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欺诈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案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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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预售案件法律文书(3篇)

房地产预售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原告姓名]与[被告姓名]房地产预售合同纠纷案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住址:[住址]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住址:[住址]案号:[法院名称]民初字[年度]第[案件编号]号起诉时间:[起诉时间]审理法院:[法院名称]二、案情简介[原告姓名](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姓名](以下简称“被告”)于[签订日期]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具体地址]的房产预售给原告,预售面积为[预售面积],预售总价款为[预售总价款]。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具体付款时间为[付款时间]。

合同还约定了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产。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交付事宜,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

原告遂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产,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产的义务。

2. 原告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

3. 被告未按期交付房产是否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四、诉讼请求1. 被告履行合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产。

2. 被告支付逾期交付房产的违约金,具体金额为[违约金金额]。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事实与理由1. 事实(1)原告与被告于[签订日期]签订了《房地产预售合同》,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房款,具体金额为[已付款金额]。

(3)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产,至今未履行交付义务。

2. 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产,已构成违约。

刘超瑞、余圣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超瑞、余圣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超瑞、余圣争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3【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70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筱洲陈雁兰符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福州中庚观海有限公司;刘超瑞;余圣争【当事人】福州中庚观海有限公司刘超瑞余圣争【当事人-个人】刘超瑞余圣争【当事人-公司】福州中庚观海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铨福建善胜律师事务所;陈建华福建善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铨福建善胜律师事务所陈建华福建善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铨陈建华【代理律所】福建善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福州中庚观海有限公司【被告】刘超瑞;余圣争【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中庚公司就其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造并交付房屋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如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予调整的问题。

中庚公司未按规划审批的要求建造并交付房屋,是造成案涉房屋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原因,其应按合同约定向刘超瑞、余圣争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刘超瑞、余圣争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报告》、2.《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共同证明中庚公司除存在违规建设南面阳台,还存在虚假验收房屋的事实,存在规划原因以外导致不能办证的情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中庚公司就其未按规划审批要求建造并交付房屋的行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如需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应予调整的问题。

而刘超瑞、余圣争提交上述证据是为了证明中庚公司存在虚假验收房屋问题,该问题与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无涉,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审查。

房屋中介合同诈骗罪案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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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合同诈骗罪案例最新房屋中介合同诈骗罪案例最新甲方:XXXX有限公司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方式:XXX乙方:XXXX先生/女士地址:XXXXXX联系方式:XXX鉴于甲方是一家经营房屋中介服务的有限公司,拥有完善的房屋交易流程及专业的房屋中介人员,其提供房屋中介服务的经验和专业性得到了乙方的认可,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一、服务内容1.甲方向乙方提供房屋中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推荐房源、协助签署房屋购买合同等相关服务。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甲方承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并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2.甲方承诺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

1.3.若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2.2.乙方应按照签署的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2.3.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房屋信息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或者向第三方泄露。

三、合同期限与履行方式1.本合同自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半年。

2.合同期限届满后,乙方有权续签新合同。

3.本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签署,并通过邮寄、传真或快递等方式交付。

四、违约责任1.甲方如未能如实提供房屋信息,造成乙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承担逾期利息的相应责任。

五、法律规定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3.若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相抵触而无效,则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法律效力与可执行性1.本合同的条款及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均应严格遵守。

2.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未能完全或部分执行,则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房屋买卖合同欺诈诉状范本

房屋买卖合同欺诈诉状范本

房屋买卖合同欺诈诉状范本房屋买卖合同欺诈诉状原告:XXX(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XXXXXX被告:XXX(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XX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然而,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对甲方进行了欺诈行为,严重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现在甲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甲方基本信息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XXXX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XXX二、乙方基本信息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住址:XXXXXXXXXX电话号码:XXXXXXXXXX三、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身份、权利、义务甲方是本合同的买方,享有以下权利:(1)全面查阅房屋买卖相关资料,了解房屋产权状况、房屋现状以及税费等情况;(2)按照协议支付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款。

甲方的义务是:(1)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付款;(2)对房产进行合法规划管理。

2.乙方身份、权利、义务乙方是本合同的卖方,享有以下权利:(1)以约定的价格出售房产;(2)有权合法享有房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直到买房合同生效。

乙方的义务是:(1)向甲方如实告知房屋产权状况、现状以及税费等情况;(2)合法处理房产所有权;(3)保证房产所有权完好无损,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4)按照约定交付房产,并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3.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履行方式: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房款,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处理房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交付房产。

(2)履行期限:履行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

(3)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必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接待法律咨询案例(3篇)

律师接待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2021年3月,某律师事务所接到一位名叫李先生的电话,李先生表示自己遇到了一些法律问题,希望能够咨询律师。

经过初步了解,我们得知李先生在购买房屋过程中遇到了纠纷,因此希望能够得到法律帮助。

二、案情介绍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套位于该公司的住宅小区的房屋。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首付30万元,余款70万元在房屋交付后30日内付清。

合同签订后,李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30万元。

然而,在房屋交付前,李先生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李先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要求公司整改房屋,但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李先生来到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三、律师接待过程1.了解案情律师首先详细询问了李先生的遭遇,包括合同签订、房屋交付、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

李先生表示,自己在签订合同时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导致对合同内容不够了解。

此外,李先生还提供了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

2.分析法律问题根据李先生提供的情况,律师分析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合同效力: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2)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责任。

(3)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已构成违约。

3.提出法律建议针对以上法律问题,律师提出了以下法律建议:(1)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整改房屋,消除质量问题。

(2)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拒绝整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房地产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取得了某地块的开发权,并开始建设一个住宅小区。

小区命名为“幸福家园”。

开发商在宣传和销售过程中承诺,小区绿化率达到40%,住宅户型齐全,配套设施完善。

张先生(以下简称“业主”)在2019年购买了该小区一套住宅,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业主支付房款后,开发商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业主。

合同还约定,小区绿化率不低于40%,配套设施齐全。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业主发现小区绿化率明显低于承诺的40%,且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业主与开发商协商不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违约?2. 业主的损失如何计算?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件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受理了业主的起诉,并通知开发商应诉。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事实进行了举证和质证:(1)业主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收条等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房款,并主张开发商违约。

(2)开发商提交了小区规划图、绿化工程施工合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等证据,证明小区绿化率和配套设施正在建设中,已尽到合理义务。

2. 法院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1)委托专业机构对小区绿化率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绿化率实际为35%。

(2)实地考察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发现部分配套设施尚未建设完毕。

四、法院判决1. 开发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符合绿化率要求的房屋,构成违约。

2. 业主损失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房屋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定金20万元,剩余房款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次性付清。

双方还约定,如因房屋产权问题导致无法过户,李四应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

2018年4月,张三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李四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退还定金及利息,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退还。

无奈之下,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定金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当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通知被告李四应诉。

2.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三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李四则辩称,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故无法过户,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3.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的原因是李四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无法过户。

法院认为,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四、法院判决1. 判决被告李四退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定金20万元。

2. 判决被告李四支付原告张三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4月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退还张三已支付的定金及利息,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李四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已抵押的事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房屋买卖合同背景1.a. 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① 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房产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② 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售上述房产,且乙方承诺按约定价格支付相应房款。

③ 依据合同条款,双方约定了房屋交接日期和付款方式。

④ 本协议签订的背景是基于双方履行原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及纠纷,双方愿意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1.b. 出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

① 在履行原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乙方未按期支付房款,导致交易未能顺利完成。

② 甲方认为乙方支付的房款金额不足,导致甲方未能完全交付房产。

③ 双方在交接日期、付款方式、房屋实际情况等方面存在不同理解和争议。

④ 甲方与乙方决定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相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

1.c. 双方达成的解决方案及目标。

① 双方同意通过签订本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解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② 甲方和乙方应遵守协议中的条款,解决已发生的争议。

③ 双方承诺在协议生效后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尽量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④ 争议解决过程中,双方应以诚信为基础,友好协商达成最终的解决方案。

马继峰、马金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继峰、马金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继峰、马金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08【案件字号】(2022)青01民终5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磊张薇尹菲菲【审理法官】张磊张薇尹菲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继峰;马金鑫【当事人】马继峰马金鑫【当事人-个人】马继峰马金鑫【代理律师/律所】李明敏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明敏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明敏【代理律所】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马继峰【被告】马金鑫【本院观点】马继峰与马金鑫于2019年6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马继峰提起诉讼主张马金鑫履行合同是2021年4月。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恶意串通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期间,马继峰、马金鑫对一审法院已查明的基本事实经过并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均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马金鑫称签订合同存在胁迫情形,主张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庭审结束后补交的反诉状中明确为确认合同无效。

二审中马金鑫明确马继峰存在欺诈胁迫,主张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以二人的主要争议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马继峰与马金鑫于2019年6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马继峰提起诉讼主张马金鑫履行合同是2021年4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所以审理本案存在法律适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法律案件及分析报告(3篇)

真实法律案件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快速发展,网络诈骗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案涉及某市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概述2019年5月,某市居民李某报案称,其在网络上被人以“投资理财”为名,诈骗人民币20万元。

经调查,李某在网络上认识了一个自称“投资专家”的网友,对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导李某投资虚拟货币。

李某信以为真,遂将20万元汇入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

然而,当李某提出提现时,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导致李某意识到被骗。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类型本案属于典型的网络诈骗案件,诈骗手段为虚构投资理财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

(二)诈骗手段分析1. 虚构投资理财项目:诈骗分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论坛、微信群等渠道,虚构投资理财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受害者投资。

2. 伪造投资专家身份:诈骗分子伪造投资专家身份,利用专业知识误导受害者,使其相信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3. 利用网络转账:诈骗分子利用网络转账、支付宝等支付工具,迅速将受害者汇入的资金转走,逃避追查。

(三)受害者心理分析1. 盲目追求高额回报:受害者往往对投资理财项目缺乏了解,盲目追求高额回报,容易上当受骗。

2. 缺乏风险意识:受害者对投资风险认识不足,忽视投资项目的风险性,导致投资失败。

3. 轻信他人:受害者对陌生人的信任度较高,容易相信陌生人的投资建议,导致上当受骗。

四、案件处理及结果经公安机关侦查,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

刘某对其诈骗李某20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五、案件启示1.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人民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2. 学习理财知识:掌握一定的理财知识,提高对投资理财项目的辨别能力。

3. 关注官方信息:关注官方发布的投资理财信息,避免被虚假信息误导。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房屋买卖纠纷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但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

随后,双方因房屋过户、尾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首付款支付:2019年6月,张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某,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某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付款人民币30万元。

2. 房屋过户延迟:张某在支付首付款后,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某多次催促李某办理过户,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3. 尾款支付问题: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存在抵押情况。

经调查,该房屋原属于李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但在离婚时未将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

张某要求李某解除抵押,但李某以解除抵押需支付高额费用为由拒绝。

4. 诉讼请求: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过户: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鉴于李某未能按时过户,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关于解除抵押:法院认为,李某未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导致房屋存在抵押情况,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解除抵押。

但鉴于解除抵押需支付高额费用,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以合理方式解除抵押。

3. 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李某未能按时过户,已构成违约。

但考虑到李某未能过户的原因主要是其个人原因,法院酌情判决李某支付张某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李某未能按时过户,已构成违约。

2. 房屋过户手续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转移,需办理过户手续。

王振林、刘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振林、刘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振林、刘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7【案件字号】(2022)黑07民终1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洋祖荫峰宋佳【审理法官】杨洋祖荫峰宋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振林;刘冰【当事人】王振林刘冰【当事人-个人】王振林刘冰【代理律师/律所】姜芳芳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芳芳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夏庆军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芳芳夏庆军【代理律所】黑龙江合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振林【被告】刘冰【本院观点】王振林和刘冰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履行了该涉案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代理合同恢复原状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振林和刘冰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履行了该涉案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

且在签订合同前王振林曾实地看房在案涉房屋中,因结构更改留有的承重柱和未拆除的门框,王振林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且在房屋中介人员陪同下,看房时能够看出其明显不符合房屋-5- 建筑的常规布局,王振林主张其在看房时未发现房屋结构的更改,并且没有询问房屋情况明显不符合常理。

因王振林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刘冰故意捏造虚假房屋情况或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并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故对王振林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振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案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判决案例法院判决书(2021)XX民初100号原告:张三被告:李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一案。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王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及其委托代理人律师赵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公布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四与原告张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的,双方应当遵守本判决。

二、被告李四应当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和相关资料交还原告张三,并对原告张三支付房屋买卖价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三、原告张三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原告张三于2020年X月X日与被告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XX区XX路XX号的房屋出售给被告李四。

合同约定以贷款方式支付房屋买卖价款。

双方已经签署了有关合同及相关文件并进行了资金支付。

合同生效后,被告李四于2020年X月X日起开始逾期还款,而原告张三也没有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付给被告李四。

在此情况下,原告张三诉至本院要求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李四将产权证书交付给原告张三,并支付房屋买卖价款XX万元及其利息和违约金。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中确认了实际情况,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的。

对于被告李四逾期还款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对于原告张三没有将房屋产权证书交付给被告李四的行为,也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

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李四与原告张三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张三有权要求被告李四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付给原告张三,并支付房屋买卖价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无效的,双方应当遵守本判决。

被告李四应当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和相关资料交还原告张三,并对原告张三支付房屋买卖价款,共计人民币XX万元。

原告张三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如下。

审判长:XXX陪审员:XXX人民陪审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其他正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中介公司在明知政策变化与委托人相关的情况下,未尽说明提示义务的应分担损失--俞某与某中介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俞某于2020年4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及双方女儿名下原共有的房屋离婚后归女儿所有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2021年1月,本市出台对离异人员等予以住房限购的政策。

同年4月,俞某为出售房屋,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居间协议1》,在该协议的履行中,该中介公司明确知晓俞某已协议离婚。

同年6月,俞某同样在该中介公司居间下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居间协议2》,约定购买案外人名下的房屋。

后《买卖居间协议2》因俞某不符合购房资格无法履行而解除,俞某承担违约金26.8万元。

俞某以中介公司理应知晓其离异情况却未告知其不符合购房资格进而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上海一中院认为,俞某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对购房政策理应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其疏于了解亦未向某中介公司主动询问相关政策,自身存在过错。

而中介公司在已知晓俞某离异而相关限购政策更新的情况下,理应对俞某提供政策指导和专业帮助,但该公司并未予以提示,未尽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尽的基本义务及专业服务,故中介公司对俞某因限购政策致购房失败而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系争损失由俞某和该中介公司按4:6比例分担,中介公司应赔偿俞某损失16.08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政策变更背景下,中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担事关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法院在认定时,应综合当事人各自的职责、义务及履约情况等予以判定,包括委托人是否疏于了解与己相关的政策、中介公司是否向委托人提示过资质问题或主动询问过委托人购房资质相关情况。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最新7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最新7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最新7篇篇1一、起诉人基本信息原告:[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址:[XX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

邮编:[XXXXXXX]。

二、被诉人基本信息被告:[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居住地址:[XXXXXXXXX],联系方式:[XXXXXXX]。

三、纠纷事实与证据事实描述原告XXX与被告XXX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XX,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XXXXX]的一处房产。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以下纠纷:(在此详细描述纠纷内容、涉及的具体条款和金额,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

)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然而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取得房屋所有权。

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原告为此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支付凭证、通讯记录等。

此外,被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存在隐瞒房屋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这也构成了欺诈行为。

因此,原告请求法院支持自己的诉求。

对此原告将提供相应的证人证言及录音录像等证明材料。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计算了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被告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

原告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诉讼请求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确认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并承担违约责任;2. 判令被告立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3.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元;4. 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5.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篇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21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

202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

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

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

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

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

另外,邹某称2021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

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4/86:135)。

情人之间假购房合同

情人之间假购房合同

合同编号:XX2021-0001甲方(买方):[甲方全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卖方):[乙方全名]身份证号码:[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乙方联系电话]鉴于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购买位于[购房地址]的房产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房产基本情况1. 房产位置:[购房地址]2. 房产面积:[房产面积]平方米3. 房产结构:[房产结构]4. 房产用途:[房产用途]5. 房产产权:[房产产权状况]6. 房产证号:[房产证号]二、购房价格及支付方式1. 购房总价:人民币[购房总价]元整(大写:[大写金额])。

2. 付款方式:(1)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定金金额]元整(大写:[大写金额])。

(2)甲方在[具体日期]前支付剩余房款人民币[剩余房款金额]元整(大写:[大写金额])。

(3)甲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支付相关税费。

三、交付及入住1. 乙方应在[具体日期]前将房产交付甲方使用。

2. 甲方应在收到房产后[入住期限]内办理入住手续。

四、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产,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总房价的[逾期违约金比例]%作为违约金。

2.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总房款的[逾期违约金比例]%作为违约金。

3.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买方):[甲方全名]签字/盖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卖方):[乙方全名]签字/盖章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合同仅为模拟,不具有法律效力。

房屋买卖公证委托判决书(3篇)

房屋买卖公证委托判决书(3篇)

第1篇案号:(2021)XX法民初字第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3月1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王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公证委托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1年1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出售给被告李五,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买卖事宜需经公证处公证,并由原告张三全权委托其委托代理人李四代为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手续。

2021年1月10日,原告张三向公证处提交了《房屋买卖公证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李四代为办理涉案房产的买卖公证手续。

同日,公证处出具了《房屋买卖公证委托证明书》,证明原告张三已委托代理人李四代为办理涉案房产的买卖公证手续。

2021年1月20日,被告李五向公证处提出办理涉案房产的买卖公证申请。

公证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原告张三所提交的《房屋买卖公证委托书》存在瑕疵,未能满足公证处的要求。

为此,公证处通知原告张三及代理人李四在规定时间内补正相关材料。

原告张三及代理人李四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补正相关材料,公证处遂于2021年2月10日作出《不予办理公证决定书》,决定不予办理涉案房产的买卖公证手续。

被告李五认为,原告张三及代理人李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为此,被告李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原告张三及代理人李四补正《房屋买卖公证委托书》中的瑕疵,重新提交公证处办理涉案房产的买卖公证手续;2. 判令原告张三及代理人李四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被告李五造成的损失人民币伍万元整。

二、争议焦点1. 原告张三及代理人李四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2. 原告张三及代理人李四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被告李五的合法权益?3. 被告李五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原告张三及代理人李四承担?三、判决理由1. 关于原告张三及代理人李四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相关规定的问题。

2024年欺诈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2024年欺诈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案

2024年欺诈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案____年欺诈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案(____字)案例背景:在____年,A先生作为买方,与开发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了购房款、交房时间、房屋质量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A先生发现B公司有欺诈行为,涉及到商品房的面积、质量、产权等方面的问题。

A先生因此决定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本文将以此案例为基础,阐述欺诈性商品房买卖合同案的原因、法律适用、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等相关内容。

一、欺诈行为的原因1.1 涉及商品房价格过高、虚高。

开发商B公司故意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销售,以获取更高的利润。

1.2 商品房面积虚假宣传。

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故意夸大商品房的实际面积。

1.3 商品房质量不达标。

B公司在建设过程中使用劣质材料或者违法拆除质量检验工作等,导致所售商品房质量不达标。

1.4 产权纠纷。

B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涉嫌明知商品房的产权问题,但仍故意隐瞒,导致买方购房后产权出现问题。

二、法律适用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是确信对方具有权利能力以及取得行为能力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买方发现商品的数量、质量、标签等有瑕疵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法规对于建筑施工中的质量管理、材料使用、规划审核等方面有明确规定。

如果B公司的建设行为违反了该法规,严重影响了房屋质量,属于违约行为。

2.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规定了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转让方式、权利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如果B公司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涉及明知产权问题,却隐瞒不报,违反了该法规。

三、法律问题与解决方案3.1 商品房价格虚高问题针对商品房价格虚高问题,A先生可以通过提供市场价格鉴定报告,证明B公司的销售价格明显超出市场价格,从而要求退还超出部分的购房款。

3.2 商品房面积虚假宣传问题对于面积虚假宣传问题,A先生可以聘请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测量,并提供测量报告作为证据。

二手房屋合同欺诈案例

二手房屋合同欺诈案例

二手房屋合同欺诈案例案例一:合同编号:XXX-2021-01-001甲方:张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乙方:李某(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鉴于甲方拟向乙方出售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二手房,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买卖房屋1.1 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二手房,即编号为XXXX 的房屋,面积为XX 平方米。

1.2 乙方确认已经查看过房屋并同意购买,双方已充分了解房屋状况。

1.3 本次买卖价格为XXX 万元人民币,乙方应当在付清该金额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条履行方式和期限2.1 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的五天内,向甲方支付全款。

2.2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的产权证书过户给乙方,并向乙方交付该房屋所有钥匙,物业的收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甲方所衍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2.3 如果甲方不能在约定期间内向乙方交付房屋,并提供房屋所有证明材料,则甲方需按照全款支付金额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合同生效和法律条款3.1 本合同由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2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事宜,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规和政策。

3.3 甲另有约定或必须履行的其他责任,应当在本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在达成双方的共识下得到执行。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甲方违反本合约约定,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如乙方因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4.2 如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房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乙方交纳的定金。

4.3 如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后,在交易完整的房产权证书前,变更或者撤回本次交易申请的,甲方不予受理并没收乙方交纳的定金。

第五条法律效力5.1 本合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文书,并具有可执行性。

5.2 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纠纷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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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6月19日,原告代表其公司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

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建筑总面积11.9平方米,单价232元/平方米(XX年8月此地房价为25元/平方米),总价255292元,交房日期为XX年5月3日前,小房单价XX元/个(待交钥匙时一次交清)。

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首付3%,后凭本合同与银行订立17元的贷款合同。

签约当日原告根据约定于向被告交付了总房价3%的85292元的首付款。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逾期在15日内,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1/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超过15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1/1的违约金。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1)逾期不超过9日的,出卖人向买受人每日支付1元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超过9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

合同签订前,原告认为单独的厨房,餐厅和客厅不适合公司办公,被告遂向原告承诺可将三间房间的墙打掉,同时更改了户型图并附于合同。

XX年7月,被告催促原告向银行办理贷款手续,而原告认为被告为交付设计院更改的户型图,有不能履行的危险,所以至起诉时止仍未办理贷款。

XX年8月27日,交房时未按照合同中户型图建造(因要求打掉的墙是承重墙),小房也被改成车库买于他人。

XX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迟延交房所造成的损失,即甲方在逾期交房期间的房租(从XX年6月1日至XX年1月1日共16元/月*6=96元),和因未交小房将来租小房的费用(62元/年*3年=186元);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每日1元计(1元*3个月*3日=9元),以上共计246元,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

被告认为,因原告未及时办理贷款手续,所以原告应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7659元,同时主张解除合同。

[分析]
该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同的性质、欺诈性合同受害人在起诉或仲裁中的救济方法、以及合同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不安抗辩权。

首先,为了确定此合同的性质,就需要界定房地产开发商更改户型图吸引原告签约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意。

该案中,被告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应知道承重墙不能拆的规定,但其为符合原告的要求,任意更改户型图,属于“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因此具有欺诈的故意。

原告因考虑了已更改的户型图纸有利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才作出买房决定并随即与房地产开发商签约,即原告因考虑到被告告知的“虚假情况”才陷入了错误并作出了意思表示,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由于被告的行为均符合欺诈的要件,所以被告任意更改户型图吸引原告买房的行为属于合同欺诈。

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这就是说,对欺诈性合同,在起诉或仲裁的过程中受害人有三种方法可供选择 1、如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2、如受害人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3、如果受害人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撤消该合同,在撤消该合同后,此合同就无效了。

但由于《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而本案中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欺诈的事由之日起即从XX年6月底至起诉之日止,已经超过了一年,所以该撤消权消灭。

因此,该案的原告只能选择第一种或第二种方法,而其诉讼请求正是第二种方法的表现。

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呢
根据《民法通则》第115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1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三种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由于采取补偿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的,所以采取补偿措施不适用本案。

因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并损失赔偿。

而原告主张的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并用的要求是否合法,关键是分析两者的关系。

第113条第一款是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原告要求的未交小房和迟延交房所造成的损失赔偿属于预期利益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是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由此可见,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形式。

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符,而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并无必然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该支付违约金。

对于本案,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交房在九十日内,以每日1元计)不足以补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被告还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

这时,违约金与赔偿金可以并用。

但是两者并用时需以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

因为既然当事人约定的补偿性违约金未达到实际损失数额,就要使用损害赔偿,而适用损害赔偿就必须遵循损害赔偿不得超过实际损害的基本原则。

所以,原告未交小房和迟延交房所造成的损失(继续租房的费用)再加上违约金的数额如果1、超过了实际损失,则只能按照实际损失赔偿;2、未超过实际损失,按实际相加的数额赔偿。

因违约金9元未超过实际损失146(租房和租小房的费用),所以被告应赔偿原告1146元。

对于判断被告所诉称的因原告未及时办理贷款手续,所以原告应负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主张解除合同的主张是否应给予支持,主要是看原告是否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履行……(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包括谎称具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

即是说当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时,有权中止履行,亦即先履行义务人具有的不安抗辩权。

本案中,原告先付了3%的首付款,是先履行义务人。

原告在发现房屋结构已明显不能按合同户型图建造前,曾多次向被告要求看设计院的变更户型图不得。

此后原告在发现被告有不能履约的危险,并通知被告自己将不办理贷款手续时,被告却未有任何表示。

这时,原告已明确行使了不安抗辩权规定的先履行方对后履行方的通知义务,所以原告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并未违约。

因此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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