万美元;外国政府贷款项目36个,协议贷款48,758万美元。

这些项目分属于工业、农业、林业、教育、卫生、交通、城市供水、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发展等领域。

项目建设区域覆盖了全省各地(州、市)、县(市、区)。

政府外债项目的实施,引进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弥补了我省建设资金的不足,对我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为积极利用政府外债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

但也存在贷款规模相对较小,管理分散,权责不明,“借、用、还”脱节,重借轻还,欠款严重等问题。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家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对政府外债项目的安排将向西部地区倾斜。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黔财行〔2019〕61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机关事务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行〔2019〕61号各市(州)财政局、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贵安新区管委会财政局、服务中心,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有关规定以及《贵州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贵州省内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差旅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内各单位因公出差的差旅费管理。

第三条差旅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差旅费的支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二)节约性原则:鼓励节约使用差旅费,反对浪费;(三)透明性原则:差旅费的使用情况应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规范性原则:差旅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有明确的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差旅费的构成第四条差旅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交通费: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二)住宿费: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三)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四)市内交通费: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用;(五)其他费用:如通讯费、资料费等因公出差产生的其他必要费用。

第三章差旅费的标准第五条差旅费的标准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省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交通费标准:(一)乘坐飞机、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应有明确的等级和标准;(二)出差人员应优先选择经济舱或硬座,特殊情况下需乘坐更高等级舱位的,应提前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住宿费标准:(一)出差人员应选择经济型酒店或招待所,住宿费用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二)住宿费用应根据出差地点和当地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八条伙食补助费标准:(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计算,每天补助标准应符合规定;(二)出差人员应节约用餐,不得奢侈浪费。

第九条市内交通费标准:(一)市内交通费包括公共交通和出租车费用,应有明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二)出差人员应合理选择交通方式,节约使用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其他费用标准:(一)通讯费、资料费等其他费用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支出;(二)其他费用的支出应有明确的审批程序和报销规定。

第四章差旅费的审批与报销第十一条出差前,出差人员应填写出差申请表,明确出差目的、时间、路线、费用预算等,并经单位负责人审批。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黔府办函〔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9〕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贵州省国际合作园区评定办法(试行)》《贵州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评定办法(试行)》《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6日贵州省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支持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利用外资促进机制,进一步吸引更多符合我省特色优势产业的重大外资项目落地,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外资项目的认定标准:新引进项目:符合我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导向,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新引进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的境外世界500强投资项目。

增资项目:已在我省落户的属于我省特色优势产业的生产性外资项目,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2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

上述年实际外资金额均须用于企业正常生产建设经营活动之中。

第三条支持对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重大外资项目。

第四条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对引进的重大外资项目进行初审,省商务厅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对引进的重大外资项目进行复审,并报省政府批准。

贵州省戒毒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贵州省戒毒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贵州省戒毒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贵州省戒毒管理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局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党发(2014)59号)、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黔委厅字(2014)59号)、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行(2019)61号),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戒毒管理局机关。

省直强制隔离戒毒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接待对象是指司法部、司法部戒毒管理局、兄弟省(区、市)戒毒局、戒毒所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前来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的外来公务人员,同城人员不安排就餐接待。

第四条公务接待活动安排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对能够整合的接待活动,要统筹安排、合理整合。

不超标准接待,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条局办公室负责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各强制隔离戒毒所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省外兄弟单位前来开展交流,考察、调研等公务活动应凭公函安排接待,并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及人员数量。

上级单位前来需有检查工作通知或相关文件。

同级单位前来需有交流、协调、沟通工作联系函。

下级单位前来需有出席会议通知或单位派出公函。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公务接待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特殊情况应先报告,事后3日内履行审批手续。

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予核批报销。

局办公室统一印制《公务接待审批单》,《审批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以及陪同人员等内容。

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7.12.19•【文号】财外字[1997]559号•【施行日期】1997.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印发《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财外字〔1997〕559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近年来,国内情况发生了圈套变化,以分税制为主体的财税体制改革逐步确定,现行的有关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为进一步做好接待外宾工作,我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制定了新的《关于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地方、各部门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移风易俗,积极推进礼宾接待方式的改革。

在接待外宾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不得自行突破和改变。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对违规规定的项目和超过开支标准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同时要视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本规定中的外宾日常伙食费、宴请费开支标准是根据北京地区的物价情况制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的上、下30%幅度内浮动,确定本地区的有关费用开支标准,如高于规定的标准及浮动幅度,需报财政部备案同意。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接待外宾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92〕财外字第278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接待外宾费用划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91〕财外字第78号)、《关于中央部门接待外宾工作人员服装补助费暂行规定的通知》(〔88〕财外字第207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服务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服务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发改就业[2005]63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5.07.01【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就业[2005]633号)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作用,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服务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二00五年七月一日贵州省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3〕10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为充分发挥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省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服务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引导资金是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省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和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以及有关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国家安排的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投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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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4.04.11
【实施日期】2014.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贵州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根据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县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贵州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1日
贵州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宾接待工作,加强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接待国外、境外来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贵州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

第三条省级单位接待外宾应当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单位邀请外宾来访应当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计划审批规定。

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作出承诺。

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

计划编制必需严格控制在核定的外宾接待费预算内,不得突破。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外宾接待费严格按标准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开支,并单独列支。

承担外宾接待任务的省级单位应当加强外宾接待费预算管理,控制预算规模,在核定的外宾接待费预算内安排外宾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外宾接待。

第六条对应邀来访的外宾,省级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定等,区分为全部接待、部分招待或外宾自理。

无互惠对等原则或外事交流协定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含抵、离黔当天),招待人数可由省级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第七条省级单位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外宾接待经费,严格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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