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的典型案例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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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拒付工程款的典型案例2020年

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应该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价款履行支付义务。但

是如果确实因为施工方的原因导致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方需要承担工程修

复义务。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

建设工程验收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工程。所以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工程验收合同。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在诉讼法上属于以抗辩的

概念,主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

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分拒付工程款的时间段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

⑴如工程质量瑕疵发生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到期

工程款的理由。但是承包人确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的,发包人可以主

张不安抗辩权。

⑵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

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工

程质量存在瑕疵,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⑶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由

承包人承担。

⑷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⑸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甲公司向外发包了防水工程,由乙公司承包施工,丙公司负责监理,防水工程完毕后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甲公司立即投入使用,使用后发现仍然存在漏水现象,于是要求乙公司前来维修,乙公司每次都随叫随到维修,但就是修不好,经过沉降测试发现,甲公司厂房存在贯穿性裂缝,显然单靠维修是搞不定的,为了拖住乙公司按时按约维修甲公司保留了一部分尾款没有支付,现在乙公司看维修无望,于是起诉甲公司要求支付合同款和利息,双方成讼至法院。

处理经过:一审审理中双方争议集中到漏水成因上,于是法院主持了司法鉴定,对涉案厂房漏水形成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大部分漏水归因于厂房本身的贯穿性裂缝,部分漏水原因是施工存在质量问题。

判令甲方向乙方支付尾款以利息,乙方的反诉请求全部驳回。

甲方不服,上诉到二审,理由是鉴定报告中已经明确乙方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此种情形下,法院判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显然毫无依据,二审开庭后组织调解,调解未成,法院让双方庭后继续和解,最终乙方不同意做任何让步,二审判决:

驳回甲方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1、一审认为甲方虽然提起反诉,但是对损失不同意鉴定,因此反诉请求不成立,本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便擅自使用,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

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

支持;因此判决甲方支付全部尾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另外,司法鉴定报告

中列明大部分漏水原因是由于墙体贯穿性裂缝,乙方已经及时履行了保修

义务,所以甲方再拒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

2、二审法院认为虽然鉴定报告中提到有部分漏水原因是由于乙方施

工质量问题,但乙方已经履行了保修义务,且甲方虽然主张乙方维修没有

任何效果,但之后也没有另行寻找第三方代替乙方,况且工程未经竣工便

已使用,因此甲方再此种情况下拒付工程款没有依据。

律师观点:法院判决甲方支付工程款可以认可,但是判决甲方支付乙

方逾期付款利息没有根据,因为甲方拒付工程款有正当理由,根据司法鉴

定报告,乙方施工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此种情况下甲方并非无原因的拒付,所以更恰当的判决应当是驳回乙方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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