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集体合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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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集体合同

企业方代表(甲方)名称:工会方代表(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协商代表人数:协商代表人数:

协商首席代表:协商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

所代表的单位数:所代表的员工数:

集体合同开始协商时间

集体合同最后签字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与工会集体协商达成协议,由企业法人代表与工会法人代表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双方依据合同的原则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谋企业的发展。

工会代表企业职工的利益,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工作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及企业各项经济指标,促进企业发展。

企业尊重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的权力,企业制定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企业研究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时,工会主席或有关代表参加或列席会议。

第二章企业用工

第四条企业依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的用人制度,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有权择优聘用职工,并与职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受聘的职工,必须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力和义务,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企业的招工计划和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工会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

第六条企业制定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并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在企业续工作满10年,或者男职工连续工龄满25年,女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的,企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未满或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本人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任职期满或者哺乳期满为止,当事人双方已续签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九条参加本集体合同签定的职工方代表,协商之日起,5年内除个人重大过失外,企业不能解出或终止其劳动合同。

第十条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一条企业的工作时间,遵照《劳动法》实行每天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应根据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应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特殊情况、紧急任务需要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三条一次性延长时间加班或长期加班以及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必须征得工会的同意。

第十四条企业执行国家法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执行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有权依法自定假日的天数、享受条件及办法,企业制定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企业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据经营效益状况,提出企业的工资制度,奖励方式,分配制度,支付办法及发放工资的时间等。

第十七条凡职工在法定时间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企业付给职工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本县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八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依法支付工资。

第十九条一般情况下,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任何分配环节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第五章保障与福利

第二十条企业有条件的应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办好文体活动阵地及与企业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第二十一条企业工会参与企业各项重大福利设施、标准实施办法的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企业每年应将福利基金提取的总额和使用情况向工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企业和职工应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法定保险,按时交纳各项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致死的,在治疗、残废、死亡时,应按劳动保险、福利政策的规定支付费用和应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女员工和有毒有害、食品卫生工种岗位的员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条件的也应为其他员工每年(或2年)进行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企业支付,体检的组织实施由工会进行。

第二十五条企业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保证基层工会能按时上缴工会经费及正常开展活动所需经费。

第六章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二十六条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例,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企业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工作和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特殊工种及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工危害。

第二十七条工会支持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

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第二十八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种岗位需要,保证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工会支持企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

第七章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

第三十条企业加强职业技术培训,充分发挥职工培训机构的作用,开发职工的职业技能,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后上岗。

第八章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企业按照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有权制定本企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对职工进行奖惩。企业奖惩制度的制定应有工会参加。

第三十三条企业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企业协商解决。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执行,双方按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检查的内容是双方对合同的执行情况,检查的时间周期由双方商定,检查的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协商谈判代表进行研究处理。

第三十五条日常发生有关劳动、工时、报酬、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一方提议,并征得对方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进行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双方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下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直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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