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定
商场食品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商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商场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者等。
第三条商场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二)全程控制,责任到人;(三)公开透明,社会共治;(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第四条商场作为食品经营活动的场所,负有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一)食品采购、验收、储存、加工、销售、废弃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制度;(三)食品安全培训制度;(四)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五)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八条食品采购与验收(一)食品经营者应当从合法渠道采购食品,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采购的食品进行验收,检查食品的包装、标签、保质期等是否符合要求;(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采购台账,记录采购时间、品种、数量、供应商等信息。
第九条食品储存与加工(一)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储存要求,合理设置食品储存场所,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二)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遵守食品加工操作规程,确保食品加工过程安全、卫生;(三)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防止交叉污染,确保食品卫生。
第十条食品销售与废弃(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对销售的食品进行分类存放,确保食品新鲜、卫生;(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废弃的食品进行分类处理,确保废弃食品不污染环境。
大卖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大卖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适用于本大卖场内所有食品经营活动,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
2. 大卖场管理层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
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 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三、食品采购与验收
1. 选择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食品来源可靠。
2. 严格执行食品验收程序,对食品进行外观、包装、保质期等检查。
四、食品储存与保管
1. 食品应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 定期检查仓库环境,保持干燥、清洁、通风。
五、食品加工与销售
1. 加工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 销售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和必要的卫生防护用品。
六、食品标识与追溯
1. 所有食品必须有清晰的标识,包括名称、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 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1.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问题,立即启动应急程序。
2.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八、监督检查
1. 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 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大卖场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制度内容,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1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管理,提升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质量控制水平,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指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非独立法人单位。
第三条本规范是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经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准则,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本规范要求,对食品的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销售等环节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承担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质量安全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场所与设备管理第四条经营者应设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1 —售场所,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场所应设置在室内,距离粪坑、旱厕、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物较为集中的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直线距离25m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之外;(二)场所的地面应采用平整耐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设有一定坡度的排水沟;(三)场所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整、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铺设至墙顶;(四)场所的天花板应平整防霉、不易积垢、易于清洁;(五)应设有食品贮存、存放和从业人员更衣等场所或设施,并与办公、生活等场所分离;(六)制作工序中既有在专间内操作,又有在专间外操作的,应按照要求同时设置专间和其他食品制作场所。
第五条冷加工制作以易腐食品为主要原料的直接入口的食品,或其他应设置单间的,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专间:(一)采用封闭式独立隔间;(二)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三)专间内不得设置明沟,门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如塑钢、铝合金)制作并应能及时关闭,窗户应为封闭式;—2 —(四)专间内设有独立温度控制的空调设施、温度显示装置、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流动水源、工具清洗消毒水池和冷藏设施;(五)需要直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用水,应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净水设施;(六)以紫外线灯作为空气消毒装置的,紫外线灯(波长200-275 nm)应按功率≥1.5 W/m3设置,距离地面2 m以内。
北京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管理规范
北京市流通环节食品现场制售同意管理规范(征采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照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食品流通同意证管理方法》以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规范现场制售指在同一地址就地制作和销售食品,而且不供给食品花费场所及设备的经营方式,但只合用于商场、商场、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内。
商场、商场经营食品现场制售的地区不得超出食品销售地区总面积的10 %。
便利店可从事即食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加热。
承租商场、商场场所、柜台,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出租方需为场所柜台房子产权全部人,出租方书面承诺对承租方从事食品现场制售一致管理,对食品安全负责,并由出租方申请食品流通同意。
第三条现场制售品种食品流通同意证应该注明现场制售项目的品种。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仅限经营食品流通同意证上注明的产品品种,不得从事食品流通同意证上未注明的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
第四条申请程序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该向食品流通同意审批部门提交经营场所设计图纸进行审察,待设计图纸审察通事后,依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布局,结束施工后提交食品流通同意申请。
一经批准,不得私自改变经营场所布局、第二章同意条件第五条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应该装备专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明确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责。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公司依据经营需要自行确立的从事食质量量查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
推行连锁经营方式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者,每个连锁分支机构应该分别装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创办者从事现场制售项目应该装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从业人员要求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食品管理经验。
从事现场制售项目的食品从业人员(包含从事食品采买、保存、加工、销售等工作的人员)上岗前,应该获得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和专业培训合格证明,而且接受岗前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品制售管理制度范本
食品制售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制售企业的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四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检验制度,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七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加强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和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二、食品原料采购第十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食品原料。
第十一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审查,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信誉及食品安全记录。
第十二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食品原料的质量要求、数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三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三、食品加工制作第十四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制作制度,规范食品加工制作流程,确保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加强食品加工制作环境的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十六条食品制售企业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制作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止交叉污染。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4•【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施行日期】2016.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发现食品销售者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
为有针对性地强化食品销售者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有效控制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现就加强食品销售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资格要强化许可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食品销售者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条件,依法查处不具备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条件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的行为。
食品销售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的应当具备与制售食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加工制作和销售环境及设施、设备等条件,并取得相关食品经营项目许可。
食品经营者利用其他食品销售者的经营场所并以自己名义从事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除应当具备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食品环境及设施、设备等条件外,应单独取得所在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
依照食品销售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办法应当纳入小作坊或小摊贩、小餐饮管理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规范食品制售人员管理要加大对现场制售食品加工制作和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从事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制作及直接接触食品的销售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度,防止患有卫生计生部门明确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严格规范食品制售原料采购行为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原料采购情况,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管理要求
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 2
制定详细的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明确各岗位的操作要求和责任,确保员工在工作 中严格遵守。
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定期对食品加工场所、设备、原料等进行检查, 及时发现并处理食品安全隐患。
3
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 预案,确保快速、有效地应对。
推广食品安全科技应用
食品安全风险识别
01
02
03
原料风险
识别原料是否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是否来自可靠的 供应商。
加工过程风险
检查食品加工过程是否符 合卫生标准,是否存在交 叉污染等隐患。
存储和销售风险
确保食品在适当的温度和 湿度条件下存储,并防止 过期和变质食品销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风险等级
根据风险识别结果,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的等级,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特点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具有新 鲜、口感好、价格实惠等特点, 同时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需要 加强管理。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重要性
满足消费者需求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满足了 消费者对于新鲜、口感好的食品 需求,丰富了消费者的饮食选择。
促进经济发展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行业的发 展,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 进经济发展。
监管内容与方式
监管内容
食品原料、加工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储存、食品销售等环节。
监管方式
现场检查、抽检、定期报告等。
监管处罚与改进
处罚措施
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商场和超市,可采取罚款、警告、责 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改进要求
要求商场和超市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食品安全管 理水平。
现场制售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现场制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类现场制售行为,包括摊贩、地摊、流动摊贩等在特定时间地点从事售卖活动的商家。
第三条现场制售行为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管理制度的主要执行主体,负责对现场制售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场制售行为管理第五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未经许可不得在非指定地点从事售卖活动。
第六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进行操作,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第七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保持市场秩序,不得恶意竞争,不得侵害其他商家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售卖食品符合相关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第九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得乱扔垃圾,保持场地整洁。
第十条现场制售行为应当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工具,保障售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现场制售行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现场制售行为档案,对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和定期检查。
第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现场制售行为进行抽检,检测售卖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行为的宣传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现场制售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七条对于因违法经营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现场制售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有关从业人员的犯罪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湖北省工商系统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商系统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鄂政办发〔2011〕58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现场制售食品,是指经营者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的固定场所加工且销售糕点、面包、炒货和卤制品等食品的行为含前店后厂;第三条本省区域内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制售食品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餐饮类现场制售行为不属本办法调整;第四条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第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现场制售食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现场制售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管理和指导;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许可审核、质量监测和监督管理;工商所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负责本辖区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许可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和现场制售食品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七条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隔离;二具备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三具备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或者设备,有相应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四直接接触食品的现场制售设施、设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五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六有食品安全管理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可向所在地工商所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现场制售食品的固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生产加工设备、设施清单和设备布局平面图;五食品安全承诺书和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六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现场制售的样品卫生指标和添加剂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七其他应提供的资料;第九条对现场制售食品的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暂按湖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从事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的销售;第十条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所在地工商所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不予行政许可,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第三章经营者责任和义务第十二条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属于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非食品原料、非食品用添加物;不得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三生产加工过程中做到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别存放,防止交叉污染;四食品生产加工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无毒无害;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当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六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包装材料;不得使用书刊纸张、报纸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七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灭鼠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与生产场所隔离存放,安全使用,防止污染食品;八加工食品所需的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九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食品活动,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保持个人卫生;第十三条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查验原料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索取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销售凭证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并保存复印件;进货查验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四条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台账制度;如实记录生产销售信息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生产加工台账、产品批量销售台账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五条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定期检验制度;定期委托符合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定期委托检验每年不得少于1次,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第十六条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使用食品安全公开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对食品安全负责,不乱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第十七条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实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将其现场制作食品的配料表、使用的添加剂通用名称、剂量、使用范围等在经营场所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重新公示;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不得超出公示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八条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制售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管理;如实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定期清理、下架过期食品;不得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第十九条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不合格食品下架和处理制度;知悉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危害或潜在的危害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公告消费者停止食用,主动召回存在危害或潜在危害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并如实记录召回和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第二十条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商场、超市等为现场制售食品提供场地、柜台的出租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审查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明确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对其定期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督促其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相关制度;三建立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市场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进货渠道、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四定期对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及时制止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五定期组织对现场制售食品进行快速质量检测;六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场内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商场、超市等为现场制售食品提供场地、柜台的出租者未履行本条规定义务,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对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督管理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根据经营者食品质量安全和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对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的监督巡查,一般情况每周不得少于1次;重点巡查经营者执行卫生管理、进货查验、制售台账记录、食品安全承诺、食品添加剂公示、食品检验、质量管理和不合格食品处理等自律制度的情况;对食品安全信誉程度低、风险程度高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频次,重点加强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禁止现场制售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五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学品、洗涤剂清洗处理动物的头、蹄、内脏,用于食品加工;六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加工的食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加工、经营的食品;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现场制售食品纳入快速检测、质量抽检的工作计划;抽检项目应侧重卫生指标、食品添加剂和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等主要质量指标;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现场制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召回已售出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监督其对库存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记录相关情况;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商场、超市等为现场制售食品提供场地、柜台的出租者不履行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义务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履行对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的餐饮类现场制售行为,是指在商场、超市和其他有形市场内外从事冷热饮品、快餐外卖服务、干式点心油条、烧饼、包子等简易小吃服务和湿式点心面条、馄饨等现做现卖食品的行为;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持有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许可类证件或文书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南
大型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指南一、大型商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恪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二、大型商超应当积极实施电子化管理,切实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三、大型商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维护经营设施的正常运行,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四、大型商超应当慎重选择食品供货者,保证进货食品安全,不得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服务,不得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
五、大型商超应当正确使用食品价签,如实标明食品名称、规格、价格、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
六、大型商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制度: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
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并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予以明示。
没有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2.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有计划地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其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档案。
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切实履行食品进货索证索票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4.定期检查制度。
定期检查库存和待售食品,发现食品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不得采取更改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重新加工、更换包装等措施后重新销售,不得退回供货者或者生产者。
5.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按照《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规定执行。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管理要求
15、裱花间等专间要求 专间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 裱花间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如设销售专间的,
分别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和收银窗口,做到货 款分离,其他窗封闭。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专间应设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 保洁设施、净水设施和温度监测设施;裱花间设专用 冷藏设施。 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 间.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管理要求
16、更衣室要求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
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 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管理要求
17、供水设施要求 供水应能保证加工需要,水质应符合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
水或废水等)的管道系统和食品加工用 水的管道系统,可见部分应以不同颜色 明显区分,并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 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管理要求
18、厕所要求 厕所不设在食品加工场所。 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 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 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 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 近设置洗手设施。 19、应相应的制度公示和加工记录台帐。
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冷藏设施内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并
有明显区分标识。 食品及食品原料贮存场所有良好的通风、防潮、
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食品应离地、离墙10cm以上存放。
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 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 称,并有专用称量工具。
食品现场制售管理制度
食品现场制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现场制售管理,保障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食品现场制售管理,是指对食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和管理。
第三条食品现场制售管理应当坚持食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坚决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食品现场制售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制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食品贮存管理第五条食品贮存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食品贮存环境应当整洁、通风、干燥,保持清洁卫生;(二)应当对食品进行分类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三)应当对易腐烂的食品进行特殊处理,确保其质量安全;(四)应当定期清理仓库、冷藏库等存储设施,保持其卫生;(五)应当建立食品贮存档案,记录食品的进货、出货情况,做到一清二楚。
第六条食品贮存管理应当加强对食品质量的检测和监控,确保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七条对于过期食品、损坏食品等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应当及时处理,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第八条食品贮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了解食品贮存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食品加工管理第九条食品加工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食品加工过程应当做到规范、安全;(二)对食品原料应当进行检测和筛查,确保原料质量安全;(三)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加强卫生管理,保持生产环境的清洁;(四)食品加工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清洁,确保设施正常运转;(五)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应当分类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条对于用于食品加工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了解食品加工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食品销售管理第十二条食品销售管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食品销售场所应当整洁、有序,摆放合理;(二)食品销售人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了解食品销售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三)对于到期的食品,应当及时报废,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四)食品销售人员应当遵守食品销售流程,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五)对于进货渠道不明确的食品,应当谨慎销售,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现场制售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标1. 保障食品现场制售过程的安全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2. 规范食品现场制售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3. 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相关部门。
四、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食品现场制售企业应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食品现场制售的卫生管理和质量控制。
(2)从事食品制售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确保身体健康。
2. 原料采购(1)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3. 储存管理(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按照分类、分区、分架存放,避免交叉污染。
(2)原料、添加剂、商品外观正常,单证齐全、有效,标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产品温度、保质期均在允收期范围内。
4. 加工制作(1)食品加工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食品卫生。
(2)原料、添加剂和产品应无损伤、腐烂现象,无寄生虫或已受虫害污染现象。
5. 包装与标识(1)包装应无损坏和受潮;外包装应清洁、形状完整,无严重破损;内包装应无破损,商品的形状完好无损;外包装的名称和包装内商品名称一致。
(2)内外包装完好无损,并且帖有正确标签。
6. 卫生管理(1)食品现场制售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2)生产设备、工具、容器等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7. 监督检查(1)食品现场制售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自查。
(2)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现场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责任追究1. 食品现场制售企业未遵守本制度,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商场和超市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凉菜现场制售要求
商场和超市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凉菜现场制售食品管理要求第一条选址要求商场和超市面包糕饼、卤味烤禽、凉菜等现场制售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臵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二条场所设臵、布局、分隔及面积要求(一)场所面积与制售食品的食品加工方式和品种相适应。
根据不同加工方式,设臵适应的食品原料仓库、原料预处理、制作、烘烤、烧制、公用具清洗消毒、销售等场所。
设臵更衣、清洁工具等存放场所,各场所均设在室内。
(二)食品原料仓库、制作、裱花和销售散装直接入口卤味烤禽为独立隔间,销售(不含销售散装直接入口卤味烤禽)可设区。
(三)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生产工艺布局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及食品原料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清洁区包括裱花、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场所。
(四)售卖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应有专用售卖和防蝇防尘设施(如食品柜),防止食品污染。
(五)用于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应分开设臵。
(六)制作加工区和生活区、办公区有效隔离。
制售场所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第三条地面与排水要求(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制作、烘烤、烧制、公用具清洗消毒和清洁工具存放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坡度和排水系统。
(二)清洁区墙角、柱角的结合处应有一定的弧度。
(三)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第四条墙壁、门窗要求(一)墙壁采用无毒、防火、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制作、烘烤、烧制、公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防火、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臵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现场制售 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管理制度1. 引言在现代社会,现场制售(On-site Production and Sales)是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
该模式指的是在现场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并即时销售给顾客。
现场制售经营方式在餐饮、零售、娱乐等行业广泛应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快速消费和个性化需求的趋势。
为了规范和管理现场制售活动,本文提出了一套现场制售管理制度。
2. 定义和目标现场制售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现场制售活动的合规性和运营效率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其主要目标包括:•确保现场制售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现场制售活动的安全和卫生;•提高现场制售活动的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顾客和消费者的权益。
3. 管理责任现场制售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明确相关责任和职责。
具体责任如下:•现场制售经营者负责制定并执行现场制售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层负责监督现场制售活动的执行情况;•员工和相关人员须遵守现场制售管理制度的规定。
4. 现场制售许可为了开展现场制售活动,现场制售经营者需申请相应的许可。
主要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包括经营计划、场地规划、设备设施等;•经相关部门审核后,颁发现场制售许可证;•进行现场验收和监督,确保符合许可要求。
5. 人员管理现场制售活动需要配备合格的人员。
在人员管理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员工需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书;•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建立工作记录和轮班制,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
6. 现场环境与设备现场制售活动的环境和设备对于产品质量和顾客体验至关重要。
因此,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维持场地的整洁和卫生,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定期保养和检修;•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急救箱等。
7. 安全与卫生现场制售活动必须注重安全和卫生。
相关要求如下:•严格遵守食品卫生和安全标准,确保食品无污染;•建立并执行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事故;•提供顾客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宣传。
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食品现场制售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食品现场制售的管理工作,加强食品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现场制售,指具有固定经营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向消费者直接提供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方式.本办法规定的食品现场制售,不包括以下情形:(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的;(二)食品摊贩的经营行为;第三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本办法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经营活动,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
在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内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商场超市、便利店、市场外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的,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全市食品现场制售管理工作,制定和修改现场制售食品项目品种标注参考目录(见附件二);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食品现场制售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证》上载明的品种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条食品现场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地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直线距离不小于25米。
(二)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作和销售场所(无粗加工食品现场制售经营场所不小于6㎡;有粗加工食品现场制售经营场所不小于12㎡;焙烤食品制作场所使用面积≥20㎡,);(三)食品处理区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铺设到墙顶;(四)经营场所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五)经营场所应安置有效的排烟、通风设施,安装有灭蝇、灭鼠、灭蟑设置;(六)经营场所设有给排水设施,有食品粗加工的经营场所应设置清洗池3个;无食品粗加工的经营场所应设置清洗池2个;(七)现场制售冷加工易腐食品的,应设置有面积大于等于制作场所使用面积的10%且不小于4㎡的制作专间,配备紫外线灯、冷藏设置、专用操作台和3个水池,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控制室内温度不高于25℃,设有用于传递食品可开闭的窗口,入口处须设有洗手及更衣设施;(八)冷加工制作含少量易腐食品成分的即食食品,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十)具有与本单位食品现场制售活动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十一)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十二)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规定的条件;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食品现场制售《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食品现场制售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以及加工过程的主要技术参数、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和数量的文字说明;(五)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七)属委托办理的,提供委托代理人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程序性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现场制售项目的,除应当提交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项材料。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现场制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现场制售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
第三条现场制售食品应当遵循食品安全、卫生、诚信、公平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质量。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现场制售食品活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不得采购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管理,保证食品加工过程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销售管理,保证食品销售过程卫生,防止食品变质。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管理,按照食品储存要求进行储存,保证食品储存安全。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运输管理,使用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保证食品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管理,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卫生管理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管理,保证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加工工具、设备管理,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食品污染。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现场制售食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
定
1
2
商场和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的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活动,是指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的食品现场制作(加工)、销售的活动。
以商场超市为经营主体是指商场超市中现场制作(加工)的食品在出售时要由该商场(超市)统一结算,且经营场地在商场超市之内。
不包括单纯租赁商场超市场地,以自己名义经营,有独立进出口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现场制售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当:
(一)在上岗前取得健康证明;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3
(三)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制作、销售食品时应当保持双手洁净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与口罩;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该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六)接受商场超市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条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场所应当:
(一)具有与现场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制作(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因此及其它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制作加工区和生活区、销售区、办公区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实行有效分隔。
清洁工具的存放场所应与食品处理区分开。
(三)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第五条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与器具应当:
(一)具备基本的经营设备、工具、容器,保持经营设备、工具、容器卫生,避免交叉污染,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二)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排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