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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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间的装修规定

租房期间的装修规定

租房期间的装修规定租房期间的装修规定协议书甲方:房屋出租方地址:(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乙方:租赁方地址:(详细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作为租赁住宅,为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特制定本装修规定协议书。

一、装修项目及要求1. 乙方在租赁期间仅允许进行小型装修,包括但不限于刷墙、更换窗帘、布置家具等,需申请并获得甲方书面许可。

2. 乙方不得进行涉及改变房屋结构或影响房屋安全的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敲打墙壁、拆除门窗等。

3. 乙方进行装修时,应尽量减少产生噪音、粉尘等对邻居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隔音和防护措施。

4. 乙方进行装修后,应保持房屋干净整洁,维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二、装修申请流程1. 乙方在进行装修前,应书面向甲方提出装修申请,包括装修项目、时间安排、材料清单等,并提供合理的装修计划。

2. 甲方收到乙方的装修申请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并约定具体的装修时间。

3. 乙方应在装修前提供装修保证金,作为后期恢复原状或修缮的经费。

装修保证金将在租期结束时,扣除相应费用后返还给乙方。

三、装修期限及责任1. 乙方应在甲方家具、设备没有遭受损坏的前提下,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装修工程。

2. 乙方应对因装修引起的任何损坏负责,并在装修期满后恢复房屋原状,包括但不限于修复损坏的墙壁、地板等。

3. 如乙方未按时完成装修工程或无法恢复房屋原状的,甲方有权索要装修保证金中的相关费用,并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四、维修和赔偿1. 如因乙方的装修活动导致房屋设施的损坏,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

2. 如装修活动引发任何第三方投诉或纠纷,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 乙方应购买相应的保险,确保在装修期间及后期维护中对房屋及相关装修工程承担责任,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保险单。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进行大型装修或违反本协议的其他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装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协议书(逐宗配建)编号:杭保配建[201 ]号协议双方当事人:甲方:杭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179号邮政编码: 310006经办人: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经办人:联系电话:根据《杭州市在商品住宅出让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11〕1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2017〕4号)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地块概况地块名称:(以下简称“项目”)地块坐落:地块面积:土地用途:地上总建筑面积:二、配建要求(一)乙方确认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地上总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项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需经甲方审核并书面确认后方可实施。

乙方须按甲方书面确定的配建户型、面积、套数及位置等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且建设标准与品质不低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

(三)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按幢或单元布局。

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统筹配置并共享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商品住宅之间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隔离。

(四)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朝向与所在地块多数商品住宅保持一致。

(五)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幢或单元周围不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公厕、变电所、垃圾直运接驳点(垃圾房)等有污染、辐射和异味的配套设施;相比小区其他商品住宅更远离高压铁塔、通讯基站、高架桥梁、铁路等外围可能会影响生活居住的市政配套。

(六)乙方同意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与所在地块商品住宅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按期开工、按期交付。

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须在首期开发项目中全部落实,并确保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建设施先行开工、先行交付。

绍兴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绍兴市柯桥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出租的住房。

本区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人才租赁住房及其他政策支持性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四)公共财政投入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区建设部门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监察、人才办、发改、公安、民政、财税、人力社保、国土、规划、建管、审计、统计、流管、金融、国资、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及镇(街)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20平方米或户均不高于建筑面积40平方米,每户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按以下渠道筹集:(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货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四)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提取的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五)出租公共租赁住房或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六)通过投资融资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七)社会捐赠的资金;(八)经区政府批准可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帐核算、专款专用。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维修、空置期物业管理费用和投资还贷,不足部分由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列支。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和租金收支,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及监督检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冀建质[2012]33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冀建质[2012]33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冀建质〔2012〕330号)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建设部颁布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8]133号)的有关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各类住房建设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住房全装修的定义、范围和意义住房全装修是指房屋交付时,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装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本意见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

实施全装修的住房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重要节点街道两侧的住宅小区;城市住宅示范项目。

推行新建住房全装修是避免二次装修资源浪费、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住房建设品质、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全面有序推进住房全装修工作,争取通过5年的努力,新建住房全装修比例不低于60%;设区市基本实现住房全装修竣工。

自2012年起,全省新建住房全装修比例应达到竣工面积的10%,石家庄、唐山市逐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增加,其他各市逐年按不低于7%的比例增加。

(二)目标要求。

石家庄市、唐山市、廊坊市、邯郸市要率先推行住房全装修,中心城区新建住房实行全装修的面积,要达到年度竣工面积的30%以上;其它设区市也要结合总体目标的要求,明确当地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目标,并逐步扩大住房全装修建设规模。

住宅公共部分装修施工方案

住宅公共部分装修施工方案

住宅公共部分装修施工方案
住宅公共部分装修施工,作为一个综合性的项目,需要综合考虑设计、施工、
材料等多个方面。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进行住宅公共部分装修施工方案的设计和执行。

1. 方案设计
1.1 确定装修风格
首先,需要确定住宅公共部分的装修风格。

常见的风格包括现代、简约、中式、欧式等。

根据建筑风格和业主的喜好,选择合适的装修风格。

1.2 制定装修方案
设计师应根据业主的需求和装修风格,制定详细的装修方案,包括空间布局、
材料选择、色彩搭配等。

2. 施工执行
2.1 施工准备
在正式施工前,需要进行施工准备工作,包括搬运设备、布置施工区域、验收
材料等。

2.2 建筑材料选择
选择优质的建筑材料是保证施工质量的关键。

应根据设计方案和预算,选择适
合的建筑材料。

2.3 施工流程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每个步骤的质量。

2.4 清洁整理
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保持环境整洁。

3. 质量验收
3.1 完工验收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完工验收,检查各项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方案和标准要求。

3.2 收尾工作
完成验收后,进行最后的整理和收尾工作,确保住宅公共部分装修的质量和美观。

结语
住宅公共部分装修施工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设计师、施工人员和监理等多方合作。

只有在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的前提下,才能实现优质的装修效果。

厂房出租管理装修规定(3篇)

厂房出租管理装修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厂房出租管理,保障出租方、承租方和物业管理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厂房的正常使用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厂房出租、装修、使用、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出租方、承租方和物业管理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厂房的完好、安全和正常使用。

二、出租管理第四条出租方应依法取得厂房出租的合法权利,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出租方应向承租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出租厂房,并保证厂房的结构安全、消防设施齐全有效。

第六条出租方应与承租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出租方有权对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厂房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九条承租方需进行装修的,应提前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装修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 装修原因、目的和范围;2. 装修设计方案及效果图;3. 装修预算及资金来源;4. 装修时间及工期安排;5. 装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噪音、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出租方收到装修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同意装修的,应与承租方签订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承租方进行装修,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装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2. 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结构和使用功能;3. 不得损坏厂房的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等;4. 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等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5. 装修完成后,应将现场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装修完成后,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供装修验收报告,出租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验收。

第十四条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如需转让、转租厂房,应提前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如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违约金。

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县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通过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投资多元、公平公开、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住建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改、资源、财政、税务、人力保障、人才办、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与建设第六条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制定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建设、供应计划。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现有房源转换等渠道。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用集中兴建、项目配建、项目联建等方式。

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分解落实相应项目地块。

项目配建的应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规模、户型结构、装饰标准、交付日期等。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或联合出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第七条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中高层、高层住宅可放宽10平方米。

其中,面向新就业大学生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以40平方米以下为主。

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以满足日常基本生活需要为基础,具体装修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执行。

第八条政府投资兴建和通过政府提供土地由企业出资进行项目联建的,其用地可采用行政划拨或出让的方式提供。

属项目配建的,按所属地块批准用地性质确定。

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其原土地性质不变。

嵊州市国贸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嵊州市国贸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嵊州市国贸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华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47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瑶梅云茹赵鑫【审理法官】姚瑶梅云茹赵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嵊州市国贸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嵊州市国贸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嵊州市国贸商城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勇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钱阳杨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勇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申铁旗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钱阳杨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勇申铁旗钱阳杨【代理律所】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嵊州市国贸商城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嵊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该文件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对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及文件要求将案涉保障性住房向嵊州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交付的时间,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亦未举证证明交付时间。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明力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及文件要求将案涉保障性住房向嵊州市房地产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交付的时间,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亦未举证证明交付时间。

房屋装修标准

房屋装修标准

房屋装修标准
房屋装修是每个业主都会面临的问题,一个好的装修标准不仅可以为您的家增
添美感,更可以保障您和家人的居住舒适度。

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些房屋装修的标准,希望能够帮助您更好地进行装修规划和施工。

首先,房屋装修标准需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在进行装修前,业主需要
了解和遵守国家对于建筑装修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文件,以确保装修过程的合法性和质量的可控性。

其次,房屋装修标准需要考虑到家居环境的舒适度。

在选择装修材料和家具时,需要考虑到材料的环保性和舒适度,比如地板的防滑性和隔音效果,墙面的防潮性和保温效果等,以确保家居环境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另外,房屋装修标准也需要考虑到装修风格的个性化和实用性。

在进行装修设
计时,需要根据家庭成员的生活习惯和喜好,选择合适的装修风格和色彩搭配,以确保装修风格的个性化和实用性。

此外,房屋装修标准还需要考虑到装修的耐久性和维护性。

在选择装修材料和
家具时,需要考虑到其耐久性和维护性,比如地板的耐磨性和清洁便利性,墙面的耐污性和易清洁性等,以确保装修的耐久性和维护性。

最后,房屋装修标准需要考虑到装修预算的合理性。

在进行装修规划时,需要
根据家庭的经济实力和装修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装修预算,并在装修过程中严格控制成本,以确保装修预算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总而言之,房屋装修标准需要考虑到法律规定、家居舒适度、装修风格、材料
耐久性和预算合理性等多个方面,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您更好地进行房屋装修规划和施工,打造一个舒适、个性化、耐久、实用的家居环境。

珠海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

珠海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

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2017版)目录1 设计说明及依据 (1)2 一般规定 (3)3 室内装修电气要求 (3)4 室内装修防火要求 (4)5 室内装修节能、环境质量要求 (5)6 客厅和餐厅 (5)7 主卧和卧室 (6)8 卫生间 (6)9 厨房 (7)10走道 (8)11阳台 (9)12附录 (10)1 设计说明及依据1.1为贯切落实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及人才住房相关政策,规范市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制定本标准指引。

1.2本标准指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统筹的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装修标准应结合市场情况适时调整。

1.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住房应与商品住房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品质、同步交付使用,交楼标准原则上与配建项目销售的普通商品住宅交付标准相一致。

如商品住宅为毛坯交付标准,市、区住房保障机构选房后,开发企业应按照不低于《珠海市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室内装修标准指引》Ⅲ类装修标准装修后交付。

2.本标准指引的户型装修设计分为40㎡左右、60㎡左右、90㎡左右和120㎡左右的面积户型。

为满足多样化的需求,每个户型的装修标准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装修标准。

40㎡左右户型Ⅰ类、Ⅱ类和Ⅲ类装修标准分别为578元/㎡、816元/㎡和1200元/㎡。

60㎡左右户型Ⅰ类、Ⅱ类和Ⅲ类装修标准分别为466元/㎡、661元/㎡和935元/㎡。

90㎡左右户型Ⅰ类、Ⅱ类和Ⅲ类装修标准分别为422元/㎡、614元/㎡和858元/㎡。

120㎡左右及以上户型Ⅰ类、Ⅱ类和Ⅲ类装修标准分别为436元/㎡、631元/㎡和888元/㎡。

具体详见附表4。

1.3 室内装修设计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室内所有功能空间的顶面、地面、墙面、内门(不含入户门)、门套、窗台的设计。

2.厨房、卫生间及其他功能空间需装修完成的设备和设施设计。

1.4 室内装饰装修的材料选择应兼顾耐久性、安全性、维护成本低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1.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符合国家资源节约、环保等要求的建筑材料及住宅产品,优先采用通过ISO9001质量认证、ISO14001环境认证的产品,不得采用高消耗及污染超标的材料;2.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耐久性强、耐清洗、维护替换方便的建筑材料;3.厨房、卫生间内台面、柜子、五金件等应采用耐久性强的材料;1.5 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建筑主体工程隐蔽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

公共部位装修

公共部位装修

公共部位装修1. 引言公共部位是指建筑物中供多人共同使用的区域,如大堂、走廊、电梯间等。

公共部位装修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建筑物整体形象和使用者的舒适度,因此在装修过程中需要注意各个方面的细节。

本文将介绍公共部位装修的一般流程和关键要点。

2. 装修前准备在进行公共部位装修前,应进行如下准备工作:2.1 可行性分析对于公共部位装修的可行性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

这包括考虑建筑物的特点、装修预算、维护成本以及使用者的需求等方面的因素。

2.2 设计方案确定根据可行性分析的结果,确定合适的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兼顾美观、实用、安全和经济性,并符合相关的法规和规范要求。

2.3 装修合同签订与装修公司签订明确的装修合同,包括工期、质量要求、施工费用等条款。

合同要求明确,双方责任清晰。

3. 施工过程3.1 拆除与清理在施工前需要进行拆除工作,清除旧材料和设备。

拆除过程中应注意安全,并尽量减少噪音和灰尘对使用者的影响。

3.2 基础处理公共部位的基础处理非常重要,包括地面、墙面和天花板的处理。

地面需要进行平整、防潮处理和地坪铺设;墙面和天花板需要进行墙纸贴换、涂料涂刷或瓷砖贴面。

3.3 安装设备公共部位的设备安装包括灯具、空调、门窗等。

设备的安装需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正常使用和维护。

3.4 饰面处理公共部位的饰面处理包括装修材料的选择、颜色的搭配和艺术效果的展现。

饰面处理可以提升建筑物的整体美观度,增加使用者的舒适感。

3.5 检测与验收在施工完成后,进行装修质量的检测与验收。

检测内容包括施工质量、安全性和环保性等各个方面。

如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重新验收。

4. 装修后维护完成公共部位装修后,需要进行日常维护工作,以保持装修效果和使用寿命。

维护工作主要包括定期清洁、设备保养和损坏修复等。

5. 结论公共部位装修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需要综合考虑美观、实用性、安全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通过正确的准备、施工和维护工作,可以提升建筑物形象,提供良好的使用环境。

租赁物件的装修与美化规定

租赁物件的装修与美化规定

租赁物件的装修与美化规定合同书甲方:(出租方)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承租方)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租赁物件,为保护双方利益并确保租赁物件的良好维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租赁物件的装修与美化规定1.1 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进行适度的装修与美化,但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甲方有权拒绝或要求乙方提供装修与美化方案。

1.2 装修与美化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墙面粉刷、地面铺设、卫生间改建等。

具体装修项目应在租赁物件的使用范围内,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3 乙方在进行装修与美化项目时,应确保不损坏租赁物件的结构和设备,并保证施工期间不影响其他租户的正常使用。

1.4 乙方应遵守消防、环保和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在装修与美化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法的材料或手法。

1.5 乙方在完成装修与美化项目后,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甲方有权对装修与美化项目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乙方应立即进行整改。

第二条装修经费及责任承担2.1 乙方在进行装修与美化项目时,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材料、人工费用等。

2.2 如因乙方的装修与美化导致租赁物件的损坏或其他租户的投诉,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进行修复或赔偿。

2.3 甲方在乙方完成装修与美化项目后,如因乙方的装修与美化导致装修风格与甲方的整体风格不协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调整或恢复原状。

第三条协议终止和违约责任3.1 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进行装修与美化或违反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装修并恢复原状,并可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2 如甲方因自身原因导致乙方无法进行装修与美化,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进行相应的赔偿。

3.3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将租赁物件恢复至原状,如无法恢复原状,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其他条款4.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

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

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发文字号】浙建设[2011]24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11.21【实施日期】2011.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浙建设〔2011〕24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发改委、财政局、质监局:为更好地推进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和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四部门组织编制了《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行为,满足租赁者基本居住需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基本要求。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主导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应遵守本基本要求;对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它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可参照本基本要求执行。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环保和配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并根据不同户型综合考虑各功能区家俱和家用电器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的摆放、安装位置,布置合理,方便使用。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2.01•【字号】台政办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1日台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和引进人才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 号)等精神,结合台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区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者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和引进人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使用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决策、统筹规划、公开公平、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

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州东部新区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所需公共租赁住房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4•【字号】柳政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4日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及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柳江区除外)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租赁条件但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租金核减是指政府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及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按合同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予以减免租金。

第四条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并轨运行管理,统称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遵循明收明补、分档补贴、租补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本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生态环境、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个人简历完善个人简历是我们在求职过程中的重要材料,它是向雇主展示我们的能力和经历的关键工具。

一个完善的个人简历能够提高我们的竞争力,吸引雇主的注意。

本文将提供一些方法和建议,以帮助您完善个人简历。

一、个人信息首先,在个人简历中,我们需要提供基本的个人信息。

这包括我们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等。

确保这些信息准确无误,并仔细检查拼写和格式错误。

一个整洁有序的个人信息部分能够给雇主留下好的第一印象。

二、求职目标在个人简历的起始部分,我们可以简要介绍自己的求职目标。

我们可以阐述我们正在寻找什么样的职位,以及期望在该职位中能够实现哪些目标。

这有助于雇主更好地理解我们的意愿和动机,并判断我们是否适合该职位。

三、教育背景接下来,我们应该详细描述自己的教育背景。

我们应该列出自己所获得的学位,以及所学专业的相关课程和成绩。

如果有其他教育经历或证书,也应该在此部分提及。

这些信息将帮助雇主评估我们的学术能力和专业知识。

四、工作经历在个人简历中,我们需要提供我们的工作经历。

我们可以按照时间顺序列出我们曾经从事过的工作,包括实习、兼职和全职工作。

对于每个工作经历,我们应该描述我们的工作职责和成就。

强调我们在工作中取得的成果和贡献,能够向雇主展示我们的能力和价值。

五、技能与能力另外,我们还可以列出我们的技能与能力。

这包括我们掌握的技术软件、编程语言、语言能力等。

我们可以根据具体的职位要求来选择列出哪些技能,并在简历中进行有针对性的突出。

这样能够让雇主更好地了解我们的综合素质和潜在贡献。

六、实习和义工经历如果我们有相关的实习或义工经历,我们也应该在个人简历中提及。

这些经历能够展示我们对于相关领域的兴趣和承诺,表明我们具备实践和团队合作的能力。

此外,这些经历还能够给雇主留下积极的印象,显示我们对于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七、奖项和荣誉如果我们曾经获得过奖项或者荣誉,比如学术奖项、竞赛获奖等,我们应该在个人简历中进行介绍。

这些荣誉可以进一步展示我们的能力和表现,给雇主提供更多关于我们的积极评价。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1总则1.1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高效有序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的通知》(浙建设〔2011〕249号)等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包括独立选址建设和在商品住宅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1.3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应遵循国家、浙江省及杭州市现行技术规范、规定、技术标准要求。

1.4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坚持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合理选择建筑技术和建筑材料,达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1.5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要求。

1.6本导则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设计和审批的依据。

2规划选址2.1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选址应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地块技术指标,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用地范围,并遵循“交通便捷、配套完善、地块成熟”的原则进行规划布局。

2.2 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路网结构、功能布局、城市景观、周边环境等内在联系,合理规划建设规模,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居住环境,合理组织交通系统,提高承租居民生活品质。

3建筑设计3.1 建筑设计应符合规划指标,满足民用建筑设计规范,符合绿色建筑技术规定。

3.1.1建筑造型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建筑造型应现代、简洁、大方,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在商品住宅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与对应住宅建筑风格统一。

3.1.2节能环保要根据项目本身的特点选择适合的节能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推广绿色建筑技术。

租赁期内装修和改造的申请条件

租赁期内装修和改造的申请条件

租赁期内装修和改造的申请条件合同书甲方: [甲方公司/个人名称]乙方: [乙方公司/个人名称]鉴于甲方拥有租赁期内经营场所的所有权,并愿意对该场所进行装修和改造;鉴于乙方有相关的装修和改造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验;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甲方要求1. 甲方要求租赁场所进行装修和改造的目的为提升场所的商业价值,并符合当地法规和规定。

2. 甲方希望在装修和改造期间,保持与租赁协议的约定,确保乙方按时交付已装修和改造的场所。

3. 甲方要求乙方在装修和改造期间,确保任何施工行为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或噪音干扰。

第二条乙方责任1.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编制详细的装修和改造方案,并在装修前提交甲方审批。

2. 乙方将按照与甲方约定的装修和改造计划进行施工,确保装修质量、工期和费用的合理性。

3. 乙方应承担装修中的所有责任和保证,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质量、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等。

4.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不侵犯第三方的权益。

第三条费用支付1. 装修和改造费用由甲方支付,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在双方确认装修方案后另行协商确定。

2. 乙方应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和相应的收据以供甲方核对并支付。

第四条保险责任1. 乙方应为装修期间的施工及装修完成后的装修物品购买相应的保险,以确保在意外情况下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2. 甲方在签署本协议前应提供其要求的保险要求,并要求乙方按要求购买相应的保险。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 一方发现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对方仍未纠正,则视为对方构成违约。

第六条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房租装修合同施工要求

房租装修合同施工要求

房租装修合同施工要求一、合同主体1.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2.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二、装修范围和内容1. 装修范围:甲方出租的房屋,具体地址为____________。

2. 装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墙面翻新、地面铺设、水电改造、厨房和卫生间改造、家具购置等。

三、装修标准和质量要求1. 装修标准:按照甲方提供的装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装修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2. 质量要求:装修后的房屋应达到甲方提出的质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平整、地面光滑、水电安全、厨房和卫生间设施齐全等。

四、装修时间和进度1. 装修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在____________天内完成装修工程。

2. 装修进度: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确保装修工程按期完成。

五、施工费用和支付方式1. 施工费用:装修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等。

2.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装修工程开始前支付装修费用的______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剩余的____________%待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六、施工安全和文物保护1. 施工安全:乙方应在施工过程中确保施工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 文物保护: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爱护甲方提供的文物和古董,避免造成损坏。

如有损坏,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验收和保修1. 验收:装修工程完成后,甲方应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2. 保修:装修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提供____________个月的免费保修服务。

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予以修复。

八、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装修工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装修费用的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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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行为,满足租赁者基本居住需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基本要求。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主导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应遵守本基本要求;对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它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可参照本基本要求执行。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环保和配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并根据不同户型综合考虑各功能区家俱和家用电器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的摆放、安装位置,布置合理,方便使用。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风格应简洁明快、素雅大方,不应采用复杂繁琐的装饰装修风格,并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选用环保的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工程应推广工业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尽可能做到装修部品工厂化生产、成套化供应、组合式安装,减少湿作业。

第二章各功能区装饰装修
第七条起居厅(区)墙面和顶面可采用水性内墙涂料或内墙乳胶漆,地面可采用防滑地砖,墙面与地面连接处宜设置踢脚板。

有条件的进户门处应设置储物空间。

第八条卧室(区)墙面和顶面可采用水性内墙涂料或内墙乳胶漆,地面可采用防滑地砖或强化木地板,墙面与地面连接处宜设置踢脚板。

第九条厨房操作台、洗涤池(洁具)、厨柜、搁物架、燃气管道等应安装到位。

地面应采用防滑地砖,临操作台的墙面釉
面砖应延伸至吊顶上方100毫米,其余部份墙面可采用釉面砖或防水涂料,吊顶可采用PVC塑料吊顶或铝合金扣板吊顶。

第十条卫生间盥洗盆(含龙头)、便器、花洒、梳妆镜、毛巾杆、搁物架及淋浴空间活动隔断的滑帘杆和地面挡水条等应安装到位。

洗衣机摆放位置应预设给排水接口和电源插座,电热水器安装位置应预设冷热水接口和电源插座,浴霸、换气扇应预留接口。

第十一条卫生间墙面釉面砖应延伸至吊顶上方100毫米,地面应采用防滑地砖,吊顶可采用PVC塑料吊顶或铝合金扣板吊顶。

第十二条淋浴空间周围墙面的防水层高度不应低于地面标高以上1800毫米,与卧室相邻墙面的防水层应向上延伸至浴室吊顶高度。

第十三条阳台应设置衣物晾晒设施,墙面应采用防霉涂料或釉面砖,顶面应采用防霉涂料,地面应采用防滑地砖。

第十四条卫生间、阳台地漏位置应为地面最低处。

地面铺砌坡向应正确,坡度不小于1%。

阳台地漏应与雨水管相连。

第十五条当卫生间无洗衣机摆放位置时,应在阳台预设洗衣机位摆放位置和给排水接口及电源插座,洗涤水应排入污水管道。

第十六条各功能区电视、电话、网络插口、电源插座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家用电器和设备的摆放、安装位置综合考虑,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安装到位,卫生间、厨房、阳台等应采用防水插座,其配制数量不应低于下表的要求。

电视、电话、网络插口、电源插座配置表
第十七条电冰箱、空调、电热水器、浴霸等应设置专用线路。

第十八条纱窗和窗帘滑轨(窗帘杆)应安装到位。

当卫生间窗玻璃为透明玻璃时,可采取贴膜等措施。

第十九条所有光源均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不得采用白炽灯。

卫生间应采用防水型灯具,起居厅(区)、卧室(区)、阳台可采用普通吸顶灯作为主光源。

第三章建筑内套外公共空间装饰装修
第二十条高层住宅电梯门套可采用石材或不锈钢材料,墙面和吊顶面宜采用水性内墙涂料或内墙乳胶漆,地面可采用水泥
砂浆提浆抹光地面或防滑地砖。

第二十一条多层住宅墙面和顶面宜采用水性内墙涂料或内墙乳胶漆,地面可采用水泥砂浆提浆抹光地面或防滑地砖。

第二十二条地下室可采用水泥砂浆提浆抹光地面,墙面可采用防霉涂料或乳胶漆。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租赁给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但不具备买房条件的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已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政策性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金由各地综合考虑建设和运行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定价。

第二十四条本基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材料选用推荐表
附件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材料选用推荐表
注: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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