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及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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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主体

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主体

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主体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主体摘要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和纠正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认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体的身份决定了责任的归属和处罚的执行。

本文将介绍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主体的相关问题。

引言行政处罚的主体认定是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对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认定行政处罚主体是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并进行恰当判断的过程。

本文将针对关键词的认定过程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如何认定行政处罚的主体,首先需要参考相关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处罚权释义》等法律法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主体通常包括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当事人以及其他相关的主体。

二、行政机关的认定行政机关是行政处罚的主要主体,也是执行行政处罚权的机构。

行政机关的认定一般根据其行政权力范围和职能来确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权。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的认定需要参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具体的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划分等。

三、法定代表人的认定在涉及企业、公司等组织机构的行政处罚中,法定代表人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是组织机构的合法代表,行政处罚主体的认定需要确定其是否是法定代表人。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代表人的认定一般参考公司章程、组织法人登记证明等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同时,还需要参考行政机关的文件、决定等来确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和处罚事项。

四、当事人的认定当事人是行政处罚中另一个重要的主体,主要指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行为的主体。

当事人的认定一般根据相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

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行政机关在认定当事人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五、其他相关主体的认定在行政处罚中,除了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之外,还可能涉及其他相关的主体。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合同约定的行为采取的不利措施。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依据权力范围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对行政处罚具有普遍约束力。

其次,行政法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律依据,它规范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行政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是行政处罚的具体法律规定。

此外,各个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和业务领域,也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如交通运输罚则、环境保护法规等。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裁决和强制执行等环节。

首先,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立案,确立行政处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

随后,行政机关会进行调查取证的工作,通过勘验、查阅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等方式,收集有关证据,形成案卷。

在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会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事实认定。

在裁决环节,行政机关会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最后,如果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权力范围行政处罚的依据权力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行使的权力。

依据权力范围包括行政机关的认定权、量刑权和执行权。

首先,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即确定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和责任人等。

其次,行政机关在认定违法行为后,可以根据法律和规定的处罚幅度进行量刑,确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和力度。

最后,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必须对处罚决定进行执行,确保处罚的有效实施。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2、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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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有哪些呢?行政行为违法又可以怎么分类呢?下面,的小编就为大家解释相关内容。

▲一、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的构成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凡故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故意和过失是行政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观要件。

所以,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认为是行政违法而追究行政责任。

2、客观要件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

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

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

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

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

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一、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规定。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进行探讨和分析。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要求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要求是确保行政处罚活动合法、公正、公开进行的基本保障。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程序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在法定的程序框架下进行,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必须依法履行公示、听证、调查取证等程序。

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必须明确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确保合法性。

2. 公开透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在明显位置予以公告,并向被处罚的当事人送达。

相关行政处罚的信息要向社会公开,保障惩罚决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公开透明有助于监督部门和公众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处罚的滥用和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 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应当进行听证的程序。

被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使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更加客观公正。

4. 期限规定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了一系列的期限,包括处罚决定的作出、送达、公告等。

这些期限的设定是为了确保行政处罚的及时性和效力,也可以给当事人提供合理的争议解决时限。

5. 违法行为认定的程序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时,必须进行调查取证,明确违法事实和责任人。

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任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认定范围或责任人的范围。

三、行政处罚的申请和复核程序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当事人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提出申请和复核的程序规定。

1. 行政复议程序被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上一级行政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动物防疫行政违法责任人该如何界定?

动物防疫行政违法责任人该如何界定?

动物防疫行政违法责任人该如何界定?法制建设编者按:《动物防疫法》的出台,使畜牧行业有法可依,但由于法人和一些单位的形式非常复杂,公民亦有责任能力有无,大小的不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怎样认定违法责任人,针对此事濮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张荣森等同志从六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愿此文能使你有所收益,更希望你来信谈谈自己的看法.行政违法责任人该如何张荣森王学平李艳凤.葛鹏涛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实施违反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处以行政处罚.但是.由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形式非常复杂,公民亦有责任能力有无,大小的不同,有的应当受到处罚.有的不应处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就需要查明,认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责任人,否则特有可能造成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没有受到应有的行政处罚,而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反而受到行政处罚. 笔者认为,准确认定违法责任人需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现论述如下.不当之处, 欢迎指正.的要求所实施的行为,该行为能否得到实施一般取决于雇主,所这种情况一般应认定为雇主的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而不应由被雇佣人承担例如,某商户雇用两个打工者在某市场销售死羊肉时,被我监督机构查获,此案的违法经营行为人应当认定为某商户,而不是那两个打工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雇用人所进行的雇甩关系以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被雇人自己的行为,而不能认定为雇主的行为:如前例,被雇的打工者在我监督机构依法采取异地留验措施时,死拽住羊肉不放,其行为已构成了阻碍公务,而阻碍公务的违法行为人应当认定是打工者,而不应当是雇主.在具有雇佣合同或协议关系的情况下.被雇人按照雇主企业的承包是将企业的一部分经营管理权承包给个人或某部分人,这种情况只发生管理形式和分配的变化,不发生企业性质和企业所有权的改变,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企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的名义实施的违反动物防疫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企业的违法行为,而不应认定为个人的违法行为.例如,某内联厂与赵某签订了为社会代宰生猪的承包台同,厂方提供屠宰车间,设备,生猪定点屠宰手续,赵某接规定收取代宰加工费,自付加工成本费.每代宰一头生猪向厂方交纳2元承包费.台同矗行1个月后.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查时发现赵某屠宰生猪的场地,设施不符台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决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此案中赵某代宰生猪的行为是以内联厂的名义进行的,屠宰场地,设施等不符台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是肉联厂,而不应当是赵某,所以应受处罚的应当是寓联厂.而不是赵某豪属募嚣圃艟{__■__--_-自盛具有珐人资格设立的具有隶属关系的下属单位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另一种情况是独立核算,独立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具备法人资格.对前种情况.其下属单位违反动物防疫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由具有法人资格舶单位季担.例如.某肉联厂"肉联厂第x门市"的名义在市内设立了4个肉宿,其中第三门市因经营病死猪肉被我监督机构查获.之后,该门市人去店空.此案中.肉联厂就是违法责任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对后一种情况,因双方都是独立的祛人,谁实施的行为,就由谁承担法律责任,如某国有肉联厂出资占总投赍的55%加上职工十人集赍人驶设立了具有法人资格舶股份制企业某肉食加工厂,竣肉食加工厂因加工病死猪肉被我监督机构查处.此案中.违反动物防疫行政法律规范的是肉食加工厂.肉食加工厂是违法责任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而肉联厂不是违法责任人,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民事法律地位独立,平等的两个以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参与实施违反动物防疫行政法律规范舶行为.就是共同违法.这些情况比较复杂也比较常见.例如.周某常年从事生猪长途贩运生意,一年中仅植疫费一项支出就达7万元之多.为了步交检疫费,周某就委托朋友郭某找印刷厂印制检疫证,车辆消毒证.郭某章着杨某提供的检疫证,消毒证样式,找主持人甄云肖联系电话139****1765 r两个印刷厂,因印刷手续不台要求,厂方拒印.最后郭某付出10元/本的高价在十体印刷户肖某处印制了出县境动物捡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各5O本.周某叉找到十体户杨某,花21;o元刻制了一枚捡疫专用章.后因周某调运的生猪途中发现疫情,被我监督机构查获.此时周某已使用伪造的证明3份,调运生猪300头.此起伪造检疫证明的案件中,周某,郭某,肖某,杨某共同参与实施了伪造擒疫证明的行为是共同的违法责任人.依法都应当受刊法律的制裁,应依法分别处罚:再如,农民张某,李某,王某分别出资2万元,台伙建起某肉鸡屠宰厂,分割肉鸡. 张某负责生产,李某负责收购, 销售,王某负责财务,有口头台伙协议,未办理营业执照.该厂投产后.未经检疫即生产,销售肉鸡产品.获得营业收人5万元.被我监督机构查处.此起销售无捡疫证明动物产品案件中.违法责任人是张某,李某,壬某.三人应共同承担投收违法所得5万元的行政处罚.叉如,上海市窄山区某屠宰厂委托甲省乙县孙某按规定代为收购瘦肉型三元杂交猪1oo头,运到上海.购猪款运费,检疫费由厂方支付=厂方再按3元/头付给某劳务费.孙某选好猪后.以340o元的租金租范某的运猪车运送.孙某嫌其所在县3元/头的箍疫收费标准高.为了少交费,孙某押车到途经地的丙省邻县去办证.结果,在击邻县的途中被我监督机构查处.此起不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案中,连法责任人是孙某(托运人J,范某(承运人),依法都应受到行政处罚.应分别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上海市宝山区某屠宰厂不是违法责任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实施某些相同舶违珐行为,因为行为人的身份不同.有的应当给予处罚,有的则不能给予处罚.如,动物防疫法规定,"任何单位和十人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农民郑某饲养的l头母牛发生了~类传染病中的某种病(后来确诊),当时,郑某就听说了邻村发生了这种病,正在扑杀.郏某为使自己的牛免于扑杀,没有报告疫情.此起瞒报动物疫情案.郏某虽违反了动物防疫{击,但依法却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只有单位的工作人员瞒报动物疫情,依法才能给予处罚.又如,某市信鸽会会员武某,秉车携带2只信鸽到外地故飞.以测试信鸽识别方向及飞行的能力. 虽然武某乘车携带信鸽丰取得捡疫证明,不符合动物防疫法的要求,但是依法却不能给予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不请l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理:已满14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3条规定"糖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岛己行为时有违珐行为舶,不予行政处罚, 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疔.间歇性糖神病人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不满14周岁的人.以及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即使违反了动物防疫{击舶规定,动物防疫法也有相应的处罚条款,依照行政处罚法也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作者单位:1.河南省藏阳市兽医卫生监督撞赣所2.河南省滑县动撞站4570001。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论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及法律适用

由此可见,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因此,处罚时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同时在法律文 书上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对起字 号的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一 栏仅写字号或者仅写业主都是不正确的。所以在 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 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在法律文书上附注登记 的字号,可以用括号注明(如益寿堂饭店的业 主),也可以在文书开头部分,写上“你经依法 登记、经营的益寿堂饭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案现经本局查明……。”
4 民事主体与民事诉讼主体不一致时 当事人的法律适用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都要面临的问题,为了避免对当事人的定性不清, 应当搞清“诉讼当事人”的概念。诉讼当事人, 是指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主体不一致时当事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 分析。
1 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 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 定的程序实施”。由此可见,行政处罚案件 中的当事人,就是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可见,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作为当事 人的公民、法人的主体资格易于认定, 但作为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的认定则 较为复杂,包括持有营业执照的组织、 银行保险业的分支机构、领取社会团 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等。
2 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认定的意义
确定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主体资 格是行政处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有 以下三方面的意义。

论行政处罚主观过错归责原则——《行政处罚法》(修订二审稿)第31条评析

论行政处罚主观过错归责原则——《行政处罚法》(修订二审稿)第31条评析

第51卷第6期2020年12月Vol.51No.6Dec.2020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NANCHANG UNIVERSITY论行政处罚主观过错归责原则-《行政处罚法》(修订二审稿)第31条评析杨东升1,刘恺2(1.泰州学院公法研究中心,江苏泰州225300;2.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江苏泰州225599)摘要:202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二审稿)新增“主观过错归责原则”作为认定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处罚法定及过罚相当原则,体现出我国人权保障、法律授权的明确性以及域外立法趋势。

行政处罚的责任形态有故意、过失和推定责任。

鉴于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承接性,可参照刑法之故意或过失规定。

故意可采用“未必故意、意图、明知”之三分法理论,过失则无须区分认识过识和无认识过失。

欠缺对规范效力的理解及违法性错误认识,无法阻却行政违法的构成,主观过错责任原则的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状态下作为。

关键词:行政处罚;主观过错;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448(2020)06-0079-08**——刖言对行政违法者予以行政处罚,应以其具备责任条件与责任能力为前提。

所谓责任条件,系指行政相对人主观上存有故意或过失,此为行政处罚“有责任始有处罚”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一直采用单一的“客观违法归责原则”,亦即只要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客观构成要件即可予以处罚,而无须考虑其主观上是否存有故意或者过失。

我国《行政处罚立法法》之初并没有将主观过错的归责原则作出一般性的概括规定,主要考虑采取“客观违法归责原则”,完全不考虑违法者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客观违法归责原则有利于行政机关在调查行政违法行为时更为容易操作,有助于行政效率和行政目的的实现以及执法实务的便利,但全然不考量违法者的主观过错,并不符合法治理念和处罚法定原则,可能会导致行为人承担过重的行政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

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

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摘要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作为一种行政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本文将从行政处罚的定义、类型以及责任追究的原则和程序等方面,对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进行探讨。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法律文件,对行政法人和自然人依法进行的行为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强制手段,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二、行政处罚的类型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行政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执照等多种类型。

具体的行政处罚类型由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等文件进行规定和约束。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和范围内进行,且处罚的内容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力时,应当保证实施的公正性,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

3.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的力度应当适当,不能过轻或过重,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是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追究和惩罚的过程,其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追究原则责任追究必须依法进行,且依法确认违法责任人。

2.事实清楚原则责任追究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调查和判断。

3.追究从宽原则对于能够主动认罪,能够积极退赔、消除或减少违法后果的,应当从宽处理,给予适当的减轻或豁免处罚。

4.追究到底原则对于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较大的情况,要坚决依法追究责任,不能姑息迁就。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立案审查:责任追究机关收到违法行为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会进行立案审查,核实事实和证据。

2.调查取证:责任追究机关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以确定违法行为及责任人。

3.责任追究决定:责任追究机关依法制定追究决定,并对违法行为负责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该如何确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该如何确定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由该如何确定一:案由的确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案由应该经过以下步骤来确定:1. 案情举报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方式、举报信件等形式向相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部门接到举报后会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是否属实。

2. 现场勘查如果举报属实,相关部门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等情况,以及涉及的人员和责任单位。

3. 调查取证根据现场勘查的情况,相关部门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和固定现场痕迹、掌握证据材料,例如安全监控录像、相关文件等。

4. 事故责任认定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相关部门会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包括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5. 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实和证据,相关部门会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例如《安全生产法》第XX条、第XX条等。

6. 处罚决定综合考虑事故的性质、后果、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情况,相关部门会依法作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二: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有:现场勘查记录、调查取证材料清单、事故责任认定书、处罚决定书等。

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 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中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2. 罚款:指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求被处罚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3. 责令停产整顿:指相关部门要求被处罚单位停止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整顿和改正违法行为,并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一:案由的确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案由一般经过以下步骤:1. 事故调查、勘验相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会派遣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等情况,以及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情况。

2. 案情审核、核实根据勘验所得的情况,相关部门会对事故情况进行审核和核实,判断事故是否属实,以及是否构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及责任人

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及责任人

是 经 过 领 导 同 意 , 是 没 有 经 过 还 同 意 的 均 应 推 定 为 该 单 位 的 过
错 , 不 能 认 定 该 单 位 主 观 上 没 而 有 过错 。
( ) 于 行 政 处 罚 认 定 被 处 二 关
相 对人 的主 观 过错 问题 。 行 政相对 人主观上 具有过错 是 可 以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法 定 要 件 之 一 , 具 有 过 错 的 , 能 给 予 行 不 不
罚人 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过 程 问题 。
政 处 罚 。 里 所 讲 的 过 错 分 为 两 这 种 : 是 故 意 。 二 是 过 失 。 根 据 一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 规 的规 定 , 当 法 应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违 反 行 政 管 理 秩
违 法 行 政 法 律 规 范 的 行 为 分 为 作 为 和 不 作 为 两 种 。 政 处 罚 行 决 定 认 定 行 政 相 对 人 实 施 了 作 为
况 下 , 雇 人 按 照 雇 主 的 要 求 所 实 施 的 行 为 , 行 为 被 该 能 否 得 到 实 施 一 般 取 决 于 雇 主 ,所 以对 这 种 情 况 一 般 应 认 定 为 雇 主 的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行 政 法 律 责 任 应 当 由 雇 主 承 担 ,而 不 应 当 由 被 雇 佣 人 承 担 。但 是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被 雇 佣 人 所 进 行 的 雇 佣 关 系 以 外 的行 为 , 当认 定 为 被 雇 佣 人 自 己 的 行 为 , 不 能 认 定 为 应 而 雇主 的行为 。 4 有 关 委 托 关 系 的 问 题 。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情 、 况 : 被代 理人 委托 代理人 实施 民事 法律行 为合法 , ① 委 托 代 理 人 超 出 了 被 代 理 委 托 的 权 限 范 围 实 施 了违 反 行 政 管 理 秩 序 的行 为 ,在 没 有 被 代 理 人 追 认 的 情 况下 , 法 行为人 应 当认定 为委托代 理人 , 不 应 当 违 而 认 定 为 被 代 理 人 。② 委 托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代 理 的 行 为 违 反 行 政 管 理 秩 序 ,有 证 据 证 明 委 托 代 理 人 确 实 知 道 该 行 为 违 法 的 ,该 违 法 行 为 是 由 于 被 委 托 人 委 托 造 成 的 ,所 以 应 当 认 定 被 委 托 人 为 违 法 行 为 责 任 承 担 人 ,而 不 应 当认 定 委 托 代 理 人 为 违 法 行

行政处罚处罚法

行政处罚处罚法

行政处罚处罚法篇一: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判断题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A.B. 对错正确答案为B2、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后,即使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 A.B. 对错正确答案为B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A.B. 对错正确答案为A4、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A.B. 对错正确答案为A5、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A.B. 对错正确答案为A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A.B. 对错正确答案为A7、举行听证时,当事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A.B. 对错正确答案为A8、杭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限额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A.B. 对错正确答案为B9、《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A.B. 对错正确答案为A10、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行政机关就应当给予行政处罚.A.B. 对错正确答案为B11、行政机关通过一般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但无需告知期限A.B. 对错正确答案为B12、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行政处罚是国家对违反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

在确定当事人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定义当事人的范围和界限
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在确定当事人时,需要明确违法行为的主体,以便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 根据事实认定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的基础是对违法事实的认定,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手段收集相关证据。

根据事实来认定当事人,并区分其在违法行为中的责任程度。

3. 考虑法律责任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不同的处罚措施。

4.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处罚中,当事人享有合法的权益保护。

当事人有权利进行申辩,提供证据和理由,对所受处罚进行申诉。

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并及时作出复核决定。

5. 强化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确定当事人需要在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下进行。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公平地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决定。

行政执法人员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或者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信息。

,行政处罚中的当事人确定是一个严肃而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法依规进行。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是确定当事人的重要原则和目标。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行政处罚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果和作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作为我国行政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旨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本文将就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剖析。

一、行政处罚法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方式。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行政法规、法律和政府行为的规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行政处罚法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这些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主要包括责令改正、听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划定责任范围等环节。

首先,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通常会先责令当事人改正错误,以便尽量避免行政处罚的发生。

若当事人未能改正,行政机关可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方式,并划定责任范围,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力度行政处罚的力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把握,以便实现处罚的公正和合理。

行政处罚的力度主要包括罚款数额、吊销执照或停业整顿等措施。

罚款数额应该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力大小来确定,以起到威慑违法行为的作用。

吊销执照或停业整顿等措施则是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以确保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总结起来,行政处罚法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法律工具,其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处罚力度也都需要严格遵循。

只有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地进行行政处罚,才能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我们也要注意防范行政处罚滥用的风险。

行政机关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行政处罚,杜绝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同时,当事人也要充分了解自身的权益和义务,在接受行政处罚时要依法维权,保护自身利益。

在未来,我们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法,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 制度政执法错案的界定及产生原因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概述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践与效果
目录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 结论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通过落实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依 法行政,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04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 究制度的内容
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现与报告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发现机制
通过定期检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及时发现可能存在 的行政执法错案。
设立专门的错案报告机构
由专门的错案报告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行政执法错案的相关 信息。
执法程序不规范
执法程序不严谨、不规范,或者存在 漏洞和缺陷,容易导致执法过程中的 错误。
外部干扰和压力
行政执法机关受到外部干扰和压力, 如领导干预、舆论压力等,可能影响 执法人员的判断和决策。
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不 健全,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容易 导致执法错误的发生。
03
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 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出现错误,包括 对法律条款的理解错误、法律程序 的错误执行等。
执法行为不当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 当行为,如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 序、超越职权范围等。
行政执法错案的产生原因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 能力,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 误差。
当前社会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错案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近年来,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案不断被媒体曝光,引起 了社会广泛关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了严重影响 。

浅谈综合执法中行政处罚对象的确定

浅谈综合执法中行政处罚对象的确定

浅谈综合执法中行政处罚对象的确定浅谈综合执法中行政处罚对象的确定伴随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城市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手段逐渐由粗放向精细管控转变。

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是最为关键的环节。

而每一起行政处罚案件都离不开具体行政处罚对象的认定。

在某种程度上说,对行政处罚对象主体资格的正确认定与否,直接关系到行政处罚案件是否正确、合法,关系到行政法律责任能否全面落实。

有鉴于此,本文从原理到规范、理论到实践角度出发,通过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概念、行政法律责任构成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等一系列概念范畴进行分析对行政处罚对象的确定进行阐述。

一、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概念判断行政处罚对象(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定义,目前学界有不同观点。

主要有:第一,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人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一观点为我国目前大多数行政法教科书所采用。

第二,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此处的“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的创设、行使以及对其实施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第三,认为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实现国家行政职能过程中,因行政职权的配置、行政职权的行使和对行政的监督,经行政法调整之后所形成的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间、行政机关相互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机关与各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迄今为止我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律关系概念最为宽泛的界定。

上述不论哪种观点,行政法律关系都包含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这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部分。

(二)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作为被管理对象的另一方当事人。

随着时代发展,现在普遍认为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除了直接行政管理关系,还包括服务关系、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关系等等,在这些关系中相对人并非仅仅是被管理者。

新《行政处罚法》之49: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确定——以违法建设案件为例

新《行政处罚法》之49: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确定——以违法建设案件为例

新《⾏政处罚法》之49:⾏政处罚当事⼈的确定——以违法建设案件为例如何准确认定⾏政处罚当事⼈,历来是⾏政执法实践中的难点。

⾏政处罚法将⾏政处罚对象统称为“当事⼈”,这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使⽤“违反治安管理的⾏为⼈”“被处罚⼈”,《公安机关办理⾏政案件程序规定》同时使⽤“当事⼈”“违法⾏为⼈”“被处罚⼈”显然不同。

因为,⾏政处罚法是规范共同⾏政⾏为的⼀般法律。

《⾏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中,“当事⼈”先后出现71次,⾜见其举⾜轻重之地位。

违法建设不同于⼀般的⾏政违法⾏为——由于违法建(构)筑物及设施的不动产的特性,其历史跨度较长,经常出现⾏为⼈和占有⼈分离的复杂情况,⽐如违法建设经过继承、交易、赠与,或者承租⼈搭建后解约、⾏为⼈死亡或解散、破产等,导致当事⼈难以查明或查明后⽆法继续查处。

司法实践对此认识不⼀,出现了⼝径不⼀甚⾄完全相反的裁判。

⼀、据以研究的案例(⼀)厦门市海沧区城市管理⾏政执法局与杨某某城建⾏政⾮诉纠纷案——(2014)海执审字第47号【基本案情】2010年初,厦门市海沧区⽂圃花园1号楼102室原业主在装修过程中,未经相关⾏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该室东南侧(⼩区公共部位)搭建构筑物⼀处,⼀层,铁⽪结构,建筑⾯积4㎡;并安装卷帘门⼀处,⾯积4㎡。

2013年9⽉杨某某购得该室产权,2013年10⽉未经相关⾏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该室东南侧外墙破墙开门⼀处,拆除墙体⾯积5㎡。

杨某某的⾏为违反了《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四条第⼆款、《厦门市物业管理若⼲规定》第⼆⼗九条第⼆款之规定,海沧区城市管理⾏政执法局于2014年1⽉27⽇以杨某某未经批准违法建设为由,依据《厦门市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使⾏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第(⼆)项、《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五条第(九)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规定》第四⼗六条第⼀款之规定,作出厦海城执罚字(2014)9号《⾏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杨某某于收到《⾏政处罚决定书》之⽇起⼗五⽇内⾃⾏拆除上述违法构筑物,恢复房屋原貌;(2)处以罚款⼈民币3万元。

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The easiest thing to do is to make simple things complicated, and the most difficult thing to do is to makecomplicated things simpl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行政处罚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一般的处罚机关都是公安机关。

那么关于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构成要件,就是能够被判处刑罚的行为发生的条件,首先要有这个违法的行为,并且是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没有构成犯罪的程度的。

行政处罚在生活中无处不在,一般的处罚机关都是公安机关。

那么关于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构成要件,就是能够被判处刑罚的行为发生的条件,首先要有这个违法的行为,并且是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没有构成犯罪的程度的。

一、行政处罚行为构成要件(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已经客观存在。

(2)违法行为属于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性质,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4)依法应当受到处罚。

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才能适用行政处罚二、处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一事不再罚原则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明确行政责任主体的请示

明确行政责任主体的请示

明确行政责任主体的请示行政处罚中如何认定违法主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作为行政违法主体的当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其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组织,未经依法设立的不能作为违法主体予以设定。

就工商行政管理而言,应看是否办理营业执照为原则界限,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注册为企业法人、营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者,即取得市场准入资格。

此外,还有按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注册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在主体资格上,事业单位,社团应具有法人资格,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可采用法人、合伙或个体的形式。

下面分别叙述:一、公民(自然人)违法主体认定公民(自然人)主体认定,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为准。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免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即不满14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依法认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如何认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院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按照这一规定,凡对个体工商业者的行政处罚,其违法主体均应认定“营业执照”上业主的姓名。

有字号的在行政处罚文书中注明。

如某工商部门查处××县皮鞋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一案,从卷宗材料看,该皮鞋厂为个体经营,经营者的姓名为钱××。

该案的违法主体当事人应为钱××,但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应注明××县皮鞋厂业主。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

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一、概述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对违法或者违规行为的当事人采取的惩罚措施。

确定当事人的工作是行政执法部门必须进行的重要环节,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处罚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相关流程和方法。

二、当事人的认定原则在确定当事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必须是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行为必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府部门的指导性文件。

2. 故意或者过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但无论如何,都应具备违法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行为。

3. 法定主体地位:当事人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4. 直接责任:当事人应为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而非间接责任人。

三、确定当事人的流程1. 发现与采集证据:行政执法部门应通过调查、勘验、取证等手段从事实中找到违法行为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记录、调查笔录、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

2. 调查取证:行政执法部门根据采集到的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问询、讯问,并记录相关内容。

4. 权益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应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提供申辩材料复印件、通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5. 综合评估: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调查取证、当事人申辩等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并据此作出处理决定。

四、确定当事人的方法1. 以事实为根据:在对当事人进行认定时,应以客观事实为根据,依据调查取证中获得的证据来判断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 依法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的规定,确定和合用行政处罚的标准,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认定。

3. 听证程序:对于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一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五、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相关文件备份;2. 调查取证相关材料备份;3. 当事人申辩意见及相关答复备份;4. 综合评估报告备份。

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是哪些方面-

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是哪些方面-

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是哪些方面-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是哪些方面一、概述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为目的。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涉及到各种法律责任的认定和适用。

本文将对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细化。

二、违法行为的要件及证据收集方式行政处罚必须建立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对于违法行为的要件和证据的收集方式有一定的规定。

违法行为的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方式、违法情节等,而证据的收集方式可以通过调查取证、询问、突击检查等手段进行。

三、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认定在行政处罚中,需要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认定。

法律责任的认定主要包括主体责任、实施责任、监督责任和连带责任。

主体责任指对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实施责任指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者进行责任追究;监督责任指对违法行为发生时应负有监督职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连带责任指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适用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适用主要包括免于处罚、轻处罚、正常处罚、重处罚和从重处罚等。

具体的法律责任适用需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五、行政处罚的法律程序行政处罚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案、听证、调查取证、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

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

六、行政处罚的法律救济途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审查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

七、附件1.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2. 相关证据材料3. 证人证言记录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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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及责任人
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是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必备条件。

如何认定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及责任人是行政执法中的难点问题。

(一)关于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认定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一般是由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过程及其危害后果三个方面构成的。

1、关于行政处罚认定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问题
行政相对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是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要件之一,不具有过错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所讲的过错分为两种:一是故意。

二是过失。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绝大多数以过错为法定要件,即无论是故意的,还是过失的,都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少数是以故意为法定要件。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故意作为法定要件的,均属于以过错为法定要件。

在认定被处罚单位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的问题上,有些行政机关往往将被处罚单位主要领导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作为判断该单位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的标准。

这种认定方法是不正确的,只要是单位员工在执行工作职务的行为中主观上存在过错,无论是经过领导同意,还是没有经过同意的均应推定为该单位的过错,而不能认定该单位主观上没有过错。

2、关于行政处罚认定被处罚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问题
违法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行政相对人实施了作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主要有: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含期间)、地点、手段或方式、违法行为的结果,对多次进行违法行为的要将各次的时间、地点、结果等情节问题一一表述清楚。

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行政相对人实施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主要有:行政相对人应在什么地点、条件下,在什么时间内履行其法定的义务,其在何种具体情况下未履行法定义务。

3、关于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就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但对一些特殊情况,行政处罚以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为法定要件。

危害后果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显现后果。

即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对违法行为有显现危害后果的,均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表述出来。

另一种是隐形危害后果。

即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难以一定形式直接表现出来。

例如,某乙无驾驶执照在交通道路上驾车行使,其危害后果就难以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

对于隐形危害后果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可以不反映出来。

(二)关于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责任人的认定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违法行为责任人是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认定违法行为责任人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有关隶属关系的问题
在我国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单位是另一方的下属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另一种是,虽然一方单位对另一方单位具有一定的领导权力,但双方均是独立的法人,各自均独立核算并可以独立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对于前一种情况,其下属单位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行政责任可以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一方承担。

后一种情况,因双方均为独立的法人,各自仅对各自的行为负责,谁实施的行为,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2、有关企业承包关系的问题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以企业的名义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企业的违法行为,而不应认定为个人的违法行为。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实施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范围以外的行为,或者承包以前、以后所实施的行为违法,则应当认定为承包人的违法行为,而不应当认定为企业的违法行为。

3、有关雇佣关系的问题
在具有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被雇人按照雇主的要求所实施的行为,该行为能否得到实施一般取决于雇主,所以对这种情况一般应认定为雇主的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法律责任应当由雇主承担,而不应当由被雇佣人承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雇佣人所进行的雇佣关系以外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被雇佣人自己的行为,而不能认定为雇主的行为。

4、有关委托关系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合法,委托代理人超出了被代理委托的权限范围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没有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违法行为人应当认定为委托代理人,而不应当认定为被代理人。

②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理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有证据证明委托代理人确实不知道该行为违法的,该违法行为是由于被委托人的委托造成的,所以应当认定被委托人为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人,而不应当认定委托代理人为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人。

③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都知道委托代理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只要委托人实施了委托的行为,被委托人与委托代理人应当是共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

5、单独违法还是共同违法的问题
对于单独违法,行政机关应当有证据认定是单独实施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证据应
当排除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可能性。

对认定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写明共同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实施的具体内容,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6、关于无证经营,但有字号或有雇员的单位应认定为公民还是其他组织的问题
公民和法人的概念现行法律有明确规定,较易理解。

关于其他组织,通常都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即非法人组织,它们虽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但不一定具有独立的财产、营业机构和组织章程。

其应具备的要件之一必须是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目的可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

其中营利目的在我国现行法上表现为经营范围。

因此,对于营利性非法人组织来说,应当具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非法人组织必须依法进行核准登记,否则不享有非法人资格。

综上,那些虽有字号或有雇员的无证经营者,应认定为公民,而不宜认定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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