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托幼办关于调整省、市示范幼儿园托保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7.03•【字号】大价发[2002]72号•【施行日期】2002.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大价发[2002]72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价格行为,维护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我市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正、代理、信息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二、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家政服务、广告设计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进行价格政策指导,帮助中介机构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和实行政府定价的检验、鉴定、公证、仲裁收费等,按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定价管理目录及收费标准执行。
三、中介服务收费应采用收费价目表形式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或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处张贴、悬挂收费价目表,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还应备有收费许可证<副本>影印件和有关收费的文件依据,以便于缴费者查阅),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不得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不得收取标价之外的任何费用。
四、中介服务收费价目表应当标明以下内容并按要求填写(式样附后):1.收费单位名称:即营业执照注册的名称。
2.收费项目:按规定设置的项目,如登记费、咨询费、招聘(求职)介绍费、代理承办费等。
3.计价单位:如元/人、元/次。
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6.03•【字号】大价发[2003]57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印发《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大价发[2003]57号)各处、室、所、中心:现将《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
大连市物价局二00二年六月三日附: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定价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国家计委审价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应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一般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
第三条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可由要求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或经营者提出申请报告,也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直接确定。
第四条相关处收到申请报告后,须对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初步方案;需进行实地核查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初步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现行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建议制定或调整的价格水平和收费标准、调价幅度、调价额;2、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依据和理由;3、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对相关行业及消费者的影响;4、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的相关数据资料,包括财务决算报表和该行业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成本变化情况等。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价格(收费),按《大连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实施细则》(大价发[2001]73号)的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某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价发〔2014〕103号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先导区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大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附件3:大连市幼儿园收费公示模板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财政局20 14年9月5日附件1: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托儿所及其它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按照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仅对就餐幼儿)。
除上述三项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政府主导,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以及“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包括幼儿读物、玩教具、游戏材料等购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审定。
大连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
大连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
幼儿园作为孩子接受早期教育的重要场所,其收费标准一直备受家长们关注。
大连市作为东北地区经济发达的城市之一,其公立幼儿园收费标准备受家长们关注。
下面就大连市公立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大连市公立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一般包括学费、杂费和代收费用。
学费是家长们最为关注的部分,一般来说,学费的收费标准会根据幼儿园的地理位置、教育质量、师资力量等因素有所不同。
在大连市,公立幼儿园的学费一般在每月500元至1500元不等,具体收费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幼儿园进行咨询。
杂费一般包括午餐费、教材费、保险费等,这些费用一般不会很高,但也需要家长们在报名时进行了解。
此外,代收费用一般是指幼儿园代收的校车费、校服费等,这些费用一般是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收取。
其次,大连市公立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一定的优惠。
对于低收入家庭的幼儿,一般会有一定的减免政策,具体优惠标准可以向当地的教育部门进行咨询。
此外,对于家庭中有多个孩子同时就读幼儿园的情况,也会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家长们可以向幼儿园进行了解。
再次,大连市公立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由当地教育部门进行统一规定的,各个幼儿园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进行咨询,以确保所收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家长们也要注意,幼儿园在收费时必须出具正规的收费票据,家长们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票据,以便日后出现纠纷时进行维权。
最后,大连市公立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受到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一定要选择合法合规的幼儿园,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大连市公立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合理合法的,家长们在选择幼儿园时,可以放心选择。
同时,家长们也要关注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师资力量,毕竟孩子的教育是至关重要的。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大劳发〔2009〕17号)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46号)规定,决定废止137件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九年二月一日附件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137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编号文件名称1大劳险字[1981] 314号关于探亲假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大劳服字[1986]165号关于实行《大连市职工待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3大劳服字[1986]16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国营企业待业职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大劳险字[1987]27号转发《关于划分因工和非因工伤亡界限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5大劳管字[1987]60号关于贯彻执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86)173号文件若干问题的函6大劳服字[1990]1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待业职工基地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大劳发[1990]2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贯彻执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大劳服字[1991]49号转发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问题的通知9大劳服字[1991]67号关于县区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0大劳培字[1992]82号印发《大连市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企业职工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1大劳薪字[1992]102号印发《大连市企业岗位技能工资制试行方案》的通知大劳发[1992]150号印发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3大劳发[1992]153号印发《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退(离)休人员管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4大劳鉴字[1993]l号转发《辽宁省劳动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5大劳外字[1993]11号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用工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16大劳培字[1993]13号关于技师家属“农转非”有关问题的通知17大劳计字[1993]19号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量宏观管理办法18大劳计字[1993]24号印发《大连市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19大劳仲字[1993]32号关于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问题的通知20大劳发[1993]34号关于确定企业职工退(离)休费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1大劳发[1993]45号关于当前劳动制度综合配套改革中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培字[1993]70号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考核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3大劳薪字[1993]87号印发《大连市县(市)区属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通知24大劳力字[1993]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人跨地区调转暂行规定》的通知25大劳发[1993]133号关于对中央、省属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6大劳险字[1993]139号关于调整企业因工致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7大劳计字[1993]160号关于转发《全民所有制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8大劳发[1993]161号印发《关于深入县(市)、区和部分大中型企业现场办公纪要》的通知29大劳服字[1993]179号关于实施《大连市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30大劳薪字[1993]189号关于印发《企业厂长(经理)工资收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大劳培字[1993]197号关于技术等级证书有效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大劳外字[1993]2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33大劳险字[1993]209号关于调整企业部分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的通知34大劳发[1994]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三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35大劳服字[1994]79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失业职工管理办法》的通知36大劳外字[1994]166号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布《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37大劳监字[1994]24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监察规程》的通知38大劳力字[1994]271号关于签订、变更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39大劳发[1995]3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通知40大劳险字[1995]6号关于转发《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41大劳安字[1995]9号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大劳发[1995]3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43大劳管就字[1995]114号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44大劳发[1995]118号关于申请失业救济要与再就业相结合若干问题的通知45大劳险字[1995]270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46大劳险字[1995]293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47大劳计字[1995]29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使用外地劳动力管理办法》的通知48大劳险字[1995]31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乡(镇)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49大劳发[1995]336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50大劳管就字[1995]341号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51大劳管就字[1996]32号《关于在乡(镇)村企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45号关于养老保险参加行业统筹的企业其它社会保险应参加地方统筹的通知53大劳险字[1996]67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施办法》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54大劳险字[1996]14l号关于企业贯彻《大连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六个政府规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55大劳计字[1996]144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56大劳计字[1996]175号转发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57大劳服字[1996]153号印发《大连市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58大劳管就字[1996]167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59大劳仲字[1996]183号印发《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60大劳管就字[1996]191号转发劳动部等四部门《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61大劳职技字[1996]12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劳职技字[1996]124号印发《关于继续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63大劳职技字[1996]125号印发《大连市〈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核发与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4大劳职技考字[1996]16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学制管理意见的通知65大劳险字[1996]166号关于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级的通知66大劳服字[1996]168号关于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67大劳职技考字[1996]189号关于大连市部分职种实行统一鉴定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68大劳职技考字[1996]19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方案》的通知69大劳服字[1996]20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管理办法》的通知70大劳管就字[1996]203号转发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71大劳险字[1996]286号关于对企业实行养老保险费全额统一征缴养老金统一支付的通知72大劳管就字[1996]25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3大劳管就字[1996]260号《大连市劳动合同鉴证规则》的通知74大劳仲字[1996]293号大连市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75大劳鉴字[1997]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76大劳服字[1997]6号关于进一步细化失业职工管理强化再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77大劳管就字[1997]6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78大劳发[1997]81号关于印发贯彻《大连市关于解决困难企业特困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79大劳职技字[1997]87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技术等级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80大劳监字[1997]89 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动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81大劳管就字[1997]145号关于认定企业安置招用下岗、失业职工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2大劳鉴字[1997]105号关于劳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83大劳计字[1997]15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暂行办法》的通知84大劳发[1997]20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期间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5大劳发[1997]210号关于困难企业建立工资预留户审批程序补充规定的通知86大劳职技字[1997]217号印发《大连市转业训练规定》的通知87大劳职技考字[1997]251号关于加强技工学校校长队伍管理的规定88大劳险字[1998]4号关于大连市破产企业部分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89大劳监字[1998]30号关于重申劳动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90大劳险字[1998]83号关于大连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91大劳计字[1998]92号关于解决当前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意见的通知92大劳计字[1998]102号关于严格控制亏损企业工资发放的通知93大劳职技字[1998]131号关于贯彻《大连市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94大劳管就字[1998]13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95大劳计字[1998]168号关于严格控制拖欠养老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企业工资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96大劳服字[1998]176号关于实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97大劳发[1998]184号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大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98大劳管就字[1998]187号关于企业停止办理停薪留职等手续的通知99大劳职技字[1999]10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0大劳计字[1999]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的通知101大劳职技考字[1999]7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2大劳计字[1999]120号关于实行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案备案制度的通知103大劳医字[1999]128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4大劳管就字[1999]14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05大劳医字[1999]15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管理办法》的通知106大劳服字[1999]159号关于对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培训的通知107大劳管就字[1999]163号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08大劳管就字[1999]164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109大劳险字[2000]18号关于加强劳动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0大劳险字[2000]25号关于职工因工伤亡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111大劳医字[2000]44号印发《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通知112大劳管就字[2000]45号关于对劳动合同管理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13大劳计字[2000]54号大连市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114大劳仲字[2000]83号关于印发《劳动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15大劳险字[2000]84号关于劳动鉴定所需病历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116大劳发[2000]107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117大劳险字[2000]112号关于城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问题具体意见的通知118大劳险字[2001]3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19大劳管就字[2001]23号关于加强聘用离岗人员劳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20大劳险字[2001]2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21大劳管就字[2001]48号关于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122大劳管就字[2001]57号关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23大劳计字[2001]59号关于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124大劳医字[2001]61号关于将五种慢性病门诊部分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125大劳管就字[2001]83号关于小时工形式就业若干规定126大劳发[2002]2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127大劳发[2002]36号印发《关于统筹基金支付五种慢性病部分门诊治疗费用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28大劳发[2002]60号关于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认定等工作的通知129大劳发[2002]65号关于企业因工伤残职工解除合同后旧伤复发问题的处理意见130大劳发[2002]91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平均医疗费用控制标准的通知131大劳发[2002]111号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132大劳发[2003]3号关于下岗转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133大劳发[2003]13号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办法》的通知134大劳发[2003]14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135大劳发[2003]15号关于印发《援助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136大劳发[2003]61号关于调整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通知137大劳发[2003]76号关于调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及单病种结算标准的通知——结束——。
大连托管班收费标准
大连托管班收费标准大连托管班是指由专业的教育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生课外托管服务,旨在帮助家长解决工作繁忙无法照顾孩子的问题,同时提供学习辅导和课外活动。
托管班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家长和学生的选择,因此我们将详细介绍大连托管班的收费标准,帮助家长更好地了解和选择适合自己孩子的托管班。
首先,大连托管班的收费标准一般会根据服务内容和质量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托管班的收费包括基本托管费和额外服务费用。
基本托管费用包括每月的托管时间和基本的生活照料,如午餐、午休等。
额外服务费用则根据托管班提供的特色服务和课外活动而定,如学习辅导、兴趣班、体育活动等。
家长在选择托管班时,可以根据自己孩子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来选择适合的收费标准。
其次,大连托管班的收费标准也会因地域和托管班的规模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地段的托管班收费会相对较高,而郊区或乡村地区的托管班收费则会相对较低。
此外,一些知名的大型托管班,由于设施和师资力量等方面的优势,收费会相对高一些。
因此,家长在选择托管班时,也需要考虑自己所在地区和经济条件,做出合理的选择。
再次,大连托管班的收费标准还会因不同年龄段的孩子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幼儿园和小学阶段的托管班收费相对较低,而初中和高中阶段的托管班收费则会相对较高。
这是因为不同年龄段的孩子对于托管班的服务需求和学习辅导程度有所不同,因此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家长在选择托管班时,需要结合孩子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托管班收费标准。
最后,家长在选择大连托管班时,除了关注收费标准外,还需要考虑托管班的师资力量、教学环境、安全保障等方面。
只有综合考虑,才能选择到适合自己孩子的托管班。
综上所述,大连托管班的收费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问题,家长在选择托管班时需要结合孩子的实际情况和自身经济条件,做出合理的选择。
同时,也希望托管班能够在提供服务的同时,注重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安全保障,为家长提供更好的托管服务。
大连幼儿园收费标准
大连幼儿园收费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幼儿教育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高。
而幼儿园作为孩子们接受早期教育的重要场所,其收费标准也备受家长们关注。
那么,大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大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首先,大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一般包括学费、食宿费和杂费三部分。
学费是家长们最为关心的部分,一般来说,大连市的幼儿园学费在每个月1000元至2000元不等,具体费用还会根据幼儿园的地理位置、办学规模、师资力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食宿费则是指幼儿园提供的餐饮和住宿费用,一般来说,食宿费每月在500元至1000元左右。
而杂费包括幼儿园的教材费、保险费、活动费等,一般每学期为几百元不等。
其次,大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幼儿园的办学特色和教育质量有所不同。
一些知名的私立幼儿园,由于其办学特色和教育质量较高,其收费标准也会相对较高。
而一些公办幼儿园由于政府的支持和补贴,其收费标准相对较低。
因此,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除了要考虑收费标准外,还应该综合考虑幼儿园的办学理念、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因素。
最后,大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还会根据家长的不同需求而有所不同。
一些幼儿园会提供全日制的托管服务,而一些幼儿园则只提供半日制的教育服务,因此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此外,一些幼儿园还会提供额外的课外活动,如音乐、舞蹈、美术等课程,这些课外活动的收费也会计入到总的收费标准中。
总的来说,大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家长在选择幼儿园时应该全面考虑幼儿园的办学特色、教育质量、收费标准等因素,选择最适合自己孩子的幼儿园。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管,确保幼儿园的收费合理合法,为家长们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选择环境。
希望大连的幼儿园能够为孩子们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大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
大连市幼儿园定级标准(试行)A Array级指标A 3 行政管理180分检 评A级 指 标B级指 标B1415分A4 200 分 B1535分B1630分C级 指 标■C28教育 观 4分C29儿童 观 4分C30教育 风格 3分C31教育 素养 4分C32机制 建立 3分C33计划 总结 18分C34检查 评估 11分C35典型 培养 3分C36教科 研活动20分C37 研究成果 10分 评估方法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 要》,有明确的“素质教育从幼儿抓起”的思想,有正 确的教育理念,有落实新《纲要》的实际举措 。
尊重爱护幼儿,注重个体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在原有 水平上富有个性发展。
依据幼儿园的现实基础和发展规划,结合教师特点, 遵循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逐步形成和建立幼儿园教 育风格。
保教人员努力好学,有进取心,有较高的教育理论素 养,掌握科学的幼儿教育方法,有较强的时代感和紧 迫感,举止文明,衣着得体。
教育工作井然有序,渠道畅通,制度健全,各负其责。
有各种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目标明确,内容具 体,措施得当。
1、 园长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班级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有记录、分析和交流。
2、 建立各种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对教育质量进行评估的标准和实施细则科学合理。
每年有提高各级骨干教师队伍的具体计划、措施和成 果。
1、幼儿园有专人负责教科研工作,建立教科研组织,形成教研活动制度。
2、领导和教师教科研意识强,保证活动时间和参与人数。
3、教科研活动目的性强,内容丰富,有实效,活动 记录规范、完整、详实。
4、立项科研课题有专人负责,选题恰当,计划明确,注重过程管理,效果明显。
资料完整。
1、每年有论文交流会和论文集,教师有高质量的研究专题论文、总结及教科研笔记。
2、立项的课题能顺利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且在教育 实践中取得一定的理论、工作成果。
18听汇报 看资料 实地考查听汇报 考查查阅资料查阅笔记 查阅笔记查档案 听汇报 听汇报 看资料 考查 听汇报 看资料 听汇报 看资料实地考查 听汇报 看资料 考查检 评55A级 指 标B级 指 标C级 指 标评估方法A4 200 分 B1755分B1830分B19教 师 素 质15分C38 生活 活动10分 C39 教育 活动 15分 C40游戏 活动15分C41体育 活动15分 C42精神环境10分C43物质 环境10分C44 家庭社区10分C45专业 素养 5分C46教育能力10分1、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活常规, 使幼儿生活愉快、有序, 帮助幼儿建立和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关于托幼园所托保费调整的管理规定和报销办法的通知精编
关于托幼园所托保费调整的管理规定和报销办法的通知精编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关于托幼园所托保费调整的管理办法和报销办法的通知大托字[1993]2号各区、市、县托幼办、物价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中央及省属单位:根据大政办发[1993]7号《转发市教委关于制止托幼园所改变用途报告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托幼园所托保费调整后的管理和报销办法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托保费标准(略)二、托保费管理办法(略)三、托保费报销办法(一)调整后的托保费单位报销金额为四十八元,由被托子女父母双方单位(含现役军人和公费出国人员)各报销一半;代办费二十元由被托子女的母亲单位全额报销。
具体办法如下:1、独生子女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非独生子女(含双胞胎及多胞胎),其四十八元报销金额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
2、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及夫妇双方均在本市工作,其子女在外市入托的,不享受托保费报销待遇,一切费用由家长自负。
3、夫妇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市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其子女户口在本市并在本市入托的,其四十八元报销金额由在本市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4、夫妇双方若女方为在职职工(含合同工和轮换工),男方为农村社员、城镇居民、待业人员(不含辞职人员),其四十八元报销金额由女方单位全额负担;若男方为在职职工(含合同工和轮换工),女方为农村社员、城镇居民、待业人员(不含辞职人员)、个体劳动者,其托保费不予报销。
5、停薪留职、辞职、自费留学、劳教、判刑人员,不予报销托保费。
6、丧偶和离婚人员,其子女托保费、代办费的报销金额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抚养子女的一方死亡或判刑后,独生子女由亲属代养,其托保费、代办费报销金额仍由原抚养子女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额负担。
7、夫妇双方有一方或双方患病,属传染病或虽属非传染病但不能自理的,其四十八元报销金额仍由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
大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等《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等《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4.05.11•【字号】大价发[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大价发[2004]25号)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3]1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物价局、教育厅《关于发布全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财综[2003]478号)及辽价发[2003]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确定我市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一、课后看护费。
每生每月4元,限于城镇小学三年级及其以下自愿参加的学生。
二、校服费。
夏装小学38元/套,初中70元/套,高中72元/套;春秋装(款式为运动装):小学48元/套,初中76元/套,高中78元/套。
三、热饭盒费。
燃油、气和电炉的每生每月6元、燃煤的每生每月4元。
四、军训及其他教学实践活动的交通、食宿费。
初中及小学高年级每生每天收取食宿、交通费20元,高中每生每天收取食宿、交通费25元。
到甘井子区劳技中心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每生每天收取材料消耗成本费4元,交通和午餐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五、体检费。
每生每年6元。
六、六病(近视、龋齿、沙眼、寄生虫、贫血、营养不良)防治费。
六病防治药品属国家定价的,按国家规定价格收取;非国家定价的,按实际出厂价收取,采取学生及学生家长自愿原则。
上述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自2004年春季开学执行。
学校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学期末在校内公布收费情况。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大教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大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教发〔2018〕19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经研究,现将制定的《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切实保障适龄儿童能够享受公益、普惠、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
大连市教育局2018年4月20日大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提供公益、普惠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服务,进一步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有效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通知》(大财教﹝2018﹞268号)精神,特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区市县(先导区)(以下简称“各地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办园条件达标、管理规范、质量保证,并接受政府限价、自愿降价、享受财政运行经费补助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申报条件幼儿园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具有办学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合格鉴定、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开办一年以上。
2.园舍建筑面积达到规定标准,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实际班数与批准班数相符,且不少于3个班型,办园等级至少为一星级。
3.保教人员配置和资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幼儿园近一年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乱收费,无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违规违法现象。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辽宁省物价局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附件:辽宁省定价目录┌─┬───────┬───────┬─────┬─────────┬──────────┐│序│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号││││││├─┼───────┼───────┼─────┼─────────┼──────────┤│1 │重要的储备物资│储备粮食、食用│国家发展和│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1 ││││植物油(料)、棉│改革委会同│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花的收购价格和│有关部门│粮食,中央储备食用│││││销售价格,储备││植物油(料),中央储│││││食糖竞卖底价,││备棉花、食糖、厂丝│││││储备石油的出厂││,国家储备用原油、│││││价格和出库价格││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储备化肥入库││备化肥等│││││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省物价局会│省级储备、救灾物资│││││和销售价格│同有关部门│││├─┼──┬────┼───────┼─────┼─────────┼──────────┤│2 │专营│烟叶│收购价格│国家发展和│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1 │││及特│││改革委会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定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品││││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食盐│食盐出厂价格、│国家发展和│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1 │││││批发价格│改革委会同│批发的食盐│││││││有关部门││││││├───────┼─────┼─────────┼──────────┤││││食盐零售价格、│省物价局│省内食盐经营企业│1 │││││小包装费用标准││││││├────┼───────┼─────┼─────────┼──────────┤│││两碱外工│两碱外工业盐中│省物价局│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1 ││││业盐│准供应价格及浮││营企业││││││动幅度││││││├────┼───────┼─────┼─────────┼──────────┤│││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国家发展和│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1 │││││浮动幅度│改革委会同│业│││││││有关部门││││││├───────┼─────┼─────────┼──────────┤││││民爆器材仓储、│省物价局会│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1 │││││运杂费等流通费│同有关部门│业││││││率或销售价格││││├─┼──┼────┼───────┼─────┼─────────┼──────────┤│3 │重要│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国家发展和│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1 │││农业││浮动幅度;港口│改革委│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生产││结算价格││企业生产尿素、硝酸││││资││││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料││││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省物价局│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1 │││││││万吨以下企业生产的││││││││氮肥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主要农作│收购、销售价格│省物价局会│种子公司定点生产收│1 ││││物种子││同有关部门│购的玉米、高梁杂交││││││││种子的收购价格及浮││││││││动幅度,销售价格按││││││││购进价格加综合差率││││││││制定││├─┼──┴────┼───────┼─────┼─────────┼──────────┤│4 │工程供水│出库(渠首)价格│国家发展和│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1 │││││改革委│、干渠及河道供水价│││││││格│││├───────┼───────┼─────┼─────────┼──────────┤│││供水价格│省物价局会│省直属及跨市水利工│1 │││││同有关部│程供水价格│││├───────┤│门├─────────┼──────────┤│││││市及市以下管理的水│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利工程供水价格及农│││││││业用水到户价格││├─┼──┬────┼───────┼─────┼─────────┼──────────┤│5 │部分│天然气│出厂价格│国家发展和│陆上油气田天然气│1 │││能源│││改革委│││││├────┼───────┼─────┼─────────┼──────────┤│││焦炉气│出厂价、批发价│省物价局│辖区内生产使用的焦│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炉气││││├────┼───────┼─────┼─────────┼──────────┤│││电力│未实行竞价的上│国家发展和│未实行竞价上网、由│1 │││││网电价│改革委│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2011〕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辽宁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0〕79号),现就我省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自新征收标准执行之日起,各地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实行省、市(含市以下)1∶9的比例共享,就地缴入当地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制定和采取有效征管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并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及代征手续费。
四、凡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结束——。
大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4.29•【字号】大价发[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大价发[2004]7号)各区、市、县物价局: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据《辽宁省定价目录》,经市政府法制办同意,重新明确我市价格行政审批事项。
二、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土地基准价格和房屋租金、物业管理、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公XXX审批。
其它区、市、县由当地物价部门自行公XXX审批,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待省物价局分级管理目录明确后另文下达。
四、对国家、省已有明确规定和今后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授权市物价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五、本通知下发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价格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扩大定价范围,超越权限定价。
本通知自二00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辽宁省定价目录(略)附件二、大连市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大连市物价局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附件二:大连市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序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范围│定价权│审批方│备注││││││限│式││├──┼─────┬────┼─────┼──────────┼───┼───┼─────┤│1│工程供水价│供水价格││市及市以下管理的水利│市│ 审批│1│││格│││工程供水价格及农业用│││││││││水到户价格││││├──┼─────┼────┼─────┼──────────┼───┼───┼─────┤│2│部分能源价│焦炉气│出厂批发价│辖区内生产使用的焦炉│市│ 审批│1│││格││格│气││││││├────┼─────┼──────────┼───┼───┼─────┤│││热力│出厂批发价│热力生产经营企业的出│市│ 审批│1│││││格│厂价、批发价││││├──┼─────┼────┼─────┼──────────┼───┼───┼─────┤│3│重要的公用│城市供水│供水价格│市本级的城市供水价格│省│ 审批│1│││事业价格││├──────────┼───┼───┼─────┤│││││县及县级市城市供水价│市│ 审批│11││││││格││││││├────┼─────┼──────────┼───┼───┼─────┤│││城市污水│收费标准│市内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省│ 审批│1││││处理费│├──────────┼───┼───┼─────┤│││││县及县级市城市污水处│市│ 审批│1││││││理收费││││││├────┼─────┼──────────┼───┼───┼─────┤│││城市供暖│收费标准│全市城镇居民生活供暖│市│ 审批│1││││││收费││││││├────┼─────┼──────────┼───┼───┼─────┤│││城市燃气│管道燃气价│市内城市管道燃气价格│省│ 审批│1│││││格├──────────┼───┼───┼─────┤│││││县及县级城市管道燃气│市│ 审批│1││││││价格││││││├────┼─────┼──────────┼───┼───┼─────┤│││城市交通│公交票价│市内城市公交票价│省│ 审批│1│││││├──────────┼───┼───┼─────┤│││││县及县级城市公交票价│市│ 审批│1│││├────┼─────┼──────────┼───┼───┼─────┤│││环境卫生│收费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 审批│1││││││公用设施使用收费││││││├────┼─────┼──────────┼───┼───┼─────┤│││有线电视│安装使用收│省物价局制定有线电视│市│ 审批│1│││││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各市按│││││││││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幅度│││││││││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公共设施│使用损坏补│占用或损坏市政道路、│市│ 审批│1│││││偿收费标准│园林、场地等公共设施││││││├────┼─────┼──────────┼───┼───┼─────┤│││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省物价局制定殡葬服务│市│ 审批│1││││││收费管理办法,各市按│││││││││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幅度│││││││││核定具体收费标准││││├──┼─────┼────┼─────┼──────────┼───┼───┼─────┤│4│部分房地产│土地│基准地价│全市的基准地价│市、县│ 审批│1│││价格├────┼─────┼──────────┼───┼───┼─────┤│││住房│销售价格│市及市以下所属开发企│市│ 审批│1││││││业兴建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房屋租金│收费标准│廉租房、公有住房租金│市、县│ 审批│1││││││标准││││││├────┼─────┼──────────┼───┼───┼─────┤│││物业管理│收费等级、│市及市以下物业企业管│市、县│ 审批│1│││││标准│理服务费││││├──┼─────┼────┼─────┼──────────┼───┼───┼─────┤│5│重要交通运│机动车停│收费标准│停车场收费│市、县│ 审批│1│││输价格│车场服务││││││││├────┼─────┼──────────┼───┼───┼─────┤│││出租车│收费标准│各市、县出租车收费│市│ 审批│1│││├────┼─────┼──────────┼───┼───┼─────┤│││路产赔偿│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市│ 审批│1││││收费││││││││├────┼─────┼──────────┼───┼───┼─────┤│││道路清障│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市│ 审批│1││││服务││││││││├────┼─────┼──────────┼───┼───┼─────┤│││公路运输│运输价格│辽交运发[2000]156号│市│ 核准│1││││││委托市管的市区内长途│││││││││客运价格││││├──┼─────┼────┼─────┼──────────┼───┼───┼─────┤│6│药品及医疗│部分药品│价格│市及以下医院制剂价格│市│ 核准│1│││服务收费价│价格││、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格├────┼─────┼──────────┼───┼───┼─────┤│││部分医疗│价格│辽价发[2003]35号委托│市│ 审批│1││││服务价格││市管的救护车费等五项│││││││││价格││││├──┼─────┼────┼─────┼──────────┼───┼───┼─────┤│7│教育收费│学杂费│收费标准│市以下批准成立的民办│市│ 审批│1││││││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管以外学校由各市按│市│ 核批│1││││││省物价局制定的管理办│││││││││法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培训费│收费标准│各有关部门依据法规强│市│ 核批│1││││││制进行的培训由省物价│││││││││局核定;其它按辽价发│││││││││[2001]151号规定由各│││││││││市核定││││├──┼─────┼────┼─────┼──────────┼───┼───┼─────┤│8│旅游服务价│景点门票│1│省物价局管理以外的旅│市、县│ 审批│1│││格│││游参观景点││││├──┼─────┴────┼─────┼──────────┼───┼───┼─────┤│9│国家机关收费│收费标准及│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市│ 核准│收费许可证││││许可证管理││││工本费每证││││││││80元│├──┼──────────┼─────┼──────────┼───┼───┼─────┤│10│标价签核准监制│1│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市│ 核准│1│└──┴──────────┴─────┴──────────┴───┴───┴─────┘。
大连市各级幼儿园收费标准
大连市各级幼儿园收费标准
1、大连市各级各类幼儿园托保费的收费标准是依据大价发[1999]8号和大价发[2001]70号文件执行。
2、大连市各级各类幼儿园托保费收费标准如下:
省、市示范幼儿园:全日制:230—280元;寄宿制:280—330元。
一级幼儿园:全日制:115—140元;寄宿制:190元。
二级幼儿园:最高120元;最低105元。
三级幼儿园:最高110元;最低95元。
民办幼儿园(含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成本收费,经物价部门核准,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困难家庭可获资助和减免
对入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各地要制定资助和收费减免措施,要按照省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学前教育资助的规定进行资助。
《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财政局大价发 [2014] 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各先导区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了《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附件2:大连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附件3:大连市幼儿园收费公示模板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教育局大连市财政局2014年9月5日附件1:大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托儿所及其它学前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按照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对夜间住宿幼儿)、伙食费(仅对就餐幼儿)。
除上述三项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政府主导,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以及“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包括幼儿读物、玩教具、游戏材料等购置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儿童医院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儿童医院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儿童医院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局)、卫生局:根据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11]53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儿童医院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按照附表价格执行。
各医疗机构须在明显位置公示特需病房房间号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卫生局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费具体标准医疗机构名称高档套间中档套间普通单人间普通双人间房间号收费标准房间号收费标准房间号收费标准房间号儿童医院75元/床日602、603、604、605、606、607、608、609、610、611、612、613、614、806、807、808、809 甘井子区医院314、315、414、415、514、515解放军四O六医院350元/床日老年病401、402、403、404、妇科216、218、220、221150元/床日老年病206、207、208、306、307、308、妇科212、215、21975元/床日老年病201、202、203、综合112、117、126、201、204、205、206、217、222、225、226、312、326、330 瓦房店妇婴医院301、302、401、402150元/床日产科303、305、306、307、308、309、310、311、403、405、406、407、408、409、410、411、妇科301、302、303、305、外科401、402、403、405、内科501、502、503、505、儿科2201、2202、2203、2205、——结束——。
盘锦托儿费文件
盘锦托儿费文件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简化托儿费发票报销程序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盘教发〔2007〕29号)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盘价发〔2015〕15号),我市托儿费报销(含建园费、管理费)分为五个档次:省级示范园每生每月110元,市级幼儿园每生每月100元,一级幼儿园每生每月85元,二级幼儿园每生每月75元,三级幼儿园每生每月70元,由其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
幼儿园的等级不同,报销的标准也不同。
目前,我市城区和乡(镇)幼儿园的等级各不相同,办园条件和师资力量也有一定差别。
经了解,我市市直和各县区仍在执行盘价发〔2015〕15号文件中“凭级别收据按收费标准报销”规定,省内除丹东市取消托儿费报销政策外,其他各市都在凭级别收据按收费标准报销。
如取消凭级别收据按收费标准报销托儿费政策,需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重新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补贴办法报市政府审批。
综上所述,将我市公职人员托儿费依据发票报销的方式改为直接发放的建议暂时还不具备执行条件。
财政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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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托幼办关于调整省、市示范幼儿园托
保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价发[2001]70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托幼办
【发布日期】2001.08.22
【实施日期】2001.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托幼办关于调整省、市示范幼儿园托保费标准的通知
(大价发[2001]70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托幼办,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幼教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自2001年9月1日起调整省、市示范幼儿园托保费标准(详见附表);寄宿制幼儿园、托儿所可在附表所列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每孩加收50元。
接到文件后,各收费单位须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
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区域内的示范幼儿园按照此文件标准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托幼办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表
计费单位:元/月、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