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7•【字号】武政办[2006]82号•【施行日期】200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6〕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深入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城市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一)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历史形成的违法建设。
实现历史存量违法建设逐年递减,并使今年违法建设历史存量减少100 万平方米。
(二)坚决打击新的违法建设。
强化日常巡查控管,广泛发动社会监管,对新出现的违法建设发现一处,拆除一处。
(三)开展清理、登记违法建设底数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据管理范围和工作职责,清理、登记自2002年10 月 1 日《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发生但未处理完毕的违法建设,重点是国家公务员、村干部的违法建房问题,规划部门审批私房建设情况,房产部门办理房产证和危房鉴定情况。
(四)严肃查处违法建设典型案件。
重点查处利用征地拆迁之机“种房子”、骗取建房手续、制造假证件的典型案件;重点查处在建房审批、土地交易和办理买卖建房手续中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重点查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以权谋私、带头违建、越权审批、违规发证的典型案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制发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规定。
制定出台《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武汉市城乡个人建房暂行规定》等,为查处违法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二、工作职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坚持以区为主、街(乡、镇)为基础,按照分级负责、部门协同、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原则,突出重点,统筹推进,预防在先,防治结合,整合力量,综合治理。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证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佛山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引起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为佛山市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手续的建设或不按审批内容实施的建设,或经批准的临时建设但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又未经批准续期使用手续的建设等。
第四条土地使用、城市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职能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责任追究和考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国土、规划、建设、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接到举报的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或转办移送。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各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规划、建设、安监、工商、公安、消防、环保、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
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违章建筑【发文字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18【实施日期】2018.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4日佛山市人民政府第十五届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朱伟2017年12月18日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巡查、认定和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开工前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四)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水务、交通运输、土地管理、文物保护、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相关指导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本办法施行前的违法建设制订整治方案,通过拆除、补办、监管等治理方式进行整治和监控。
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督促当事人改正,补办相关手续;对于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违法建设,依法予以拆除;对于不能补办手续,暂时又不能拆除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查处发现的违法建设纳入监管范畴,督促当事人消除安全隐患,建立综合管控机制。
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龙岗区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试行办法2005年4月5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坚决遏制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其它批准建设的文件,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临时用地逾期不拆除的建筑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2004年10月28日之后,发生违法用地、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党员干部、政府工作人员参与兴建违法建筑,参与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支持新建、抢建违法建筑,充当违法建筑的保护伞,收受非法利益的,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违法建筑,对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查处违法建筑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接受邀请参加违法建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辖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分管副主任的责任。
(一)新建5栋以上(含5栋)违法建筑,5个工作日内未拆除;(二)10栋以上(含10栋)违法建筑抢建,5个工作日内未拆除或处理。
第八条居委会辖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街道挂点领导、居委会书记、主任的责任。
(一)新建2栋以上(含2栋)违法建筑,5个工作日内未拆除;(二)3栋以上(含3栋)违法建筑抢建,5个工作日内未拆除或处理。
第九条居民小组辖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居委会挂点领导、居民小组负责人的责任。
(一)新建1栋以上(含1栋)违法建筑,未及时制止、上报;(二)1栋以上(含1栋)违法建筑抢建,未及时制止、上报。
第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或查处不力的,追究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违法建设查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2013年2月28日违法建设查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厉打击违法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系指不符合城乡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未取得或未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要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第三条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应做到处罚到位、拆除没收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实行绩效考核(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席办公会议和城信档案制度。
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定期研究、通报查处违法建设情况,考核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查处:(一)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违法用地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查处。
(二)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三)国有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市城管部门查处;集体土地上未取得或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查处。
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正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韶府规审[2013]7号)已经2013年10月1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1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市长艾学峰2013年11月12日韶关市区违法建设查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浈江区、武江区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
第五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
规划、国土、住建、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环保、文广新、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监察机关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城市综合管理和规划、国土、住建、工商、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查违办”),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贺政办发〔2017〕169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贺政办发〔2017〕16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7日贺州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城管执法、规划、国土、住建、公安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对有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直接责任人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建设,具体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或临时建设逾期未拆除的行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五条本市各级行政监察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对违法建设的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辖区内违法建设情况列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关于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对违反作风建设要求影响工作执行力行为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院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和市委十项规定,反对“四风”,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执行力,保持为民务实清廉和勤政本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部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永办发[2014]16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问责,是指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处室、系部、支部和各附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跟班学习等人员)。
第四条问责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分级负责、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同时需要问责的,依照本规定给予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精神不振,贻误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事业心和责任心不强,缺乏进取意识,长期打不开工作局面的;(二)办事效率低,受到群众投诉或领导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态度消极,工作懈怠,工作失职的;(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主动沟通协调解决,迟报、漏报、误报、瞒报、拒报工作情况的;(五)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不敢碰硬,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六)其他由于主观原因,贻误工作的。
第七条履职不当,损害教职工和学生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或违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在招生就业、职称评聘、考试考核、教学科研、基建维修、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处臵等关系群众利益的工作中,不听取群众合理意见,不依法依规办理,不按程序公开的;(三)违规占有公共财物或享用公共资源,在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社会保障、奖学金、助学金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等事项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或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四)违背科学发展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制造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虚报工作业绩的;(五)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较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六)漠视群众诉求,对群众来信来访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答复群众合理要求,造成群众利益受到损失的;(七)在为学生、职工服务中“索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八)其他损害职工和学生利益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
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政办[2006]91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12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06〕9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十二日武汉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域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保证我市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机关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管理职责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条查处违法建设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遵循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黄石政规[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黄石政规〔2010〕6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违法建筑巡管控拆工作力度,促进和保障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责任追究对象包括各区(开发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和规划、城管执法、国土资源、交通(港口)、水利、林业、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遵循权责一致、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和党纪政纪条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责任追究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暂停执法活动、停职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职责界定第六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明确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的工作目标;(二)督促街道和所属相关部门及派驻社区的城管执法人员制订具体的巡查和控管措施,开展巡查控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筑,组织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拆除等相关措施;(三)处理因查处违法建筑引发的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等问题;(四)对辖区和管理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五)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的目标考核任务。
2021年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2021年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2021年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一、背景介绍城市规划是一个城市发展的基础工作,对于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作用。
济宁市作为山东省的副省级市,正面临着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的挑战。
为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管控和查处,制定了2021年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的管控和查处,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 原则:(1)科学合理: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科学制定区域规划控制和查处办法,确保可行性和合理性。
(2)公平公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不偏袒任何一方,坚决维护公众利益。
(3)监督问责:建立健全违法建设的监督和问责机制,确保执行力度和效果。
三、办法内容1. 规划区准入管理(1)新建项目需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对开发商或建设单位进行严格审核,确保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提高建设项目准入门槛,对项目选址、土地利用、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进行严格控制。
2. 违法建设查处(1)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机制,加大力度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2)建立线索举报制度,鼓励市民积极参与违法建设的举报工作。
(3)规划部门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建设的项目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出具书面通知。
(4)违法建设涉及到的土地规划、用地手续等问题,由规划部门协调解决。
3. 合法化处置(1)对于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项目,规划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并进行跟踪督促。
(2)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于能够依法整改的项目,规划部门予以合法化处置,不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营。
(3)对于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违法建设项目,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原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 建立违法建设黑名单制度(1)建立违法建设项目黑名单制度,依法公示和通报违法建设的项目和责任人名单,形成震慑作用。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管控查处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管控查处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5•【字号】天政发〔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管控查处办法的通知天政发〔20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天水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管控查处办法》已经2016年12月7日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5日天水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管控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有效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的查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林地许可证》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三)其他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包括林地)进行建设的。
(二)超过批准范围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三)改变土地批准用途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对擅自改变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景区、公园、文物景点等重点保护区域地形地貌的行为,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予以处理。
西安市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西安市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责任,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西安市行政问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在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失职、追谁责”的原则严格问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工作由各级监察部门依法落实。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违法建设的清查、处理和拆除工作负总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一)未成立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领导机构、未制定本辖区违法建设治理五年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的;(二)未建立健全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管控、处理等长效工作机制的;(三)对辖区内存量违法建设未及时组织清查摸底、统计上报、依法处理的;(四)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拆除新增违法建设的;(五)未定期组织城管、规划、国土、城(棚)改等部门及街办、乡镇对违法建设实施治理和拆除工作的;(六)对查处治理违法建设引发的社会稳定、社会治安等问题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工作不力的;(七)未按时完成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各项任务的。
第六条规划部门是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违法建设巡查、认定的责任主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一)对各级执法部门清查范围之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未及时组织清查摸底统计上报的;(二)因日常巡查不到位,对新增违法建设超过7个工作日未发现、发现后超过3个工作日(案件情况复杂的,不得超过6个工作日)未及时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的;(三)对有关部门函告、通报需规划部门认定的违法建设,未及时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四)对违法建设提出的认定处理意见不明确、不准确的;(五)对符合规划的违法建设项目处理结案后,未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按程序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六)未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长效管控机制的。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0•【字号】郴政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发〔201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现将《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郴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105平方公里范围,以及万华岩镇、华塘镇、石盖塘镇、坳上镇、许家洞镇、桥口镇、五里牌镇规划建设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事项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第四条市、区和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设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查违办”),负责组织、协调、考核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查违办设在市规划局,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兼任主任,市规划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市规划局、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工作的负责人任副主任。
区、园区查违办成员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确定。
第五条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以区、园区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湛府函〔2024〕114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1日湛江市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追责情形第四章追责实施第五章督查考核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维护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查处违法建设包括预防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对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行政处理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赤坎区、霞山区、坡头区、麻章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增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办理规划、施工等审批手续或违反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二)临时建筑物或设施超过批准期限未获批准延期的,仍继续使用;(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建设情形;第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镇政府(街道办)是本行政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广旅体、卫生健康、税务、供水、供电、消防救援、燃气、通信等单位依职责配合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
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08
【摘要】<正>市政办发[2017]53号2017年5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
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责任
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违法建设查处治理工作责任,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总页数】5页(P26-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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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连云港市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管理办法(2022年10月31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巡查、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土地管理、交通运输、水利、文物保护、消防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作联动、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违法建设在土地、房屋征收搬迁时依法不予补偿。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七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在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制定和实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将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开发园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职责,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相关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工作。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的通知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7•【字号】合发[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的通知(合发〔2006〕31号)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为巩固全市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果,防止违法建设反弹,确保新产生的违法建设“发现得了,控制得住,拆除得掉”,根据我市实际,现就全市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一、违法建设的认定违法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建设: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2、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3、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4、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的建设。
违法建设的界定由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国土、房产等内容的,国土、房产部门要积极配合。
查处过程中涉及综合协调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牵头负责。
二、工作目标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全市查处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查处”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行轨道。
对新产生的违法建设,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拆除,杜绝违法建设增量;对城中村和危旧小区内的存量违法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城中村和危旧小区改造的有关部署安排,逐步消化解决,最终实现全市城市规划区内无违法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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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设,维护城乡规划建设和城乡管理的正常程序,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规划、行政执法等对违法违规建设具有行政审批、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街道党委、办事处及其对违法违规建设负有管控职责的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及其对违法违规建设负有管控职责的成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属违法违规建设:
(一)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未取得海域使用证擅自填海和建设码头、海上养殖区等海上建筑、构筑物的;
(五)违法侵占滩涂、河道进行建设及种植、养殖的;
(六)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
(七)其他不符合城乡规划,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
第四条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包括乱搭乱建、乱栽乱挖、乱堆乱放行为和在项目清点评估过程中,抢种抢栽、突击抢建行为,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查处。
第五条国土、规划、行政执法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街道党委、办事处及其对违法违规建设负有管控职责的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及其对违法违规建设负有管控职责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区域内发生新建违法违规建设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或重大领导责任者实行问责。
第六条实行违法违规建设属地管理,各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对本村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违规建设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村(居)“两委”干部负相应责任。
第七条各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及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中共党员的,由纪律检查机关立案查处,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村委会成员,由街道办事处建议村民(居民)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违规建设监管不力,造成违法违规建设泛滥的;
(二)发现违法违规建设,不主动阻止、拆除和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本人进行或参与违法违规建设的;
(四)支持、纵容违法违规建设,擅自批准或协调为违法违规建设提供施工、通水、通电等便利条件的;
(五)在相关单位拆除违法违规建设工作中不积极配合的;
(六)收受违建户财物或接受违建户请托,为违建行为通融、说情的。
第八条街道党委、办事处及其对违法违规建设负有教育和管控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一)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对本辖区范围内禁止违法违规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查禁不力,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致使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现象严重的;
(二)不积极协调配合执法部门对应予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
(三)纵容、庇护、放任本辖区范围内单位、个人实施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
(四)收受违建户财物或接受违建户请托,为违建行为通融、说情的;
(五)在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九条国土、规划、行政执法等对违法违规建设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予以问责:(一)违反有关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
(二)未及时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证、认定并予以制止、查处和依法拆除的;
(三)接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举报或通报后,不及时制止、查处和依法拆除的;
(四)对违法违规建设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或接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举报后,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查处事项,不及时告知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
(六)谎报、瞒报、拒报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
(七)在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条全区各级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要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通报;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严禁干部职工参与、插手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整治违法违规建设的合力。
对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参与、插手违法违规建设的,一律先停职,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问责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免职;
(五)责令辞职;
(六)党纪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采用建议免职、责令辞职方式问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
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作出问责决定或由监察机关提请管委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问责决定执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各街道党委、办事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控违法违规建设的具体办法,尤其是对村居及相关人员管控违法违规建设失职渎职的,要在村居考核、评先树优、经济处罚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