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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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起诉或仲裁案件的处理

第三章被诉案件的处理

第四章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五章外聘律师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规范管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处理各类纠纷、诉讼案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公第二条

司或下属子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股东权益及公司声誉,因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法务部是公司诉讼案件的职能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直接处理我司发生的诉讼案件;

(二)审批、指导和处理各部门及子公司发生的诉讼案件;

(三)审批、选聘、委托诉讼案件代理律师;

(四)组织、协调我司各部门及子公司的案件执行工作;

(五)审核、管理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六)对诉讼案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论证和调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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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检查、指导和考核下级行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八)与处理诉讼案件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诉讼案件管理的目标是,运用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的诉讼效益,尽可能避免和减少诉讼案件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第六条应加强诉讼成本核算与控制,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谋取诉讼利益最大化,杜绝不计成本或成本大于效益的滥诉行为。

第七条应当重视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认真做好诉前分析论证及财产保全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和胜诉执行率。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我司承担的义务,应当及时履行,避免损失扩大。

第八条对被诉及败诉的案件,应当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改进经营管理制度,防止此类风险再次发生,同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严肃查处内部有关责任人员。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各下属子公司)。

各下属子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二章起诉或仲裁案件的处理

第十条拟以我司为原告起诉或仲裁的案件,有关部门应当事先提交起诉或仲裁申请和相关资料,报送上级领导及法务部审批。

第十一条申请部门应当在下列时限之前,向法务部提交起诉申请和相关资料:

(一)本案诉讼时效届满前60天;

(二)本案保证期间届满前60天;

(三)与本案相关的其他法定期间届满前30天。

第十二条起诉或仲裁申请应当详细陈述本案的具体情况和申请理由,并对被

告或被申请人有无财产可执行做出分析和说明。

下列资料应当与起诉申请一并提交法务部:

(一)全部合同、会计凭证、债权具体数额、质量异议证据等相关证据资料;

(二)诉讼时效是否连续及相关证明;

(三)债务人(含担保人)的现状和债务履行能力;

(四)抵押物或质物的现有状况、价值及权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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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债权债务变更材料;

(六)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七)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建设,运维,财务等各部门

资料)。

案件资料不完整或有缺陷的,法务部可要求申请起诉的部门予以补充,有关部门有责任及时补充、完善案件资料。

第十三条法务部收到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应及时对案件事实和申请理由进行

审查,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诉前论证。

第十四条诉前论证应当以审查案件事实和起诉理由为基础,重点对下列因素

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案件法律关系及定性;

(二)现有证据的充分性及证明效力;

(三)诉讼成本分析;

(四)诉讼风险及诉讼结果预测;

(五)诉后执行情况预测;

(六)采取非诉讼手段和解的可能性;

(七)选择最适合的法律手段。

第十五条根据诉前论证的结果,法务部应提出审查意见。对于不同意起诉或仲裁的案件,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部门另行研究解决办法;对于同意起诉或仲裁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凡是超过法务人员审批权限的案件,应当先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查和诉前论证手续,然后以行文报送有权限的上级或部门审批。

报送审批的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事实及诉前论证;

(二)处理意见及理由;

(三)需要批准的事项。

第十七条法务人员报送审批的案件,由有权限的上级或部门负责审批。对事实不清楚、材料不齐全、诉前论证不充分的案件,可要求法务人员予以补充后再进行处理;对于情况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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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的案件,可先予口头答复,随后正式批复。

第十八条经批准起诉或仲裁的案件,法务人员应当在收到批复30日内提起诉讼;超过时间未起诉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未起诉原因,并取得同意;否则,原先做出的批复自动失效,法务人员如果继续诉讼,应当重新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凡报经审批同意起诉的案件,法务人员应及时向报告案件审理情况。法律文书生效后,应当在20日内将判决或裁决结果、执行措施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对一审判决不服,拟上诉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对终审判决不服,拟申请再审或提起抗诉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或仲裁,应当根据被告(含担保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以及抵(质)押物状况,合理确定诉讼目标和标的金额,制定周密、可行的诉讼方案,不得盲目诉讼。

第二十二条经审批决定起诉或仲裁的案件,由法务部负责处理相关诉事务,委派我司法务人员代理诉讼或与相关部门人员共同代理诉讼,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代理诉讼。

法务部或外聘律师在办理诉讼案件事务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及时提供与案件有关证据和其它资料,并根据需要参与案件诉讼工作。

第二十三条案件起诉或仲裁以后,当事行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了解有关信息,适时调整诉讼策略,努力实现目标,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第二十四条依本办法规定不予起诉的案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非诉讼方式继续追偿。

第三章被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以我司为被告、第三人或本申请人的被诉案件,由法务部负责管理。

第二十六条法务部接到法院或仲裁委的通知后,应立即对案件进行研究分析,向有关部门了解或收集相关的情况、证据和资料,制定应诉方案。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资料、证据,配合做好应诉工作。

应诉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案件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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