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法律-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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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代法律制度
立法概况
• (一)蒙古汗国法律 • 元太祖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来,相继公布了一系列“扎
撒”。1223年,成吉思汗召集大会,“重新拟定了训言、 扎撒和古来旳体例”,用蒙古文统计,称为《大扎撒》。 内容涉及那颜背叛君主者处死、擅离职守者处死、马畜盗 一赔九等,以及其他保护游牧经济、社一即是以法律维护民族间旳不平等。 元初,根据不同民族将民众旳社会地位划分为四等:蒙古 人社会政治地位最优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汉 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地域旳民众)最低。举凡科举任 官都定有一系列优待蒙古、色目人而限制歧视汉人、南人 旳法规。
四等人
• 在定罪量刑上也体现着民族差别。元代法律要求宗室及蒙 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汉人、南人诉案归 刑部,且审判机关旳正官亦由蒙古人担任。遇有蒙古人与 汉人纠纷案件,多偏袒蒙古人。法律上明定蒙古人犯罪与 汉人犯罪同罪异罚。如盗窃罪,汉人均处黥刺之刑,而蒙 古人则免刺。蒙古人因争斗或酒醉打死汉人,只是要求 “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丧葬费)”;反之在一样情 况下,汉人若打死蒙古人,则一律处死并付烧埋银。蒙古 人犯死罪也可免考掠,日给饮食。假如是蒙古官员犯罪, 连行刑也必须是蒙古人,且法律往往不要求对犯罪官吏旳 详细处分,虽然要求,刑罚也比唐、宋律轻。
立法概况
• (二)编敕 • 敕旳本意是尊长对卑幼旳一种训诫。南北朝后来成为皇帝诏
令旳一种。宋代旳敕是指皇帝对特定旳人或事所做旳命令。 敕旳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旳根据。依宋代成法,皇帝 旳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 才被赋予通行全国旳“敕”旳法律效力。 • 编敕,是将一种个单行旳敕令整顿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 式旳一种立法过程。编敕是宋代一项主要和频繁旳立法活动, 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旳机构“编敕所”。从太祖时旳《建 隆编敕》开始,大凡新皇帝登极或改元,均要进行编敕。编 敕旳特点是: • ⑴任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旳体例分类, 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 ⑵神宗朝敕地位提升,“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 到破律、代律旳地步。 • ⑶敕主要是有关犯罪与刑罚方面旳要求,所谓“丽刑名轻重 者,皆为敕”。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年—1279年)重点、难点:一、《宋刑统》及编敕、编例的立法特点;二、宋朝刑事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三、宋朝民事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四、宋朝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唐朝灭亡后,中国社会又经历了半个世纪的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状态。

960年,后周禁军将领赵匡胤发动陈桥兵变,夺取后周政权,建立宋朝,定都汴梁(今河南开封),史称北宋。

1127年,北宋被金政权灭亡,康王赵构继而即位,迁都临安(今浙江杭州),史称南宋,1279年被元朝所灭。

北宋统治前后,我国北方地区的一些少数民族也先后建立政权,并长期与两宋王朝对峙。

916年,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契丹国。

947年,耶律德光改国号为大辽。

1125年,辽被金国所灭。

1038年,党项族元昊称帝,建立大夏国,史称西夏。

它先后与北宋、辽及南宋对峙而立,1227年被蒙古军灭亡。

1115年,女真族完颜部首领阿骨达建立金国,并先后灭掉辽及北宋。

1234年,金被蒙古军与南宋联军灭亡。

1206年,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

1271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

1279年,元朝结束了两宋时期各民族政权分裂并立的局面,重新统一了全国。

1368年,元朝被元末农民起义推翻。

宋辽金元时期持续四百余年,是中国历史上多元法制并存的时期。

由于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比较突出,社会问题相当尖锐复杂,其法律制度的时代特色最为鲜明。

宋朝吸取唐末五代弊政的历史教训,加强统一,防止分裂,高度强化中央集权,因而立法活跃,法律形式多样,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有重大发展,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更为严密。

辽金元等少数民族政权的法制日趋汉化,但又大量保留原有的民族习惯,因而具有强烈的民族统治特征。

一、宋朝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控制,集权君主北宋政权是在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宋初统治者将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恢复政治经济秩序,建立统一的高度中央集权国家作为基本国策,采取了一系列专制主义集权措施,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于君主。

宋朝法律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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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
原告起诉,被告答辩,证人作证,法官根据 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
宋朝设立监察御史和登闻鼓院等机构,对审 判过程进行监督和申诉。
04
宋朝民事法律制度
宋朝土地制度与土地法
土地私有制
宋朝实行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买卖,促进了土地资源的合理 配置。
土地登记制度
宋朝建立了完善的土地登记制度,以确保土地所有权的合法性 。
宋朝法律制度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
重视法律文化和法治信仰
宋朝的法律制度中强调了法律文化和法治信仰的重要性,这为 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强调程序公正和司法独立
宋朝的司法制度强调程序公正和司法独立,这为现代司法改革提 供了重要的参考。
重视证据和事实认定
宋朝的司法制度中重视证据和事实认定,这为现代司法实践中证 据采集和事实认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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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制度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维护封建秩序 和儒家道德,对于违反封建秩序和儒家道德的 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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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制度还注重保护私有财产,对于盗窃 、抢劫、诈骗等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给予严 厉的惩罚。
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 发展、推动文化进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宋朝法律制度概述 • 宋朝行政法律制度 •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 宋朝民事法律制度 • 宋朝法律制度的影响及现代意义
01
宋朝法律制度概述
宋朝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宋朝法律制度是在唐律的基础上进一 步发展和完善而来的。宋初,太祖建 隆四年(963年),令狐祟德、窦仪 等人奉命制定《宋建隆重详定刑统》 ,即《宋刑统》,“模印颁行”天下 ,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 法典。

宋朝的法律制度和案例讲解

宋朝的法律制度和案例讲解
(2)内容(了解内容)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4、财政管理制度
(1)宋初中央设立三司总管财计。三司下属的都磨勘司、
专勾司等为审计机关。南宋时将专勾司改为审计司,地 方上也有审计司,此后又设审计院。这是古代第一次正 式以“审计”命名的机构。
(2)严格中央与地方财政的预决算会计制度。各级政府
定期编订决算的账簿。
三、刑事法律(考试内容)
(一)在五刑之外创立新刑法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1、折杖法:即以折杖作为笞、杖、流、徒刑的代用刑的
方法,以减轻刑罚处罚的措施。它不适用于死刑、反逆 和强盗等犯罪。杖刑有数量、杖脊、杖臀的区别。
2、刺配
刺配主要用于逃亡军士、官吏犯赃即窃盗被赦免之人,
处以“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合用刑罚。刺刑有刺背、 额、面之分,配刑有军役和劳役的不同。前者是编入军 籍,劳役是从事煮盐、酿酒、烧窑、炼铁等苦役。
(3)府军监:府即为京师,军为边防要塞地区,监为矿
区、盐区,这些长官均由文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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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4)评价
宋人范祖禹在评价时说,将人事、行政、司法、财政和
军事权力全部集中于中央,前所未见,虽使地方割据势 力完全灭绝,但是地方的独立和应变能力也随之削弱。 最终导致外族入侵,州郡困弱而无力抵抗,是中央地方 关系上的一个严重教训。
范围及其顺序。
第二节 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顺序是儿子和未嫁女。诸子均分,但未娶妻者多分
聘财;未嫁女分男子聘财一半。第二顺序是孙、守寡妻 妾。如果儿子死亡,孙子可以“子承父分”(类于今天 的“代位继承”)。
(2)户绝资产的继承。
“户绝”指没有男性子嗣。对此:
A 户绝资产范围是所有的部曲、奴婢、店宅和资财。

宋朝民事法律规定(3篇)

宋朝民事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在继承唐、五代法律的基础上,有了较大的发展和完善。

宋朝民事法律规定涉及了婚姻、继承、财产、契约等多个方面,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探讨宋朝民事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二、婚姻法律制度1. 婚姻成立宋朝婚姻成立需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原则。

男女双方需得到父母同意,并由媒妁牵线搭桥,方能结为夫妻。

此外,还需履行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礼。

2. 婚姻解除(1)七出:丈夫有七种情况下可以休妻,即:无子、淫、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2)三不去:妻子有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休妻,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 婚姻财产宋朝实行“诸妻为亡夫服三年”的丧服制度,妻子需为亡夫守丧三年。

在守丧期间,妻子不得改嫁,丈夫不得纳妾。

此外,夫妻财产实行共有制,但丈夫对家产有较大的支配权。

三、继承法律制度1. 继承顺序宋朝继承顺序为:子、孙、曾孙、弟、侄、弟之子、侄之子等。

2. 继承份额(1)法定继承:子女均等继承,若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则其子女继承其应得份额。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需符合法律规定。

3. 继承方式(1)法定继承:子女、孙、曾孙等依次继承。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四、财产法律制度1. 财产所有权宋朝财产所有权分为两种: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

私有财产是指个人、家庭或宗族所有的财产,公有财产是指官府、寺庙、宗教团体等所有的财产。

2. 财产转让宋朝财产转让需遵循以下原则:(1)契约原则:财产转让需签订书面契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公示原则:财产转让需向官府登记,取得合法产权。

3. 财产债务宋朝财产债务分为以下几种:(1)自然人债务:个人债务。

(2)家庭债务:家庭成员共同债务。

(3)宗族债务:宗族成员共同债务。

五、契约法律制度1. 契约形式宋朝契约形式多样,主要有口头契约、书面契约、物证契约等。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二、宋朝的法律形式 (一)法律形式的种类 宋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敕、令、格、式、例 等。 1.律。宋代的“律”一般是指唐代用于定罪 判刑的刑律,即唐律。 2.敕。敕本来是封建君主在律之外发布命令 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在特定的时间,对特定的人 或事发生效力。敕是对律、令、格、式所作的补 充修正,效力大于律、令、式。宋神宗后,敕作 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与律具有同等意义。
(三)为了促进商品的流通,加快民事流转,规定了使 用纸币的制度
宋以前,我国封建社会商品流通的领域中,通 行的货币主要是以金属重量为标准的铜铁钱。宋 时,随着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流转的加快, 最早地规定了使用纸币的制度。宋朝的纸币有 “交子”、“会子”、“交钞”等财式。交子先 使用于民间,到宋仁宗时,官府也通用。《诚斋 集》卷一百二十九载:“初,蜀之民以楮(chu) 卷为货,谓之交子。至天圣中,官始权之。”天 圣元年始置官交子务(十一月戍子)。宋代纸币 制度的确立为繁荣封建商品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1)典卖契约的签订。 第一步,当事人签订“印契”。太祖开宝二年九月诏:“典田 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取其一。”就是说,出典田宅首先须 立合同契,由业主和出钱典取的典主书明所典田宅的界至、钱数、 年限,共四份,典主和业主各执一本,余二本留商税院、县司。业 主收赎田宅,须出示合同契,以凭照证。 第二步,输“印契钱”。即要使合同契具有法律效力,还必须 到官府交税,得到承认后,由官府发给文磔。太祖时法律规定: “初令民典卖田土者,输钱印契。”税钱一般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支 付。交完钱后,由官府发给文磔才算最后完成。《宋刑统· 杂律》 规定:“凡卖田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 (2)以契约保护收赎权。
宋后的《大明律》规定:“有禄人枉法,八十贯绞, 无禄人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据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 解释,明的一贯约等于唐的一尺,八十贯等于八丈,合计 唐两匹。明律两匹处绞刑。

宋朝民事法律内容

宋朝民事法律内容

宋朝民事法律内容法制史:宋朝民事法律内容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宋朝民事法律关系异常活跃,交易活动普遍契约化,民事法律内容不断成熟完善,这成为宋朝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一)佃农契约宋朝以前,租佃关系建立在超经济强制的基础上,佃农与地主之间并不是契约关系,而是人身依附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佃农不得随意离开土地,也没有换佃的权利和自由。

唐末五代以来,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削弱,一些佃农的身份地位有所提高。

宋朝建立以后,将全国居民按有无土地分为主户与客户两大类,佃农被编入客户,成为国家的编户齐民,不再是地主豪强的私属户口;也有一些农民因开辟荒地,编入有土地的主户。

于是,以契约形式为基础的租佃关系开始发展起来,并得到宋朝法律的承认与保护。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年)规定:佃农双方应当“明立必须契”,“俟播种,依契约分后,无致争讼”。

倘若佃农偿付,不按期缴纳地租,地主可以向官府起诉,建议合法维护。

但北宋初年,人身依附关系与契约关系二者共存,佃农必须想要返回地主,必须获得主人的“凭由”。

至仁宗时规定,佃农依据契约修完地租后,即可与地主商量争执不下,而不须要获得主人的“凭由”,地主严禁干预拦阻,否则可以改名换姓论点。

同时,宋朝法律还不得地主私自处理或危害佃农。

这种佃农契约关系,在维护地主阶级权益的前提下,也有助于佃农身份地位的某种提升。

(二)典卖制度宋朝的交易形式存有绝卖和活卖之分后。

绝买就是随交易关系的设立,所有权也全盘迁移。

活卖又称过活,即以物品或人身质贷以钱财,其所有权并不因过活关系的设立而迁移。

在签订合同的期限内,业主可以从典主手中回赎原物;例如逾期不回赎原物,典主即可自行处理。

典卖在唐朝以前即已出现,南朝一些城市或寺院就设有质库(当铺),人们常以财产抵押“质钱”。

唐朝典卖又称典贴。

但典卖成为普遍现象,并上升为制度,则是进入宋朝以后。

为了规范典卖制度,《宋刑统户婚律》专设《典卖指当论竞物业》一门,具体规定如下。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法制史:宋朝刑事法律内容(一)刑罚制度的变化1.创立折杖之法宋朝的刑罚制度,基本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但鉴于唐末五代刑罚过于苛重,不利于新政权的稳定,建隆四年(963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奉诏创立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列入《宋刑统》中。

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刑,是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规定了折杖法的具体内容,其中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至二千里,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徒三年至一年,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杖后释放;杖一百至六十,分别决臀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笞五十决臀杖十,笞四十与笞三十决臀杖八,笞二十与笞十决臀杖七。

折杖法是一种“折减”性质的新刑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具有一定作用。

但其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因此,折杖法的创立并未改变宋朝刑罚不断加重的趋势。

2.滥用野蛮酷刑北宋初年,为宽贷死罪,开始使用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创立的刺配刑,对某些重犯实行“决杖,黥面,配役”的惩罚。

这名义上是宽贷死罪的轻刑措施,实质是古代肉刑的复活,而且将杖背、刺面、配役三刑施于一人之身。

刺配在宋初并不是法定常用刑种,《宋刑统》也没有此项规定,而是以皇帝诏敕形式,对某些人临时发布施用。

起初是对死罪的宽贷,但后来却逐渐突破其限制,被广泛使用起来。

太祖时就有黥面、流配的诏敕,太宗时刺配刑已滥加施用;仁宗以后,有关刺配的诏敕逐渐增多,并被列入编敕,上升为正式制度。

至南宋时,刺配人犯已多达十余万人之众。

北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因荆湖(今湖北江陵)地区杀人祭鬼,开始沿用五代时期的凌迟酷刑。

凌迟亦称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肢体,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一种刑罚。

神宗以后,凌迟的使用逐渐增多,主要用于镇压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

北宋的法律

北宋的法律

北宋的法律司法机构北宋前期,实行增设新机构以夺旧机构职权,六部寺监职权大多为相应的新机构所夺,但涉及司法的刑部、大理寺,保留较多的职权,这在北宋前期的省、部、寺、监中是少见的。

刑部作为朝廷司法政务机构,宋初掌管“律令、刑法、案覆、谳禁之制”,“掌覆天下大辟(死刑),举其违失而驳正之”,以及其他司法行政事务。

设详覆官六员、法直官一员。

淳化二年(991),从“中书五房”的刑房分出职权,设立审刑院,“大理寺、刑部断(案)、(详)覆以闻,乃下审刑院详议”,这是在刑部复核后再复议。

淳化四年,改为“大理寺所详决案牍,即以送审刑院,勿复经刑部详覆”①,刑部详覆权被夺,详覆官随后也减为三员。

景德三年(1006),刑部“别增(详覆官)一员,专举驳大辟公案”。

是对“断讫公案”,从银台司降到刑部极刑案库存档前,还要“分与详覆官看详,内有不当,即行封驳”。

这是在大理寺依据各地“奏狱”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断后,直接送审刑院详覆,“勿复经刑部详覆”的规定以后,刑部新增的死刑案最后详覆封驳权。

熙宁四年(1071),还规定“刑部详覆官如疏驳得诸处断遣不当大辟罪每一人,与减磨勘一年”的奖励;如“失覆”一人,要“展磨勘一年”,累计失覆四人则要被罢官①,说明直至元丰改官制前,死刑案件终审、详覆后仍须由刑部作最后详覆。

咸平三年(1000),又“诏州府军监旬奏禁状,自今并送审刑院看详”,审刑院又分得对各州府“旬奏禁状”的详覆权,但主要仍由刑部详覆。

大中祥符四年(1011)起,“诸州旬申禁勘,设有用条不当,(刑部)自可举驳,不必别录按奏”②,刑部在这方面权力更扩大了,而且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也始终由刑部掌管。

综上所述,可见北宋前期的刑部仍保留较多的职权。

大理寺是朝廷司法事务机构,北宋前期并不直接审案,“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计,但掌天下奏狱(也称奏案,指需要上奏朝廷裁决的案狱),送审刑院详(覆)讫,同书以上于朝”,也就是“谳天下奏狱而不治狱”。

12中国法制史之宋朝

12中国法制史之宋朝
行政法律制度
一、官吏管理
(1)中央:二府三司
二府:中书门下(皇帝之下的最高权力机关)与枢密院(皇帝之下的最高军事机关)
三司:将晚唐以来中央所设的盐铁司、度支司和户部司统合管理。
(2)地方:路、州、县三级
路一级行政长官为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刑按察使、提举常平使,分管军政、财政、司法、盐铁专卖等
州一级设知州、通判
县一级设置县令,由文官担任。
二、官吏选拔与考课
(1)选拔
恩荫、捐纳、科举
与唐朝比较:
第一,录取和任用的范围较宽:录取人数增加,一年录取数百,几乎等于唐代一朝进士。笼络读书人
宋朝一经录取便可任官,不限应试者的出身,僧道亦可科举
第二,宋英宗定“皇帝三年一次亲自殿试考选”
第三,“糊名(弥封)”“誊录”“回避”等考制
最后,“原主离业”,即转移标的实际占有,意味着不动产买卖契约最终成立。
二、财产继承
(1)宋代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
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
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承认代位继承
(2)遗嘱继承
北宋时遗嘱继承一般以户绝为前提,南宋时遗嘱继承的范围扩大。
遗嘱应“自陈,经官公凭”,由官府进行公证,或由族众进行见证;遗嘱继承人应是缌麻以上的亲属;遗嘱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十年
第四,在考试的内容上,除诗赋外,进士科增经义等内容
(2)考课
审官院负责在京官员的考课;考课院负责幕僚官和地方官的考课。
考课的方法:一、磨勘制(指定期勘验官员的政绩);二、历纸制(考勤工作登记)。
三、监察制度
(1)中央
御史台沿袭唐代制度,由台、殿、察院构成
宋朝将谏官组成专门的谏院,负责对中枢决策、行政措拖和官员任免等事提出意见。与御史台配套,合称“台谏”,旨在牵制宰相的权力。

法律大讲堂宋朝(2篇)

法律大讲堂宋朝(2篇)

第1篇一、引言宋朝(960年-1279年),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体系在我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宋朝法律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许多创新和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体系。

本文将带您走进宋朝的法律世界,了解其法律体系与变迁。

二、宋朝法律体系概述1. 法律渊源宋朝法律渊源主要包括律、令、格、式、敕、令甲、令式等。

其中,律是国家的基本法,令是皇帝发布的命令,格是对律令的解释和补充,式是行政管理的规范,敕是皇帝对特定事件的命令,令甲是对律令的整理,令式是对式法的补充。

2. 法律分类宋朝法律分为两大类:刑律和民事律。

刑律主要包括《宋刑统》、《宋律疏议》、《刑统》、《刑统疏议》等;民事律主要包括《户令》、《婚令》、《田令》、《赋役令》等。

3. 法律适用宋朝法律适用实行“依律从轻”的原则,即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同类案件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

同时,宋朝还实行“法外施恩”的原则,对一些特殊案件,皇帝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赦免。

三、宋朝法律变迁1. 法律制度的创新(1)科举制度与法律人才选拔宋朝实行科举制度,选拔官员。

科举考试中,律学是必考科目之一,从而提高了法律人才素质。

此外,宋朝还设立了律学馆,培养法律人才。

(2)法典编纂与法律规范宋朝对法典进行了大规模的编纂,如《宋刑统》、《宋律疏议》等,使法律规范更加完善。

同时,宋朝还制定了大量的令、格、式等法律文件,使法律体系更加健全。

(3)法律适用原则的确立宋朝确立了“依律从轻”和“法外施恩”的法律适用原则,使法律更加公正、合理。

2. 法律变迁的原因(1)社会经济的发展宋朝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矛盾日益突出,需要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2)政治制度的改革宋朝政治制度不断改革,如科举制度的完善、官制改革等,为法律制度的变迁提供了条件。

(3)民族文化的交流宋朝与周边国家交往频繁,吸收了外来文化,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创新。

四、宋朝法律的特点1. 法律体系的完善宋朝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涵盖了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领域,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公元960-1279)宋朝立法概况一、宋朝立法指导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

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临刑以简,务必哀矜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待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具体措施:(1)轻刑薄赋,宽简待民。

(2)恤狱慎刑,务存仁恕。

(3)法贵力行4、重惩贪墨4、义利并行,通商惠工二、主要立法活动1、《宋刑统》: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其特点如下:(1)在名称上,称为“刑统”(即以类统编本朝所用的刑事法规),而不称“律”。

(2)在体例上,以刑为主,分类附有敕、令、格、式,成为综合性的封建法典。

(3)在编排上,篇下设门,分门类编。

(4)在内容上,新增加了“起请条”32条。

此外,《宋刑统》还在刑罚制度上,创设了“折杖法”,用决杖来代替笞、杖、徒、流;在民商法制方面,增加了许多民商事法律规范,使民商法规更加完善。

2、编敕: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活动。

编敕是宋朝一项重要而又频繁的立法活动。

3、编例:判例汇编,包括条例、指挥与断例。

4、条法事类:以事为类,统编敕、令、格、式等形成的综合法典或法规大全。

先后有《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等,只有《庆元条法事类》保存至今。

三、法律形式基本沿袭了唐律的律(指《宋刑统》)、令、格、式。

北宋中期,改为敕、令、格、式,另外还有编敕、条法事类、申明、看详等。

四、宋朝的法学成就及法制的历史地位(一)宋朝的法学成就1、关于“刑法”研究2、关于案例研究(如郑克的《折狱龟鉴》)3、关于法医学研究宋慈的《洗冤集录》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的法医学著作。

北宋的法律规定(3篇)

北宋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北宋(960年-112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在继承唐代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和完善。

北宋的法律规定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军事等多个领域,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北宋的法律体系、主要法律、司法制度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北宋的法律体系1. 宪法性质的法律北宋宪法性质的法律主要包括《宋史·礼志》中的《天圣令》、《元丰令》等。

这些法律明确了皇帝的权力、官职设置、行政区域划分等内容,具有宪法性质。

2. 民法性质的法律北宋民法性质的法律主要包括《宋刑统》、《唐律疏议》等。

这些法律规范了民事关系,如婚姻、继承、债权债务等。

3. 刑法性质的法律北宋刑法性质的法律主要包括《宋刑统》、《唐律疏议》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犯罪种类、刑罚、诉讼程序等内容。

4. 司法制度北宋司法制度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

中央设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机构,地方设有路、州、县等各级司法机构。

各级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案件,执行刑罚。

三、北宋的主要法律1. 《宋刑统》《宋刑统》是北宋最重要的法律,于宋太祖赵匡胤即位后不久颁布。

该法继承唐律,对唐律进行了删减和修改,共分为十二篇,包括罪名、刑罚、诉讼程序等内容。

2. 《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的注释,对唐律进行了详细解释。

北宋时期,《唐律疏议》被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

3. 《天圣令》《天圣令》是北宋太宗赵光义时期颁布的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机构、官职设置、行政区域划分等。

4. 《元丰令》《元丰令》是北宋哲宗赵煦时期颁布的法律,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机构、官职设置、行政区域划分等。

四、北宋的司法制度1. 中央司法机构北宋中央司法机构主要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

(1)大理寺: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对各级司法机构审理的案件进行复核。

(2)刑部:负责刑法、诉讼程序等法律事务。

(3)御史台:负责监察官员,弹劾不法行为。

2. 地方司法机构北宋地方司法机构包括路、州、县等各级机构。

宋朝人民法律规定(3篇)

宋朝人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也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高峰时期。

宋朝法律制度在继承唐代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诸多改革和创新,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

本文将详细介绍宋朝人民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形式、刑法、民法、诉讼法等方面。

二、宋朝法律体系1. 法律体系构成宋朝法律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基本法典:《宋刑统》是宋朝的基本法典,于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颁布,共12篇、502条。

(2)律令格式:《宋律令格式》是宋朝的行政法规,包括律、令、格、式四个部分。

(3)敕令格式:《宋敕令格式》是宋朝皇帝发布的敕令、诏书、御札等行政命令的汇编。

(4)判例:宋朝时期,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参考以往类似的案例,形成判例,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2. 法律体系特点(1)以《宋刑统》为核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刑法体系。

(2)律令格式和敕令格式相结合,既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3)重视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有利于法律的统一实施。

三、宋朝法律形式1. 刑法宋朝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正律:即《宋刑统》。

(2)敕令:皇帝发布的敕令、诏书、御札等。

(3)条例:对正律的补充和解释。

(4)判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形成的案例。

2. 民法宋朝民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户律:关于户籍、土地、赋税等方面的法律。

(2)田令:关于土地买卖、租赁、抵押等方面的法律。

(3)婚姻律:关于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

(4)继承律:关于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

3. 诉讼法宋朝诉讼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环节。

(2)证据制度:包括人证、物证、书证等。

(3)审判制度:包括法官的职责、审判程序等。

四、宋朝刑法规定1. 刑罚种类宋朝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死刑:包括斩、绞、凌迟等。

(2)流刑:将罪犯流放到边远地区。

(3)徒刑:拘禁罪犯,强制劳动。

精选第九章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资料

精选第九章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资料
《庆元条法事类》
三、宋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律规范 1、刑法的特点 (1)普法通—刑“重法法之地外法又”有;特别刑 《窝藏重法》 (2)重典治“贼盗”; 《盗贼重法》 (3)严惩贪墨
赃吏“最凡严罪。罚罚制度的变化 (1)折杖法 分规 改 和折用 犯罪为笞定 为 于杖。折杖刑: 杖 反法臀 改杖流 脊 逆适为、法刑 ;用、杖杖,除徒于强臀脊为就刑盗一两,宋地改以般种相朝配为及犯应。初役杖死罪减《年一 脊刑,少宋所年 ;等而杖刑定外 杖重不数统刑大适, ,》 。 徒是 体现罪宋,折得初具免杖慎有役法刑一年使思定,“想的笞流在进杖罪刑步得得罚意减免制义决远度。数徙上”的,,
(二)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加强专制控制的行政立法
1、国家政权机构的调整 主导思想:分权与制衡
(1)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两府三司”
密院“;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 司与“户三部司司”。是指盐铁司、度支
总评:宰相实权被一分为 三:军权划归枢密院,财权给 了三司使,所剩行政权由中书 门下行使,但也多因奏请皇帝 而大受限制。相权的削弱,反 衬出了皇权的加强。
(2)两宋时期编敕的特点 敕条第数一量,繁编多敕;活动频繁,编成的 构—第—二详,定国编家敕设所有;专门的编敕机 高,第并三且,不编再敕局的限法于律非地刑位事不方断面提; 是以第编四敕,的大形量式的颁民布事于、天经下济的立。法
2、编例 例有普和遍事编例效例加力,的以是汇法指编律将形,原上式本升的临为活时一动性种。的具断 皇帝审断断例的,案是例指。由中央司法机关或 尚挥书”省。事等例官,署是发指给皇下帝级的指“令特的旨“”指和 (三)条法事类的出现
第九章 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北宋疆域
南宋疆域
第一节 宋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

|法学|《中国法制史》(11)宋代法律制度复习规划服务答辩论文写作事项咨询●宋代法律制度●一、宋代的法律制度概况宋代是中国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进一步发展的时期。

在法制方面,宋初主要是因袭唐、五代的律、令、格、式,而以作为随时损益的手段。

宋太祖建隆四年(963)颁布了宋代第一部法典《宋刑统》,接着又制定编4卷,106条,与《宋刑统》并行。

其后编不断增多,除全国普遍适用的编外,还是适用于一定地区的所谓“一司、一路、一州、一县”,逐渐取代律的地位,成为当时重要的法规。

除《宋刑统》外还有编、条法事类、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1、宋代立法的指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格局。

(1)采取种种措施削弱地方势力(2)改变旧有的行政体制。

(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

(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

(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

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2)重文抑武,儒道兼用。

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

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临刑以简,务必哀矜。

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4)重惩贪墨。

2、主要的立法活动1)《宋刑统》是对《唐律疏议》的照抄、照搬,但增加了“臣等起请”32条和“余条准此”(具有类推适用性质的条文)44条。

《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法典(曾经考查过)。

“终宋之世,用之不改”:整个宋代均是用《宋刑统》。

2)编敕,与格和永格一样,格为单个的敕令,经过整理上升为永格才具有普遍的效力。

(1)敕: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或特定区域颁发的诏令。

不具有普遍长久的效力。

(2)编敕:把众多散敕整理后加以分类汇编,经皇帝批准颁行后,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即为编敕。

3)编例,(1)“条例”:皇帝发布的特旨;“断例”:审判的典型案例;与案例相关的内容还有决事比、秦朝的廷行事。

宋朝的法律

宋朝的法律

• 五、婚姻、家庭与继承 • (一)婚姻 • (二) 家庭 • (三)继承
第五节 经济法律
• 一、农业立法 • 二、手工业立法
பைடு நூலகம்
• 三、商业立法 • (一)市场管理法 • (二)盐茶专卖法 • (三)外贸立法
• 四、财政立法 • (一)钱法 • (二)税法 • 1 赋税法 • 2 上供钱物法 • (三)账籍管理法 • (四)财政监督法
第七章 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立法思想 二、立法活动 (一)《宋刑统》的制定 (二)编敕与编例 (三)条法事类
上婚以歌孙藩卿自贵人 下姻终儿立,等娱者生 相,天舞永择何乐,如 安君年女久好不,不白 ,臣,,不便释使过驹 不之朕日可田去子欲过 亦间且夕动宅兵孙各隙 善两与饮之市权无积, 乎无卿酒业之,贫金所 ?猜等相,,出乏钱以
疑约欢多为守耳,好 ,为,置子大。厚富
《宋刑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第二节 两宋的法律地位
律学成就: • 《折狱龟鉴》 • 《棠阴比事》 • 《洗冤集录》
洗 冤 集 录 图 宋 慈
第六节 刑事法律
• 一、刑制的变化 • (一)折杖法 • (二)刺配 • (三)凌迟刑 • 二、重典治盗贼 • “贼盗重法” • 三、惩贪
第三节 行政法律
• 一、加强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改革 • 二、职官管理 • (一)职官的选任 • (二)职官考课 • (三)俸禄与致仕
刺壮饥顾
︱ ︱ 欧 阳 修
口 论 时 政 。
年 犹 勇 为 ,
寒 谈 孔 孟 ,
我 实 孤 生 ,
• 三、监察法 • (一)监察体制 • (二)监察立法 • (三)监察法的实施
第四节 民事法律

宋朝法律制度 (1)

宋朝法律制度 (1)

第八章宋元的法律(960年——1368年)第八章宋元的法律o宋朝的法律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又有大量的创制,立法以《宋刑统》为代表。

由于封建社会后期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统治者为了巩固统一,十分强调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央集权和专制皇权,重惩贼盗成为法律的主要内容。

其司法制度也颇具特色,诉讼审判制度进一步完善。

o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

其法律制度在汲取汉民族法律文化的同时,也表现出强烈的民族色彩。

第八章宋元的法律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第二节元朝的法律概况第一节宋朝法律的变化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三、宋朝法律内容的变化四、宋朝司法制度的发展一、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强干弱枝”、“轻重相制”ɉ强化中央集权具体政策:1、收夺地方政权:* 废节度使统领州郡制,派知州管理,设通判督制。

2、收夺财权:* 宋太宗时,全国分十五路,设转运使。

3、收夺军权:* 藩镇精兵收补中央禁军,以文代武,定期调整将帅。

二、宋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宋刑统》1、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2、颁布:宋太祖赵匡胤主持:窦仪3、时间:建隆四年(963年)4、格式体例:* 篇(12)、门(213)、律条(502)、律疏* 敕、令、格、式(附律疏后,前标“准”字)* 起请条(立法者奏请皇帝审查的具体建议。

32条,相关令敕后,冠以“臣等参详” )5、特点:(1)内容源于《唐律疏议》——篇目名称、律文和疏议内容几乎棋一模一样;(2)体例沿用唐的《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并稍有变化。

如:出现“准”条、增设“起请条”。

6、意义:——宋代最基本法典,沿用至南宋。

——中国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律典(二)编敕——对散敕分门别类进行整理和编纂,使上升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

——以弥补刑统之不足。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

”——《宋史·刑法志》——宋朝的编敕与律的关系:(1)仁宗以前,基本上“敕律并行”。

宋代法律规定(3篇)

宋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宋代(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在法律制度方面,宋代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典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宋代法律的基本特点、主要法典、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诉讼制度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宋代法律的基本特点1. 法典体系较为完善:宋代制定了《宋刑统》、《宋律疏议》、《宋会要》等法典,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法典体系。

2. 法律地位逐渐提高:宋代皇帝重视法律,法律地位逐渐提高,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

3. 法律内容丰富:宋代法律涵盖了刑事、民事、诉讼、婚姻、继承、财政等多个领域,内容丰富。

4. 法律实施严格:宋代对法律的执行力度较大,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宋代主要法典1. 《宋刑统》:宋太祖赵匡胤于建隆四年(963年)颁布的刑法典,是宋代最早的法典。

《宋刑统》共12篇,包括刑罚、官制、诉讼、婚姻、继承等内容。

2. 《宋律疏议》:宋太宗赵光义于淳化四年(993年)颁布的刑法典,是对《宋刑统》的补充和修订。

《宋律疏议》共20卷,包括刑罚、官制、诉讼、婚姻、继承等内容。

3. 《宋会要》:宋真宗赵恒于大中祥符五年(1012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包括官制、财政、军事、外交等内容。

四、宋代刑事法律1. 刑罚种类:宋代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罚金等。

2. 刑罚适用:宋代刑罚适用较为严格,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刑罚执行:宋代刑罚执行较为规范,对罪犯进行公开审判,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五、宋代民事法律1. 物权法:宋代物权法较为完善,包括土地、房屋、财产等权利的归属、转让、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2. 婚姻法:宋代婚姻法较为严格,规定婚姻必须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禁止婚姻买卖。

3. 继承法:宋代继承法较为完善,规定遗产继承的方式、顺序、份额等。

六、宋代诉讼制度1. 诉讼程序:宋代诉讼程序较为规范,包括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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