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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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制度
一、目的
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园区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①本办法适用于本园区管理处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园区内企业可以依照本制度对本企业的上述人员进行管理,也可以自行制定相关制度对本企业的此类人员进行管理。
②园区管理处对园区内企业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依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各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监督协调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
①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②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③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上述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四、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①电工作业;
②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③高处作业;
④制冷与空调作业;
⑤煤矿安全作业;
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⑦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⑧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⑨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⑩烟花爆竹作业
五、特种作业人员条件:
①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②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⑤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六年,每3年复审1次。
七、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
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②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③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八、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九、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十、特种设备作业证复审。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每4年复审一次。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也可以将复审申请材料提交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统一办理。
十一、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
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十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人员管理
十四、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十五、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十六、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对作业现场的条件、危害作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安全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建议、检举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十七、在作业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等。
十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岗工作:
①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②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③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④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十九、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十、园区管理处安全管理人员在巡查园区内企业时,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园区管理处有权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进行处罚。
二十一、园区管理处、园区内企业应建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以备有关部门查验。
二十二、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
①凡是为本园区安装、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的单位,必须依法具备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资质方可进入园区作业。
②使用特种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法规执行,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③特种设备的使用企业,必须做好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④每天对特种设备和危险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至少每周自行进行一次彻底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⑤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后,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同时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二十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凡使用特种设备的企业(包括园区管理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①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②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③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⑤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相关记录:《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