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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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竞争性谈判采购操作暂行规程(试行)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规范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统一操作流程,降低采购成本,增加采购透明度,扩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加强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使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遵循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所有项目均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采购信息,扩大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范围。

二、公平公正原则。

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得有歧视性条款,在谈判过程中,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三、诚实信用原则。

谈判小组成员和参与谈判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应严格遵守谈判纪律,忠实地履行职责,对谈判过程和内容保密,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无关人员透露谈判情况。

四、低价成交原则。

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均合格,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最终的成交供应商。

第四条实施采购的前期准备一、落实采购计划。

采购中心收到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经过主任、分管主任审批落实到各业务处。

二、确定项目经办人。

各业务处负责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预算确定具体经办人。

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应确定项目经办人和协办人各一名;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办人各一名。

三、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目经办人接到采购计划后,应及时与采购人沟通,了解采购人的具体需求,明确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和实质性响应条款,根据项目特点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

文件编制应按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文件》模板格式在政府采购网上编制。

如果采购项目为进口产品,应由采购人提供采购办的核准意见,否则不予执行。

四、复核谈判文件。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竞争性采购方式具有采购周期短、采购成本低等优点,方便灵活。

下面整理了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供你阅读参考。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篇1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要点谈判小组成员研究过采购文件及评标标准以后,在谈判小组组长的组织下讨论、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

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内容。

谈判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

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澄清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变动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如不签字确认即被认为拒绝修改并放弃投标)。

对于实质性修改谈判文件这样一个重大决定,笔者认为"谈判小组过半数同意"不具有说服力,如引入修改宪法中"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的原则比较合适。

要求谈判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是为防止某些供应商因未中标而恶意投诉,声称自己根本不知道谈判文件已做过实质性调整。

竞争性谈判的评标办法篇2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最大的不同在于确定成交的标准。

竞争性谈判确定成交采用类似于最低评标价法的标准,即响应文件满足谈判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成交;而竞争性磋商确定成交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成交。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评标办法及定标原则

竞争性谈判评标办法及定标原则

竞争性谈判评标办法及定标原则一、评标办法采用的评标方式: 最低评标价法二、评标方法及程序:(一)、贵州普诚正华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谈判主持人:何芳(二)、谈判小组组成:1、采购人代表1人2、有关专家4人(三)、监督机构:(四)、谈判步骤:1、第一轮审查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报价为供应商第一次报价.2、第二轮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该供应商进行第二次报价。

3、第三轮为供应商最终承诺报价。

4、第三轮报价最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最低报价相等,则以材料预算价格较低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五)、谈判程序:1、谈判主持人宣读竞争性谈判工作纪律;2、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3、监督人员公布检查结果;4、澄清有关问题:谈判小组认为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进入技术和商务谈判程序的投标供应商,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谈判投标供应商顺序,谈判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及谈判供应商提供的有关说明,分别与进入技术和商务谈判的各投标供应商就技术、价格、交货时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付款方式等技术和商务条款进行谈判。

对技术和商务条件与谈判文件要求有重大差异、无资格进入最后承诺报价的投标供应商出具书面无效原因说明;6、向进入最终承诺的投标供应商发放<〈最终承诺报价单〉〉,参与最终承诺报价的投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10分钟),向谈判小组报出自已最终承诺报价。

7、谈判小组审查各投标供应商的最终承诺报价。

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谈判小组每位成员均需推荐出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成交候选供应商.8、经谈判小组认真审议向采购单位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招投标条例(精)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02年9月29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依法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三)国家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中通用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可以由招标人招标采购,也可以由招标人在施工招标时与主体工程一起发包给中标人,由中标人招标采购。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药品、医疗设备、教材教具、电能、交通工具、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货物采购、政府采购和物业管理、金融保险、科研课题研究、咨询评估等服务项目需要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其招标投标程序按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有关问题的规定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有关问题的规定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有关问题的规定(黔财采[2006]34号 2006年12月11日)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规范操作,利于监督管理,方便工作开展,现对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作如下规定:一、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策规定(一)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凡属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因特殊情况要求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三)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原则上不得推荐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确定,公告发布时间为3天以上;也可以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五)对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要进行资格或资质审查,凡资格或资质审查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参加谈判的资格。

(六)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是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

(七)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审查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因谈判文件规定不清楚、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供应商投诉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同时,财政部门在对代理机构考核的总分中,相应扣减其分值。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工作程序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一)确定谈判顺序和谈判轮次,宣布谈判原则、谈判纪律;(二)介绍参加谈判的各位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机构代表及为谈判工作服务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三)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谈判小组,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四)组织谈判小组成员认真阅读谈判文件。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2.03.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者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财政部会同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邱颖李光辉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电话:************/68553012电子邮件:***************.cn********************.cn附件:1.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财政部办公厅2022年3月30日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者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00)1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所属的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预算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

预算外资金包括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贵州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草案;(二)研究、制定本省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本省政府采购活动;(四)收集、发布及统计本省政府采购信息;(五)组织本省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六)审批进入本省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七)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省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八)制定、调整并公布本省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九)编制省级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十)处理本省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十一)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地(州、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暂按19万元标准试行,凡在19万元(含19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一律实行集中采购。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等事宜的除外。

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和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项目应进行集中招标采购。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承办条件的单位为集中采购单位。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74 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8日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3年12月19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黔府办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市(州)应加快本地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着力推进通用类货物服务电子化采购,完善电子反拍、网上直采、在线询价等简易采购程序。

以上项目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的,相同品目全年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50万元。

各单位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类。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低于200万元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

按照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摘要一、法规条文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满足用户急需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有关专家等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应当具备相应的采购专业技能,并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授权;有关专家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规格和性能特点邀请。

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1、谈判的程序:包括谈判的轮次以及每个轮次谈判的重点等;2、谈判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3、合同草案: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4、评定成交的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1、依本规程规定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3、谈判文件要求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规定提交保证金。

(四)开展谈判1、主持人宣布评审纪律,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签名确认;2、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

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3、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1、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2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3、谈判小组完成谈判工作后,出具谈判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人;4、采购人应当从成交候选人名单中按照符合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作者:来源:《农村财政与财务》2014年第02期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办法》?答:财政部制定《办法》主要是顺应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需要。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并规定了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基本程序。

2004年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对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活动进行规范,但长期以来,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依据的只有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全国统一的具体制度规范。

二是规范非招标采购活动的需要。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一些部委和地方制定了适用于本部门、本地区的工作规范、程序、工作手册等,或者适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的内部工作程序,存在着中央单位及各地理解不一致、操作不统一、监管缺乏依据等问题,执行中甚至出现了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现象。

三是扩大政府采购范围的需要。

随着政府采购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后,采购标的日趋复杂多样,需要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各种采购方式实现采购目的。

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周期较短,选择供应商的方式和评审程序等更为灵活。

特别是难以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或者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更有利于满足采购项目的需要。

问:哪些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答:对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办法》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和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的原则,确定了三种具体适用情形:一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二是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三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经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贵州省招标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贵州省招标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招标、招标人、投标人等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开度和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招标招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等组织在进行招标、招标代理、采购等活动时,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招标、招标代理、投标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财政部规定》),建立财务专户,统一管理招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技术保证金等资金。

第五条招标、招标代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本省政府有关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投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六条进行招标活动,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技术规格书、投标书样本等文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活动的内容、招标范围、项目规模、技术要求、保证金、投标文件细则、开标时间地点等信息,并在全国性媒体和省级以上重要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以及后续文件中,不得限制投标人的数量,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协商缔结低于市场价格的合同。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了解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投标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询问和异议,但不得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等内容提出异议。

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招标人应当及时答复,并在书面回复中说明理由。

招标人还可以在异议得到解决后进行招标文件的修改。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期限内,提交投标书及资格证明等材料。

超过规定的投标期限,投标人逾期投标的,视为放弃投标。

第十一条开标前,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补充。

澄清或补充内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招标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确认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招标人可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6.11•【文号】财库[2012]69号•【施行日期】2012.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也还存在着评审程序不够完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权利义务不对称等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为加强评审工作管理,明确评审工作相关各方的职责,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

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在采购结果确定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委员会名单负有保密责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doc 7页)

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doc 7页)

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督促采购人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防止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纪委、省纪委有关反腐倡廉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行为规则。

第二条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政府采购。

未按规定和要求进行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职责权限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谈判人员,做到职能清楚、责任明确、专人负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的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布,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贵州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暂行办法》(黔财采[2007]19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以及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

未按规定和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不得实施采购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省财政厅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等产品;列入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清单的,必须实行强制采购。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必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省财政厅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14号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14号文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0日】【来源:财务司】【字号:大中小】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为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适应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12月31日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09.20•【文号】财金[2001]209号•【施行日期】2001.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20日财金〔2001〕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金融企业: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的集中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附件: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一、为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

三、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大宗物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效益的原则。

五、国有金融企业一次性采购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须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

采购项目的范围包括:(一)办公用房(包括装修)、运钞车及其他办公用车;(二)重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及监控系统;(三)计算机网络系统及其辅助设备、自动取款机(ATM)、点钞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机等贵重物品;(四)主管财政机关认定须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

六、国有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应成立或联合成立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下设集中采购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具体事项。

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实行成员库制,成员由国有金融企业财务、技术和审计等内部的专业人员,以及聘请的招标、评标和技术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财库〔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24〕13号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财政部制定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24年4月24日附件: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需求管理第三章订购程序第四章首购程序第五章研发合同管理第六章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要求,支持应用科技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

合作创新采购方式分为订购和首购两个阶段。

订购是指采购人提出研发目标,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创新产品并共担研发风险的活动。

首购是指采购人对于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按照研发合同约定采购一定数量或者一定金额相应产品的活动。

前款所称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

对现有产品的改型以及对既有技术成果的验证、测试和使用等没有实质性技术创新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创新产品范围。

第三条采购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竞争性谈判办法

竞争性谈判办法

竞争性谈判办法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下面店铺整理了竞争性谈判办法,供你阅读参考。

竞争性谈判办法篇1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之一,也是政府采购较为常用的采购方式之一。

它作为一种独立的采购方式,是除招标方式之外最能体现政府采购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有关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所确认的、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

我国在推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各地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对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许多地方已经取得了较为成功的经验。

但从各地操作的情况来看,做法不尽一致,其规范化程度和效果也不尽相同。

具体地说,集中采购机构在运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时,应着重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一、准确把握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概念与含义谈判,是有关方面对有待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会谈。

而在政府采购中,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就采购的条件达成一项双方都满意的协议的过程。

因此,可以说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它有几个构成要素:一是参加谈判的主体必须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即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二是谈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

三是谈判必须有供应商参与,且必须是多家供应商参与(通常不少于三家)。

四是实施的过程是必须要通过谈判进行。

五是最终的结果必须要谈判的基础上,从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中确定出成交供应商。

二、正确认识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性质和特点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就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分别进行多轮讨价还价,就诸如货物制造、技术规格以及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价格、交易条件、其它相关条款等合同要件达成共识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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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关于竞争性谈判
方式有关问题的规定
(黔财采[2006]34号 2006年12月11日)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规范操作,利于监督管理,方便工作开展,现对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的作如下规定:
一、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政策规定
(一)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凡属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因特殊情况要求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三)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原则上不得推荐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采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或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方式确定,公告发布时间为3天以上;也可以在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五)对参加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要进行资格或资质审查,凡资格或资质审查不合格的,一律取消其参加谈判的资格。

(六)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是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

(七)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采购文件报财政部门备案,审查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代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因谈判文件规定不清楚、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供应商投诉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同时,财政部门在对代理机构考核的总分中,相应扣减其分值。

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工作程序
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一)确定谈判顺序和谈判轮次,宣布谈判原则、谈判纪律;
(二)介绍参加谈判的各位专家、采购人代表、监督机构代表及为谈判工作服务的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三)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谈判小组,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2/3;
(四)组织谈判小组成员认真阅读谈判文件。

(五)查验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资质、资格是否符
合谈判文件要求,并确定合格供应商后再进入面对面谈判。

(六)谈判小组成员应认真评审被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递交的谈判文件;
(七)公平、公正地和供应商进行谈判。

在谈判中不得泄露与其他供应商谈判的情况和结果。

(八)向采购人推荐前三名合格的候选供应商,并在推荐表上签字确认。

(九)由采购人组成的采购小组,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情况,现场依序确定最终成交的供应商。

(十)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认真审查后签字。

谈判原则、纪律按公开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送审报告
竞争性谈判方式送审报告按下列格式报送:
竞争性谈判备案报告(格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受的委托,对等项目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通过
方式,共邀请家供应商参加了竞争性谈判。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成立了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人组成的谈判小组。

谈判专家于月日
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

谈判小组成员于年月日在
在的监督下,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了面对面的谈判,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谈判小组通过认真评审,最后向采购人推荐为成交侯选供应商,采购人组成的采购小组按评委的推荐,最终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于年月日至年
月日在公示天,公示期间(有无)质疑或投诉,经查证处理情况是。

现将谈判情况及相关附件送审备案,请审查。

代理机构公章
年月日
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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