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赣府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通知(2003年8月14日赣府发[2003]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业生产结构战略性调整,省政府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决定对农业特产税征收政策进行调整,即将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范围1.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除烟叶继续按原政策征收农业特产税外,其他农业特产税一律改征农业税。
2.园艺作物中的蚕茧、毛茶分别改按桑叶、茶青征收农业税。
3.对牲畜产品、蜂蜜及其他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不含水产品和食用菌)和在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税,也不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计征办法1.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一律改按当地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征农业税,税率按不超过7%确定。
去年已改征农业税的,基本维持不变。
2.对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在生产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包括食用菌、捕捞水产品、在占用非耕地开发的水面上生产的水产品和在收购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改征后的农业税计税收入以上年农业特产税计税收入为上限从低确定。
3.非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在生产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特产品,税率一律在原8%的基础上下调为6%;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等四种在收购环节计征农业特产税征税品目,税率一律在原8%的基础上下调为7%;烟叶农业特产税税率维持原20%不变。
农业税征收管理制度
农业税征收管理制度1. 概述农业税征收管理制度是指在国家法律和政策框架下,对农业税的征收和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的制度。
农业税作为一种特殊的税种,对于促进农业发展、调整农业结构和保障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税征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全面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2. 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2.1 中央和地方的责任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共同负责。
中央负责制定农业税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协调各地区间的征收工作,并对地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地方则负责具体的税款的征收、管理和使用。
2.2 农业税征收管理机构在农业税征收管理体制中,主要设立了以下机构:•农业税征收委员会:由中央负责成立,负责制定农业税相关政策和法规,协调各地区间的征收工作,并对地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农业税征收局:地方政府设立,负责具体的税款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提供税收咨询和服务等。
•农业税征收审计机构:独立的机构,负责对农业税的征收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平和合法性。
3. 农业税征收管理流程农业税征收管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3.1 税务登记农业税征收管理流程的第一步是对农业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
纳税人需向农业税征收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个人或企业的身份证明、土地或农产品的权属证明等。
农业税征收局会依据这些资料进行核实和登记,并分配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
3.2 税款核算在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农业税征收局会按照规定的税率和税种对纳税人应缴纳的农业税款进行核算。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农业税征收局申报税款。
3.3 税款征收纳税人在申报税款后,农业税征收局会对其申报的税款进行复核,如无误则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
纳税人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的方式缴纳税款,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缴纳,则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3.4 税款管理和使用农业税征收局负责对缴纳的税款进行管理和使用,确保税款使用于农业发展和农民福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9•【文号】国税发[2000]219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19号2001年2月29日)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特区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是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为做好2001年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税收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现将《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安排落实2001年工作时参考。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各地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开展情况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安排,请各地将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2001年1月底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和稳定农民负担;严格执行农业税收的各项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农业税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治税,规范征收管理,改进和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努力提高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全面开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一、正确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积极稳妥地确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各地的2001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税收政策的变化以及农业生产形势作适当调整。
历史视野中的农业特产税
回顾其 2 年历程 。 3 农业特产税发挥过重 ( 农 业特产税 的征 收 , 一) 反映了国家对 个重要转变 。是国家运用税收杆杠对农业
国务院令 。宣布 自20 年 2 1 06 月 7日起废止 等产品既对生产者征收 ,又对收购者征收的
农业特产税 ,完成了取消农业特产税 的法律 双 环节征 收格 局 。
程序。广大农 民和农业特产品收购者从此告 别 了农业特产税。
一
( 简并废止阶段 ( 0 年一20 年) 四) 2 0 0 o6 。 20 00年全 国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 对农业
19 年 1 3 94 月 0日, 国务院发布《 关于对农业 务 , 到了“ 起 拾遗补缺” 的作用 , 保证 了 19 94
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规定并人农业 年税制改革 的顺利进行。 ,
特产税征收的原产品税应税产品继续在收购 ( 农业特产税对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协 四) 环节向收购者征收。 由此 , 农业特产税形成了 调发展 , 特别是对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 保证粮
18 年 3 1 99 月 3日, 国务院发布《 关于进一步 的老路 。
做好农林特产税征收工作 的通知》 要求各地 ,
( 农业特产税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 二)
全面开征农业特产税 。农业特产税进入 了全 特别是县乡财政收入 ,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
面征收阶段 ; 当年 , 国除西藏、 全 台湾外 , 均开 转做出了重要贡献。农业特产税收入是地方
征了农业特产税 。全 国农业特产税收人逐年 财政收入 ,特别是农业产 区和山区县乡财政
(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与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3]128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暂行办法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特产税征收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3]128号2003年9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国务院令第143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生产环节由生产者缴纳农业特产税:(一)果品:包括苹果、梨、葡萄、桃、杏、核桃、西甜瓜、其他水果、干果等;(二)水产品:包括淡水养殖及淡水捕捞;(三)花卉、经济林苗木;(四)林木产品:含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级产品收入;(五)食用菌:包括金针菇、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及其他食用菌的收入;(六)药材收入,包括:枸杞、贝母、鹿茸、鹿角、紫草、肉苁蓉等收入,不包括甘草、麻黄;(七)特产作物收入,包括:啤酒花、打瓜籽、酱用蕃茄、安息回香、芦苇等收入。
第四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在收购环节由收购者按收购额缴纳农业特产税:(一)烟叶:包括晾晒烟、烤烟;(二)畜产品:包括牛皮、马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三)林木产品:含原木及由原木加工的初级产品收入;(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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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2012-7-5 20:14:21 来源:农业相关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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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业、林业
生产资料
自给自足、小农经济
三农:农业、农民、农村
农业现代化的前提是规模化和集约化。
灌溉农业指相对缺水的地方引水灌溉,像黄土高原之类。
绿洲农业是沙漠中的农业,水源一般是地下水,像塔里木盆地边上,河谷农业比如湟水谷底的就叫河谷农业。
农业污染:农业所用的药物和化肥虽然对农作物有一定的好处,但是它一旦流入河流就会造成不好的后果,这就是农业污染。
农业税(nónɡ yè shuì)
农业税是国家对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俗称“公粮”。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业税已成为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doc 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doc 9页)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143号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依照本规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牧畜收入;(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规定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5%-20%的幅度内规定。
第五条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
计算公式: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个别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计算方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条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农业税收政策参考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 2004-9-13 云正财务具体范围包括: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林业、牧业、捕捞业、水利业及其相关产业的项目和收入。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1.农业产品免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条例第16条)2.基层民贸企业和供销社免税。
在2005年底前,对在民族贸易县境内设立的县以下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以及改制后所有制性质发生变化的上述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69号、167号)3.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
农村电管站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8]47号)4.边销茶免税。
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2005年底前免征增值税。
(财税[2001]71号)5.粮食和植物油免税。
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字[1999]198号)6.国产棉免税。
对经营国产棉的公司向国内加工出口企业销售的以出顶进国产棉(包括新疆棉和内地棉),免征其销售环节增值税。
(计经贸[2000]161号)7.渔用设备免税。
远洋渔业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制造的渔用设备,如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免征进口增值税。
(财税字[1997]64号)8.远洋渔业产品免税。
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
(财税字[1997]64号)9.进口化肥、农药免税。
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
(财税字[1997]194号、财税[2001]105号、财税[2002]6号)10.动植物种源免税。
进口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和科研的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2000年底以前免征进口增值税。
(财税字[1998]66号)11.进口饲料免税。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议案的说明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议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5.12.24•【分类】正文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议案的说明--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积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对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议案作如下说明:一、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农业税条例》)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并施行的。
1983年,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牧区省份根据授权,对牧区、半农半牧区从事牧业生产有牧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牧业税。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制度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
《农业税条例》施行以来,对于贯彻国家的农村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发展农业生产,保证国家掌握必要的粮源,保证基层政权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但是,《农业税条例》实施已近50年,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的同时,农业与工业、农村与城市差距逐步扩大、“三农”问题依然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推进以工补农、以城带乡,适时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取消农业税是必要的。
废止《农业税条例》,为实行城乡统一税制创造了条件。
(一)取消农业税是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
增加农民收入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
在当前农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农民负担过重,国家财政收入结构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况下,全面取消农业税,有利于广大农民更多地分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第179号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国发[1983]第179号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为了平衡农村各种作物的税收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关于“园艺作物的收入、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和经国务院规定或批准征收农业税的其他收入”都应当依法征税的原则,特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凡从事农林特产品生产,取得农林特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及本规定缴纳农业税。
二、下列各项农林特产收入均属征税范围:(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茶、桑、花卉、苗木、药材等产品的收入;(二)林木收入,包括竹、木、天然橡胶、柞树坡(养柞蚕)、木本油料、生漆及其他林产品的收入;(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淡水养殖、滩涂养殖产品的收入;(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征收农业税的其他农林特产收入。
三、对农林特产按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税。
过去对农林特产比照或参照粮田评定常年产量征税,负担过轻的,应当改变过来。
各种农林特产收入的核定计算方法及具体征税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四、农林特产农业税的税率一般定为5%—10%。
在此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农林特产产品的获利情况,在不低于粮田实际负担水平的原则下,分别规定不同产品的税率。
对少数获利大的产品,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最高不得超过15%。
在制订税率时,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进行协商,使相同产品的税率在地区之间大体一致。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2003年8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并取得收入和收购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农业特产税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第四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收入;(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蚕茧、花卉、苗木及其他园艺收入;(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海淡水养殖捕捞(含幼苗生产)及其他水产品收入;(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及其他林产品收入;(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六)药材收入,包括植物、动物药材及其他药材收入;(七)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蘑菇、香菇及其他食用菌收入;(八)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
上述(二)、(三)、(四)、(六)、(七)、(八)款收入指生产环节农业特产品的收入。
第五条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
第二章计税依据第六条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一)纳税人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其计税依据为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
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应换算成人民币,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平均收购(销售)价格计算核定。
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
新中国农业税大事年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在广大农村地区征收农业税。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1950年,农业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41%,到2004年,农业税下降到占全国财政收入不到1%。
2004年,全国农业税收入232亿元,而到2005年,全国农业税收入减少到15亿元。
1949年至2005年我国农业税总收入累计达到4200亿元,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以下资料为新中国农业税大事记: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6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条例规定,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
1983年开始,除农业税外,国务院还根据《农业税条例》的规定,决定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农业税。
1994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凡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
牧区省份则根据授权开征牧业税。
至此,我国现行农业税制实际上包括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等三种形式。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2001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全面推开试点。
2001年4月25日,国务院决定暂缓扩大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集中力量进一步做好安徽省的试点”。
2002年3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青海、宁夏等16个省(市、自治区)为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
加上原来的安徽、江苏(2001年全面推开)、浙江、上海(这两个省属于“自费改革”)等,试点扩大到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镇统筹款,取消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减少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规定新农业税税率上限为7%;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税额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替代原来的村提留。
农业税收政策解读手册
农业税收政策解读手册第1章农业税收政策概述 (2)1.1 农业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 (2)1.2 农业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 (3)第2章农业税的种类与税率 (3)2.1 农业税的基本种类 (3)2.2 农业税的税率及其调整 (4)第3章农业税收优惠政策 (4)3.1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类型 (4)3.1.1 直接税收优惠 (4)3.1.2 间接税收优惠 (5)3.2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措施 (5)3.2.1 农业生产环节税收优惠 (5)3.2.2 农业加工环节税收优惠 (5)3.2.3 农业流通环节税收优惠 (5)3.2.4 农业科技推广环节税收优惠 (5)3.2.5 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税收优惠 (5)第四章农业税收征收与管理 (6)4.1 农业税收的征收程序 (6)4.1.1 征收依据 (6)4.1.2 征收对象 (6)4.1.3 征收流程 (6)4.1.4 征收方式 (6)4.2 农业税收的管理与监督 (6)4.2.1 税收管理 (6)4.2.2 税收监督 (7)4.2.3 社会监督 (7)第5章农业税与农民收入关系 (7)5.1 农业税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7)5.1.1 农业税与农民负担 (7)5.1.2 农业税与农业生产 (7)5.1.3 农业税与农村产业结构 (7)5.2 农业税收政策调整对农民收入的促进作用 (7)5.2.1 减免农业税 (8)5.2.2 优化税收结构 (8)5.2.3 改革农业税收征管体制 (8)5.2.4 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8)第6章农业税收与农业产业发展 (8)6.1 农业税收对农业产业结构的影响 (8)6.1.1 税收政策对农业生产要素配置的影响 (8)6.1.2 税收政策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 (8)6.1.3 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链的影响 (9)6.2 农业税收政策对农业产业升级的推动作用 (9)6.2.1 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9)6.2.2 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9)6.2.3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9)6.2.4 促进农业产业链延伸 (9)6.2.5 支持农业产业融合发展 (9)第7章农业税收与国际比较 (9)7.1 国外农业税收政策概述 (10)7.1.1 美国农业税收政策 (10)7.1.2 欧洲国家农业税收政策 (10)7.1.3 日本农业税收政策 (10)7.2 我国农业税收政策与国际经验的借鉴 (10)7.2.1 税收优惠政策 (10)7.2.2 农业补贴政策 (10)7.2.3 农业结构调整政策 (10)7.2.4 农业环境保护政策 (11)第8章农业税收政策改革探讨 (11)8.1 农业税收政策改革的必要性 (11)8.2 农业税收政策改革的方向与措施 (11)第9章农业税收政策与农村社会保障 (12)9.1 农业税收政策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影响 (12)9.2 农业税收政策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 (12)第10章农业税收政策发展趋势与展望 (13)10.1 农业税收政策发展的新趋势 (13)10.2 农业税收政策未来展望与挑战应对 (13)第1章农业税收政策概述1.1 农业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自古以来,农业税收就是我国调节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重要手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澡、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89]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1989年5月2日桂政发〔1989〕5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发〔1989〕28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将我区征收农林特产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税范围。
除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5〕8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2号已明确规定征收的品目外,园艺作物类增列木薯、马蹄、用耕地种植的席草、药材;山林产品增列木炭、柠檬桉油、山苍子油。
同时,恢复对苎麻和桑(茧)的征税。
对其他没有列举的大宗农林特产产品,各市、县、自治县认为应当开征的,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可以开征。
二、计征税率。
对征税品目的税率,从下文之日起按下列规定计征:(1)海淡水产品类:珠蚌、海参、珍珠、鲍鱼收入为15%,其他海、淡水产品收入为10%;(2)水果类:柑桔、橙、香蕉、荔枝、龙眼收入为15%,果蔗收入为20%,其它水果收入为10%;(3)其它类:田七、木炭、白果收入为15%,西瓜、香瓜、香菇、云(木)耳、红瓜子、砂仁、花卉、八角(茴油)、桂(桂油)、板栗收入为10%,木材、竹子收入为8%;;(4)其它没有列举的应税产品收入为5%。
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地方附加,按原规定不变,即按实征正税额12%计征。
三、有关费用提取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农林特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89〕财农税字第17号)精神,原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3号第四点关于从农林特产税收入提取30%用于扶持生产和征收费用的规定不变。
青岛市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青岛市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1.21•【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施行日期】1994.1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青岛市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1994年11月2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或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特产品包括:(一)晾晒烟、烤烟;(二)园艺产品,包括水果(苹果、梨、葡萄、桃、杏、枣、柿子、山楂、樱桃、石榴、草莓等)、干果(花椒、核桃、板栗、银杏等)、芦笋、药材、毛茶、蚕茧(桑蚕茧、柞蚕茧)、果用瓜(西瓜、甜瓜等)、花卉、经济林苗木;(三)水产品,包括水生植物(蒲草、芦苇、藕、菱角、荸荠、海带、紫菜、石花菜等)、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产品及捕捞品;(四)林木产品,包括原木、原竹、蜡条、柳条、荆条、紫穗槐条等;(五)牲畜产品,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等;(六)食用菌产品,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茹、蘑茹等;(七)其它产品,包括生姜、大蒜等。
第四条青岛市及各县级市(区)财政局、乡镇财政所(以下统称财政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其辖区内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县级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财政机关依法征税。
税务、工商、公安、水产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财政机关依法征税。
第六条农业特产税税率依照本办法所附的青岛市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农业特产税地方附加暂停征收。
第七条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或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现发布《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高严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吉林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生产、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其生产、收购的农业特产品按本办法规定属于应纳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生产下列农业特产品取得的收入,由生产单位和个人缴纳农业特产税:(一)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蚕茧(含桑蚕茧柞蚕茧)、果用瓜(含西瓜、香甜瓜)、花卉、苗木等园艺产品收入;(二)水产收入,包括水产植物(含芦苇)、淡水养殖(含林蛙、稻田养鱼)及捕捞品收入;(三)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天然树脂、木本油料(含松籽、核桃、榛子等)及其他林木产品(含小径木、薪炭材、杂木杆、黑白柳条等)收入;(四)药材收入,包括植物药材和动物药材收入;(五)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磨菇等食用菌产品及菌各种收入;(六)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包括蜂蜜、薇菜、蕨菜等特产收入。
第四条收购下列农业特产品的,由收购单位和个人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缴纳农业特产税税款:(一)烟叶,包括晾晒烟、烤烟;(二)牲畜产品,包括畜皮、羊毛、兔毛、羊绒;(三)银耳、黑木耳;(四)水产品;(五)原木。
收购前款(一)至(五)项以外的其他应税未税产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代扣代缴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1.09.02•【文号】•【施行日期】198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一九八一年九月二日财政部发布)我国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后,对农业税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
为了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和当前财政工作的要求,现对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形势很好,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经济繁荣活跃。
根据当前农村经济情况和整个财政工作的要求,必须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完成任务,为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作出贡献。
要坚持国家税收法制,执行财经纪律。
人民公社生产队、国营农场、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团体等一切纳税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农业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交税或拖延交税。
农业税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上缴国库。
农业税需要退库时,必须按照规定,经过审查批准。
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
对农林特产征农业税的问题,我部今年四月三十日发了通知,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的农林特产收入,特别是大宗产品的收入,要抓紧做好工作,积级组织征收。
(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农村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以后,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农业税的征收任务。
农业税征收仍应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
生产队如有调整变动,农业税征收任务要及时相应调整落实。
实行包干到户、包产到户或包干到组责任制的,公社或生产大队要帮助生产队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各户、组承包土地、产量的情况,如数将农业税任务落实到户、组。
在调整落实任务当中,原核定生产队的税额不得短少,也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农业税任务落实以后,要向社员公布,便利群众交纳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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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
税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
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合理调节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收入(公平税负(促进农业生产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依照本规定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第三条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烤烟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毛茶+蚕茧+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收入,
!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滩涂养殖+海淡水养殖及捕捞品收入,
!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橡胶+天然树脂+木本油料等林木收入,
!
五’牧畜收入(包括牛猪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等"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牲畜收入!
"六#食用菌收入$包括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等食用菌收入!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特产品收入&
第四条全国统一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依照本规定所附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执行&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决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农业特产税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的幅度内规定&
第五条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以人民币计算&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收购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
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实际产量.收购价格
个别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计算方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六条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试验期间准予免税!
"二#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三#对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
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贫困农户!纳税确有困难的!准予免税"
#
四$对因自然灾害造成农业特产品歉收的!酌情准予减税%免税&
农业特产税的减税%免税!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财政机关审核!报上级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的当天&第八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征收机关确定&
第九条
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特产品生产地缴纳&第十条
纳税人未如实申报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的!由当地
征收机关核定征税&
第十一条
收购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收购金额和规定的税率!根据财政部的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二条
农业特产税由地方财政机关征收&第十三条
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纳税年度起!农业特产税依照本规定计算征收&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
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牧水产品征税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