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有关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2000年10月8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库〔2000〕1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中直机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总后勤部,总装备部: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规定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2000年10月8日附件: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公平地开展,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于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度,保证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采购机关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统称门槛价)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因特殊原因,需要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在同一年度里,各采购机关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得采购2次以上。
第六条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适用的采购方式及管理办法,在财政部未作统一规定前,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第七条采购机关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各项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采购单位。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有关问题的规定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有关问题的规定(黔财采[2006]34号 2006年12月11日)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规范操作,利于监督管理,方便工作开展,现对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作如下规定:一、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策规定(一)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凡属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因特殊情况要求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三)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原则上不得推荐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确定,公告发布时间为3天以上;也可以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五)对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要进行资格或资质审查,凡资格或资质审查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参加谈判的资格。
(六)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是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
(七)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审查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因谈判文件规定不清楚、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供应商投诉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同时,财政部门在对代理机构考核的总分中,相应扣减其分值。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工作程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一)确定谈判顺序和谈判轮次,宣布谈判原则、谈判纪律;(二)介绍参加谈判的各位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机构代表及为谈判工作服务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三)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谈判小组,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四)组织谈判小组成员认真阅读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必知的法规
竞争性谈判必知的法规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方式之一,在国际上也广泛流行。
那么竞争性谈判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店铺和大家一起来学习法规吧。
从国外一些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看,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招标采购方式一样,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使其在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则下,规范地开展。
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也应该按要求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取这种采购方式的原因及执行结果。
为推动政府采购改革,财政部在1999年4月颁布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将竞争性谈判规定为我国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之一,但未明确具体程序。
在实践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逐渐成为普遍使用的采购方式这一,因无章可循,执行程序不够规范,采购过程缺乏透明度,随意性较大,给政府采购制度带来了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亟待规范。
谈判必知的法规1: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个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标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谈判必知的法规2:立法目的规定竞争性谈判的组织方式和采购程序。
谈判必知的法规3:规定的含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主要含义,是明确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即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要按照下列五个步骤执行:1. 成立谈判小组。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0)1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贵州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草案;(二)研究、制定本省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省政府采购活动;(四)收集、发布及统计本省政府采购信息;(五)组织本省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省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八)制定、调整并公布本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九)编制省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十)处理本省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地(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暂按19万元标准试行,凡在19万元(含19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事宜的除外。
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和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应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承办条件的单位为集中采购单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财库[2016]19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6.11•【文号】财办库[2003]56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财办库[2003]56号)为了促进《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现就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中央单位要制定本部门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确保集中采购活动的有效实施。
因此,各中央预算单位要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根据部门预算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按月报送本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时间要求等。
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央各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定。
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和单位范围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其中,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组成,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其他事业收入。
但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部门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或者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者完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关于集中采购实施问题按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中央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原则上按系统实施归口管理。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黔财采〔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采〔2021〕10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省直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加快推进政府采购与互联网融合和创新发展,提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规范化、透明化、便利化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8月23日附件贵州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人管理第三章供应商及商品管理第四章交易规则和流程第五章履约验收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当事人行为,促进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健康、有序运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指全省财政部门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设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零星、多频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当事人是指在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四条贵州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
第五条电子卖场的交易和监管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简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6.11•【文号】财库[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招标局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招标局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5.20•【字号】黔府办发[1999]54号•【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招标局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9〕5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招标局《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关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的意见省人民政府:为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采购资金支出管理,节约经费开支,防止大型采购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为采购单位提供优质的采购服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抓住当前有利时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通知》(省发〔1998〕11号)的要求,对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购置物资等实行政府采购提出如下意见:一、为切实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建立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主持人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出任,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协办公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招标局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设在省招标局,由省招标局一位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派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联席会议的职责:制定采购政策,协调、指导、监督政府采购工作,审议批准采购工作计划和集中招标采购项目。
省采购办的职责:执行采购政策,制定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负责省级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拟定政府采购工作计划,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提出采购项目,组织采购评标小组评定中标单位。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0〕174号(2000年月日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贵州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草案;(二)研究、制定本省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省政府采购活动;(四)收集、发布及统计本省政府采购信息;(五)组织本省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省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八)制定、调整并公布本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九)编制省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十)处理本省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地(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暂按10万元标准试行,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事宜的除外。
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和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应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承办条件的单位为集中采购单位。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9.20•【文号】财金[2001]209号•【施行日期】2001.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20日财金〔2001〕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附件: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
三、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五、国有金融企业一次性采购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须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
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办公用房(包括装修)、运钞车及其他办公用车;(二)重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及监控系统;(三)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辅助设备、自动取款机(ATM)、点钞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等贵重物品;(四)主管财政机关认定须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六、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应成立或联合成立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下设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具体事项。
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实行成员库制,成员由国有金融企业财务、技术和审计等内部的专业人员,以及聘请的招标、评标和技术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黔府办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各市(州)应加快本地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着力推进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化采购,完善电子反拍、网上直采、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程序。
以上项目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的,相同品目全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
各单位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低于200万元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
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
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督促采购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防止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纪委、省纪委有关反腐倡廉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为规则。
第二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和人员,做到职能清楚、责任明确、专人负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暂行办法》(黔财采[2007]19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以及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
未按规定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不得实施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省财政厅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产品;列入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清单的,必须实行强制采购。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省财政厅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9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9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深入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依法采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采购代理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尤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要将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援建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交通运输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将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公共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4•【字号】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2022年6月14日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评估机制第三章决策评估主要内容第四章评估论证机构管理第五章评估论证机构工作规范第六章评估论证质量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管理,健全决策评估程序,提高决策评估质量,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
按规定核报国家审批或者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我省匹配财政预算资金的,也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运行维护、装饰装修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预算资金主要包括:(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五)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已开工建设的,可不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竞争性谈判评标办法及定标原则
竞争性谈判评标办法及定标原则一、评标办法采用的评标方式:最低评标价法二、评标方法及程序:(一)、贵州普诚正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谈判主持人:何芳(二)、谈判小组组成:1、采购人代表1人2、有关专家4人(三)、监督机构:(四)、谈判步骤:1、第一轮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报价为供应商第一次报价。
2、第二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该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报价。
3、第三轮为供应商最终承诺报价。
4、第三轮报价最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最低报价相等,则以材料预算价格较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五)、谈判程序:1、谈判主持人宣读竞争性谈判工作纪律;2、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3、监督人员公布检查结果;4、澄清有关问题:谈判小组认为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进入技术和商务谈判程序的投标供应商,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投标供应商顺序,谈判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及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说明,分别与进入技术和商务谈判的各投标供应商就技术、价格、交货时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付款方式等技术和商务条款进行谈判.对技术和商务条件与谈判文件要求有重大差异、无资格进入最后承诺报价的投标供应商出具书面无效原因说明;6、向进入最终承诺的投标供应商发放〈〈最终承诺报价单〉>,参与最终承诺报价的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10分钟),向谈判小组报出自已最终承诺报价。
7、谈判小组审查各投标供应商的最终承诺报价.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谈判小组每位成员均需推荐出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成交候选供应商.8、经谈判小组认真审议向采购单位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规定
第二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采购项目, 能够采取竞争性谈判方法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给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具体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取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公开招标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供给商只有两家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本措施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能够与该两家供给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依据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 成立谈判小组, 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定。
符合本款情形, 本措施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要求供给商最低数量能够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符合本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 申请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法时, 除提交本措施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要求材料外, 还应该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布招标公告证实材料;(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给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说明;(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教授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给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能够对已发出谈判文件进行必需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该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接收谈判文件供给商, 不足3个工作日, 应该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谈判小组应该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并依据谈判文件要求程序、评定成交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供给商进行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