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运站运营管理规范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范文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站场管理,提升站场运营管理水平,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乘客和货物的安全快捷运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运输站场的运营管理,包括公路客运站、货运站、物流园区等。
第三条道路运输站场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按照规划设立标识标牌,并与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沟通联系机制。
第四条道路运输站场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立站务室,配备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站场运营管理,协助乘客咨询、货物运输等服务。
第五条道路运输站场应设立安全检查和消防设施,保证站场内的安全和防火设施的完善。
第六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建立乘客、货主、承运人等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相关投诉纠纷。
第七条道路运输站场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人员,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八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及时更新交通信息,向乘客提供准确的车辆出行信息。
第九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维护道路运输秩序。
第二章站场设施与设备第十条道路运输站场应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站房,包括候车厅、货物仓库、办公室、餐厅等功能区域。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站场应按照规定进行场地平整、道路硬化、绿化美化等工作,提升站场环境品质。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建立车辆停放管理制度,保证车辆停放秩序,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规定停车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站场应设立货物装卸区,配备必要的装卸设备和工具,确保货物的安全装卸。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站场应设立货车加油站和洗车站,提供加油和洗车服务,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站场应配置独立的施工维修区,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和设施维护,确保站场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建立车辆出场运输管理制度,确保站场车辆的运输安全。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制定运输服务准则,规定车辆发车时间表、票价标准等,并向乘客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站场应建立乘客购票系统,推行电子票务,提供方便快捷的购票服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该制度是为了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道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靠,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所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该制度。
二、安全责任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力,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理人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从业人员应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按规定操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
三、安全管理制度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运输管理等方面,确保相关工作有章可循。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定期评估和审查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车辆管理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运输车辆,并按时进行维修和保养。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到位、功能正常。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建立车辆违章处理制度,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及时处理。
五、从业人员管理1.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规定的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六、运输管理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制定运输计划,合理安排运输车辆和时间,确保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建立危险品运输管理制度,对危险品货物的运输进行严格管控。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建立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及时进行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
七、应急管理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确保在突发事件下能够及时做出应对。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一、站场布置规定1. 站场布置应符合交通规定和安全要求,确保车辆和人员的正常进出。
2. 应设置明确的车辆停放区域和行人通行通道,避免冲突和混乱。
3. 站场应有足够的停车位和容纳车辆的空间,确保车辆安全停放。
二、站场操作规定1. 进站车辆应按照指定的通道进入站场,不得逆行或超速。
2. 车辆进入站场后,应立即停车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3. 离站车辆应按照指定的通道离开站场,不得逆行或超速。
三、站场安全管理规定1. 站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示标线,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
2. 站场应定期进行巡视和清理,确保站场环境整洁干净。
3. 站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设备,确保站场安全。
4. 站场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确保站场安全。
四、站场管理服务规定1. 站场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提供24小时的管理服务。
2. 站场管理人员应热情、耐心地为驾驶员提供指导和帮助。
3. 站场管理人员应善于解决驾驶员的问题和纠纷,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
五、站场设施设备管理规定1. 站场设施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2. 站场设施设备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设施设备安全。
3. 站场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修理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六、站场运行管理规定1. 站场应配备足够的运行人员,确保站场运行顺畅。
2. 站场运行人员应及时响应驾驶员的需求和指示,确保站场的正常运行。
3. 站场运行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运行管理水平。
七、站场违规处理规定1. 对于违规停放、逆行、超速等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并相应处罚。
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处罚。
八、站场改进和完善规定1. 站场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案。
2. 站场改进和完善应遵循合理、科学、可行的原则,确保运营效益的提高。
以上为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希望能为站场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货运场管理制度范文(2篇)
货运场管理制度范文为规范货运车辆管理程序,确保货运车辆运行调配合理、适用经济,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的所有货运车辆由经营部王主任统一租赁、管理与调配,为公司负责。
二、公司租赁的货运车辆与驾驶员、证件必须齐全有效。
各项证书符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认可。
三、货运车辆车主具备与公司长期合作的理念,保证电话畅通,随叫随到,不耽误公司正常货物运行。
四、公司使用车辆长途运输,由车主根据货量自行调配车辆。
去临沂市场购买化工料与运送物流零担货物时,由采购提货员向经营部王主任申请配车,特别情况根据李厂长在材料申请计划表备注栏写明“需要到货日期”,采购、押运员根据采购计划表明的到货日期向王主任可单独申请派车。
王主任根据配车申请与公司接发零担货的综合情况,具体安排车辆。
五、货物运输途中车主对货物及时安全送到目的地或运回公司,途中若有丢失或损坏由车主承担。
六、采购、押运员将货物运回公司后,及时按入库程序通知企管部或仓管员验收入库。
验收人员都不在班情况下,由押运员、车主司机存放于公司安全地方,验收人员上班后点数检斤入库。
七、费用报销:凡属公司货运车辆的租赁费由经营部王主任根据货物运输情况与车主协商定价,经分管厂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费用报销由车主本人凭货运发票,经押运员、收发货人员签字证明、经营部王主任审核,分管厂长复核,总经理签字批准后,财务部方可支付租赁费,否则财务部不予支付。
临沂市锦元印染有限公司____年____月____日货运场管理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运场管理工作,有效提升货运场运营效率,确保货物安全有序运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货运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货运场管理应遵循“人员有序、车辆安全、货物有保障、环境无污染、秩序井然”的原则。
第四条货运场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责任制度,明确各职责、权限和责任,并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五条货运场管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道路货物运输公司规章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管理,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员工及与公司签订合同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司机。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是指公司通过道路运输方式进行运输货物的业务。
运输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日用品、建材、工业产品等。
第四条公司道路货物运输业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守市场竞争原则,保护客户利益。
第二章责任第五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司保证员工的劳动安全,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和培训,确保员工安全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公司道路货物运输司机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及时。
司机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货物有破损、泄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公司,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货物安全。
第八条公司设有运输监督岗位,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运输过程的合法合规。
第九条公司负责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
第十条公司设有投诉处理部门,接受客户投诉,及时处理并回复客户,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行为第十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维护公司形象,服从公司领导的管理,服从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公司员工不得参与违法乱纪活动,不得泄漏公司机密信息,不得向客户承诺不实服务。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公司司机在道路货物运输中,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不得私放货物,不得开车超速、疲劳驾驶。
第十五条公司员工在接受客户投诉后,应及时处理并反馈客户,如果无法解决,应上报领导并协助解决。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包括扣发工资、降职、辞退等。
第十七条对于严重违反公安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公司有权以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管理规范
本规范的内容共有 10 章,包括:总则、术语、运营基本条件、运营行为普通规范、招租行为规范、信息服务、标志标识、环保与卫生、监督管理、附则等。1 总则 (1)2 术语 (1)3 运营基本条件 (2)4 运营行为普通规范 (3)5 招租行为规范 (10)6 信息服务 (12)7 标志标识 (13)8 环保与卫生 (14)9 监督管理 (15)10 附则 (16)1.1 为完善道路货运站(场)管理体系,规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 ,提高道路货运站 (场)服务质量,保护道路货运站 (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产业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范。1.2 从事经营性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的,应当遵守本规范。1.3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划分 ,依据本规范对道路货运站(场)运营实施监督管理。本规范所称道路货运站 (场)(以下简称“货运站”), 是指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停车、仓储、配载、装卸、维修、中转、信息服务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及其完成相应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组织体系 ,主要包括普通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货运交易市场、物流中心等。本规范所称货运站运营,是指货运站经营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总称。货运站经营者是指拥有货运站经营权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本规范所称招租运营,是指货运站通过招商方式引入经营者经营部份货运站业务的货运站经营方式。进站经营者是指通过招商方式,在货运站经营有关业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经营性货运站是指为社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货运站。如未加专门限定,本规范所指的货运站均为经营性货运站。非经营性货运站是指仅为其所有者提供服务的货运站。3.1.1 货运站应拥有与其经营期限相适应的合法完备的用地手续。3.1.2 货运站选址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对外交通联系便利并具备货运站经营所需的供水、供电、通信、排污等外部条件,建设程序合法。3.1.3 货运站的用地面积应满足货运站经营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的需要。3.2.1 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及经营规模相适应 ,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及建 (构)筑物,其使用功能应能满足货运站运营管理的要求。3.2.2 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及经营规模相适应 ,质量合格的相关设备 , 如运输、搬运装卸、通信、计量、检测设备等。受理包装货物的货运站必须配备合格的货物安全监测设施设备。3.2.3 货运站应具备公共服务场所所要求的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设施设备。3.3.1 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3.3.2 货运站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货运站经理人应取得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货运站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 ,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各种应急预案等 ,确保经营过程安全、有序。4.1.1 货运站应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4.1.2 货运站应核查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资质 ,发现其资质与所承担工作不符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清退。4.1.3 货运站应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并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条件。4.1.4 货运站应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及在职教育。4.2.1 货运站应按照货运站许可的经营范围 ,并结合货运站的相关条件 ,在能够确保安全完好的前提下受理货物,填写货物受理相关单证,不得拒绝货主或者其代理人通常、合理的要求。4.2.2 货物受理时应明确货物运输、保管、搬运装卸等条件 ,货运站签认后视同对托运人的承诺,应严格按照承诺执行。4.2.3 货运站对所有受理货物进行核验 ,确保其真实性,不得受理或者组织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运的货物。如发现托运违禁货物或者进站车辆已装运违禁货物 ,货运站应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4.2.4 货运站应参照《汽车运输、装卸危(wei)险货物作业规程》(JT/T618)、《汽车快件货物运输操作规程》 (JT/T620)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其站内的运输及搬运装卸行为。4.2.5 货运站有权拒绝受理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货物。4.2.6 除依法设立的危(wei)险货物存储场地外,货运站不得存放、包装、搬运、装卸危(wei)险货物;取得危(wei)险货物储运许可依法受理危(wei)险货物的货运站,应当独立设置危(wei)险货物受理、储存及作业区域,不得将危(wei)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放。4.2.7 鼓励货运站使用新技术 ,对受理货物按照《汽车运输货物条码编码规则》 (JT/T648)的规定进行货物条码的编制和使用。4.3.1 货运站应分别在货运站的进出口设置检查点并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 审核进出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以及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真实性 ,禁止资质不合格的车辆及驾驶员进出站。没有危(wei)险货物经营资质的货运站严禁危(wei)险货物运输车辆进站。4.3.2 货运站应进行科学的站内交通组织 ,维护站内交通秩序,确保站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的安全,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及紧急疏散通道停放车辆。4.3.3 依法经营危(wei)险货物的货运站 ,应单独设置危(wei)险货物专用车辆停车场 ,并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4.3.4 货运站应按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配置车辆安全检测设施设备 ,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予以登记,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运输安全。4.3.5 货运站应设立超限源头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必要的计量设施设备 ,明确工作职责,不得允许超限车辆出站。为此应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4.3.6 货运站应对超限进站车辆进行登记 ,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相关信息,未经卸载禁止出站。4.3.7 货运站应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源头超限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不得有阻挠、推委或者其它干扰源头超限管理的行为。4.3.8 货运站应建立健全车辆进出、装载、配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4.3.9 鼓励货运站对公司化运营企业的运输车辆优先提供服务 ,并能根据服务的数量给与优惠折扣。4.4.1 货运站安全运营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4.4.2 货运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投入必要的资金,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技术、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设备 ,并保证安全设施设备运转良好。4.4.3 货运站应健全安全责任人制度 ,明确安全运营目标 ,并将目标分解落实至执行层面。4.4.4 货运站应制定货物安全、车辆安全和操作安全等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催促检查从货物进站受理到装车出站全程的安全运营工作。4.4.5 货运站对运营过程中进入站内的流动人员应进行相应的监管 ,对发生不良行为的,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向有关机构报告。4.4.6 货运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4.4.7 货运站应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货运站场经营者应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路线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4.4.8 货运站应在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并定期对各类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完好。4.4.9 货运站应制定完善的安全运营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并报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备案;每年至少进行 2 次应急培训和演练。4.4.10 如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防战备应急、抢险救灾、交通拥挤等情况 ,货运站应无条件执行应急指挥机关的命令。4.4.11 货运站应加强场内治安管理、杜绝“黄、赌、毒”现象 ,发现场内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须即将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4.4.12 货运站应做好安全宣传与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宣传货运站安全运营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安全知识 ,创造货运站安全运营的人文环境。4.4.13 货运站应按规定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安全运营事故。4.5.1 货运站应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4.5.2 货运站应按照应客至上的理念,制定文明服务、礼貌待客的行为规范,为客户提供良好服务。4.5.3 货运站内应设立公告栏 ,发布交通、工商、税务部门以及货运站投诉监督电话,服务承诺以及安全、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4.5.4 货运站应制定各项业务活动及管理工作的质量标准,并进行公告。4.5.5 货运站应制定完善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及考核方法,并认真贯彻落实。4.5.6 货运站应当建立货运站服务质量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并进行调查,以事实为依据 ,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整个过程应有完整的文字记录,并归档保存。处理无果的,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实事求是,不隐瞒、不护短。4.5.7 货运站在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其指定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时,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考核材料。4.5.8 货运站应从设施设备、技术保障等方面积极支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的运输组织形式。4.5.9 货运站可根据自身的地位和作用、承担的社会管理义务,申请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如投资、贷款、税收优惠、土地征用等。4.5.10 鼓励货运站争先创优,建设成为标准示范站,以引导其他货运站的发展。4.5.11 鼓励货运站进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树立货运站服务品牌及形象。4.6.1 货运站营运过程中运用的名义、商标、品牌、各种资质认证标志、标识标牌等,应真实可靠而且不至于误导客户。4.6.2 货运站应按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遵守法律、不伤害公共利益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4.6.3 货运站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市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集中、规范悬挂于办公场所明显位置。4.6.4 货运站应在其经营场所发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 ,在货运站管理办公室等场所公示监督电话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4.6.5 货运站应使用规范、合法的经营票据及单证。4.6.6 货运站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通过购买保险、收取赔偿保证金、建立站内风险基金等方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4.6.7 货运站工作人员应佩戴统一、明显的标志,有条件的可统一着装。4.6.8 鼓励大型货运站根据站内的运输交易数据发布运价指数。4.7.1 拟整体改变或者局部改变货运站用途的,应于估计变更日起提前 60 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变更申请,阐述变更理由及其法规制度依据;变更申请获准后,应于估计变更日起提前 30 日向社会公告。4.7.2 需要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许可 ;拟减少货运站服务功能或者变更名称或者地址的,应于估计变更日起提前 60 日向道路运输管理。
货运场站运营管理制度
货运场站运营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货运场站作为物流系统中的一环,其运营管理对于保障货物的正常运输以及物流系统的高效运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货运场站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规范的运营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优化货运场站的运营管理,确保货运场站运作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二、运营管理原则1.安全第一:以人为本,保障员工和货物的安全是第一要素。
2.高效运作:不断提升运营效率,满足客户需求。
3.规范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运营行为,保证公平公正。
4.共享共赢:与上下游供应链合作伙伴共享信息和资源,实现共同发展。
三、运营管理职责与权限1.清晰划分责任:明确各级运营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运营计划制定:制定货运场站的年度运营计划,明确目标和指标。
3.资源管理:合理配置场站资源,包括人力、设备、仓储等。
4.风险管理: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5.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和货物的安全。
6.环境管理: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7.服务质量监控:建立监控机制,保证服务质量的稳定和提升。
8.绩效评估:制定绩效评估标准,对运营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四、运营流程管理1.进站管理流程:–接受运输指令并进行认真记录。
–根据货物特性进行合理的装卸安排。
–对货物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符合运输要求。
–完成进站手续,确保货物安全并办理相关手续。
2.出站管理流程:–按照运输指令做好装车准备和货物的整理。
–根据车辆的空余容量进行合理装载。
–起草配送方案,确保交货按时、按质完成。
–办理出站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
3.运输过程管理流程:–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对货物进行跟踪监控,及时了解运输状况。
–处理发生的异常情况,并及时向相关方报告。
五、安全管理措施1.人员安全:–培训员工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知识。
–配备足够数量的安保人员,加强场站的安全防范和监控。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3篇)
道路运输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
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____车辆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____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2020/3/27第二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车辆站点管理制度
车辆站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站点的管理,保障车辆运营秩序,提高车辆站点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车辆站点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运站点、货运站点、车辆检测站点等。
第三条车辆站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推动车辆站点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四条车辆站点管理应当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车辆站点管理应当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理念,推动绿色出行,减少能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推广清洁能源车辆的使用。
第六条车辆站点管理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不得玩忽职守,不得违法违规。
第二章车辆站点管理的组织架构及职责第七条车辆站点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各级职责,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车辆站点管理包括站长、值班员、安检员等职位。
他们的职责如下:1. 站长:负责车辆站点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全局,协调各项工作。
2. 值班员:负责车辆运营的调度和指挥,确保车辆按时、按量出发。
3. 安检员:负责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第九条车辆站点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考核机制,激励管理人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十条车辆站点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岗位人员的培训机制,提高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车辆站点管理的工作流程第十一条车辆站点管理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车辆进站、安全检查、调度和出站等环节。
第十二条车辆进站时,应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身份和证件的核查,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车辆进站时,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外观、车辆内部设施(如座椅、安全气囊等)、车辆车况等。
第十四条车辆调度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车辆出发时间和路线,确保车辆运营的高效和安全。
第十五条车辆出站时,应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出站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出站。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10篇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10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1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1.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2. 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检查安全生产设施等。
3. 企业应指定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 企业应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2.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遵守安全生产规定、防止事故发生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事故的员工给予处罚。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企业应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等,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2. 企业应制定货物装卸管理制度,包括货物装卸的安全操作规程、货物装卸人员的培训等,确保货物装卸安全。
3. 企业应制定车辆驾驶管理制度,包括驾驶人员的培训、考核、休息时间等,确保驾驶安全。
4. 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的报警、救援、处理等,确保事故得到及时处理。
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1. 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检查、培训、事故处理等情况,以便查询和考核。
3. 企业应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事故处理1. 企业应建立事故处理制度,明确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等程序。
2. 企业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政府部门的调查和处理。
3. 企业应认真总结事故教训,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
理规定〉的决定》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2.09.28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0号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是,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定和《道路运输条例》相关修改内容,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
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推动站(场)运营标准化和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诚信考核制度的要求,对货运站标准化运营和信用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
二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要求,对属于规章立法权限范围内的处罚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主要是下调了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罚款数额,对于《决定》中明确的其他涉及本规章的罚款事项,根据《决定》要求,待上位法修订出台后,再及时修改规章。
三是,依据新出台的法规,对规章中引用的相关法规名称及个别文字进行了相应调整,以与相关法规严格保持一致。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运〔2018〕2号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运〔2018〕2号各市运管局,义乌市运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浙江省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浙依组办〔2017〕7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权力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交〔2017〕15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规范统一的货运站(场)信息数据库各地要利用前期调查的货运站(场)、代理等业户数据,开展辖区涉及经营许可的货运站(场)经营者排查清理工作,按道路货运站(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样式进行登记。
对具有集散经营功能的货运站(场),要查明占地面积、地理位置、入驻业户信息等,确定站(场)登记名称;对从事货运配载、仓储和代理等服务的货运相关业户,要查清占地面积、地理位置等要素,并按站(场)内经营与非站(场)内经营分类。
3月底前,各地要完成道路货运站(场)的摸底工作,并按道路货运站(场)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省运管局货运处。
二、研究调整简政放权的货运站(场)审批机制(一)调整原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相关服务的行政许可为备案管理。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范文一、运输车辆的管理1. 车辆进出站规定- 车辆入站时,必须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严禁占用非指定通道。
- 车辆出站时,应按照排队顺序有序出站,严禁超车和插队。
- 车辆进出站时,应按照站点的限高、限宽标识通行,严禁超高超宽车辆入站。
2. 车辆停放规定- 进入站场后,车辆应按照指定区域有序停放,严禁停放在消防通道、急救通道和有限高限宽标识的区域内。
- 车辆停放时,应保持车辆之间的合理间距,以便于其他车辆的停放和通行。
3. 车辆装载规定- 车辆装载货物时,应按照运输合同的要求进行装载,不得超载、滞留和逾期。
- 货物应密实摆放,确保安全稳固,避免货物的滑移、倾倒和损坏。
二、货物的管理1. 货物入库规定- 货物入库时,应按照货物的种类、品类、重量和体积进行分类、编号、标记和登记。
- 货物入库后,应及时进行库存盘点,并将库存情况及时上报。
2. 货物出库规定- 货物出库时,应按照出库申请单的要求进行出库操作,确保货物的准确出库。
- 货物出库前,应核对货物的品名、数量和包装,确保与出库申请单一致。
3. 货物运输规定- 货物运输时,应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确保货物的安全、快捷运输。
- 货物运输过程中,应加强监管,防止货物遗失、损坏和盗窃。
三、站场设施的管理1. 设备设施的维护- 站场设施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 发现设施设备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并做好相应记录。
2. 环境卫生的管理- 站场环境应保持整洁、干净,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
- 垃圾应分类收集、处理,严禁随意丢弃垃圾和污水。
3. 安全设施的管理- 站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防护设施等。
- 安全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要求,确保站场的安全。
四、人员管理1. 员工操行规范- 员工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工作素质和职业操守。
- 员工应恪守保密责任,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和商业机密。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规章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企业的运营,提高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水平,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是指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包括货物运输公司、货运代理公司等。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的运营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道路货物运,企业设立总经理办公室、财务部、市场部、运输部、保险部等部门。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室设立总经理、副总经理、秘书等职位,负责协调和管理企业各个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管理、审计等工作。
第七条市场部负责企业的市场开发和销售工作,包括客户管理、市场调研、销售策略等。
第八条运输部负责货物运输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货物调度、车辆管理、运输保障等。
第九条保险部负责企业的保险事务,包括货物保险、车辆保险等。
第十条企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检查企业员工的工作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企业规章第十一条企业员工应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企业员工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企业员工应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的财务信息和客户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企业员工应尊重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企业的声誉。
第十六条企业员工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旷工、迟到、早退。
第十七条企业员工应保管和正确使用企业的设备和物资,保障企业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企业员工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企业设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企业员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部门定期对企业员工的工作行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企业各个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货运场管理制度(5篇)
货运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货运市场管理,维护货运市场秩序,根据《____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道路货运市场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依法经营、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公开便民、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第三条申请从事道路货运、货运场(站)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取得《____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条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三章道路货运第六条从事道路货运的车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
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方可营运。
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车型和综合技术条件承运货物,不得违____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第七条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托运单承运,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同车运输;不得运输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不得运输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违法商品。
托运人不得将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办理托运。
第八条道路货运承、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运输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四章货运服务第九条货运场(站)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十条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安全标志,保证车辆出入方便。
载有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一条货运场(站)经营者不得为无经营手续或者经营手续不全的货运代理、货运信息、货运配载、搬运装卸等经营者提供货运服务。
第十二条从事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作业,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作业质量。
危险货物、大型特种物件运输的搬运、装卸,应当备有专用工具和防护设施。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模版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模版一、货运站场管理规定1. 进货区域管理规定1.1 货物进货前,必须填写进货登记表,并由仓库管理员审核,确保货物清晰、准确,避免后续混淆和纠纷。
1.2 进货区域必须保持整洁和有序,货物需要按照类别、批次、规格进行分类摆放,方便出货和管理。
1.3 进货区域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货物,以保障安全。
1.4 进货区域内禁止私自占用、挪动其他批次的货物,如有需要,必须提前向仓库管理员申请并得到批准。
2. 货物出货管理规定2.1 出货前,务必核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相关信息,确保与出库单一致。
如有出入,必须重新核对并及时更正。
2.2 出货时,必须填写出库登记表,并由仓库管理员审核,确保出货单据清晰、准确,避免后续纠纷。
2.3 出货区域必须保持整洁和有序,货物需要按照出库单上的顺序和规定进行装载和发送。
2.4 出库货物必须按照类别、批次、规格进行分类摆放,以方便车辆的装载和司机的查验。
2.5 出货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装车,并出示相关的出库单据,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确交付。
3. 货物存储管理规定3.1 仓库内的存储货物必须有明确的标志和编号,便于管理员和工作人员进行盘点和查找。
3.2 存储货物必须按照类别、批次、规格进行整理和摆放,以方便管理和出货。
3.3 存储货物禁止私自挪动或占用其他货位,如有需要,必须提前向仓库管理员申请并得到批准。
3.4 存储货物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清点,确保货物的完好、数量准确,避免货物的丢失或损坏。
4. 仓库设备和安全管理规定4.1 仓库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使用。
4.2 仓库设备的使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授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操作设备。
4.3 仓库内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报警系统等安全设施,以应对突发火灾等紧急情况。
4.4 进出仓库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并严禁擅自闯入禁止区域。
5. 车辆停放和管理规定5.1 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区域停放,在停放时应保持车辆之间的距离,以确保车辆的安全和通行的畅通。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4篇)
货运站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运站场的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高站场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运输业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货运站场是指负责接收、集散、装卸、储存货物和提供货物配送服务的场所。
货运站场以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为目标,推动货物运输服务的优化升级,提高物流效率。
第三条货运站场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公安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站场设施第四条货运站场应具备以下基本设施:1. 车辆停泊区:设置专门的停车场,为各种货运车辆提供停泊服务。
2. 装卸区:设立装卸平台或货台,提供货物装卸服务。
3. 储存区:设置专门的货物储存仓库,保证货物安全,并根据需要进行分类储存。
4. 办公区:设立办公室、会议室,提供管理及协调服务。
5. 环境设施:配备洗手间、休息室、饮水设施等,保障员工的生活条件。
6. 安全设施:设置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等,确保货运站场的安全。
第五条货运站场应具备合理的布局,以便于车辆的进出、货物的装卸和储存,不影响道路交通、周边居民的生活。
第六条货运站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识和标牌设置,以便于方便识别和引导。
第三章进出站场管理第七条进出货运站场的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办理手续,取得进出证,经过安全检查后方可进出站场。
第八条货运站场应设置专门的门卫和门岗,在严格检查车辆及人员进出站场的同时,保证站场的正常运营。
第九条进出货运站场的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并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交通秩序。
第十条进出货运站场的人员应持有效证件,经过身份审核后方可进出站场,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第四章货物装卸管理第十一条货运站场应按照运输订单或指示,进行货物的装卸作业,保证货物的安全和快速运输。
第十二条货物装卸作业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乱堆乱放、乱抛乱撞,确保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货物装卸作业应提前进行货物的清点、核对,确保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无误。
第十四条货物装卸作业应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人员,确保作业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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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规范的内容共有章,包括:总则、术语、运营基本条件、运营行为一般规范、招租行为规范、信息服务、标志标识、环保与卫生、监督管理、附则等。
本规范牵头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牵头单位: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
参加单位:长安大学
山西省交通运输管理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货运站应具备公共服务场所所要求的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设施设备。
人员条件
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货运站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货运站经理人应取得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制度条件
货运站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各种应急预案等,确保经营过程安全、有序。
货物受理时应明确货物运输、保管、搬运装卸等条件,货运站签认后视同对托运人的承诺,应严格按照承诺执行。
货运站对所有受理货物进行核验,确保其真实性,不得受理或组织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运的货物。如发现托运违禁货物或进站车辆已装运违禁货物,货运站应及时向有关机关举报。
货运站应参照《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汽车快件货物运输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其站内的运输及搬运装卸行为。
安全管理
货运站安全运营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货运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投入必要的资金,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技术、配备合格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安全设施设备运转良好。
货运站的用地面积应满足货运站经营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的需要。
设施设备
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及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及建(构)筑物,其使用功能应能满足货运站运营管理的要求。
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及经营规模相适应,质量合格的相关设备,如运输、搬运装卸、通信、计量、检测设备等。受理包装货物的货运站必须配备合格的货物安全监测设施设备。
车辆管理
货运站应分别在货运站的进出口设置检查点并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审核进出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以及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的真实性,禁止资质不合格的车辆及驾驶员进出站。没有危险货物经营资质的货运站严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站。
货运站应进行科学的站内交通组织,维护站内交通秩序,确保站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的安全,严禁占用消防通道及紧急疏散通道停放车辆。
货运站运营
本规范所称货运站运营,是指货运站经营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总称。
货运站经营者
货运站经营者是指拥有货运站经营权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招租经营
本规范所称招租运营,是指货运站通过招商方式引入经营者经营部分货运站业务的货运站经营方式。
进站经营者
进站经营者是指通过招商方式,在货运站经营有关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依法经营危险货物的货运站,应单独设置危险货物专用车辆停车场,并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
货运站应按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配置车辆安全检测设施设备,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并予以登记,防止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运输安全。
货运站应设立超限源头治理工作岗位并配备必要的计量设施设备,明确工作职责,不得允许超限车辆出站。为此应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
货运站应对超限进站车辆进行登记,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相关信息,未经卸载禁止出站。
货运站应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源头超限治理工作提供支持,不得有阻挠、推诿或其它干扰源头超限治理的行为。
货运站应建立健全车辆进出、装载、配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据服务的数量给与优惠折扣。
人员管理
货运站应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货运站应核查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资质,发现其资质与所承担工作不符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或清退。
货运站应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条件。
货运站应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及在职教育。
货物受理
货运站应按照货运站许可的经营范围,并结合货运站的相关条件,在能够确保安全完好的前提下受理货物,填写货物受理相关单证,不得拒绝货主或其代理人通常、合理的要求。
货运站有权拒绝受理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货物。
除依法设立的危险货物存储场地外,货运站不得存放、包装、搬运、装卸危险货物;取得危险货物储运许可依法受理危险货物的货运站,应当独立设置危险货物受理、储存及作业区域,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放。
鼓励货运站使用新技术,对受理货物按照《汽车运输货物条码编码规则》()的规定进行货物条码的编制和使用。
经营性
经营性货运站是指为社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货运站。如未加专门限定,本规范所指的货运站均为经营性货运站。
非经营性
非经营性货运站是指仅为其所有者提供服务的货运站。
场地条件
货运站应拥有与其经营期限相适应的合法完备的用地手续。
货运站选址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对外交通联系便利并具备货运站经营所需的供水、供电、通信、排污等外部条件,建设程序合法。
从事经营性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划分,依据本规范对道路货运站(场)运营实施监督管理。
道路货运站(场)
本规范所称道路货运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停车、仓储、配载、装卸、维修、中转、信息服务等服务活动的经营场所及其完成相应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组织体系,主要包括普通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货运交易市场、物流中心等。
湖北省物流发展局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主要起草人:
目次
总则
术语
运营基本条件
运营行为一般规范
招租行为规范
信息服务
标志标识
环保与卫生
监督管理
附则
为完善道路货运站(场)管理体系,规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行为,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提高道路货运站(场)服务质量,保护道路货运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产业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