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发改价格〔2011〕3207号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长沙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

长沙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

长沙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介绍长沙市民办幼儿园是一种由非政府组织或个人经营的幼儿园,提供教育和托管服务。

收费政策是指幼儿园向家长收取的费用以及相关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长沙市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政策,包括收费标准、费用构成、收费周期以及退费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收费标准长沙市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的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和服务质量等因素而定。

通常,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每月学费和一次性费用两部分组成。

1.每月学费:每月学费是家长需要按月支付给幼儿园的费用。

学费根据幼儿园的办学层次和服务质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高档幼儿园的学费较高,而一般的幼儿园的学费相对较低。

2.一次性费用:一次性费用包括报名费、杂费和教材费等。

报名费是家长在入学时需要支付的费用,用于办理学籍手续和保证学位。

杂费包括午餐费、校服费和保险费等,这些费用通常是按学期或按年收取。

教材费是指幼儿园提供的教材和教具等学习用品费用。

费用构成长沙市民办幼儿园的费用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工费:人工费是指幼儿园支付给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工资和福利。

幼儿园的人工费用占据了一大部分开支。

2.运营费用:运营费用包括幼儿园的租金、水电费、清洁费、设备维护费等。

这些费用用于维持幼儿园的正常运营。

3.教育资源费:教育资源费用用于购置教学用具、教材和其他学习资源等。

这些资源为幼儿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

4.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幼儿园的管理和行政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培训费用等。

收费周期长沙市民办幼儿园的收费周期一般按月计算,即每个月向家长收取一次学费。

具体的收费周期可能因幼儿园的管理方式和政策而有所不同。

家长通常在每月初或每月中旬支付当月的学费。

退费政策长沙市民办幼儿园的退费政策是指在家长提出退费申请后,幼儿园对已收取的费用进行退还或调整的政策。

具体的退费政策可能因幼儿园的政策规定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退费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退费申请:家长在决定退费之后,需要向幼儿园提出退费申请,并填写相应的退费表格。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8.07•【字号】湘价教[2012]113号•【施行日期】2012.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12〕113号)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各级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2]4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负担1、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秩序,坚决制止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或饭菜加热服务费,按规定代收教辅资料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外,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还可向自愿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午休管理服务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

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住宿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伙食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午休管理服务费最高每生每期可收费15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在不高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核定,在学校午休的学生,必须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安排专门床位并指定专人管理,学校对寄宿生不得再收取此项费用;校服费经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成本核定价格后,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对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首次办卡免费,遗失或损坏补办就餐卡可收取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学校组织学生开展校外活动,属学生个人消费且须由学校统一支付的,可按次向学生据实收取,事后应及时公布,不得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保教费:一类幼儿园18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155元/生/月;三类幼儿园100元/生/月;注册类幼儿园未定级(小学附设学前班)90元/生/月。

伙食费:伙食费不做统一规定,由幼儿园伙食管理委员会根据幼儿园食谱、原材料市场物价变化等情况进行成本测算侯提出,经半数以上家长同意,报区发改局备案后执行。

2021年幼儿园教育局退费规定为幼儿园管理费、保教费、杂费按月收取,因幼儿园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正常入园需要退园的,按全月退还费用;幼儿家长自动提出退园的,按退园申请日期计算,当月的管理费不予退还;保教费、杂费不足半月的按50%退还,超过半月的不予退还。

幼儿园收费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2.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3.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4.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31•【字号】湘卫妇社发[2011]15号•【施行日期】2011.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湘卫妇社发〔2011〕15号)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为落实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特制定《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儿童的身心健康,根据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组织管理第一条湖南省卫生厅主管全省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局主管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与指导,组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专家组。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细则,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

(一)省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全省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的质量监督;(二)各市州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的业务指导,对辖区各县市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进行督查评估,指导建立示范性托幼机构,开展示范性培训,负责对辖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考核;(三)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对辖区托幼机构保健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相关知识的业务培训,对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五官保健、安全管理、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

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发改局、教体局、财政局、州直各公办幼儿园:为促进我州幼儿教育事业科学持续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幼儿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经州政府批准,现就我州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限高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园保教费元生·月;市级示范园保教费生·月;县级示范园保教费元生·月;标准园保教费元生·月;托儿所保教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元生·月。

二、此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调整适用于经地方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正式审批且拥有独立法人的事业单位,包括由政府举办的公立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以及国有企业的属地管理幼儿园,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收入和盈余应当用于幼儿园自身发展和建设。

三、公办幼儿园住宿费和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见附件)四、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的核定和调整。

由幼儿园申请并如实填写收费标准审批表(见附表),州直幼儿园经州教育主管部门和州财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州发改部门核定。

县市幼儿园经县市教育、财政和发改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州教育、财政和发改部门核定。

五、除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并按规定公示。

六、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教育收费一学期按个月天计算)。

幼儿园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七、公办幼儿园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八、公办幼儿园其他收费管理规定仍按湘发改价费〔〕号文件执行。

九、上述规定自发文日起执行。

关于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 (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 (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全市教育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3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收费政策依据和范围(一)中小学校。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关于核定2022年秋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613号)、《关于核定2023年春季中小学教科书价格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5号)、《关于公布中小学秋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9)550号)、《关于公布中小学春季教辅材料指导价格目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51号)、《关于核定我省中小学教材印张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2)449号)、《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2022)4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潭教通(2021)108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明确我市2023年春季全市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

1.农村义务教育。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根据学生自愿原则,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课后服务费、校服费(见附件1)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见附件1)、补办证卡工本费、研学实践费、校外活动费。

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3.普通高中教育。

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收取的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教材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核定技术标准、省发展改革委核定价格的教材)和学生健康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全文)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消息,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三部委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通知,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执行。

该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全文如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0

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20

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一章第一条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向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不含午休)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床上用品费、园服费、外出活动费和体检费等。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按照办园性质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区分不同项目,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入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

保教费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级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市级人民政府审定。

住宿费由公办幼儿园登记注册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普惠性,按照成本合理分摊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核定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按照核定成本确定,不得营利。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08]54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08]54号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08〕54号)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为加强全省幼儿园建设与管理,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促进幼儿园规范和可持续发展,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幼儿园建设与管理中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二OO八年七月七日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建设与管理,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幼儿园新建、改造、检查、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的原则。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区幼儿园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园舍与设备第四条幼儿园应设置在日光充足,周围空气、水源、噪音等环境条件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区域内。

第五条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和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标准。

园舍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幼儿园每班应有活动室、寝室和盥洗室,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50、50、15平方米,活动室、寝室共用的,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寝室内有适合幼儿使用并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床铺设备,原则上每人一床。

盥洗室设施完善。

第七条幼儿园应有满足使用要求的生活及服务用房。

寄宿制幼儿园还应有浴室、洗衣房等。

第八条幼儿园应有与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0.5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湘价教[2013]121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价教〔2013〕121号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现将《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监督管理措施,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切实治理乱收费,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计价格〔2002〕792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通过学校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栏、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政策、项目、标准、范围和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督促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保障学生及其家长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公办和民办的小学、普通初中、普通(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普通(职业)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学校和网络学校,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公示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教育收费的公示内容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政策、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和住宿费以及坚持学生自愿选择和“非赢利”原则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等项目和标准。

同时,还包括价格违法、投诉举报电话、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和有关的奖、贷、助、补的政策,以及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等。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规范我市幼儿教育收费管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收费标准的申报或备案。

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调、定价须如实提供相关会计报表、凭证等连同《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准审批表》和《湖南省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一起报物价部门核实生均成本后,再进行调、定价的审批或备案。

二、幼儿保育教育费须保持相对稳定。

幼儿园经审批或备案的保育教育费标准,一年之内不得调整。

调整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三、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我市幼儿园公示牌使用由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监制的公示牌。

四、保育教育费按学期、伙食费按月收取,不得跨学期或跨月收费。

幼儿收费一学期按5个月150天计算。

转园或退园需退费的按《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幼儿园每学期须向物价部门如实报一月的伙食费成本,由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六、幼儿园收费项目全市统一为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两项。

除此之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接送费、服装费、各种兴趣班费等。

七、收费管理权限。

省、市示范幼儿园、市级以上公办幼儿园、跨区、县(市)举办分园以及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总额在1000元以上的民办幼儿园由市物价部门管理;其他幼儿园按属地原则由区、县(市)物价部门管理。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湖南省幼儿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略)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收费项目
1. 学费:根据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合理制
定学费标准。

2. 杂费:包括教材费、活动费等,按学期或学年收取。

3. 餐费:根据幼儿的用餐情况,按月收取。

二、收费标准
1. 学费标准应公开透明,不得随意提高。

2. 杂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成本合理制定。

3. 餐费标准应根据食材成本和服务质量合理确定。

三、收费方式
1. 学费和杂费可采用学期初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的方式。

2. 餐费应按月收取,每月月初或月末结算。

四、收费管理
1. 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小组,负责收费项目的审核、收费标
准的制定和收费方式的确定。

2. 收费管理小组应定期向家长公布收费明细,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3.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未经批准的费用。

五、退费规定
1. 幼儿因故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退还学费。

2. 杂费和餐费原则上不予退还,但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幼儿园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家长对收费有异议的,可向幼儿园收费管理小组提出,幼儿园应给予及时回应和妥善处理。

七、监督机制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幼儿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家长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

八、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幼儿园负责解释。

2.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湘价教[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教〔2011〕27号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公办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纳入经费保障机制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一)服务性收费:1、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

学校具备学生配餐服务条件的,应采取预售饭(菜)票或餐卡的办法供应餐饮,同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按“保本不赢利”原则核定具体价格。

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应按规定建立伙食台账,分月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学校食堂不具备统一配餐条件,只提供自带饭菜加热服务的,每学期可向学生一次性收取饭菜加热服务费用不超过50元。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保障幼儿园教育教学质量,增强社会信任度,本着合理、公正、透明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收费范围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提供的教育教学服务进行收费。

收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学费:幼儿园根据教育教学服务内容,按照季度或半年度收取学费,其收费标准应当通过校园公告向家长进行公示,如果涉及调整,应当提前30天进行通知。

2.杂费:(1)食宿费:根据学生报名情况,按照不同标准收取食宿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透明,不得随意调整。

(2)教材费:幼儿园根据学生所学内容,收取相应的教材费用。

(3)活动费:幼儿园会组织一些教育教学之外的活动,如游泳、音乐等,相应费用应当在活动前明确收取。

3.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幼儿园可以收取学生离园押金,用于保证学生离园后的各项事宜处理。

第三章收费标准幼儿园的学费和杂费标准应当依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参考,制定相应的标准,确保合理和公正。

同时,学费和杂费的收取应当合理,不得超出合理范围,以及做到透明和规范。

第四章收费方式幼儿园应当提供多种收费方式,确保家长能够方便、快捷地缴纳相应款项。

收费方式应当包括:1.网上缴费:幼儿园应当通过互联网平台、微信等多种方式提供网上缴费服务,方便家长直接在线支付。

2.现金缴费:幼儿园应当为家长提供现金缴费的渠道。

3.转账汇款:对于无法到校缴费的家长,幼儿园应当提供转账汇款的服务。

第五章收费管理幼儿园应当建立完善的收费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应当保证收费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家长对收费有明确的了解和认可。

收费管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收费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和资格认证,并负责收费工作。

2.应当定期对幼儿园收费记录进行核对和审计,确保收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对没有明确收费标准或越界收费的情况进行纠正。

3.应当妥善保管收费记录,考核季度或学年结束后,收费记录应当被归档。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0.08.04
•【字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
•【施行日期】2020.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价格
正文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我省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2020年8月4日。

41号幼儿园收费管理

41号幼儿园收费管理

浏价发〔2011〕41号浏阳市发展和改革局浏阳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受教育者及其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教[2011]1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幼儿教育属非义务、非学历教育,幼儿园收费属公益服务价格。

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和“按质定级、按级定价、分区域定价”确定价格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幼儿园按其办学主体划分为公办和民办两类。

我市公办幼儿园1主要是指机关幼儿园以及由各中小学举办的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是指由社会投资举办各类幼儿园。

三、幼儿园收费项目全市统一为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两项。

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校车接送费、保险、体检等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四、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长沙市示范幼儿园日托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400元,其他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260元,上浮不超过30%。

五、对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定价,报物价、教育部门备案(见附件1)。

六、加强对幼儿园伙食费的管理,伙食费按照保本不盈利的原则,实行期初预收,期末结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定期公布。

幼儿园伙食费毛利率不得超过20%。

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家长委员会的监管。

七、保育教育费和伙食费可按学期预收,期末结算,多退少不补。

中途转园或退园要求退费的,连续请假1个月以上的,保育教育费按月计算退费,不足1月按1月计收;连续请假1周以上的,伙食费按周计算退费,不足1周的不退伙食费。

八、为了便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我市幼儿园收费指导价格(见附件2),请遵照执行。

九、各幼儿园应根据自身条件,建立对低保户、特困户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收费减免办法,向社会公布,并建立救助专帐。

永州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永州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永州市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第一条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入托幼儿及其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5]64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和收费标准适用于永州市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托儿所、班(托儿所、班是指0-3岁幼儿入托的机构,以下统称为“幼儿园”)。

第三条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由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构成。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限价标准见附件1),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发改部门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和政府拨付情况核定幼儿园具体收费标准。

伙食费实行价格备案管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成本支出情况自行定价,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幼儿园收费须保持相对稳定,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一经审批确定,一年之内不得上调。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审批权限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审批,具体收费标准实行等级类型管理,等级类型划分参照教育部门对幼儿园的评定标准。

新建幼儿园,由新建幼儿园拟定等级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发改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对已定等级类型的幼儿园,如因办园条件、教保质量等或因其它原因,被教育主管部门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发改部门根据情况适当调低收费标准。

第五条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核定和调整。

由幼儿园如实填写收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2),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发改部门审核。

在申请核定和调整收费标准时,提供以下材料:(一)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办园的相关文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三)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幼儿园等级类别批文;(四)幼儿园的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租赁场地的或合作办园的须提供产地租赁合同或合作办园合同);(五)申请核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11-10-08 【字体:大中小】
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入托幼儿及其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托儿所、班(托儿所、班是指0-3岁幼儿入托的机构,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非义务非学历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

幼儿园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按照“按质定级、按级定价、分区域定价”及区别不同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定价审批制,申报标准不得高于省定最高指导性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公办幼儿园须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实际运营情况提出拟执行价格的申请,填报收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二),经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部分财政拨款、民政补贴和社会捐款较多的公办幼儿园应视情况适当下调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假期开放期间,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申报备案制。

民办幼儿园须在实施收费、印发招生简章或发布招生信息15日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实际运营情况,填报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三),报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型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一经备案,不得随意上调,确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需上调收费标准,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报备后执行。

第十条幼儿园申请收费审批或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设计规模、实际招收幼儿人数、教职工人数、法人代表(负责人)、法人登记证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幼儿园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财政拨款、保教费收入、生均培养成本、教育发展基金预留情况、以及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须费用情况,民办幼儿园还须提供出资人投资回报情况;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四)申请调整收费标准,须提供现行收费标准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五)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六)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七)价格、教育及财政部门要求幼儿园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对于虚报成本支出的,应当责成幼儿园将多收款项清退给幼儿家长,并在确定下一年具体收费标准时予以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幼儿园年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等(详见附件二)。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民办幼儿园成本支出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房屋租赁费等(详见附件三)。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民办幼儿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收费须保持相对稳定。

幼儿园经审批或备案的保教费标准,一年之内不得上调。

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

, ,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幼儿教育培养成本。

公办幼儿园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无健全财务制度,无法提供完备成本资料的,价格、财政、教育部门不予核定收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无健全财务制度,无法提供完备成本资料的,其收费标准比照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予以备案。

第十七条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教育收费一学期按5个月150天计算)。

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见附件四)。

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幼儿园对贫困子女有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明示。

第十九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公办幼儿园办园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扶持和发展农村幼儿教育事业。

要制定和完善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园(托)的资助政策,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予以资助。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流动人口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同等机会。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幼儿园自觉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幼儿园收费政策。

严格执行经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

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不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或备案收费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不按时参加年度检审的;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范围收费、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名目另外收费的;
(五)收取书本费或教材费的;
(六)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的;
(七)强制收取保险费和重复收取保险费的;
(八)强制统一代购幼儿用品的;
(九)不按规定退还所收费用的;
(十)不符合国家规定提取资金回报的;
(十一)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报经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的;
(十二)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湖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标准表
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批表
湖南省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
二、本园为××(性质)幼儿园。

三、本园承诺不违背国家和省制定的幼儿教育收费政策。

监督电话:××市(州)县(市、区)物价局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 nbsp; ××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举报电话:12358
注:属于民办教育机构的还应标明《民办教育许可证》编号。

一、湖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标准表;二、湖南省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批表;三、湖南省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四、湖南省幼儿园收费公示牌(式样).doc。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