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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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注:如有与此规定相违背的新政策以新政策为主)
一、企业缴费人员如何参保和缴费?
根据鄂政发[2006]42号文件精神,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份,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和缴费?
1、年龄界限: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内可以参保缴费,但不得采取向前补缴方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不满15年的,如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限,继续缴费,但延迟期限不超过5年。
2、参保证件: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用工单位出示的就业证明。
3、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比例为20%。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7年-2009年,分别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80%、90%和100%为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缴费申报:可按月(季、年)到养老保险业务大厅个人缴费窗口办理。
5、享受待遇: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各项待遇。
三、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包含四个部份: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调节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按实年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改革前(1995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2%。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四、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缴费年限按足年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和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续保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领取养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六、企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根据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精神,企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但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累计缴费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精神,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参保人员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为1.0。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根据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时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原缴费如何处理?
1、根据《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城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份,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份,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2、根据《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十、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养老待遇怎样计发?
根据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发放,其标准为:
1、丧葬费按1500元标准包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