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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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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体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体育局【发布日期】2015.03.20【实施日期】2015.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体育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体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体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各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座谈会、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体育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体育局2015年3月2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体育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全国学校体育工作座谈会、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学校体育科学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基本目标之一,以校园足球为突破口推动学校体育整体改革。

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学校体育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学生体育课和课外活动时间,切实提高学校体育质量。

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和全社会珍视健康、重视体育的浓厚氛围。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6.24•【字号】黔人社通〔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培育打造一批具有贵州特色的劳务品牌,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文件落实。

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24日附件贵州省劳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发〔2022〕4号)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劳务输出从松散型向有序型、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培育和壮大贵州劳务品牌。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显著行业特征、过硬技能特点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具有一定的从业规模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竞争力,带动就业能力强。

第三条劳务品牌包括区域公用劳务品牌与企业劳务品牌。

区域公用劳务品牌是由相关组织所有,并由若干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共同使用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地域+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企业劳务品牌是指以企(事)业为主体的品牌,该类品牌可由“企业名号+行业(产业、产品/服务)+工种(如工、匠、师等)”构成。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二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乡村振兴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生态移民局•【公布日期】2022.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广播电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乡村振兴局、贵州省生态移民局、关于印发《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工能)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乡村振兴局,生态移民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贵阳辖区各县市支行,各银保监分局,贵州证监局:《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审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文化和旅游厅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广播电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贵州省乡村振兴局贵州省生态移民局2022年2月9日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劳务品牌是指具有鲜明地域标记、过硬技能特征和良好用户口碑的劳务标识,带动就业能力强,是推动产业发展、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黔人社发〔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各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7号)精神,为更好地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从202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22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人员范围从2022年1月1日起,对2021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一)定额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5.48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水平双挂钩调整: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本人2021年12月基本养老金的0.1%增加。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三)单独调整。

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参加本条第(一)(二)款调整,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进行单独调整:1.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50元;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30元;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510元。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22)20号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22)20号

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黔劳社厅发(2022)20号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文件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在黔企业: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精神,现将《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二00六年七月十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保职工(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从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条1998年10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者,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某本人缴费年限)某1%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某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从参保之年至退休当年,历年本人缴费工资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小数(下同)。

计算公式为:2n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某1/C1+某2/C2++某n/Cn)/N;某——当年本人缴费工资。

当年未缴费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为0,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的人员当年本人缴费工资据实计算;C——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N——本人实际缴费年限。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2013年7月9日贵州省园区循环化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5号),推进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规范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园区,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同意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确定为国家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的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复同意的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中的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条拟申请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的政府投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项目,由园区管委会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园区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六条未纳入园区循环化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政府投资类循环化改造项目以及企业投资类循环化改造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或园区管委会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印发《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2016年7月28日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6〕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改革后养老金的组成和发放。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保持现有待遇不变,其中,基本养老金由基本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国家批复和省核准的退休人员补贴组成(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2),未纳入基本养老金的待遇项目作为其他待遇;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及其他待遇组成。

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以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按原资金和发放渠道执行。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黔教发〔2021〕49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教发〔2021〕4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的意见》(教财〔2021〕3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加快推进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2021—2025年,城镇学校学位供给有序增加,满足学生入学需求,消除义务教育阶段56人以上大班额;规划长期保留的农村学校教学生活条件持续改善,乡镇寄宿制学校和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水平补强提升;教育信息化应用水平明显提升;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学校卫生、饮水条件得到有效保障;校园文化建设不断加强,良好的育人氛围更加浓厚。

二、基本原则(一)聚焦重点,科学规划布局。

紧扣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薄弱环节和人民群众关切的突出问题,适应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等带来的人口流动变化和未来发展趋势,提前研判学位供需变化,坚持城乡并重,科学合理规划学校布局,新增义务教育资源主要向城镇集中,优化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资源,坚决避免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

(二)巩固完善,提升办学质量。

坚持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与优化提升办学能力相结合,充分优化利用现有校园校舍资源,有序新增城镇学位供给保障,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和生活基本需要,更加注重学校办学质量提升,着力推进学校内涵发展。

贵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贵州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贵州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贵州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黔教发〔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新时代贵州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为深入贯彻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新时代贵州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着力提升研究生教育支撑引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快新时代贵州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贯穿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全过程;坚持育人为本,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需求导向,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服务地方发展能力;坚持创新引领,全面提升研究生知识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坚持改革驱动,充分激发办学活力,加快构建优质高效开放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规模结构适应需要、培养模式各具特色、整体质量不断提升,更加适应国家和区域发展需要的研究生教育体系。

到2035年,研究生教育发展质量更高,特色更加鲜明,为有效融入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发挥动力源和人才库作用。

二、重点改革发展任务(三)加强党的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1.着力提高研究生党建工作水平。

创新研究生党组织设置方式,扩大党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面,选优配强研究生党支部书记。

重点培育一批党建工作示范高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支持高校争创全国高校“百个研究生样板党支部”和“百名研究生党员标兵”。

贵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乡村振兴局,贵州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黔财农〔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局)、民宗委(局)、林业(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进一步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决策部署,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主要支持政策总体稳定,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

(二)目标任务。

坚持衔接资金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分配因素总体稳定,通过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优先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增收,逐步提高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重,补齐农村供水等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和急需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推进农民居住环境持续改善,农业产业提档升级、提质增效,农民收入稳步提高,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逐步实现。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20〕611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民政局、财政局: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殡葬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现状,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我省现行的《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黔价费〔2004〕36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共同起草了《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请注意搜集公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政厅2020年5月25日附件贵州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定价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服务经营者依法提供殡葬相关服务或出售公墓时的价格行为。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若干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若干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若干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7.07•【字号】黔人社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若干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黔人社发〔202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精神,按照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做好稳就业促增收、落实就业优先政策的部署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若干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6%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不超过1人或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实施。

实施上述稳岗返还政策的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应在1年以上。

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的类型划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等有关规定认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推进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改革和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强化地方政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目标任务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贵阳市、其他市(州)中心城市和中心城镇转移,力争2020年实现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依法享有城镇居民同等权利。

三、政策措施(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贵州省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贵州省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贵州省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黔招委[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办、关于贵州省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实施意见(黔招委〔2012〕17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扶贫开发办、招生办,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通知》(教学〔2012〕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具体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报考条件本人及其父或母在我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或国家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共66个县〈市、区、特区〉,以下统称贫困地区)有常住户籍,本人高一至高三在我省贫困地区连续就读,并有我省贫困地区高中三年学籍(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宏志班考生除外),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可报考专项计划。

二、填报志愿专项计划志愿与普通文理科类同时填报,实行网上填报志愿。

考生要按照《贵州省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填报志愿规定》的要求,由本人填报志愿。

专项计划本科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下旬,设置五个平行志愿;专项计划专科志愿填报时间为7月底,设置两个平行志愿。

三、报考资格审查凡报考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在6月24日至26日,持本人户籍、学籍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县级招办办理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确认手续。

县级招办对考生报考条件经核查无误后,将合格考生名单报所在市(州)招办;各市(州)招办对各县级招办上报合格名单核查无误后,汇总名单于7月1目前报省招生考试院。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6.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委)、水务局,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和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1〕32号)等法规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监管,现将《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能源局2022年6月21日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第三章实名制管理设施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是指工程建设领域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现场农民工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黔人社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精神,就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提出贯彻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基金征缴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加强基金征缴管理工作。

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高企业、个人依法参保主动缴费意识,鼓励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各地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达对我省历史欠费清理回收的相关要求,有序推进清欠工作。

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省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相关文件终止执行。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从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当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登记参保前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从2018年7月1日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4号)终止执行,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5.07•【字号】黔发改财金〔2020〕410号•【施行日期】2020.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的通知黔发改财金〔2020〕4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促进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文件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现将《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任务落实。

附件: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司法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2020年5月7日贵州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精神,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促进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工作计划。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14日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评估机制第三章决策评估主要内容第四章评估论证机构管理第五章评估论证机构工作规范第六章评估论证质量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管理,健全决策评估程序,提高决策评估质量,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

按规定核报国家审批或者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我省匹配财政预算资金的,也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运行维护、装饰装修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预算资金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五)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已开工建设的,可不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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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劳社厅发[2006]3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6.08.31
【实施日期】200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发展改革委、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

(黔劳社厅发[2006]34号)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4号)(以下简称“三部委《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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