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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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日期:2011-10-08 【字体:大中小】

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入托幼儿及其家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托儿所、班(托儿所、班是指0-3岁幼儿入托的机构,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非义务非学历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幼儿园收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要按照“按质定级、按级定价、分区域定价”及区别不同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全省统一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定价审批制,申报标准不得高于省定最高指导性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公办幼儿园须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实际运营情况提出拟执行价格的申请,填报收费标准审批表(见附件二),经同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部分财政拨款、民政补贴和社会捐款较多的公办幼儿园应视情况适当下调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假期开放期间,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正常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20%。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申报备案制。民办幼儿园须在实施收费、印发招生简章或发布招生信息15日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和实际运营情况,填报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三),报同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型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成本支出情况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上调,确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需上调收费标准,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重新报备后执行。

第十条幼儿园申请收费审批或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幼儿园基本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设计规模、实际招收幼儿人数、教职工人数、法人代表(负责人)、法人登记证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幼儿园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财政拨款、保教费收入、生均培养成本、教育发展基金预留情况、以及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其他必须费用情况,民办幼儿园还须提供出资人投资回报情况;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四)申请调整收费标准,须提供现行收费标准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五)申请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六)申请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七)价格、教育及财政部门要求幼儿园提供的其他材料。

幼儿园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于虚报成本支出的,应当责成幼儿园将多收款项清退给幼儿家长,并在确定下一年具体收费标准时予以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幼儿园年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等(详见附件二)。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民办幼儿园成本支出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房屋租赁费等(详见附件三)。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民办幼儿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合理回报比例。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书本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收费须保持相对稳定。幼儿园经审批或备案的保教费标准,一年之内不得上调。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第十五条各级各类幼儿园收费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或《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 ,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科学计算幼儿教育培养成本。

公办幼儿园不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无健全财务制度,无法提供完备成本资料的,价格、财政、教育部门不予核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无健全财务制度,无法提供完备成本资料的,其收费标准比照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予以备案。

第十七条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幼儿教育收费一学期按5个月150天计算)。幼儿入园后因故中途转园、退园或请假,要求退费的,保教费和住宿费按月计退,伙食费按周计退。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见附件四)。

幼儿园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须写明幼儿园办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幼儿园对贫困子女有减免规定或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或招生信息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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