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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某某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规范公开招聘行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22〕17号),结合某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某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某某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某某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某某及办公室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某某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第五条某某公开招聘人员应编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须报办公室审核备案。
未经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二)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三)招聘范围;(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六)入围体检和考察人员确定方式;(八)招聘工作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须与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内容一致。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如确需更改的,应当提出更改内容及理由,报办公室同意后重新发布或发布补充、变更公告。
第九条某某公开招聘应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
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以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
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制度

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提高机关后勤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会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保障机关工作高效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X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为用人单位。
厅机关内设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编制外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在厅属事业单位编制外,经厅党组研究确定由厅属事业单位聘用并需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和后勤服务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章聘用程序和条件。
第四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聘用或招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人员请示并填写《X编制外聘用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与X处提交厅党组研究确定正式聘用。
第五条经厅党组研究决定的聘用人员,由人事与X处在《X编制外聘用人员登记表》上盖章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办公室。
按照法人隶属关系,采取谁用人、谁与聘用人员签定书面劳动合同的做法,凡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直接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由X授权后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聘用岗位应当为专业技术性和服务性较强的岗位。
专业技术性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并具备本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首次聘用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35周岁,女性不超过30周岁;服务性岗位聘用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聘用人员年龄男、女性不超过35周岁。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拟聘用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个聘用期限为3至5年,合同期满聘用关系终止,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续签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人事与X处备案。
第八条编制外聘用人员因解除聘用合同或终止聘用合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例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例范例说明为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并纳入绩效考核考评范围。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对临时性、专业性、经济性等原因所产生的自然人劳务需求,经过招标采购、自主商议等形式依法签订劳务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向其支付劳务费用的人员。
聘用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该项工作需要具备的任职资格;4.具有从事该项工作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5.没有犯罪记录;6.具备其他事业单位规定的条件。
其中,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制定招聘条件和标准,招聘流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聘用程序1.招聘需求评估: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和拟聘用人员的条件、数量和标准,编制招聘方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开始招聘;2.招聘广告发布:事业单位按招聘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发布招聘广告,对该项工作需要具备的任职条件、绩效考核标准、聘用待遇等作出明确说明;3.投递报名材料:报考人员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报名材料,递交到事业单位规定的招聘岗位的招聘工作部门;4.资格审查: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部门根据招聘广告和招聘方案要求,对投递的报名材料和个人资格进行审核,拟定初审名单;5.考试、考核: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招聘人员,制定考试、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由面试官进行面试,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6.审议、公示:事业单位组织召开申请人的考试成绩、考核情况汇报和审议会议,审议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7.聘用: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部门确定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招聘方案规定向其支付劳务费用,进入试用期。
工资和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应当与事业单位相同及以上。
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或者强制克扣。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外,其它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员工的福利待遇。
薪酬发放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为工作完成的编外聘用人员发放工资,不得拖延或禁止发放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XXXXX编外人员管理办法为严格XXXXX 编外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内部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和团队凝聚力。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局相关规定,结合分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分局根据工作需要以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或特殊性岗位上未纳入单位核定行政事业编制的人员。
二、人员聘用条件(一)分局编外人员的聘用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工作岗位实际需要聘用编外人员,新聘编外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2、年满22周岁以上;3、大专以上学历(以国家认证学历为准);4、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适应聘用岗位工作;5、具备与聘用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特殊岗位(财务等)需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各所、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因工作原因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1、由各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交分局党组会议决定是否招聘;2、分局办公室按党组会决定的聘用要求,组织应聘人员进行笔试、面试、心理测评和体检;3、办公室将笔试、面试、心理测评及体检情况上报局党组,经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聘用,同意后由分局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聘用相关手续。
(三)聘用人员原则上两年一聘。
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结束后,由用人部门作试用期考核评定,经分局纪检监察室复核,提交局党组会议确定是否正式聘用。
三、考核和日常管理(一)编外人员的绩效考核分为半年度绩效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德(组织纪律、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等)、能(工作能力、责任心等)、勤(出勤、劳动纪律等)、绩(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
由分局党组会议根据考核情况,决定评优、续解聘等事宜。
(二)表现特别优秀的编外人员,经局党组会议商定后,可聘任中层副职或不动产登记中心部门负责人(副股级)岗位,待遇另行增加。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文(精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乃至事业单位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是指依照职位空缺需要或临时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合同等形式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的雇佣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非编制人员的聘用。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聘用的非编制人员的数量。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制定并公布非编制人员聘用的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聘用条件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所担任岗位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二)身体健康,无法合法履行聘用工作职责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四)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五)具备通过面试或考核的能力。
第八条招聘人员应明确编外聘用的岗位基本要求,明确聘用人员的工作职责、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将非编制人员的招聘需求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人员的报名。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非编制人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采取面试、考试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和能力评估。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编制人员的相关流程进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公布招聘结果,对于未被聘用的人员,应当给予解释。
第十四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第四章工资待遇及福利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能力进行薪酬制度的设计,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其缴费比例和方式应与编制人员一致。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的,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1.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用人单位持本单位证明与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协助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
3.档案免费托管。
用人单位应按照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将聘用人员档案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
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签订的工作内容和标准,对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交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存入本人档案。
4.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按照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的原则,参照事业单位在编同类人员的评审办法进行,由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代为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申报。
(三)编外聘用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的流动。
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原单位解聘后1年内,市直其他有编外聘用计划的事业单位拟聘用的,可简化程序,主要根据被聘人员的学历、专业、能力素质和聘用单位的条件要求,经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原工作单位的聘用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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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将清理编外人员【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
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
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
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
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
局级机关工作管理制度-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编外聘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的管理,xxx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本局编制管理,以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从事综合管理、专业技术、技能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聘用原则及条件第三条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
合理配备现有人员,尽量减少聘用人员,尽力降低行政成本,确需聘用时,应向急需的重点工作岗位倾斜。
第四条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
凡需聘请聘用人员,必须按程序进行,严格把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五条聘用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六条办公室应综合各股室用人需求,提前向局长办公会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聘用理由、人数、条件、专业要求、所聘岗位等。
局长办公会在30日内研究,作出是否准予聘用的决定。
经局长办公会同意聘用的,按相关规定公开招聘。
第四章聘期管理第七条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也可两年一签或三年一签,试用期为2个月。
在合同期内,临聘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在社会上发生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其本人承担。
第八条对聘用人员实行考核制度。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考核工作由本局办公室会同用人股室组织实施,考核时间、程序与本局在编人员同步进行,实行局领导考核与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九条评先评优。
临聘人员年终评优的程序、比例和奖励标准参照本局在编人员的考核办法进行,同时鼓励和支持聘用人员参加有关评先评优活动。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临聘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临聘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临聘人员,当年给予批评教育,如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给予解聘及解除劳动合同。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优化人员配置,激发人才活力,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对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编外退休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工等。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来源和条件1. 招聘条件(1)具有与拟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2)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3)身体健康,符合担任相关工作的要求;(4)年龄在60周岁以下。
2. 招聘程序(1)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并经主管部门审批;(2)编外聘用人员招聘方式灵活多样,可通过公开招聘、内部推荐等方式确定人选;(3)招聘过程中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违反相关规定。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1. 人员登记(1)新招聘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入职登记表,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2)离职的编外聘用人员应填写离职登记表,经单位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2. 人员任职(1)编外聘用人员调入单位后,应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内容、待遇、权利义务等;(2)编外聘用人员应服从单位的管理,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3)单位应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3. 人员考核(1)编外聘用人员应定期接受单位的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绩效等级;(2)根据绩效等级,单位可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编外聘用人员,调整待遇。
4. 人员待遇(1)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编外聘用人员享有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福利,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五、聘用人员的解聘1. 聘用期满(1)聘用期满的编外聘用人员,单位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2)继续聘用的,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明确新的工作内容、待遇等。
2. 解聘处理(1)编外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经济形势发生严重变化或单位工作需要调整时,单位可依法解除编外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2020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控制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机构与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工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岗位工作,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聘用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的招聘采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的形式进行,由用工单位委托按程序确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负责招聘,编外聘用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
第二章聘用范围及分类第四条编外用工岗位按照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分为以下四类(一)专业技术类岗位指聘用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教师、医疗卫生人员、食品检测员、财务人员、普查员、审计员、群文辅导、文化专干、档案信息化数字化管理员、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等;(二)辅助执法类岗位指聘用于辅助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辅警、城管协管员、人民调解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路政员、食品安全协管员等;(三)文职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文职和事务性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办公室工作人员、窗口人员、扶贫专干、禁毒专干、退役军人事务专干、运营管理人员等;(四)后勤管理类岗位指聘用于后勤勤杂岗位的工作人员。
主要有库管员、宿舍管理员、门卫、保洁员、驾驶员、炊事员、护林员、绿化工、锅炉工、维修工、垃圾清运工等。
第五条编外用工原则上限于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等工作岗位。
(一)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申请编外用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编外用工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已经达到编制数,完成临时性或阶段性任务,内部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2.因事业发展,用工单位现有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用工的。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并确保其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根据特定岗位的要求,通过劳动合同或协议形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
为了更好地管理编外聘用人员,确保其合规操作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编外聘用人员的范围和条件1.形式:编外聘用人员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两种。
根据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选择合适的形式进行聘用。
2.条件:编外聘用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相关工作经验,并能胜任工作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正当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通过面试和考核程序。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1.需求确认: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编外聘用人员的需求数量和岗位要求。
2.聘用方式确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采用劳动合同还是劳务派遣协议形式进行聘用。
3.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事业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推荐的方式确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候选人。
4.面试和考核: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考核,评估其专业能力和适应能力。
5.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签订:与候选人达成共识后,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6.岗位培训和适应期:对新聘用的编外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1.职责明确:编外聘用人员应与事业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和权责,按照岗位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2.工资和福利: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与在编人员的待遇相当。
3.绩效考核: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定期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相应奖惩或调整。
4.奖惩机制:建立健全的奖惩机制,对优秀表现的编外聘用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
5.合同管理:对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及时续签或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落实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保障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不适用于聘用编内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特定工作任务的需要,不得代替原本应当招用编内人员的职位。
对于工作成果卓越的编外聘用人员,可以考虑将其纳入编内。
第二章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政策第五条事业单位在聘用编外人员时,应当先行公开招聘,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招聘条件。
第六条招聘公告应当包括招聘职位、工作要求、待遇待遇标准、报名时间和地点等详细信息。
第七条在报名和筛选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公示的招聘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违背公正原则。
第八条经过初次筛选的符合要求的报名人员,进行面试,并根据综合评定成绩确定录用人选。
第九条被录用的人员应当与事业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和义务第十条编外聘用人员享有与编内职员相同的权益,包括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工资福利待遇等。
第十一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履行与编内职员相同的工作职责,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要求履行职责,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二条编外聘用人员应当维护用人单位的形象,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十三条编外聘用人员需要离岗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按照双方约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编外聘用人员进行绩效评估,以确保他们的工作质量和业绩符合要求。
第四章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制度,确保对他们的管理规范化和常态化。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发展机会,提升他们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一、本办法实施范围本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人事计划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
市直用人单位原则上于上年末提出下年度编外聘用人员计划及所需人员的岗位安排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送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1 、用人单位凭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招聘;2 、聘用岗位应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3 、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4 、招聘方式。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招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5 、组织实施。
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事局予以指导。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考人数、学历层次和专业要求、招聘方式和程序等,报经市人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
6 、聘用手续办理。
对按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报市人事编制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编外聘用手续。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1 、人事代理手续办理。
用人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办理《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签订手续,按照规定缴纳人事代理费用。
2 、聘用合同鉴证。
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聘用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并进行合同鉴证,合同鉴证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到市人事争议仲裁办公室办理。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中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他们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一项制度。
以下是针对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一、编外聘用人员的定义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聘用的非编制人员。
他们与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事业单位提供服务。
二、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和解聘1. 聘用条件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应当依据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聘用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中的条件要求。
2. 聘用程序事业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面试等方式进行聘用人员的选拔,评审考核资格、能力和品德,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3. 解聘条件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决定解聘编外聘用人员。
但解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公平,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4. 解聘程序事业单位在解聘编外聘用人员时应当依法进行解聘面谈,听取聘用人员的意见,并向其告知解聘理由、程序和相关权益保障事项。
解聘决定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向聘用人员发出正式的解聘通知书。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权益保障1. 工资和福利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事业单位内部相应岗位人员保持基本一致,福利待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享受。
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支付工资,并按规定参保社会保险。
2. 培训和晋升事业单位应当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对于表现优秀的编外聘用人员,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晋升。
3. 劳动保障和权益保护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编外聘用人员提供工作场所、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于侵犯编外聘用人员权益的行为,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解决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1. 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
芜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芜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芜湖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聘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编外人员聘用,加强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编外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编外聘用人员增长,根据省、市有关聘用政策规定和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机关、群团机关、开发区管委会和其他派出机构、县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编外聘用人员。
各镇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工资的编外聘用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中纳入编制管理的聘用制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聘用编外人员要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县编外聘用人员岗位数设定、年度计划审批;县人社局负责审核招聘程序,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把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编外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日常管理、岗位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要严格控制编外聘用人员增长,实行编外人员的计划管理和申报制度,各单位不得自行聘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坚持“必需、合理、精简、节约”的原则,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用人计划,经县编委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计划要求进行聘用。
第二章审批与招聘第六条编外人员聘用计划申报与审批程序:﹙一﹚计划申报。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向县编办提交聘用编外人员的文字报告,报告中应明确聘用岗位和计划聘用人数。
﹙二﹚审批。
县编办根据各部门(单位)提交的报告,结合上级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结合各单位核定的岗位数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县编委会议研究,县编委会议对县编办提交的情况进行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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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招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公开招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XX人事制度改革,建设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规范公开招聘行为,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条件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7号),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外,都要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XX公开招聘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针,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办公室负责XX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XX及办公室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XX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第五条 XX公开招聘人员应编制招聘方案,招聘方案须报办公室审核备案。
未经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不得组织实施。
第六条招聘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二)招聘岗位名称、数量与资格条件;(三)招聘范围;(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五)考试时间、地点、方式,开考比例,成绩计算方法,考试成绩公布方式和
咨询电话;(六)入围体检和考察人员确定方式;(七)拟聘人员名单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八)招聘工作组
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七条招聘方案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同意后,在XX门户网站
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可以同时在XX微信公众平台或
者其他媒体上发布。
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八条发布招聘公告的内容须与办公室审核备案的招聘方
案内容一致。
招聘公告一经发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如确需更改的,应当提出更改内容及理由,报办公室同意后重新发布或发布补充、变更公告。
第九条 XX公开招聘应根据招聘岗位需求,科学合理设置招
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
原则上应从宽确定
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以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以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
对没有专业要求的招聘岗位,可以设置为专业不限。
专业名称要准确、规范,具体可以参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考录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也可以参照教育部门的专业目录,并在招聘公告中明确相应的专业参考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