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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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海洋局、发展改革委等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银⾏、国家海洋局、发展改⾰委等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号:银发[2018]7号颁布⽇期:2018-01-15执⾏⽇期:2018-01-15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为贯彻落实党的⼗九⼤“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和“⼗三五”规划“拓展蓝⾊经济空间”、“推进‘⼀带⼀路’建设”的重⼤战略部署,⽴⾜服务实体经济,统筹优化⾦融资源,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融服务,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现提出如下意见:⼀、银⾏信贷服务⽅⾯(⼀)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励有条件的银⾏业⾦融机构设⽴海洋经济⾦融服务事业部,依法合规组建海洋渔业、船舶与海洋⼯程装备、航运、港⼝、物流、海洋科技等⾦融服务中⼼或特⾊专营机构,在业务权限、⼈员配置、财务资源等⽅⾯给予适度倾斜。

有序推动民营银⾏常态化发展,提升对海洋经济重点地区⼩微企业的⾦融服务能⼒。

(⼆)⿎励银⾏业⾦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海域、⽆居民海岛使⽤权抵押贷款业务。

积极稳妥推动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抵押贷款,推⼴渔船抵押贷款。

发展出⼝退税托管账户、⽔产品仓单及码头、船坞、船台等涉海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

(三)⿎励采取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项⽬。

对协作紧密的海洋产业核⼼企业和配套中⼩企业,积极开展产业链融资。

积极稳妥推⼴渔民“⾃助可循环”授信模式。

(四)⿎励银⾏业⾦融机构围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

加⼤对规模化、标准化深远海养殖及远洋渔业企业、⽔产品精深加⼯和冷链物流企业的信贷⽀持⼒度。

坚持有扶有控,重点⽀持列⼊“⽩名单”并有核⼼竞争⼒的船舶和海洋⼯程装备制造企业。

加快推动海洋⽣物医药、海⽔淡化及综合利⽤、海洋新能源资源开发利⽤、海洋电⼦信息服务等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促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

积极开发适合滨海旅游、海洋交通运输业、港⼝物流园区等特点的⾦融产品和服务模式。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2010年修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2010年修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0.10.15•【文号】海管字[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海管字〔2010〕83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修订完成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要求,加快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

2009年12月8日印发的《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技术要求(试行)》(海管字[2009]88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二○一○年十月十五日附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国家海洋局二○一○年十月)目录1 定义.1.1 海洋基本功能1.2 海洋基本功能区1.3 海洋功能区划2 总则2.1 目标2.2 基本原则2.3 任务2.4 范围2.5 期限2.6 成果3 海洋基本功能区类型.3.1 分类体系3.2 功能区类型定义4 编制程序.4.1 资料收集和补充调查4.2 专题研究与分析评价4.3 区划5 成果编制要求.5.1 区划文本5.2 区划登记表5.3 图件5.4 区划编制说明5.5 区划报告5.6 区划管理信息系统附录1:省级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写大纲.附录2: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样表.附录3: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图件制作要求.附录4:《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主要修订说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岛保护法》、《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在《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 17108-2006)基础上,制定本要求。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国家标准。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执行地方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的用海项目,执行国家标准,相关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

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参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地方标准执行。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标准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由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使用金征收依据,出让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5.11.16•【文号】国海发[2005]24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2010修改)(发布日期:2010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31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5]24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国家海洋局各分局,中国海监总队: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海洋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为进一步规范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切实履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职责,促进海洋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我局组织制定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申报书》、《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论证大纲》等配套文件。

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特定区域的海洋生态系统、资源和权益,保障海洋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利用,促进海洋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建设管理海洋特别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下列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一)海洋生态系统敏感脆弱和具有重要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二)资源密度大或类型复杂、涉海产业多、开发强度高,需要协调管理的区域;(三)领海基点等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区域;(四)具有特定保护价值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分布区域;(五)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亟待恢复、修复和整治的区域;(六)潜在开发和未来海洋产业发展的预留区域;(七)其他需要予以特别保护的区域。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正>2007年1月24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
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总页数】7页(P31-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
【相关文献】
1.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J], ;
2.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2016年8月25日) [J], ;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海洋局修订的《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J],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海洋局;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J],
5.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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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海管字〔2011〕28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局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2011年海域使用管理工作要点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十周年。

全国海域管理工作总的要求是:以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点推进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围填海管理、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建设、海域整治和修复等四项工作,切实规范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充分发挥海域管理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海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成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一)完成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基础上,制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

(二)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国家海洋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成果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三)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

在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得到国务院批准之前,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海洋功能区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凡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的项目不予受理和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8.11.23•【文号】发改地区〔2018〕1712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通知发改地区〔2018〕17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重大决策部署,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6〕2702号),经认真研究,支持山东威海等14个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目标任务示范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科学规划、突出特色、创新引领、集约节约,以创新体制与先行先试促改革,以产业集聚与转型升级促发展,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生态,实现改革和发展高效联动,努力将示范区建设成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功能平台。

二、强化示范引领示范区建设要坚持陆海统筹,立足比较优势,突出区域特点,明确发展方向,发挥引领作用。

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

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最大限度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要坚决防范各类风险,合理确定建设目标和任务,把握建设时序和节奏,切实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9.15•【文号】海管字[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的通知(海管字〔2009〕7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咨询中心,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2009年9月3日,我局组织召开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

现将张宏声副局长、于青松司长、吕彩霞副司长的讲话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开创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新局面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张宏声同志们:我们今天在这里召开全国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会议。

首先,我代表国家海洋局向到会的各位专家、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并衷心感谢大家多年来对海洋管理工作的大力支持!这次会议是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国家海洋局全面履行新“三定”方案、海洋管理工作面临新机遇的背景下召开的。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海域使用论证工作,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全面推进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其根本作用在于对项目用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估,为行政审批提供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撑。

自论证工作开展以来,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形成了一支业务素质较高、专业结构较合理的论证专业队伍,培养了一批责任心强、敬业奉献、工作水平高的专业技术骨干。

同时,国家和地方还组建了多层次、专业配备合理的评审专家队伍,制定了较为规范的评审办法,为保证论证报告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多年的实践证明,海域使用论证已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配置海域资源,实现科学用海、科学管海的重要抓手。

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构建-治理研究编辑部欢迎您-浙江省委党校

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构建-治理研究编辑部欢迎您-浙江省委党校

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的构建作者简介:叶芳,男,浙江海洋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政府海洋管理。

基金项目: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政府海洋管理体制创新研究”(编号:12BZZ035)① 郑敬高、范菲菲:《论海洋管理中的政府职能及其配置》,《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② 罗钰如:《当代中国的海洋事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9-10页。

□ 叶 芳 摘要:我国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制经过了漫长的历史演进,现已初具模型,然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并未完全形成。

近几年来,国家高度重视海洋发展,为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供了现实条件。

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必须坚持基本原则,对相关问题作出考量和制度性安排。

关键词:海洋强国;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服务型政府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13)03-0092-05 在海洋利用价值多样化、海洋开发利用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公众对海洋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①,与此同时,海洋经济社会的发展也离不开海洋公共服务的供给。

然而,目前我国海洋公共服务存在供给方式单一,供给数量严重不足,供给水平偏低等问题。

如何有效缓解供求矛盾已成为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目标必须解决的问题。

构建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无疑是关键所在。

一、我国海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演进轨迹 我国海洋公共服务供给体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主要以政府为绝对性主导,通过设立一些海上事务管理机构如市舶使、巡检司等来管理海洋并提供公共服务,同时,还有一些为谋求经济利益而组织起来的民间自治组织进行自我管理,如鱼行、盐行等。

晚清时期,在洋务派的推动下,我国逐步引进了西方的公司制管理模式,张謇等实业家相继发起设立了海洋渔业公司、海轮公司,市场开始参与海洋公共服务的供给。

辛亥革命以后,为了发展海洋渔业,当时的中央政府设立了渔业管理机构,制定了一些渔业法规。

发展海洋经济促进天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建议

发展海洋经济促进天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建议

第10卷第6期海洋经济Vol. 10 No. 6 2020 年 12 月MARINE ECONOMY Dec.2020[区域经济]发展海洋经济促进天津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建议徐丛春,李先杰,胡洁,朱凌,于平(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300171)摘要: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是培育经济新动能、促进我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海洋区位与资源是天津最大的先天优势和资源禀赋,面对速度下滑、结构偏重偏旧的经济状况,天津应依托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地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等国家级战略平台,从战略高度重视海洋经济,不断深化海洋强市发展战略;以海水资源利用、高端海洋工程装备、北方航运中心等为重点加快海洋产业集聚,培育经济新动能,并通过强化产业政策支持,为海洋经济发展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关键词: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天津中图分类号:F52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1647(2020)02-0062-08引言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 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海洋是高质量发 展战略要地。

要加快建设世界一流的海洋港 口、完善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绿色可持续的 海洋生态环境,为海洋强国建设作出贡献”。

这一论述进一步明确了海洋在我国国家经济发 展格局和对外开放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与作用,对新时代经略海洋、发展海洋经济提出了新的 要求,也为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路 径指引。

当前,天津经济正处于从闯关口、度关山 的关键时期,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激发产业发 展新动能,拓展产业发展新领域,将是天津市爬坡过坎的关键。

大力发展海洋经济,培育天 津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天津从主要依赖投资 和重化T业发展的制造城市转型升级为依靠知 识和技术驱动的创新型城市,不仅对促进经济 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天津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 段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也将对落实国家战 略、高水平建设海洋强市、发挥对全国海洋经 济发展的示范和引领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4•【文号】财综[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青岛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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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青岛市“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发展思路(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2012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以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抓手,组织开展了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我市被列入第一批试点示范区域,重点发展海洋生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区域示范实施4年来,在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成效显著,引领和带动了我市海洋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当前,实施“建设海洋强国”、“创新驱动发展”和“一带一路”战略对我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明确表示“十三五”期间将继续组织实施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的背景下,我们必须抢抓机遇、乘势而上,科学谋划我市“十三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发展思路,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一、“十二五”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实施成效(一)总体立项情况我市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试点工作以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累计下达我市补助资金2.3亿元,支持项目39项(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类33项,公共服务平台类6项)。

其中,2012年下达补助资金6000万元,新支持项目9项;2013年下达补助资金8000万元,新支持项目13项,滚动支持项目5项;2014年下达补助资金9000万元,新支持项目17项,滚动支持项目1项。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1.产业培育呈现快速发展海洋生物产业走向纵深化。

现已基本建立了以海洋创新药物、海洋生物医用材料、海洋功能食品、海洋生物农用制品为主的产业体系,海洋生物产业的整体发展呈现出由快向深转变的态势,产业链条逐步完善,产业结构趋于合理。

海工装备产业集群逐步形成。

我市以重大技术突破为支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巩固壮大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重点开展深海探测装备等产品的研制和产业化,推动建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紧密结合,有效提升产业竞争力。

公共服务平台初见成效。

部分平台已投入运行,具备了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5.06.02•【文号】财建〔2015〕250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0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加强和规范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6月2日附件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保护和建设,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保护资金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坚持保护优先、陆海统筹。

(二)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三)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单位平等竞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四条保护资金用于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海域、海岛和海岸线使用功能,优化海洋经济发展等,具体包括:(一)海洋环境保护。

对自然岸线、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国家海洋公园等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的自然资源实施保护,支持海岛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边远海岛发展。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8.30•【文号】农办议〔2021〕402号•【施行日期】2021.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2782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1〕402号姚奕生等8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深海养殖产业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科技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减免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作为海域所有者,向使用者征收的有偿使用费用,体现了海洋使用的生态价值、资源价值。

国家向海域使用权人征收海域使用金,以达到海洋资源合理利用和海洋生态保护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海域使用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考虑到养殖用海实际,现行政策对养殖用海已经作出了一些专门规定,以体现对养殖用海的倾斜。

一是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考虑到养殖用海与所在地自然条件联系密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规定,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由地方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充分体现了海域有偿使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

二是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

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和《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对于减免范围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免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2018年,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各省份开始重新制定新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国家海洋局关于执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法发[1994]46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执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法发[1994]465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执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执行《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法发(1994)465号1994年11月4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局(处):经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颁布《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实施一年多了。

该“规定”的颁布执行,在改善海上开发利用秩序,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改善外商投资环境,维护国家权益,保护用海单位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由于在执行过程中,对“规定”宣传得不够,致使个别行业部门有意见,甚至对地方立法活动发文进行干预。

为了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规定”的贯彻执行,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已就“规定”执行一年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等向国务院呈送了报告。

最近,有的省的行业部门发通知暂缓执行“规定”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现就执行“规定”有关问题作如下重申:一、“规定”是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根据国务院批复(国办通〔1992〕20号文)的要求,为适应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21世纪议程》等国际性规章接轨,加强我国海洋综合管理而制定的。

国务院“三定”方案也赋予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管理的职责。

在今年8月海域使用情况汇报会上,国家计委、中编办、经贸委、体改委、国有资产局等部门一致认为,建立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应加强执行力度。

因此,“规定”具有毋庸置疑的法律效力,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切实做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

二、“规定”现为部门规章,但“规定”中的两项制度即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是经国务院批准才确立的,并在实施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实践证明是必需的,可行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6.12.22•【文号】发改地区[2016]2702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关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6]270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承担海洋经济体制机制创新、海洋产业集聚、陆海统筹发展、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权益保护等重大任务的区域性海洋功能平台。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重要部署,为进一步优化海洋经济发展布局,提高海洋产业综合竞争力,探索海洋资源保护开发新途径和海洋综合管理新模式,对示范区建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贯彻实施海洋强国战略,主动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海洋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体制与先行先试促改革、以产业集聚与转型升级促发展、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促生态,突出示范区的试验示范作用,将示范区建设成为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结合国家战略安排和区域发展需要,统筹考虑全国海洋经济发展总体布局,坚持陆海统筹,科学规划建设示范区。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强化规划和政策引导,立足各地比较优势、突出区域特色,合理确定示范区发展方向和重点,推动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创新引领,先行先试。

充分发挥示范区在海洋经济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中的引领示范作用,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科技部、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海洋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技部、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海洋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的通知

科技部、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海洋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国科发社〔2017〕129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国土资源部海洋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海洋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的通知国科发社〔2017〕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海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十三五”国家社会发展科技创新规划》等总体部署,为明确“十三五”期间海洋领域科技创新的发展思路、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发展方向、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特制定《“十三五”海洋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国土资源部海洋局2017年5月8日“十三五”海洋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十三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海洋强国的关键时期。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海洋强国战略,必须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海洋强国必须大力发展海洋高新技术。

要搞好海洋科技创新总体规划,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重点在深水、绿色、安全的海洋高技术领域取得突破。

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家“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进一步建设完善国家海洋科技创新体系,提升我国海洋科技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创新对提高海洋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制定《“十三五”海洋领域科技创新专项规划》。

一、形势与需求(一)工作基础“十二五”以来,我国的海洋科学和技术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已实现对世界先进水平的全面跟踪,取得了“蛟龙号”载人潜水器、“海马号”4500米级遥控潜水器、“海燕号”深海滑翔机、“海洋石油981”和“中海石油201”等一批重大成果,我国海洋领域论文发表总数由2008年的世界第12位上升为2013年的第2位。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0]33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0]330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0]33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自《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两项制度的推行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

到目前为止,沿海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海域使用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达到50多个,其中大部分省(区、市)已出台人大法规或政府规章,全国普查登记用海面积达25000平方公里,发放海域使用证1.5万本,部分地区持证用海的比例达到了90%,形成了良好的用海秩序,促进了我国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在海洋工作新形势下,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在对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的认识、地方法规建设、普查登记、使用金征收等工作上,个别地方还存在一定差距;二是个别地方由于政府部门之间在协调配合上存在特殊的困难,或工作方式及管理力度不够等原因,使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仍未能有效地开展起来。

这些问题如不及早统一认识,尽快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势必阻碍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并直接影响到我国海域开发利用秩序的改善、海洋经济效益的提高,及海洋资源与环境的保护工作。

海域使用管理是各级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是我国实施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海洋综合管理极为关键的对策措施,对落实海洋行政管理职责到位具有深远的意义,我们必须以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和紧迫感,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好,争取在近期取得一些突破性进展,为此提出以下要求:一、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1998年全国海域使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海管发[1998]318号),全面深入地检查和总结《暂行规定》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情况,找出找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解决措施。

2022年高三政治试卷

2022年高三政治试卷

2022年高三政治试卷考试范围:xxx;考试时间:xxx分钟;出题人:xxx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1.答题前填写好自己的姓名、班级、考号等信息2.请将答案正确填写在答题卡上一、单选题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材料说明①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良好的市场秩序依靠市场规则来维护②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要加快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③法律手段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经济立法规范经济活动参与者的行为④行政手段是市场调节的主要手段,要发挥宏观调控各种手段的总体功能A.①② B.①③ C.②③ D.③④2.下图漫画《宇宙“户籍警”》反映了①意识是物质的派生物,宇宙是统一的物质世界②思维和存在具有同一性,能够正确地反映存在③世界上只有尚未认识之物,没有不可认识之物④意识特有的能动作用使人类成为自然界的主宰A.①③ B.②④ C.①④ D.②③3.2012年8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600名科级干部全部公开真实姓名、个人家庭财产等情况。

这条新闻一出现,立即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官员财产公开,一直是公众所欲所期也,也是反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手段。

实现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有利于()①群众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②防止滥用权力,从根本上杜绝腐败行为③ 制约和监督官员权力的行使④是举报成为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主要途径A.①③ B.②③ C.①④ D.②④4.收视爆棚的亲子节目《爸爸去哪儿》并非“零差评”。

批评者认为,节目同样是从韩国购买版权,缺乏原创品牌,过度依赖“拿来主义”。

这警示我们,对待外来文化需要A.推陈出新,革故鼎新B.面向世界,博采众长C.以我为主,善于创新D.取长补短,相互借鉴5.雷雨天气里,可以用手机吗?实验证明,如果是在有避雷针的建筑物内,有电磁屏蔽,打电话、玩微信都没问题,其危险性基本可以忽略,但是有电线连接的那些电器设备的危险性比手机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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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法规类别】海洋资源【发文字号】财建函[2012]1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发布日期】2012.05.11【实施日期】2012.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推进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的通知(财建函[2012]12号)山东、青岛、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省(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科学开发海洋资源、培育海洋优势产业、打造蓝色经济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以下简称两部门)决定以发展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抓手,支持部分地方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并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域使用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等4个专项资金对相关工作予以支持。

有关要求如下: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体制机制,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推动相结合,按照产学研用一体化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通过示范,探索出协同创新的新模式与新机制,突破一批制约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和重大技术,成功转化一批重大技术成果,发展壮大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示范企业,培育若干个特色明显、优势突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区,促进海洋经济实现跨跃式发展。

示范地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地特色优势,选择本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对发展现状、资源分布和优势力量等进行梳理,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未来发展的方向,做好顶层设计和规划。

注重创新链条设计,形成产学研用各关键环节紧密衔接、任务分工及利益分配合理的创新机制。

同时,要建立本省(市)开展示范工作的组织保障机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示范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具体要求(一)创新体制机制。

示范省份要搭建创新平台,创新体制机制,建立由省(市)领导挂帅、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重点是做好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促进目前分散在相关中央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渠道以及各相关地方单位的资金、资源、人才等要素向优先发展领域和技术集中。

(二)创新支持方式。

示范省份要结合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特点,分别运用补助、贴息、风险投资、担保费用补贴等多种有效方式,尤其是要注重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灵活优势,加强与所在地金融机构的衔接,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创新金融产品,引导社会资金更多投向海洋经济。

(三)产学研用一体化。

示范省份要按照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思路,以合理的利益分配为纽带,大力推进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协同创新,探索建立适应不同需求、形式多样的产学研用融合发展的模式。

1. 校校(或校所、所所)合作。

面向海洋经济发展的重大需求,依托高等学校优势特色学科,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强强联合,组建协同创新体,协同攻关,在关键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有力地支撑区域海洋经济发展。

2. 企校(或企所)合作。

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合作。

一方面,企业要根据掌握的市场情况,及时将产业急需发展的核心共性技术任务委托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承担;另一方面,企业要抓紧自身研究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市场培育,并以合理的利益机制联合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推动校、所成果转化。

3. 推动上下游企业之间建立实质性合作关系,促进原材料供应与深加工环节紧密衔接,实现基地、原材料、相关产品一体化协调发展。

(四)突出地方特色。

为集中优势资源,尽快推动某一领域率先突破,示范省份应在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海洋医药与生物制品、海洋装备3个领域中选择一个最有基础的作为示范重点(详见附件1)。

(五)目标量化可执行。

示范省份要根据上述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总体实施目标、分年度实施目标;目标要便于考核,指标内容主要包括:创新体制机制情况、金融创新情况、研发投入、形成成果数量、成果转化数量、完成工程量、产业规模、销售收入、新增产值、上缴税金等。

三、国家补助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重点(一)支持方式。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目标考核、滚动支持、包干使用的方式,方案批复后,预拨部分启动资金,以后年度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海洋局根据示范省份所提并经批准同意的预期目标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一揽子考核,并视考核结果,分年下达补助资金。

海域使用金、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支持重点。

1.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国家科技计划、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以及社会资金等形成的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化和市场培育;支持海洋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2. 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支持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应用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

3.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高等学校为实施主体的面向海洋经济,尤其是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共性问题以及区域发展的重大需求等开展的协同创新(详见教技[2012]6号)。

4. 海域使用金支持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要重点与培育和发展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为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基地平台。

四、组织实施程序(一)编制方案。

示范省份要按照上述要求,统一编制总体实施方案及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公益性科研、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公共服务平台、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5个分项实施方案(方案实施期为2012-2015年,总体实施方案及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公益性科研、公共服务平台、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4个分项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详见附件2-6;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编制提纲详见“2011计划”实施方案),并按附件顺序装订后,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送两部门(含电子版,各分送4份)。

此外,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需报送“2011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3份。

考虑到区域发展的统一性,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实施方案由示范省份会同所辖计划单列市统一编制,其中由计划单列市承担的任务及目标要单独标注,有关部门单独批复,补助资金单独下达,由计划单列市单独组织实施。

(二)方案评估。

两部门根据示范省份编制的总体实施方案和分项实施方案,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对方案内容进行评审,重点审核体制机制创新、支持方式创新、金融创新、产学研协同创新、预期目标等情况。

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按照“2011计划”评审认定方式开展。

(三)批复方案。

示范省份根据评审论证意见对方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正式上报总体实施方案及分项实施方案,总体实施方案由两部门审核后联合批复。

总体实施方案批复后,示范省份人民政府要与两部门签订承诺书(详见附件7)。

实施过程中,示范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分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两部门备案。

(四)资金拨付。

实施方案批复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现有渠道分别下达。

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部分启动资金,第二年及以后年度补助资金,两部门根据示范省份年度任务考核结果拨付。

考核通过的,拨付后续补助资金,未通过考核的,后续补助资金不再拨付,并视情况扣回以前年度补助资金;海域使用金和海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通过现有渠道审核下达。

(五)考核检查。

示范省份应于下年2月初将总体实施方案和分项实施方案上年实施情况及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书面报告两部门,两部门将组织力量对示范省份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同时,两部门还将组织不定期抽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附件1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重点领域一、海洋生物高效健康养殖1.工业用藻类和动物新种质高效养殖。

针对食品工业和医药工业对琼胶、卡拉胶、褐藻胶、高不饱和脂肪酸、类胡萝卜素、生物毒素等大宗产品的应用需求,重点支持高含量、高产量的优异藻类和动物原料养殖,形成高效健康养殖体系。

主要包括琼胶含量28%以上、卡拉胶含量35%或褐藻胶含量达22%以上的大型海藻养殖产业化,年产能力分别达到2000吨(干品)以上;DHA含量22%以上,或EPA含量7%以上,或虾青素含量4%以上,或叶黄素含量0.8%以上的海洋微藻养殖产业化,年产能力分别达到100吨(干重)以上;以及海马、产毒河豚等海洋药源生物新种质产业化。

2.工业化循环水养殖。

围绕精确控制、环境友好、集约式海洋生物工业化养殖,支持年产200吨以上的精准高密度循环水鱼、虾类养殖产业化示范,具备在线实时监控、自动调控与投饵、水循环率达90%和产品优质健康等特点,形成集成生物、信息与工程技术的精准生产体系。

3.离岸型智能化深水网箱养殖。

针对海水网箱养殖发展中的小型、分散等问题,支持年生产60个以上适合20-30米水深的离岸型智能化深水网箱养殖系统,开展年产300吨鱼类养殖的产业化示范,形成从苗种培育到加工销售一体化的运营模式,建立深水网箱养殖产业规范体系。

二、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4.海洋生物创新医药。

发挥海洋生物资源的特色优势,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疗效显著、市场前景广阔的海洋创新药物(含二次开发)和中药;高灵敏度和高特异性的诊断试剂盒并实现产业化;年产50吨以上海洋小分子化合物等海洋医药中间体;海洋微生物疫苗和抗菌、抗虫兽药,建立年产能力5000万尾鱼以上免疫应用示范。

项目完成时获得SFDA颁发的证书或通过GMP论证。

5.新型海洋生物制品。

应用现代生物工程技术,开展绿色、安全、高效的新型海洋生物功能制品研制及产业化。

主要包括年产150吨以上蛋白酶、脂肪酶、纤维素酶、植酸酶等海洋新型酶类;年产15吨以上生理活性功能显著的海洋糖类、脂类、蛋白(肽)、特殊氨基酸等海洋生物活性物质;年产300吨以上海洋多糖和蛋白(肽)类饲料添加剂、海藻生物肥料、新型抗菌农药等海洋绿色农业制品。

推进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海洋生物基因工程制品、海洋极端环境生物制品、海洋生物新化合物制品等新型生物功能制品的开发及应用。

6.新型海洋生物材料。

支持功能独特或替代进口的新型海洋生物材料。

主要包括年产50万人份的止血材料、防粘连材料、缓控释材料、介入栓塞材料;年产50吨以上赋形材料和10亿粒以上胶囊材料;年产150吨以上药用级和实验室用琼胶、卡拉胶、褐藻胶、几丁寡糖等海洋生物材料。

项目完成时均通过GMP认证。

三、海洋装备7.海洋观测与探测装备。

围绕海洋环境保障和海洋资源勘探开发,推进海洋观测与探测装备技术产品开发和产业化。

包括:高精度海洋常规监测传感器;温盐深海洋调查船用快速测量设备;海洋近岸波浪与潮汐测量仪器;海洋探测雷达设备;海洋水质现场监测设备;水文气象观测浮标;海洋声学测量与探测设备;水下有缆航行器;水下线缆与接驳、船用绞车等海洋通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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