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一案中的多种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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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常见违法行为处理规范

(完整版)常见违法行为处理规范

(完整版)常见违法行为处理规范常见违法行为处理规范背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民权益的合法保护,制定本规范,以规范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与标准。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以下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理:1. 盗窃2. 谋杀3. 纵火4. 毒品交易5. 诈骗6. 贪污7.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8. 破坏公共财物9. 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10. 违法建筑处理程序1. 报案: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应依法开展调查,在调查阶段收集充分的证据。

3. 刑事追诉:如果证据足以支持指控,公安机关应向检察机关提出刑事追诉建议。

4. 审判决定:法庭将组织审讯,听取证人证言,并考虑其他相关证据,以依法作出判决决定。

5. 处罚执行:对判决决定定罪的被告,应依法执行相应的刑罚或罚款。

处理标准1. 刑事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相关条款,对不同的刑事违法行为,应有相应的法律定义和处理标准。

2. 程度与情节: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和情节,决定处罚的轻重。

3. 社会影响:考虑违法行为对社会的影响和危害程度,决定处罚的力度。

4. 犯罪动机:对于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应分别处理,并考虑犯罪动机对处罚的影响。

5. 刑期减免: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给予适当的刑期减免。

监督与上诉1.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处理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执行。

2. 上诉权利: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提起上诉,以申诉对判决决定的不满。

总结本规范旨在为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理提供指导和统一标准,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公正。

各级机关应依法执行,并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处理,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的程序违法表现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的程序违法表现

行政处罚案件常见的程序违法表现"许煌灯行政处罚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这是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之一。

所谓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应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及时限要求等的总称。

《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等法律规范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实施行政处罚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规范,但在实践中程序违法问题,仍时有耳闻。

一、步骤缺失所谓步骤缺失,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遗漏了依法所必须经过的某些特定步骤。

在实践中容易忽视和遗漏的环节有:!%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

由于人口流动加剧,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现代社会已逐步成为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不像“熟人”社会那样,被管理者和管理者通常都互相熟识。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行为,作为管理者、执法者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就应当明显地突出自己的公务身份。

所以法律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实施公务行为时设定了必须以着特定的公务装束、佩戴公务标志、出示执法证件等方式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的程序义务。

具体到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是指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必须先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

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忽略了这个程序要求,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

"%复制证据的核对、确认。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在很多情况下执法机关无法提取原始的书证等证据材料,此时就必须对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为了体现所提取的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确保其证据能力,就必须对复制件进行核对确认,以使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据效力。

实践中正确的做法是执法人员应当在复制证据材料的当场对复制件进行核对,在复制件上标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等字样并签名、盖章;同时应当由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名、盖章以示确认。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执法人员却经常遗漏了在复制件上进行签注的步骤,有的甚至没有证据材料的提供人签名、盖章,从而影响到证据材料客观真实性的确认。

一案三制具体是指什么

一案三制具体是指什么

一案三制具体是指什么
“一案三制”是指在某一案件中,采取三种制度,即行政处罚制度、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强
制制度,以解决某一案件的问题。

行政处罚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者,依法采取行政处罚
措施,以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制度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行政许可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对某些行为者准许其从事某些行为,以维护公
共利益。

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
重要手段。

行政强制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对某些行为者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公共利益。

行政强制制度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一案三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它可以有效地解决某一案件的问题,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一案三制”的实施,需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制度的实施,确保其有效实施;司法
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制度的审查,确保其有效实施;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制度的监督,确保其有效实施。

总之,“一案三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职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
手段,它的实施需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
参与。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某一案件的问题,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
社会和谐发展。

一起同一主体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行政诉讼案

一起同一主体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行政诉讼案

一起同一主体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何云福【期刊名称】《质量与标准化》【年(卷),期】2017(000)012【总页数】3页(P30-32)【作者】何云福【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案例背景行政执法过程中,需要遵循“一事不再罚”的处罚原则,但是对不同性质的两种违法行为,应当审慎判断是否构成竞合、牵连或吸收的“一事”。

合并“一事”实施处罚,或机械地理解“不再罚”,若处理不当,将产生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

随着基层市场监管体制的改革,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交叉,如何正确处理法律依据的相互协调乃至选择适用,尤为重要。

笔者试分析一起因为将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撤销的判例,供参考借鉴。

案情内容陈某某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称:其在李某某经营的某文具商店购买的儿童玩具、电动塑胶玩具均无合格证、无强制性3C认证,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查处,要求退货并赔偿,给予举报奖励,处理结果书面纸质回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现场调查,决定立案,进一步查证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明李某某销售的“多泡枪”和“发光机器人”产品未标CCC认证标志,上述产品属于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需要经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出厂、销售。

李某某销售的“发光机器人”未标明产品执行标准号及中文厂名、厂址。

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李某某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产品“多泡枪”5个、“发光机器人”1个,没收违法所得85.5元。

罚款891元,罚没款合计976.5元。

同案不同罚整改措施

同案不同罚整改措施

同案不同罚整改措施同案不同罚是指在相同或类似的案件中,对于不同的被告人采取不同的刑事处罚措施。

这种现象可能导致公平正义的缺失,对社会法治建设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通过明确刑法中的适用原则和具体处罚措施,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可以为法官在判决时提供明确的依据,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

此外,还可以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提高对于同案不同罚行为的处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通过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培养,提高他们的案件分辨能力和判断能力,从而减少同案不同罚的发生。

此外,还可以加强对于同案不同罚案例的研究和分析,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引导司法人员在实践中正确处理同案不同罚问题。

要加强对于案件办理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建立起完善的案件评估机制,对于同案不同罚的案件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的判决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于司法人员的监督,建立起有效的问责机制,对于存在同案不同罚行为的司法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或法律追责,以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还可以加强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参与。

通过加强对同案不同罚现象的宣传和报道,引导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关注和参与,形成舆论压力,促使相关部门采取行动。

同时,也可以建立起公众投诉机制,对于同案不同罚的案件进行投诉和举报,从而推动问题的解决。

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司法信息化系统。

通过建设和完善相关的司法信息化系统,可以实现对于案件数据的全程记录和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发生。

同时,还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和挖掘的方式,发现和预警可能存在的同案不同罚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同案不同罚是一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社会法治建设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法律制度、司法人员、监督机制、社会舆论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入手,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同案同罚的原则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应该怎样处罚

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应该怎样处罚

在土地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个案子违法当事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地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那么——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应该怎样处罚文l张趁心焦村村民王某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违法占用自己的一般耕地建农家乐,里面建有彩钢结构性房屋,并挖有鱼塘一个,被国土部门立案后,执法人员针对案件应该怎么下达处理决定产生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违法当事人为一个人,但是其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因此,应该分别下达处罚决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法当事人同时实施了两种违法行为,但共同点都是违法占地,同属于一个法律关系,应合并下达处罚决。

笔者认同第二种处理意见。

首先,合并处罚的概念来源于《刑法》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刑法》中“数罪并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明确对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其次,合并处罚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必须是同一个违法当事人。

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违法当事人,若不是同一个违法当事人,就不存在合并处罚的问题。

第二,必须存在两种以上(含两种)违法行为。

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第三,必须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比如违法当事人既有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又有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行为,那么,国土部门就不能对违法当事人的两种行为合并处罚。

就本案而言,违法占地建设彩钢房、挖鱼塘的两起违法行为同属王某一人所为,同时,两起案件同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范畴。

如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

如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

如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行政违法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如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

一、切实做好执法监督行政违法案件处理的第一步是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执法水平和法律意识。

同时,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渠道,公开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并查处行政违法行为。

对于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要及时向公众公开,增强监督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度。

二、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核心是坚持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裁决和处罚。

同时,要注重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确保执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操作。

三、加强行政裁决执行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决定并实施的过程。

加强行政裁决执行是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重要环节。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后,要加强对裁决结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裁决结果得到及时执行。

如果被裁决的一方不服裁决结果,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要对裁决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完善裁决方式和程序。

四、加强行政违法责任追究行政违法行为必须要得到严肃追究,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信力。

行政机关要依法对涉嫌行政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如果经调查属实,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行政违法责任追究涉及行政、刑事和民事等多个领域,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追究措施。

五、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需要不断推进行政执法改革,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率。

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法行为的程序规范。

如何正确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保护当事人权益

如何正确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保护当事人权益

如何正确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保护当事人权益违法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所做出的处罚性行政行为。

在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合理、公正、合法的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不仅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如何正确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了解法律法规在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基础。

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和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当事人应该详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了解法律法规有利于当事人更好地应对违法行政处罚,并且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采取合法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合法行政处罚申诉当事人在接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有权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申诉。

申诉是一种合法的维权方式,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相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核或撤销。

在申诉过程中,当事人应详细陈述自己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合法、充分的申诉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规范、公正地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

三、寻求法律援助对于一些复杂的违法行政处罚问题,当事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一种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安排,为经济困难、缺乏法律常识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咨询自己所面临的违法行政处罚问题,并寻求相关的法律援助。

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当事人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法规,并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举证责任和盖章制度在处理违法行政处罚问题时,当事人有一定的举证责任。

当事人应主动收集、整理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无辜或减轻处罚。

同时,行政机关也应该建立健全的盖章制度,确保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和证据能够得到正当的审查和处理。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充分的保护,不应因行政机关的疏忽或违规行为而受到不当处罚。

五、主动维权,追究违法行政责任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积极主动维权,追究违法行政责任。

正确处理一案中的多种行政违法行为

正确处理一案中的多种行政违法行为

五种不 同意见 。 笔者认 为 , 准确适用刑 为 , 当 根 据 处 罚 种 类 的 不 同性 质 , 应 进 罟. 可 项 目 , 据 职 权 法 定 原 则 , 性许 依 对
法 理 论 中的 “ 罪 并 罚 ” 论 , 解 决 而 确 定 应 当 适 用 的 具 体 规 则 。 数 理 是 于 当事 人 未经 许 可从 事食 品 生产 的 ,
法 。
限制加重等 不同的处罚规 则 。
纵观我 国的行政法 理论 ,并没有

参 照 “ 罪 并 罚 ” 理 论 ,笔 者 对 数
第 三 种 意 见 ,虽 然 B食 品 厂 的 主
案多种违法行 为如何处罚 一 文所 体 资 格 已 经 灭 失 ,但 由 于 质 监 部 门 尚
“ 罪并罚 ”规 则 ,也缺乏 与之有关 的 介 绍 的 五 种 意 见 分 别 进 行 评 析 。 数 具体规 定。 合行政执法 工作实践 , 结 笔
2 l 中国质量技术 6 监督 z¨ 。 0
该类 问题的 关键 。
1警告 、 . 责令停 产停 业类处罚 。 当 质 监 部 门 应 当 依 据 品 安 全 法 八 食 第
刑 法 中 的 “ 罪 并 罚 ” 理 论 ,是 数 个 法 律 责 任 中 均 同 时 规 定 了 警 告 或 十 四条进行处 罚 ,不应移 交工商部 门 数 指 对 犯 有 两 种 以上 罪 行 的 人 员 ,就 所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类 处 罚 时 , 由于 当事 人 处 理 。 犯 各 罪 分 别 定 罪 量 刑 后 ,按 一 定 原 则 是同一 的 ,因此对 这类 行政处 罚应 当 第 二 种 意 见 , 由于 B食 品 厂 的 营
依 据 后法 优于 前 法 的法 律适 用 原则 ,

行政法 常见的问题和已有应对方案

行政法 常见的问题和已有应对方案

标题:行政法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一、行政法的作用和意义行政法是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活动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不仅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律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的作用和意义日益凸显,然而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常见问题,需要及时应对和解决。

二、行政法的常见问题1.行政权力滥用问题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况。

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违法扣押财产、非法拘禁、乱罚乱罚、滥用行政强制等方面。

2.行政机关裁量权过大行政机关裁量权过大,存在着裁量权滥用、裁量权不当行使等问题,这容易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规范、不合法,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行政诉讼成本高在涉及行政法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由于程序复杂、诉讼成本高昂等原因,使得当事人维权难度较大,往往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精力。

4. 行政处罚不公正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存在不公正的情况,有的处罚违法无效,有的处罚过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法的应对方案1. 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制度,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有效、全面监督,制衡行政权力的滥用和裁量权的过大问题。

加大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使职权和滥用职权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行政权力的合法有效行使。

2. 完善法律体系完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行政机关职责、权限和程序规定,规范行政机关的裁量权,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在法定范围内、符合法定程序和程序的决策。

3. 降低行政诉讼成本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行政诉讼制度,简化行政诉讼程序,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降低行政诉讼的成本,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维权途径。

4. 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规范行政处罚的审批程序,明确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和检验,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合法执行。

四、结语在当代社会,行政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多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案

多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案

多种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案案情某涂料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件,某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如下行为:一、生产三车间有固化剂分装场所及设备,现场有刚分装好的危险化学品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成品,仓促内存放大量贴有该公司标签的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成品,同时还发现该涂料公司自去年以来擅自经营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成品的单句;二、材料仓与厂区正门围墙之间通道处,搭建了一个面积约为80平方米的仓库,仓库与材料仓相通,搭建仓库内储存有丁酮、四甲苯、醇酸树脂等危险化学品原料;三、危险化学品原料储存混乱,车库(棚)内储存有危险化学品醇酸树脂。

经查证,该涂料公司存在三种违法行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分装及销售危险化学品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违法所得达8万元;在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危险化学品储存混乱,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仓库内。

鉴于该案案情相对较复杂,涉案公司是一家证件齐全、具有合法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且案件涉及到三种违法行为,为依法作出适当处罚,某市安全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案情作了如下梳理:一、擅自分装及销售危险化学品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给予责令停止经营危险化学品7110甲聚氨酯固化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擅自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参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罚款(自由裁量标准:未将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和违法情形

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和违法情形

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和违法情形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者进行的强制性制裁措施,由政府部门进行实施。

行政处罚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

但是,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规行为和违法情形时有发生,给公民和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行政处罚的违规行为和违法情形。

一、违规行为在行政处罚中,违规行为指的是政府部门不按照规定程序、程序不规范、程序上的错误等不当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行为。

违规行为是行政处罚中的常见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1.程序不规范在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中,如果执行程序不规范,就会导致行政处罚出现问题。

行政处罚前必须进行调查,而有些部门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缺乏证据收集、证人询问、听取当事人申辩等必要程序。

这些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直接决定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2.不当裁量在行政处罚中,政府部门具有裁量权,就是根据具体情况,对案件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处理。

但是有些部门在处理案件时,不注重调查事实,提高罚款标准,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还有一些行政部门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把裁量权滥用,过度罚款和处罚,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压力和经济负担。

3.文件处理错误在行政处罚中,政府部门需要制定批示、套打文书、开具处罚决定书、发放缴款通知正文等文书。

如果部门在文件处理方面存在问题,将会影响文书的合法性和效力。

一些部门处理文件时,过度简化、漏排一些操作流程,导致文书程序上存在问题。

二、违法情形除了违规行为外,行政处罚中违法情形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违法情形是指政府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违反规定、逾越职权、超越法定权限等行为。

1.拒不听取申辩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有权利对调查结果进行申辩。

但是一些部门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不注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了不利于当事人的处罚决定。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难以理解和接受相关决定,也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如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

如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

如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正确处理这类案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以确保公正和公平。

本文将探讨如何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并提出一些建议和方法。

一、行政违法案件的定义和特点行政违法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超越权限,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类案件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所不同,具有以下特点:1. 政府行为:行政违法案件是由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涉及政府机关的决策和执行行为。

2. 行政法律性质: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主要依据行政法律规定,涉及行政机关的责任和权力范围。

3. 行政监督和责任: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需要进行行政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程序和原则正确处理行政违法案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确保公平公正的结果。

下面是处理行政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和原则:1. 立案和调查:当发现行政违法行为时,应立即进行立案,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2. 委托调解或协商:在一些较为简单的行政违法案件中,可以尝试通过调解或协商解决纠纷,便于快速解决问题。

3. 行政处罚决定:对于有明确证据的行政违法行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4. 处罚结果公示和听证: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示,留给行政违法行为方提出申请听证的机会,并保证其陈述权利。

5. 依法上诉和救济:对于不满意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应有权进行上诉或申请救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行政违法案件处理机制的建议为了正确有效地处理行政违法案件,需要建立健全的机制和措施,提升行政法治水平和效能。

以下提出一些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建立行政违法案件调解机制:建立行政违法案件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提升解决行政纠纷的效率。

行政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行政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行政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织,负责执行法律法规,管理公共事务,并与公民和企业相互交流与协商。

然而,在行政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各种纠纷,如行政权力滥用、不作为、错误执行等问题,给公众带来了困扰。

本文将介绍行政中的常见纠纷,并探讨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

一、行政执法纠纷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时,可能会与公民和企业发生纠纷。

这些纠纷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裁决等。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和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解决纠纷:1.申请复议或行政复议:当公民和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审查行政行为。

2.请求行政机关解释:公民和企业可以向行政机关要求解释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和适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解决问题。

3.提起行政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当公民和企业无法通过复议或行政复议解决纠纷时,他们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行政行为或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许可纠纷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和企业的特定活动进行批准或授权的行为。

然而,行政许可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纠纷:1.行政审批问题: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正、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情况,导致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损。

这时,公民和企业可以通过申诉、举报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力,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批。

2.许可证的暂时扣押:行政机关可能会以某种理由而暂时扣押公民和企业的许可证,导致他们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和企业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合理的理由,并解决问题。

3.行政机关误撤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能会错误地撤销公民和企业的行政许可,给他们造成困扰。

在此情况下,公民和企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纠正错误。

三、行政契约纠纷行政契约是行政机关与公民、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

纠纷常常包括以下情况:1.行政机关违约问题:行政机关可能在行政契约中违反协议规定,导致公民和企业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权利或承担不应有的义务。

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中出现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中出现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

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中出现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原标题:一起行政处罚案件中出现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案情简介日前,河北廊坊检验检疫局执法人员在现场验货时发现,某公司报检的进口货物为点焊机一台,但是同批进口的还有其他相关联设备,并未报检,且普遍存在磨损、锈蚀、胶痕等使用过痕迹。

后经详细现场勘验和现场调查,该公司进口设备共31台,共同组成一条橡胶挤出生产线,这条生产线已在国外工厂试生产两年时间。

某公司为满足新的市场需求,购买了整条旧生产线,但是并未进行装运前检验,不能提供装运前检验证书,即擅自进口,进口时仅申报了其中的一台设备,且以新设备申报。

案件性质认定分歧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如何认定处理产生了如下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进口的明明是旧设备,却按照新设备申报;明明是一条生产线,却只申报其中一台。

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进口商品的收货人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该案中虽然表面上看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但这两个行为之间属于牵连关系,应择一重处罚,即按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处罚。

第三中意见认为:未进行装运前检验擅自进口和不如实申报这两种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但并不属于牵连关系,而是属于吸收关系,不如实申报的违法行为是前一个未进行装运前检验即擅自进口发展的必然结果,前一违法行为吸收后一违法行为,前一违法行为性质较为严重,应按照吸收原则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处罚。

案件评析我们面对一个行政处罚案件时,首先要确定违法行为的个数,即是一个还是多个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在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中,行政机关应该以公共利益为先,通过规定合理的法律法规来维护社会稳定。

尽管我们的社会法制愈加完善,但行政违法行为也是难以避免的,这时就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本文将围绕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探讨。

一、行政违法行为的定义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做出的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比如,行政机关超出职权范围的行为、不符合程序要求的行为、蓄意违反规定的行为等等。

二、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包括行政指导、行政警告、责令停产、责令改正、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拘留、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方式。

其中,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处罚方式,根据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不同,罚款的数额也是不同的。

三、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流程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违法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接受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接受社会机构和个人的举报,也可以通过执法检查等工作发现行政违法行为。

2. 确认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需要对接受到的举报、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确认,依法查验相关证据材料。

3.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之后,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同时将罚款等处罚款项交纳到相应的银行账户中。

四、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效力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处罚措施产生的法律效力,应当服从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做好相应的整改和补救工作。

同时,如果当事人认为该处罚存在不当之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具有相应的程序和标准,坚持依法处罚才能保证社会公平正义。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应该遵纪守法,不为任何行政违法行为提供便利,从而营造更加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应急执法“一案双罚”的原则与意义

应急执法“一案双罚”的原则与意义

应急执法“一案双罚”的原则与意义近期,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多家企业存在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在对企业进行处罚的同时,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实施“一案双罚”。

在执法实践中,什么样的情形可以适用“一案双罚”?实施“一案双罚”有哪些积极意义?在实施“一案双罚”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中国应急管理报特邀请部分业内专家和执法人员,分别从法理和实践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罚个人”不一定就是罚主要负责人近年来,“一案双罚”频现安全生产领域“热搜”。

简单说,“一案双罚”就是既罚违法单位又罚违法的个人。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了两类“一案双罚”情形,一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法(第九十四条),既处罚个人又处罚单位;另一类是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第九十九条),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主要有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两种;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主要是罚款。

这说明,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023年,某市一企业因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未审批”违法行为被罚款2.4万元,其总经理被罚款8000元。

该案例一度引发热议。

有人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没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7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宜按照第九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才符合“处罚法定”原则,否则有失偏颇。

“一案双罚”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有的执法人员对此理解片面,认为“一案双罚”就是既要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又要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即便符合“一案双罚”的情形,“罚个人”的范围里既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也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只有全面理解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一案双罚”的相关规定,才能用法治手段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有效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同案不同罚整改措施

同案不同罚整改措施

同案不同罚整改措施1. 引言同案不同罚是指在相同或类似的违法犯罪案件中,因为被处罚对象的不同,导致处罚结果不一致的现象。

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确保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2. 问题分析同案不同罚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原因:2.1 法律规定不明确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同案不同罚的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了各地司法机关在处罚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这使得不同的法官或检察官可能会因为个人的主观判断而做出不一致的判决,从而导致同案不同罚的现象。

2.2 执法不公平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可能存在主观偏见或不公正的行为,导致同样的违法行为被处罚的结果不一致。

这种执法不公平可能与地域、人际关系、权力腐败等因素有关。

2.3 司法资源不均衡不同地区的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了司法判决的差异。

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可能由于资源不足,无法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理,从而导致处罚结果的不公平。

3. 整改措施为了解决同案不同罚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整改措施:3.1 完善法律规定立法机关应当对同案不同罚的情况进行明确的规定,确保同样的违法行为能够得到一致的处罚结果。

可以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明确同案不同罚的处理原则和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依据。

3.2 加强执法培训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加强其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案例分析、执法技巧等,确保执法人员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

3.3 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或加强内部监督,确保执法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偏不倚地执行公务。

3.4 加大司法资源投入加大对地方司法机关的资源投入,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和质量。

可以增加法官和检察官的数量,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和水平。

3.5 加强舆论监督加强对同案不同罚现象的舆论监督,通过媒体的曝光和舆论的压力,推动相关部门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

浅谈对多种违法行为的合并处罚发布时间:2012—05-25 作者:王京雷王长文浏览次数:2202 在质监行政执法中,经常会遇到在一个案子中行政相对人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情况。

多种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若是简单的择一重罚,而不合并处罚,可能会出现对违法行为漏罚的情形,则会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违《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

正确运用合并处罚,对行政执法工作有重要意义。

概念合并处罚的概念来源于刑事法典理论的“数罪并罚"。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类似于刑法中“数罪并罚"的情形.《行政处罚法》并无相应的合并处罚的具体规定,但是合并处罚的概念在一些具体的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通过对以上相关条款内容的理解,我们可以将行政处罚中的合并处罚定义为:一个行政相对人(组织或个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两种以上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适用制度。

适用条件1.必须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合并处罚必须是针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若不是同一个行政相对人,就不存在着合并处罚的问题。

2.必须存在两种以上(两种)违法行为。

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这是合并处罚的前提条件,若不存在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则谈不上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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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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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赵 森 王新法
《一案多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一文列举了某县质监局在查处郑某无证生产肉松等违法行为的过程中,案审人员对该案在定性与处罚方面提出的五种不同意见。

笔者认为,准确适用刑法理论中的“数罪并罚”理论,是解决该类问题的关键。

刑法中的“数罪并罚”理论,是指对犯有两种以上罪行的人员,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

“数罪并罚”的适用规则主要包括:吸收规则。

即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合并规则,根据刑法“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限制加重规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折衷规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规则。

纵观我国的行政法理论,并没有“数罪并罚”规则,也缺乏与之有关的具体规定。

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在行政执法实务中,对一案
中的多种违法行为,可以参照刑法的“数罪并罚”理论,使行政处罚行为更
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

根据《行政处罚法》所确立的行政处罚种类,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处罚种类的不同性质,进而确定应当适用的具体规则。

1.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类处罚。

当数个法律责任中均同时规定了警告或责令停产停业类处罚时,由于当事人是同一的,因此对这类行政处罚应当采取吸收原则;
2.罚款。

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视情况采取合并或限制加重原则;
3.没收违法所得。

应当采取合并原则。

即将数个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予以累加计算。

4.吊销许可证照。

应当根据当事人需吊销的证照是否为同一种类,视情况采取吸收或合并原则。

参照“数罪并罚”理论,笔者对《一案多种违法行为如何处罚》一文所介绍的五种意见分别进行评析。

第一种意见,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之规定,从事食品生产
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

据此,笔者认为,食品生产许可属于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性许可项目,依据职权法定原则,对于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质监部门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进行处罚,不应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第二种意见,由于B食品厂的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因此该单位的法律主体资格已经灭失。

对于郑某在所生产的食品上标注B食品厂的行为,构成伪造厂名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郑某的行为显然属于在食品标签上标注虚假内容,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对郑某这一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而非《产品质量法》。

第三种意见,虽然B食品厂的主体资格已经灭失,但由于质监部门尚未对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注销手续,因此,其食品生产许可证仍然合法有效。

由于食品生产许可是与持证人特
正确处理一案中的多种行政违法行为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1.9
27
■文/杨 毅
定的主体资格、生产条件等密切相关,因此,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租借、转让,即便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而只是生产主体的变更。

本案中,郑某在未与B食品厂签订委托加工协议的情况下(由于B食品厂已经消亡,委托加工协议的签订已经在法律上成为不可能),擅自使用B食品厂的许可证编号的行为,显然属于在食品标签中标注了虚假内容。

对于该行为处理的法律依据,同样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而非《产品质量法》。

第四种意见,根据笔者前面的分析,郑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食品,即便其利用了获证的B食品厂的原有生产条件,这也不能改变其无证生产行为的性质。

通过对以上四种意见的评析,除第一种意见外,其余三种意见中关于行为定性方面的内容,笔者均基本认同。

当然,这种认同仅仅限于意见本身。

纵观本案,不难发现,上述三种意见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就是以偏概全。

通过分析,郑某实施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三种,即伪造厂名、冒用许可证编号和无证生产。

在对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处理时,就需要我们参照“数罪并罚”这一理论。

综上,笔者倾向于第五种意见。

该意见全面分析了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当然该意见关于违法行为定性方面的内容也值得商榷。

“数罪并罚”理论只是对数个违法行为在处罚方面所设立的规则,不能因为适用这一理论,而改变对当事人数个违法行为的认定。

因此,本案在定性方面还是应当认定为当事人实施了伪造厂名、冒用许可证编号和无证生产这三种违法行为,在具体处罚时,可根据行政处罚的不同种类,视情形适用合并、吸收和限制加重等规则。

(作者单位: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济南市质监局市中分局)
日前,接举报某酒店在用的用于称量海鲜的电子称存在缺斤短两现象,经过调查取证,该酒店确实存在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事实。

经检验机构检定,该酒店使用的电子称在测量m=10kg时,显示值为12kg,超差2kg,超过最大允许误差200e(注,e=10kg)。

由于该酒店是刚刚营业,电子称是刚经过检验合格的,酒店工作人员承认是其为提高个人业绩近期故意调试的,违法期间为2011年7月8日至2011年7月11日,经调取这段时间的销售记录,此期间销售额为5490元整。

根据1990年8月25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发布的《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六)项: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给国家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计算方法:
第一种计算方法: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法发(1992)491号:关于对《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违法所得”、“非法收入”计算的意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法函(2004)215号复函,应当把该酒店在
此期间用该电子秤称量海鲜的全部营业收入作为违法所得,即:5490元。

第二种计算方法:根据技监局法发第〔1990〕485号:对于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的,其“违法所得”以标称值与实际值之差计算。

但对于上述案件,标称值和实际值的计算比较复杂,海鲜市场价格变化极大,一天一价,一种产品一个价。

调查中只能显示出违法酒店销售海鲜的重量,实际上这个重量是违法称重的重量,如何准确的推算实际值,有待推敲。

上述两种方法哪一种比较准确,是否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法,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法函(2004)215号复函一直未找到全文,希望各位同仁发表意见帮助寻找正确答案。

(作者单位:天津市津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计量违法案件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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