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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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1.16•【字号】•【施行日期】201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着养老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原省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养老保险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暂行办法》(鄂劳社办〔2002〕259号)已不能适应当前经办管理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提升经办能力,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规定第一部分业务经办管理规定一、登记(一)参保登记1、填报登记表(1)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统一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用人单位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时统一填报《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3)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时由个人填报《养老保险个人资料登记表》,登记表一式两份,个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2、核准登记(1)用人单位登记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等证照的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2)个人登记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证照资料原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

(3)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用人单位或个人的登记表以及有效证件和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登记。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在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为众多灵活就业者提供了一份重要的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灵活就业的方式,而这一养老保险制度的存在,对于他们的未来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他们是指那些没有在传统的单位固定就业,而是从事诸如个体经营、自由职业、临时工作等各类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人员。

这些人员工作形式灵活多变,但在养老保障方面面临着一些独特的挑战。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旨在为这一群体提供与传统就业人员相当的养老保障,确保他们在晚年能够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过上有尊严的生活。

该制度具有一系列的特点和优势。

在参保条件方面,相对较为宽松。

只要是在湖北省城镇范围内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年龄在 16 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都有资格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这为广大灵活就业者打开了一扇保障之门,让更多的人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带来的福利。

缴费方式也具有灵活性。

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不同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档次。

一般来说,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缴费档次则分为多个级别,从低到高,供参保人员自主选择。

这种灵活的缴费方式,既考虑到了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又能让参保人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

在待遇享受方面,当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就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主要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基础养老金与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有关,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

然而,在实际参保过程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经济压力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往往不稳定,而且需要个人承担全部的缴费金额,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为困难的人员来说,可能会感到负担较重。

湖北职工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湖北职工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湖北职工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湖北职工养老保险现在有没有出台新政策呢?湖北职工的养老保险政策是什么内容?湖北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这个问题由店铺来为您解答!湖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湖北取消企业养老险参保门槛适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劳动年龄段的城乡居民拿着身份证就可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湖北首次放开该险种申请门槛。

昨日,省人社厅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关于创新社会保险政策和服务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0月1日起,劳动年龄段的湖北省城乡居民,不受户籍、地域限制,都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门槛降】城乡居民也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有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只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意见》首次提出,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只要本人自愿,就可以凭个人身份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处长蒋忻解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每年缴费低至100元,但领取补贴也较少,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每年缴费3800元至7000余元,退休后至少可领取2200元/月,《意见》的实施,为城乡居民提高自己的退休待遇提供了新的选择。

【手续简】打破户籍限制凭身份证即可申请以往,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除审核个人身份证信息外,还要审核户籍性质、地域范围、居住证明、灵活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等条件,限制了申请人参保。

蒋忻介绍,从本月起,参保手续将精简,不用再提供繁琐材料,仅一张身份证就能申请参保。

不过,在同一时间段,参保人只能建立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重复参保。

已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原保险关系予以封存。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处理。

【政策活】大龄参保人员可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对于大龄参保人员,《意见》提出一次性延长缴费5年的政策,亦即,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累计缴费不足15年,根据本人自愿,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办理退休手续。

湖北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湖北补缴养老保险政策

湖北补缴养老保险政策湖北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一、补缴范围和对象(一)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二)已参保单位的未参保职工,首次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二、补缴办法(一)原固定职工,从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时间,由企业按职工平均缴费基数3%-5%的比例补缴(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补缴后,职工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年限。

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原单位发放的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准进行核定,在单位正式参保后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原合同制工人,从被批准招收为合同制工人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对于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前在本单位从事过临时工的,在补缴资金到位后,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从事临时工的时间,应计算为缴费年限,并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欠缴的应当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

如果不补缴,则当地实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至参保前的时间不能计算为缴费年限。

(三)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招用的城镇临时工、农民工,目前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应从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开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应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对于其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由单位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4.09•【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4月9日湖北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暂行办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和《关于做好社会保险欺诈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26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全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处理标准和程序,妥善解决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保障基金安全,制定如下办法。

一、处理方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通过稽核、信息比对、受理群众举报、转办问题线索核查等,发现确属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暂停发放、个人选择、清算追回、恢复发放”的方式进行处理。

二、处理办法(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实施后重复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本人与经办机构协商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二)重复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保留单位所在地退休审批部门批准的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新老机保衔接过程中有重复领取的,重复领取的老机保待遇予以清退。

(三)同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由本人与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并终止。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鄂人社函〔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通知鄂人社函〔2018〕147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及人社部系列配套文件实施以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省内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工作总体平稳。

由于省内户籍地具体为县(市、区),部分地方对转移接续政策特别是涉及在非户籍地建立临时账户人员的政策理解不一致,执行中出现一些问题。

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现就规范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劳动者在非户籍地首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除外),参保地应当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以下简称临时账户)。

临时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不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下简称一般账户)。

临时账户缴费年限不参与确定待遇领取地。

二、临时账户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补缴过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前的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为临时账户性质。

三、临时账户人员在建立临时账户期间将户籍迁入临时账户所在地的,从迁入户籍的次月起,临时账户调整为一般账户,之前的临时账户缴费年限仍为临时账户性质。

四、2009年12月31日前劳动者在非户籍地已经参保的,参保时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为一般账户,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后在该地(含2010年1月1日后转出一般账户又返回该地)继续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仍为一般账户,不调整为临时账户。

武汉市社保退休政策

武汉市社保退休政策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将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政策衔接(续)
4.对于跨地区流动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照国家和湖北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5.对于曾在不同地区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按照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政策执行。
十、附则(续)
4.本政策的修订和废止,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5.本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解决。
十一、特殊情况下退休待遇的处理
1.对于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的人员,其退休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年龄和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政策予以适当调整。
5.对于在境外工作并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的衔接和转移按照国际条约或协定执行。
十二、政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确保平稳过渡。
3.本政策实施后的退休人员,其退休待遇的核算和发放按照本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政策评估与优化
1.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定期对退休政策进行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优化。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示退休政策、办理流程、养老金发放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退休人员及社会各界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相关政策,获取相关服务。
AI已经按照您的要求,提供了武汉市社保退休政策的一部分内容。由于您要求只提供全文的五分之一内容,因此,以上内容只是政策全文的一部分。如果您需要更多的内容,或者有其他特定的要求,请告知,我会继续为您撰写。续。以下是剩余的五分之一内容:
四、退休待遇(续)
4.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武汉市每年对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以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受物价上涨等因素影响。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湖北省养老保险最新政策一、养老保险保障对象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3、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4、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5、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对于转为城镇居民、未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未就业且继续保留农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按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参加养老保险;7、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

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或多边协定的除外。

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

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基数。

三、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 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退休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待遇与企业职工没有区别。

个人缴费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年一定,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金融机构按年缴费。

湖北省退休政策2023

湖北省退休政策2023

湖北省退休政策2023湖北省是中国的一个省份,拥有庞大的老龄人口。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品质,湖北省政府决定在2023年对退休政策进行调整。

本文将对湖北省退休政策2023进行详细介绍。

一、退休年龄调整为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趋势,湖北省决定逐步延长退休年龄。

根据《湖北省退休年龄调整方案》,从2023年起,湖北省的退休年龄将逐年上调。

具体调整方案如下:1. 2023年至2025年,男性职工的退休年龄将从现行的60周岁逐年提高到62周岁;2. 2023年至2025年,女性职工的退休年龄将从现行的50周岁逐年提高到52周岁。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有助于延缓社会老龄化进程,减轻养老金压力,并为广大老年人提供更长的工作和社会参与机会。

二、养老金制度改革为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湖北省还对养老金制度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具体改革措施如下:1. 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湖北省将逐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确保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2. 落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湖北省将建立健全个人账户制度,将个人缴费部分以及其他补充养老金纳入个人账户,实行个人账户管理;3. 推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湖北省将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加强与其他省份的养老保险统筹,并逐步实现跨省跨区域的养老金跨地区转移接续。

通过这些改革措施,湖北省致力于提高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三、老年人福利保障除了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外,湖北省还将进一步完善对老年人的福利保障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1. 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湖北省将鼓励和支持社区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需求;2. 加大医疗保障力度:湖北省将加大对老年人医疗保障力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费用负担;3. 发展老年人教育:湖北省将推动老年人教育的发展,扩大老年人学习的领域和机会,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和培训机会。

通过以上措施,湖北省将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促进老年人的健康、幸福和社会参与。

湖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湖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湖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湖北省是我国中部地区的一个省份,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湖北省政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其中就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据了解,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是根据当地居民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的。

具体来说,该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分别是基础补贴和增量补贴。

其中,基础补贴是指每个参保人员每年可以获得的固定补贴金额,而增量补贴则是指根据参保人员的缴费情况和个人账户余额等因素来确定的额外补贴。

根据湖北省政府的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而增量补贴的标准则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缴费越多、账户余额越高的参保人员可以获得更多的增量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湖北省政府还为一些特殊群体制定了不同的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例如,对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政府会给予更高的养老保险补贴,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总的来说,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解决老
年人的养老问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政府的这一举措得到了广大居民的支持和认可,也为其他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湖北92年实行养老保险的文件依据

湖北92年实行养老保险的文件依据

湖北92年实行养老保险的文件依据
【原创版】
目录
1.湖北 92 年实行养老保险的背景和原因
2.湖北 92 年实行养老保险的具体政策内容
3.湖北 92 年实行养老保险的实施效果
4.湖北 92 年实行养老保险的文件依据
正文
一、湖北 92 年实行养老保险的背景和原因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始于上世纪 80 年代,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解决企业职工养老问题,我国开始探索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湖北省作为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试点地区之一,于 1992 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二、湖北 92 年实行养老保险的具体政策内容
1.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覆盖全省范围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2.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20% 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 8% 缴纳养老保险费。

3.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照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20% 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的 139.5% 计发。

三、湖北 92 年实行养老保险的实施效果
湖北 92 年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了广大职工的养老权益。

2.养老保险基金规模不断壮大,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了物质基础。

3.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意识得到了提高,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保障氛围。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通知-鄂政发[1999]5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通知-鄂政发[1999]5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的通知(鄂政发[1999]51号1999年6月21日)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统筹的原则和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量力而行,逐步提高统筹社会化程度;二是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合理负担、逐步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按照以上原则,全省省级统筹目标是:1999年1月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调剂机制,到2000年基本实现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统一企业缴费比例,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二、省级统筹的范围、对象和项目(一)省级统筹范围包括省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纳入省级统筹。

(二)省级统筹项目包括离退休(退职)费和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等。

三、省级统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一)省级统筹基金来源及用途。

一是省级统筹起步时上缴的铺底资金。

各地从历年积累的养老基金总额中,按当地1997年度月平均离退休费水平,以市州为单位一次性向省缴纳两个月的铺底资金(武汉市按半个月水平分两年上缴),用于省、市(州)两级调剂,其中省返回一个月的铺底资金给市州,用于对县(市)调剂使用(武汉市不返还,由省里直接调剂)。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湖北农村养⽼保险补贴政策
就像各个地区对于农村的养⽼保险,都会有⼀些法律规定,这个也是国家所下发的政策规定,那么在湖北这个地⽅的农村养⽼保险的补贴政策规定是如何的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湖北农村养⽼保险补贴政策
⾃2018年1⽉1⽇起,城乡居民基本养⽼⾦标注年提⾼⾄250元/⽉。

⾃2018年1⽉1⽇起,提⾼城乡居民养⽼保险基础养⽼⾦,市区每⼈每⽉由120元,提⾼⾄140元/⽉;县级每⼈每⽉⾄少增加17元。

其余还未公布具体上涨标准的省市,按照往年的规律,在今年8⽉份左右,各省市会开始制定上调标准,在9⽉底前,就会完成上调,并进⾏补发;⼤家要耐⼼等待,有最新消息,⼤龙会第⼀时间告知您!
⼆、数额计算
城镇个体⼯商户、灵活就业⼈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以个⼈⾝份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以所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例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全部由⾃⼰负担。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湖北地区对于农村养⽼保险的补贴已经提⾼到了250块钱⼀个⽉,这个是从今年1⽉1⽇开始进⾏计算的,⽽且对于城乡的基础养⽼⾦的话,那么已经提⾼到了140块钱⼀个⽉,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鄂人社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结合我省实际,对《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报省社会保险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3月18日湖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为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统一业务操作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衔接、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信息与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精神,为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省人民政府决定将全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合并实施。

现就我省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我省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已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地区,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到2012年基本实现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凡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可拿退体金档次表

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可拿退体金档次表

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可拿退体金档次表摘要:一、引言二、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概述1.政策背景2.缴费档次与养老金待遇三、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对应的退休金1.缴费档次2.退休金待遇四、政策优势与影响1.提高居民养老保障水平2.减轻家庭养老负担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武汉市作为湖北省的省会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对应的退休金待遇。

二、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概述1.政策背景为了保障武汉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养老保险政策。

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主要分为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来源于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

2.缴费档次与养老金待遇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共有12 个,分别为: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500 元、2000 元。

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需求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

缴费档次越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也相应提高。

三、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及对应的退休金1.缴费档次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

缴费档次从100 元到2000 元不等,共12 个档次。

2.退休金待遇根据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退休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累计计算。

以缴费档次100 元为例,退休后每月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计约120 元左右。

而缴费档次2000 元,退休后每月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计约600 元左右。

四、政策优势与影响1.提高居民养老保障水平武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为参保人提供了多样化的缴费档次选择,使得更多居民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障,提高了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湖北92年实行养老保险的文件依据

湖北92年实行养老保险的文件依据

湖北92年实行养老保险的文件依据摘要:一、湖北养老保险政策实行背景二、湖北养老保险政策实行时间三、湖北养老保险政策文件依据四、湖北养老保险政策的具体内容五、湖北养老保险政策的意义和影响正文:湖北92 年实行养老保险的文件依据一、湖北养老保险政策实行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养老保险成为了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我国政府自80 年代开始探索养老保险制度,并在90 年代逐步推广实行。

湖北省作为我国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湖北养老保险政策实行时间湖北省自1992 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险政策,旨在保障全省企业职工和居民的养老问题,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湖北养老保险政策文件依据湖北省养老保险政策的文件依据主要包括:《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例》等法规文件。

这些文件明确规定了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对象、缴费基数、养老金计发办法等内容,为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湖北养老保险政策的具体内容湖北省养老保险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1.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覆盖全省各类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

2.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

3.养老金计发办法: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计算养老金。

4.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五、湖北养老保险政策的意义和影响湖北省实行养老保险政策,对于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使得全省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养老问题上有了法律保障,减轻了家庭养老的负担,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

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一、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缴费对象: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对象是所有在湖北农村居住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

缴费对象可以是自愿缴费的农村居民,也可以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

2.缴费基数: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根据农民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的,并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和最高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如2024年湖北省的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范围为每月500元至2000元。

3.缴费比例: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根据个人和单位各缴费比例的总和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16%。

缴费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缴费方式: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可以是月缴、季缴、半年缴或者年缴,具体缴费方式由缴费人自行选择。

二、湖北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标准1.养老金计算: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计算方法是根据参保人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及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具体计算方法受当地政策的影响,一般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2.养老金发放: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发放方式可以是一次性领取或者每月定期领取。

具体发放方式由参保人自行选择。

3.养老金调整:根据国家规定,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应当与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调整。

具体调整幅度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决定。

4.养老金终止条件: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养老金享受期限一般为终身,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养老金受领者死亡、参保人再次就业等情况下会终止养老金的发放。

综上所述,湖北农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领取标准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和当地政策而定。

通过正常缴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申领,农村居民可以享受到养老保险的相应福利,并确保自己的养老生活安全。

湖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湖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湖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养老保险的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湖北省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推出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广大居民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一、补贴标准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于2019年实施,标准如下:1.城市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

2.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3.困难城市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4.困难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二、补贴对象1.城市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城市的居民,包括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

2.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为户籍在农村的居民。

3.困难城市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居民:(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2)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特困户;(3)享受五保供养的五保户;(4)其他符合困难标准的城市居民。

4.困难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居民:(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2)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特困户;(3)享受农村五保供养的五保户;(4)其他符合困难标准的农村居民。

三、补贴资金来源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主要来自以下渠道:1.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2.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3.地方财政自筹资金。

4.其他社会捐赠资金。

四、补贴实施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实施主要通过以下方式:1.资金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

2.通过邮寄、短信等方式通知补贴信息。

3.通过社区、村委会等组织宣传补贴政策。

五、补贴效果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的实施,对于提高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和保障水平,增强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1.提高参保率通过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可以鼓励更多的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提高参保率,增强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

2.提高保障水平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可以提高居民的养老保障水平,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湖北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有哪些

湖北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有哪些

湖北养⽼保险相关政策有哪些湖北养⽼保险相关政策⼀、企业缴费⼈员如何参保和缴费?根据鄂政发[2006]42号⽂件精神,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员⼯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例为20%。

参保企业职⼯以上年度⽉平均⼯资为缴费基数,缴费⽐例为8%,⽉平均⼯资超过所...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湖北养⽼保险相关政策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湖北养⽼保险相关政策⼀、企业缴费⼈员如何参保和缴费?根据鄂政发[2006]42号⽂件精神,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员⼯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例为20%。

参保企业职⼯以上年度⽉平均⼯资为缴费基数,缴费⽐例为8%,⽉平均⼯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300%以上部份,不记⼊缴费基数;⽉平均⼯资低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平均⼯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个体⼯商户和灵活就业⼈员如何参保和缴费?1、年龄界限:男45周岁,⼥35周岁以内可以参保缴费,但不得采取向前补缴⽅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如本⼈⾃愿申请,可允许延迟领取养⽼⾦的年限,继续缴费,但延迟期限不超过5年。

2、参保证件:个体⼯商户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份证、户⼝簿;灵活就业⼈员持本⼈⾝份证、户⼝簿、劳动⽤⼯单位出⽰的就业证明。

3、缴费⽐例和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核定缴费,⽐例为20%。

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员,2007年-2009年,分别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的70%、80%、90%和100%为本⼈当年的缴费基数。

从2010年1⽉1⽇起,全省灵活就业参保⼈员缴费基数统⼀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

4、缴费申报:可按⽉(季、年)到养⽼保险业务⼤厅个⼈缴费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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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注:如有与此规定相违背的新政策以新政策为主)
一、企业缴费人员如何参保和缴费?
根据鄂政发[2006]42号文件精神,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月平均工资超过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份,不记入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市州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保和缴费?
1、年龄界限: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内可以参保缴费,但不得采取向前补缴方式延长实际缴费年限。

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缴费不满15年的,如本人自愿申请,可允许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限,继续缴费,但延迟期限不超过5年。

2、参保证件: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用工单位出示的就业证明。

3、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比例为20%。

对缴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2007年-2009年,分别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80%、90%和100%为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

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统一为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4、缴费申报:可按月(季、年)到养老保险业务大厅个人缴费窗口办理。

5、享受待遇: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各项待遇。

三、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包含四个部份: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调节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缴费年限按实年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退休前历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改革前(1995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2%。

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调节金标准为:2006年度退休人员为10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休人员逐年降低10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2006年度退职人员调节金标准为50元/月;2007年度至2015年度退职人员逐年降低5元;2016年1月1日以后的退职人员不再发给调节金。

四、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退职后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缴费年限×1%。

(缴费年限按足年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者和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续保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领取养老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六、企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根据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精神,企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但对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

累计缴费满15年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如何计算?
根据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精神,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参保人员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乘积。

参保人员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原办法计算,2006年1月1日之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指数按本人当年的缴费基数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为1.0。

平均缴费指数为本人历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指数的算术平均值。

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统计局公布的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在内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能否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根据鄂劳社文[2006]169号文件精神,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等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向后延长缴费时间,延长缴费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本人不愿意延长缴费时间的,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个人帐户储存额及个人缴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九、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原缴费如何处理?
1、根据《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城发[1995]111号)文件规定,职工在离退休前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份,按照规定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份,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2、根据《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3]189号),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统筹基金的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有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十、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养老待遇怎样计发?
根据鄂人险[1997]109号文件规定,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发放,其标准为:
1、丧葬费按1500元标准包干使用。

2、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上一个月的10个月的离休费执行。

离休费=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
3、根据鄂州劳险[1996]01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在执行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十一、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哪些待遇?
根据鄂劳险[1995]180号、鄂劳险[1995]328号文件规定,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为:
1、丧葬费为退休人员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个月标准。

2、一次性抚恤金为退休人员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标准。

3、遗属困难补助费补助为:每人每月按全市上年度企平工资25%的标准发给。

孤身1人的,在此基础上另加10元。

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按全市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70%的标准发给。

十二、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死亡后可以享受哪些养老保险待遇?
根据鄂劳社文[2003]189号文件规定,参保人员退休后在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分别按死亡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的标准给予丧葬补助费和家属抚恤金,其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

十三、什么是供养直系亲属?
供养直系亲属是指主要依靠职工工资维持生活的职工直系亲属。

供养直系亲属主要有供养人的父母、配偶、子女。

父、夫必须在供养人死亡时年满60岁,母、妻须在供养人死亡时年满50岁,且生活没有来源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子女须年未满16岁或年满16岁患残疾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超过16岁仍在普通中学,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

十四、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如何计算?
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25%的标准发给。

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标准在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

退职人员不享受此项待遇。

十五、基本养老金审核须提供哪些资料?
(1) 个人档案
(2)《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表》;
(3) 《养老保险手册》;
如果是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需提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审批表》;病退人员需提供《病残鉴定证明》。

十六、审核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须提供提供哪些资料?
(1)离、退休证,个人档案;
(2)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3)民政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4)企业填报的《死亡待遇呈报表》。

十七、审核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须哪些资料?
(1)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地的村或居委会的生存证明;
(2)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计算机输出打印的户籍证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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