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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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1件)

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1件)
34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19号
35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黔府发〔2012〕21号
36
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直机关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的通知
黔府发〔2012〕24号
37
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5号
38
黔府发〔2014〕5号
103
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贵州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府发〔2014〕8号
104
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阳综合保税区加快创新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9号
105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4〕10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黔府发〔2012〕26号
39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
黔府发〔2012〕27号
40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黔府发〔2012〕29号
41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族药业和特色食品产业发展的意见
6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56号
6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能源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61号
6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贵州省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31•【字号】黔府办函〔2021〕67号•【施行日期】202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6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8月31日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意见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实施扶贫项目,形成了较大规模的扶贫项目资产。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全面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将扶贫项目资产合理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实施分类管理。

明确扶贫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监督权等,有效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属于谁、谁来管、如何管”和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属于谁、谁来分、如何分”等问题,防止扶贫项目资产闲置和损失浪费,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持续发挥效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相衔接,遵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充分调动受益群众积极性。

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某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x府办发〔x〕1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保监局关于印发<x省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金发〔x〕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x府办函〔x〕84号)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普惠金融特性及助推脱贫攻坚作用,切实推动我县农业产业及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共保经营”为主要方式,用好用足国家政策,充分调动政府相关部门、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发挥保险行业体制机制优势,不断优化完善农业保险支持政策,深入推进我县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全覆盖,推动我县农业保险“增品、扩面、提标”。

按x府金发〔x〕3号文件要求,我县x年政策性保险承保经办机构为平安财险。

二、主要内容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以及种植面广、能增加农户收入、对促进“三农”发展和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主要粮食作物和牲畜品种、公益林与商品林。

x年,力争我县水稻投保8万亩,玉米投保3.5万亩,能繁母猪投保5000头,育肥猪投保1万头,公益林投保121万亩,商品林投保2万亩。

具体规定如下:(一)各农业保险标的分担比例x年度我省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各农业保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如下:单位:元、元/亩、头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国有林场统一实施综合险,按照每亩保额1250元,保险费率0.24%的标准执行。

所需保费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其余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对于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特殊情况下暂时难以收取农户自缴。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通过对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调查和分析,揭示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提高理赔效率和保障效果。
研究方法
采用文献资料分析、实地调查和访谈等方法,收集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对理赔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研究目的与方法
CHAPTER
CHAPTER
04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03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
与政府相关部门、农业部门等加强沟通协调,以便快速准确地核实事故原因和损失情况。
完善理赔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01
简化理赔流程
减少理赔环节,降低农户申请理赔的复杂度,提高理赔效率。
02
建立快速响应机制
设立专门的理赔小组,加快对农户理赔申请的响应速度。
目前,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缺乏一套标准化的流程,导致理赔过程不规范、不透明。
缺乏标准化流程
繁琐的申请手续
审核周期长
一些受灾农户反映,申请理赔需要提交的材料多、手续繁琐,使得他们很难及时获得赔偿。
由于缺乏有效的审核机制,导致审核周期长,影响了理赔效率。
03
理赔程序不完善
02
01
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认知不足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3-11-04
CATALOGUE
目录
引言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现状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存在的问题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
CHAPTER
01
引言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散农业风险、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提高农民收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6]255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12.19【实施日期】2016.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5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农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严格按照“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动态管理、资源统筹”基本原则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2020年实现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

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农村低保对象中的计划生育家庭、单亲家庭、老年人、重残人员、患重大疾病人员及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按当地低保标准10%-30%的比例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开展精准帮扶。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9•【字号】筑府发[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1〕7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贵阳市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方案为深化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森林风险的能力,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全市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林业局保监会关于做好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09〕165号)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贵州保监局关于启动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综〔2010〕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扶持林业发展为目标,以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和促进林农增收为重点,以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受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为出发点,培育林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为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保费及免征林木保险业务营业税的扶持政策,引导林农、林场、林业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

二是坚持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原则。

森林损失情况较复杂,开展森林保险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先通过试点进行探索和积累经验后,再全面稳妥地推开。

三是坚持自主自愿的原则。

在落实财政补贴保费政策的基础上,由林农、林场、林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自主自愿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化解风险,保障自身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全省保险业加大支持现代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全省保险业加大支持现代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全省保险业加大支持现代高效农业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保监发[2013]5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12.27【实施日期】2013.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全省保险业加大支持现代高效农业发展的意见(黔保监发〔2013〕51号)各保险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加大保险业对我省现代高效农业发展的服务和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农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省保险业加大支持现代高效农业发展的重大意义现代高效农业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装备、现代管理方法、现代经营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产业化为纽带,生产、加工、销售紧密结合的多功能、可持续发展的产业体系。

推进现代高效农业建设,顺应我省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是推动农业产业化的核心抓手,是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基本途径,也是我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

推进现代高效农业体系建设,需要各行各业积极参与。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部门和金融支柱行业。

经过近几年的持续快速发展,业务领域稳步拓宽,服务网络逐渐健全,覆盖面不断扩大,渗透度持续提高,“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日益显现,有基础、有能力、也有责任在我省现代高效农业体系建设中贡献力量。

同时,现代高效农业机械化水平高、单位价值大、空间分布集中、“市场化运作、商品化生产、企业化管理”的特点,为各项保险业务特别是农业保险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和机遇。

因此,加大对现代高效农业发展的支持和服务,是我省保险业转变行业发展方式、拓宽发展空间,实现行业进一步加快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

二、积极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一)大力推动中央政策性农业险种发展。

加大力度,争取各级政府用好用足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着力扩大中央财政补贴险种覆盖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文字号】保监发[2009]93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9.01【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93号)各保监局,各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近年来,保险业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发展,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为进一步做好今后一段时期的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动农业保险发展今后一段时期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服务农村社会经济作为工作重点,加大投入力度,创新发展方式,提高管控水平,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服务。

(一)努力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

进一步拓展重要粮油棉作物保险和大宗畜禽产品保险的覆盖面,努力提高小麦、水稻、玉米、棉花、油料作物保险以及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的承保率。

在中央和地方政策支持下,积极推进森林保险、育肥猪保险和橡胶保险试点工作。

针对地方农业生产实际,因地制宜开发保险产品,为地方特色农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

(二)加强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在机构健全、内控完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积极拓展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将农业保险服务关口前移到涉农一线。

要针对农业保险业务特点,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业绩考核机制,切实调动基层员工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业保险产品开发能力。

各保险公司应认真研究政府、企业和农户的风险保障需求,遵循“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8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8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4〕8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增强农村群众抵御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能力,帮助受灾农户及时重建家园,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和“全覆盖、标准适中、可持续、风险共担”的原则,通过政府补助保费保基本、农户自愿参保保增量的形式,建立健全全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机制,形成与政府救助互为补充的灾害风险保障体系。

二、实施办法(一)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为全省范围内具有本省农业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所有农户。

政府补助保费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有多处房屋的限保户主居住的一处房屋。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将牲畜圈舍、农机具存放等场所纳入保险范围。

有多处房屋以及有室内财产投保意愿的,农户可自愿加保商业性保险。

(二)保险机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部门采取招标方式统一确定承保公司,原则上承保公司三年一定,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随时清退。

承保公司应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在黔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具有较为完善的农房灾害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能满足农房灾害保险业务发展、内控管理、理赔服务和防灾防损等需要;具备较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及与业务规划相匹配的专业人才,并在乡镇设立服务网点;有稳健的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100%以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0•【字号】黔府办发[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2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三月十日贵州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建立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能繁母猪保险的重要意义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内容,是稳定生猪生产诸多措施中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帮助养殖户分散转移风险,调动饲养能繁母猪的积极性,保护能繁母猪的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提高生猪产业防灾防疫能力,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群众生活;有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农业农村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扎实实抓好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一)工作原则。

--以保养保原则。

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部门配合、协同推进”,以能繁母猪保险为突破口,争取国家增加农业保险险种,实现以保养保。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推进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改革和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强化地方政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目标任务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贵阳市、其他市(州)中心城市和中心城镇转移,力争2020年实现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依法享有城镇居民同等权利。

三、政策措施(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黔府办函〔2015〕194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9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30日贵州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方案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5〕18号)精神,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遏制和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切实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

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研究

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研究

Ab ta tTh o me ca usn s f rc l r li s r nc n t el n .e m Ss rn i gd s ieisp l yb sne sh s sr c : e c m r il b i e so iu t a n u a ei h o g t r i h ik n .e p t t oi u i s a Ag u c b e e eo e n r c n e r.u h c l n o e a ea esi ma1 Ba e n te rtc la ay i n u ma y o e n d v lp d i e e t a sb tt e s ae a d c v r g r tls l y l . s d o h o eia n lssa d as m r f t e f r in e p re c , t he i lme tt n o h o iy a rc lu a ns r n ewe mus ie a c ran d g e f h o eg x e in ewi t mp e n ai ft e p l g iu t r li u a c , h o c tgv e t i e re o ma d t r .i s ae g iu t r n u a c o e s r h t t e a he e n f p icpe o a o a g umb r nd n a o ybg.c l a rc lu e i s r n e t n u e t a h c iv me to rn il f lw f1r e n esa d s re o ti c n mis o c l n o rp e ums n a dto , rv n o a a a d,h ud d sig s e h ipe sd,b an e o o e fs ae a d 1 we r mi .I d i nt p e e tm r 1h z r s o l it uih d te i o n s o e o oiya rc lu a n u a c n g iu t r l eifo u lcs e d n ,g iut r ls b i issrcl. hi lo c p fp l g iu t r l s r n e a d a rc lu a l n p b i p n i ga rc l a u sde tit W l as c i r e u y e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筑府办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7〕1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4日贵阳市关于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精神,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落实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助力全省脱贫攻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强化市、区(市、县)政府特别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责任,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和转移支付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财政政策支持,不断增强我市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提高城镇承载力,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增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1.以“十三五”规划为基础,根据每年人口转移及流入贵阳市的情况,适时调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的布局规划,制定新建中小学、幼儿园的年度实施计划,有步骤、多渠道推进教师培训和增补工作。

市、区(市、县)政府要落实好学校建设和资金保障任务,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的权利。

贵州农业相关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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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业政策文件概述
一、农业保险政策
为提高农业抵御风险能力,贵州实行农业保险政策,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推进农业保险工作,为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提供保障。

二、农业补贴政策
贵州加大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对农业生产和流通环节进行补贴,对农业结构调整和生态建设进行补贴,对农业科技推广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补贴。

三、农业科技支持政策
贵州加强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大农业科技投入,推动农业科技与农业生产相结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

四、农业防灾救灾政策
贵州建立健全农业防灾救灾体系,加强灾情监测和预警,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确保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生命财产安全。

五、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政策
贵州加强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规模化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

六、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政策
贵州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开展种质资源调查和收集工作,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区、基因库和繁种基地,加强良种繁育和推广应用。

七、粮油单产提升工程政策
贵州实施粮油单产提升工程,通过良种良法、高产创建、农机农艺结合等措施,提高粮油单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八、油菜籽种植支持政策
贵州鼓励农民种植油菜籽,对油菜籽种植给予补贴和奖励,加强油菜籽生产技术推广和产业化发展,提高油菜籽产量和质量。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6]107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10.23【实施日期】2006.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近几年,通过全面取消农业税和加大惠农政策的落实力度,我省农民负担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负担明显减轻。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重点“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的新阶段。

但从农民信访和执法检查情况看,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些干部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监管;有些地方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支农惠农政策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在征地和安置补偿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农资价格上涨,特别是水费、电费、燃油涨价,农民隐性负担增加。

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澄清和消除各种模糊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努力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标本兼治。

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又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控制农民负担增加。

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减轻农民负担【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2]44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9.06【实施日期】2012.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2〕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22号)精神,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农民负担总体上保持在较低水平,农村干群关系明显改善,连续多年未出现涉及农民负担的群体性上访和恶性案(事)件,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案件呈下降趋势。

但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管力度有所减弱,涉农乱收费、乱集资现象时有发生,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农民负担问题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党群干群关系,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分析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切实增强继续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农民负担继续控制在较低水平,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明确重点,坚决防止农民负担出现反弹(一)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

凡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管理部门公告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不得再执行和重新申请设立。

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需新设立的其他涉农收费项目,其项目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经省财政部门、省物价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施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扶贫专线办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扶贫专线办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扶贫专线办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扶贫专线办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2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扶贫专线办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扶贫专线办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用好省政府扶贫专线,加强对省政府扶贫专线运行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群众反映事项办理效率和水平,提升群众满意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扶贫专线主要通过接听办理群众来电,服务全省广大农村贫困群众,是政府联系群众、了解民情、为民分忧、扶危济困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省政府扶贫专线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耐心细致”的原则,按照“属地为主、行业主管、分级负责”的要求,实行即时答复、分类转办、限时办理、全程监督、跟踪问效、考核通报的工作机制,做好群众来电反映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省政府扶贫专线要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每一件事情,及时研究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每一个困难,确保群众反映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二章受理范围第五条省政府扶贫专线受理社会各界群众有关农村扶贫方面的政策咨询、投诉举报、意见建议、联系捐赠等事项。

(一)有关扶贫惠农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条件、享受标准、申办流程等方面的咨询;(二)扶贫资金管理、分配、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扶贫项目实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挤占、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扶贫资金的问题,以及扶贫政策执行中的违规问题;(三)对全省扶贫惠民政策措施制定、执行、效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在扶贫工作中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四)社会各界的捐款捐物。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77号建议的答复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77号建议的答复

贵州银保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7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贵州银保监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77号建议的答复柳光线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扩大生猪保险范围的建议》收悉。

感谢您对我省农业产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我省育肥猪(肉用猪)养殖保险情况自2012年我省育肥猪养殖保险纳入中央财政补贴农业保险险种以来,我局积极配合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等相关单位完善政策支持,督促辖内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承保各类政策性及商业性生猪保险,构筑政策性险种保基本,商业保险保补充的“多位一体”生猪产业保障体系,同时做到愿保尽保,应赔快赔,能赔尽赔,助力全省生猪稳产保供工作,服务农业产业革命发展。

根据《贵州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月报》,2019年,全省83个县开展了育肥猪(肉用猪)养殖保险,基本上实现了育肥猪(肉用猪)养殖保险全覆盖,全省累计承保育肥猪(肉用猪)454.79万头,账面保费收入1.34亿元,为52.40万户次养殖户和农业经营组织提供风险保障36.36亿元,已支付赔款1.43亿元。

二、关于将仔猪纳入保险范围的建议目前,我省农险经办机构已经开发并承保了商业性仔猪养殖保险,投保主体主要为生猪养殖龙头企业。

截至2019年底,承保仔猪38.6万头,提供风险保障8240万元,已支付赔款98.56万元。

下一步,将继续引导保险机构引进、开发更多符合我省农业产业政策、适应“三农”发展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积极配合省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农险工作小组相关部门不断完善仔猪等生猪保险政策,不断丰富我省生猪养殖、价格等保险产品,保障生猪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育肥猪(肉用猪)养殖保险其它相关情况(一)生猪养殖保险情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部署要求,引导保险业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19年下发《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黔府办发〔2019〕2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要落实保险政策,实施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保险政策,要求将能繁母猪保额从每头1200-1500元提高至1500元,育肥猪保额从每头500-600元提高至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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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6]17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5.10
【实施日期】201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6〕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保障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共保经营”为主要方式,逐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险种和范围,探索农业保险扶贫新路子,建立健全我省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为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创业致富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6年,力争全省水稻投保率超过60%、公益林投保率超过80%,能繁母猪等其他主要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率达到50%。

2017年,力争水稻投保率超过70%、公益林投保率达到90%、能繁母猪等其他主要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投保率达到60%。

到2020年基本实现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全省范围全覆盖,种植龙头企业、养殖大户、农业(林业)专业合作社达到“应保尽保”,个体农户达到“愿保尽保”。

三、工作内容
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包括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和地方特色试点险种两大类。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保费补贴。

地方特色试点险种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开展并由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

(一)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

政策性农业保险选择种植面广、能增加农户收入、对促进“三农”发展及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品种,并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不断完善保险体系。

当前,我省开展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险种包括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马铃薯和糖料作物等种植业保险,能繁母猪、育肥猪和奶牛等养殖业保险,公益林和商品林等森林保险。

1.种植业:水稻、玉米、小麦、油料作物、马铃薯、糖料作物保费补贴按中央40%、省级30%、市级4.5%、县级10.5%、农户15%的比例承担。

2.养殖业:能繁母猪、育肥猪、奶牛保费补贴按中央50%、省级17%、市级9%、县级9%、农户15%的比例承担。

3.森林:公益林保费补贴按中央50%、省级30%、市级6%、县级14%的比例承担;商品林保费补贴按中央30%、省级30%、市级7.5%、县级17.5%、农户15%的比例承担。

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国有林场扣除中央负担部分,其余全部由省级承担。

对于自愿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自缴15%的保费从切块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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