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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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症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症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肾病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症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工作,以使临床研究结果更具科学性、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肾病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症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或个人可在2018年2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注册管理司(邮编100053),并在信封上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tsszcec@。

附件: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肾病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症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月22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肾病临床试验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使用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10岁以上肾病患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

本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临床试验的试验目的、受试者选择、退出和中止标准、试验样品要求、试验方案设计、观察指标、结果判定、数据统计与管理等,为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临床试验设计、实施、评价提供指导。

本指导原则是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时需要考虑的一般性原则,供各方参考。

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规文件中所规定的,不要求申请人必须强制执行。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糖尿病(20190927)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糖尿病(20190927)

附件1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糖尿病使用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10岁以上特殊医学用途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

本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临床试验的试验目的、受试者选择、受试者退出和中止标准、试验样品要求、试验方案设计、观察指标、结果判定、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等,为特殊医学用途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临床试验设计、实施、评价提供指导。

本指导原则是特殊医学用途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时需要考虑的一般性原则,供各方参考。

不要求申请人强制执行。

如果申请人根据所申请注册特殊医学用途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营养特点、特殊医学临床效果和前期研究基础,提出超出本指导原则的试验设计,并且能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说明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样可进行临床试验并获得认可。

一、试验目的特殊医学用途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是为满足糖尿病患者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调整营养素构成以改善血糖及营养代谢相关指标,经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

产品配方特点是在相应年龄段全营养配方食品基础上,依据糖尿病患者胰岛素分泌缺陷和(或)胰岛素抵抗导致的高血糖特点和糖、脂肪、蛋白质代谢紊乱的特点,适当调整对营养素的特殊需要,如采用低血糖指数碳水化合物、调整脂肪酸比例及来源,添加抗氧化营养素、膳食纤维、微量元素等成分,可以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糖尿病患者的营养需求。

试验目的主要是:(一)安全性研究识别样品使用过程中由样品本身和(或)与样品可能相关的的不良事件和(或)不良反应。

(二)营养充足性研究验证产品是否能为糖尿病患者提供合理、有效的营养素,维持良好的代谢状况和营养状况。

(三)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研究验证血糖相关指标、代谢相关指标的控制或缓解。

二、受试者选择(一)纳入标准应根据临床研究目的选择合适的受试人群。

为更好地验证试验用样品的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在同一临床研究中应尽可能纳入相同类型的患者。

建议受试者的入选标准包括:1.年龄10岁以上,性别不限;2.符合现行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具有医学营养需求的糖尿病患者;3.可耐受肠内营养者;4.签署知情同意书。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临床管理专家共识(2021版)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FSMP)临床管理专家共识(2021版)
员职责 2.1.1 省市临床营养质量控制中心设 FSMP 专家委员会 省市临床营养质量控制中心负责指导组建各省 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FSMP) 专家委员会,对于 暂未成立临床营养质量控制中心的省市,由省市卫 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组建各省市的 FSMP 专家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如下。①负责各医疗机构 FSMP 临床应
DOI:10.3969/j.issn.2095-7432.2021.04.020 作者单位:100044 北京,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 通信作者:秦环龙,Email: qin_huanlong@;石汉平,Email: shihp@;杨桦,Email: hwbyang@
1 总则
1.1 FSMP 的定义 FSMP 是指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 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 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该类产品 必须在医师或临床营养师指导下单独食用或与其他 食品配合食用 [1]。
1.2 本共识适用范围 本共识用于指导医疗机构中的 FSMP 规范管理 和临床应用。 1.3 FSMP 临床应用与管理 本共识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民营养计 划 (2017—2030)》中临床营养行动相关内容,以规范 临床营养治疗路径应用 FSMP,包括营养筛查、评价、 诊断、治疗 4 个步骤,掌握适应证及禁忌证,旨在提 高患者个体化营养治疗的质量,从而改善患者的临 床结局 [12]。针对 FSMP,医疗机构内应设立专门机构 实施规范化管理,包含遴选、准入、物流、临床效果 评价、不良事件登记以及退出机制。 1.4 FSMP 处方原则 FSMP 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个体化、 动态、有效、经济的原则。考虑患者年龄、疾病及代 谢状况以及疾病过程,结合营养筛查、评价和诊断 的结果,制定个体化处方。经过 FSMP 临床应用规范 相关培训的医师和临床营养师,按照营养诊疗流程, 掌握适应证及禁忌证,规范开具 FSMP 处方,并作为 患者使用凭证的医疗文书。医疗机构医政管理部门 建立不定期处方审核机制。对应用 FSMP 的患者进 行规范的营养监测,进行临床效果评价,及时调整 或停用 FSMP 处方。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过程,保证临床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可靠性,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规定,包括临床试验计划制定、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记录、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障、质量控制、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应当依法并遵循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的原则。

第四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具有营养科室和经过认定的与所研究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的专业科室,具备开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的条件。

第二章临床试验实施条件第五条进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必须周密考虑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整合试验用产品所有的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等相关信息,总体评估试验的获益与风险,对可能的风险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临床试验实施前,申请人向试验单位提供试验用产品配方组成、生产工艺、产品标准要求,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相关资料,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用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产品的质量及临床试验安全负责。

第七条临床试验配备主要研究者、研究人员、统计人员、数据管理人员及监查员。

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研究人员由与受试人群疾病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师、营养医师、护士等人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人与主要研究者、统计人员共同商定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等。

临床试验单位制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

第九条临床试验开始前,需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研究者手册、招募受试者的相关材料、主要研究者履历、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用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等资料,经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3.0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8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7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加强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申请,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注册的过程。

第四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的审评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过程中的现场核查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建由食品营养、临床医学、食品安全、食品加工等领域专家组成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评专家库。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信息化水平。

特医食品临床试验研究

特医食品临床试验研究

二、临床试验规范制订必要性
• 当前市售产品大多作为化药“肠内营养制剂”进行管理, 按照 药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

• 这类产品不是药品, 按照药品进行临床试验有许多不相适应 之处。
特医食品临床试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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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过程 • 确保临床研究结果科学性、可靠性 • 保护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特医食品临床试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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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特殊膳食用食品, 而不是药品, 但 不是正常人吃普通食品, 而是经过临床医生和营养学家们大 量医学研究, 以科学客观事实为依据专门研制、生产配方食 品。
• 当目标人群无法进食普通膳食或无法用日常膳食满足其营 养需求时,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能够作为一个营养补充路 径, 起到营养支持作用。
• 各国政府依据国家和企业标准进行必要监管。
• 多数国家不要求进行产品专门注册、同意, 少数国家要求产 品上市前到相关管理部门立案。
特医食品临床试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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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申请时要提交产品安全性、营养充分性以及特殊医学 用途临床效果材料。
• 申请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 还应该提交临床试验汇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方法》
特医食品临床试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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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医食品临床试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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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照样品选择
已获同意相同类别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已获同意全营养配方食品或对应类别肠内营养制剂
依据产品货架期和研究周期, 试验样品、对照样品能够不是同一批次 产品。
1.说明与试验样品在安全性、营养充分性、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和 适用人群等方面可比性。
2.试验组和对照组受试者能量应该相同、氮量和主要营养成份摄入量 应该含有可比性。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

附件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一、基本原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是质量控制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设计试验获得产品质量特性在各种环境因素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并据此为产品配方设计、生产工艺、配制使用、包装材料选择、产品贮存条件和保质期的确定等提供支持性信息。

二、适用范围本研究要求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稳定性研究工作。

三、研究要求稳定性研究应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结合食品原料、食品辅料、营养强化剂、食品添加剂的理化性质、产品形态、产品配方及工艺条件合理设置。

产品应当进行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依据产品特性、包装和使用情况,选择性的设计其他类型试验,如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等。

稳定性试验报告与稳定性研究材料在产品注册申请时一并提交。

(一)试验用样品稳定性研究用样品应在满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及商业化生产条件下生产,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要求应与注册申请材料一致,包装材料应与拟上市产品一致。

影响因素试验、开启后使用的稳定性试验等采用一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分别采用三批样品进行。

(二)考察时间点和考察时间稳定性研究目的是考察产品质量在确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因此研究中一般需要设置多个时间点考察产品的质量变化。

考察时间点应基于对产品性质的认识、稳定性趋势评价的要求而设置。

加速试验考察时间为产品保质期的四分之一,且不得少于3个月。

长期试验总体考察时间应涵盖所预期的保质期,中间取样点的设置应当考虑产品的稳定性特点和产品形态特点。

对某些环境因素敏感的产品,应适当增加考察时间点。

(三)考察项目、检测频率及检验方法1.考察项目:稳定性试验考察项目可分为物理、化学、生物学包括微生物学等方面。

根据产品特点和质量控制要求,选取能灵敏反映产品稳定性的考察项目,如产品质量要求中规定的全部考察项目或在产品保质期内易于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项目;以及依据产品形态、使用方式及贮存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等增加的考察项目,以便客观、全面地反映产品的稳定性。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已经2024年4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10月13日发布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4月25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过程,保证数据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对科学和社会的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承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应当具有临床营养科以及与所研究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的专业科室,具备开展临床试验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专业技术能力、伦理审查能力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条件,及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经验,并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备案。

第五条试验样品的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规定,生产条件应当符合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7版)试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7版)试卷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2017版)培训考试试题(一)姓名:岗位:成绩:一、单项选择题,每题6分,共60分。

1、第一条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行为,加强注册管理,保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A.《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食品安全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食品管理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适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A.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B.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C.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D.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审查 ( )A.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产品安全性;B.产品配方、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C.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D.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装箱规格、说明书以及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注册管理工作。

( )A.所在县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B.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省级、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D.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5、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个工作日内受理;核查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评机构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等情况;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检验;核查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评机构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情况的现场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受理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报告、检验报告以及专家意见完成技术审评工作,并作出审查结论。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

广东省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试大纲(2018年版)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培训及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大纲。

一、培训目标通过系统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培训,使食品安全管理员具备岗位要求所必需的法律法规知识、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掌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制度,自觉并有效地做好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适用对象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拟任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人员;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关键岗位人员。

三、培训内容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不同,培训内容分为食品生产、特殊食品生产(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五大类。

根据对初、中、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要求的差异,培训内容要求有所不同。

(一)食品生产1.培训重点:食品安全基本概念、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风险分级管理、食品添加剂管理有关规定;生产工艺、车间管理、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原辅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三防措施、预进间、仓储、产品标签标识、个人卫生防护要求;人员培训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演练(处置)、出厂检验、食品安全追溯、食品召回要求;*关键控制点(HACCP)、良好操作规范(GMP)、原位清洗系统(CIP)为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要求掌握内容。

2.培训时长: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12学时;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8学时;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6学时。

(二)特殊食品生产1.培训重点: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特殊食品注册与备案、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特殊食品标签说明书、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有关规定;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管理、物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质量检验、确认与验证、质量体系自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

附件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一、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一)申请人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机构网站()进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系统,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并打印国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书(附表1)、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书(附表2)、国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申请书(附表3)、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申请书(附表4)、国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延续注册申请书(附表5)、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延续注册申请书(附表6)。

(二)申请人应当在注册申请书后附上相关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中的每项材料应当按照申请书中列明的“所附材料”顺序排列,并将申请材料首页制作为材料目录。

整套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并有详细目录。

(三)每项材料应有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材料名称。

各项材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材料名称或该项材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

(四)申请材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四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五)除注册申请书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请材料应逐页或骑缝加盖申请人公章或印章,公章或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

加盖的公章或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六)申请材料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应当与申请人主体登记证明文件中相关信息一致,申请材料中同一内容(如申请人名称、地址、产品名称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加盖的公章或印章应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申请注册的进口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如有英文名称,其英文名称与中文名称应当有对应关系。

(七)申请材料中的外文证明性文件、外文标签说明书,以及外文参考文献中的摘要、关键词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内容应译为规范的中文。

(八)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和电子版本。

河北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河北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特医食品相关政策汇总
时间
2013年
部门
国家卫计委
政策名称
政策目的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市 保证特医食品产品的安全性,
场规范》
规范企业生产。
2015年 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 理办法( 试行) 》
时间
2007年 2011年
2012年
部门
政策名称
政策目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原卫生部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规 国内市场的肠内营养制剂大多
定药品注册
以第 3 类药品申请,然后在
国内上市的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
与该类产品相关的标准; 食品 分类下已设立“特殊医学用途 配方食品”类别( 先有企业申 报, 基本没有批准)
章节
4 特医食品相关政策汇总
特医食品相关政策汇总
时间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 2002年
部门
原卫生部
原卫生部 中华医学会
政策名称
政策目的
《关于加强临床营养 意见中对营养科和营养
工作的意见》
专业队伍的建设以及临
床营养的科研等做出了
规定。
医院等级评审制度的 临床营养科作为三级医
目录
1 总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3 特医食品应用管理
4 特医食品相关政策汇总
章节
1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 称为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特医食品临 床应用行为,提高特医食品临床应用水平,促进 临床合理应用特医食品,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 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法规政策交流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法规政策交流
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中心 唐子安
主要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 • 辅食营养补充品(GB 22570-2014) •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
在新食品安全法中,婴幼儿配方食品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保健食品一起纳入“特殊食品”。一直以来按药品实施注册管理的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作为“食品”的法律地位终获明确。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八、《规范》对保障受试者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主要规定有:申请人应当制定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并 有效执行;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性、伦理性必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所有参与试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经过培训 合格;受试者对临床试验知情同意;试验期间出现的所有不良事件均能 得到及时适当的治疗和处置;受试者自愿参加试验,无需任何理由有权 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试验,且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发生与试 验相关的损害时将获得治疗和(或)相应的补偿;受试者参加试验及在试 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应保密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三、是否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 食品临床试验?
开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临床试验无须市场监管部门批准, 申请人、临床试验单位、研究者等相关主体按照本《规范》要求即 可开展临床试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核查机构可对临床试验的真实 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四、临床试验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试验样品)需要符合哪些 要求?
试验样品由申请人提供,并符合以下要求: (1)产品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 关规定; (2)按照与申请注册产品相同配方、相同生产工艺生产,生产 条件应当满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相关要求; (3)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医疗机构(医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医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医院)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管理,规范临床合理应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等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规范所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特医食品)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可以在国内上市销售,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包括适用于0月龄至12月龄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和适用于1岁以上人群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第三条根据适用人群和临床需求,特医食品分为三类,即全营养配方食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一)全营养配方食品: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目标人群营养需求的特医食品。

(二)可作为单一营养来源能够满足目标人群在特定疾病或医学状况下营养需求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包括糖尿病全营养配方食品,呼吸系统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肾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肝病全营养配方食品,肌肉衰减综合症全营养配方食品,创伤、感染、手术及其他应激状态全营养配方食品,炎性肠病全营养配方食品,食物蛋白过敏全营养配方食品,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胃肠道吸收障碍、胰腺炎全营养配方食品;脂肪酸代谢异常全营养配方食品;肥胖、减脂手术全营养配方食品等。

(三)非全营养配方食品:可满足目标人群部分营养需求的特医食品。

常见的非全营养配方食品主要包括营养素组件、电解质配方、增稠组件、肠道菌群调节剂、流质配方和氨基酸代谢障碍配方等。

第四条特医食品处方由注册的执业医师、临床营养师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为病人开具已完成注册的特医食品处方,经审核后作为病人使用凭证的医疗文书。

第五条海南省临床营养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特医食品临床应用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控。

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系列标准解读培训

我国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系列标准解读培训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研发和生产需要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 性,对企业的研发能力和生产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
机遇
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和政策的支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行 业将迎来更多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企业需要抓住机遇,加强技 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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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概述
01 02
定义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 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 配方食品。
分类
根据临床需求和适用人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可分为全营养配方食 品、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和非全营养配方食品。
03
特点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具有明确的医学用途和营养支持作用,需在医生
说明书编写规范
医学背景说明
简要介绍产品所针对的疾病或医学状 况的背景知识,帮助消费者理解产品 的医学用途。
贮存条件
说明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度、湿度 等要求,确保产品在保质期内保持品 质。
01
02
产品特点描述
详细阐述产品的配方特点、营养成分 及作用,突出其与普通食品的区别和 优势。
03
使用方法和剂量
标明产品中能量、蛋白质、脂肪、碳 水化合物和钠的含量,以及每100g (ml)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
适宜人群
明确标注产品适用的特定疾病或医学 状况人群,以及年龄阶段。
食用方法和食用量
提供详细的食用方法和建议食用量, 包括冲调方法、餐次等。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清晰标注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新鲜度和有效 期。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市场需求增长

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1 使用原则生酮饮食疗法是一种高脂肪,低碳水化合物,合适个体营养需求的蛋白质和其他营养素的饮食治疗技术。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出生至1岁以内药物难治性癫痫及癫痫发作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

本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临床试验的试验目的、研究参与者选择、退出和终止标准、试验样品要求、试验方案设计、观察指标、结果判定、数据统计与管理等,为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临床试验设计、实施、评价提供指导。

本指导原则是药物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时需要考虑的一般性原则,供各方参考。

除《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儿科人群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文件中所规定的,不要求申请人必须强制执行。

如果申请人根据所申请注册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营养特点、特殊医学临床效果和前期研究基础,提出优于本指导原则的研究设计,并且能够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说明其科学性和合理性,符合医学伦理,同样可进行临床试验研究并获得认可。

本指导原则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需要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不断完善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

鼓励申办者、研究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沟通和讨论,促进我国儿科饮食治疗难治性癫痫食品的研发,满足癫痫饮食治疗食品需求。

2 试验目的难治性癫痫全营养配方食品是为满足难治性癫痫研究参与者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食品。

产品配方特点是在1 岁以内年龄段全营养配方食品基础上,依据癫痫的病理生理特点,对营养素的特殊需要适当调整,可以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癫痫研究参与者的营养需求。

试验目的主要是:评价饮食疗法所用食品对不同病因导致的难治性癫痫、癫痫综合征、葡萄糖转运体1缺陷综合征、丙酮酸脱氢酶缺乏症和癫痫持续状态的安全性、营养素摄入的充足性和治疗效果。

2.1安全性研究主要识别产品使用过程中(采用经口喂养或管饲喂养)由于产品本身造成的不良反应,以及产品和(或)相关的其他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发展_应用与展望_阎玉姣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发展_应用与展望_阎玉姣

[12]Newby PK,Tucker KL,Wolk A.Risk of overweight and obesity among semivegetarian,lactovegetarian,and vegan women[J].Am J Clin Nutr,2005,81(6):1267-1274.[13]Barr SI,Chapman GE.Perceptions and practices of self-defined current vegetarian,formervegetarian,and nonvegetarian women[J].J Am Diet Assoc,2002,102(3):354-360.[14]Toumpanakis A,Turnbull T,Alba-Barba I.Effectiveness of plant-based diets in promotingwell-being in the management of type2diabetes:a systematic review[J].BMJ Open Diabetes Res Care,2018,6(1):e000534.[15]Schwingshackl L,Chaimani A,Hoffmann G,et al.Impact of different dietary approaches onglycemic control and cardiovascular risk factors in patients with type2diabetes:a protocol for a systematic review and network meta-analysis[J].Syst Rev,2017,6(1):57.[16]Kahleova H,Levin S,Barnard ND.Vegetarian dietary patterns and cardiovasculardisease[J].Prog Cardiovasc Dis,2018,61(1):54-61.[17]Forestell CA.Flexitarian diet and weight control:healthy or risky eating behavior?[J].FrontNutr,2018,5:59.[18]Baetge C,Earnest CP,Lockard B,et al.Efficacy of a randomized trial examining commercialweight loss programs and exercise on metabolic syndrome in overweight and obese women[J].Appl Physiol,Nutr Metab,2017,42(2):216-22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发展、应用与展望阎玉姣,焦鸿飞(山东中医药大学,山东济南250355)【摘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临床治疗某些患者不可缺的肠内营养制剂,国外市场百花齐放,而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肿瘤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肿瘤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肿瘤使用原则本指导原则适用于10岁以上特殊医学用途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

本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临床试验的试验目的、受试者选择、退出和中止标准、试验样品要求、试验方案设计、观察指标、结果判定、数据统计与管理等,为特殊医学用途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临床试验设计、实施、评价提供指导。

本指导原则是特殊医学用途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时需要考虑的一般性原则,供各方参考,不要求申请人强制执行。

如果申请人根据所申请注册特殊医学用途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的产品配方、营养特点、特殊医学临床效果和前期研究基础,提出超出本指导原则的试验设计,并且能有充分的科学依据说明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样可进行临床试验研究并获得认可。

一、试验目的特殊医学用途肿瘤全营养配方食品是为满足肿瘤患者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食品。

产品配方特点是在相应年龄段全营养配方食品基础上,依据肿瘤患者高分解代谢特点及肿瘤细胞的瓦博格效应(Warburg效应),适当提高脂肪、蛋白质供能比,适当降低碳水化合物供能比,可以作为单一营养来源满足肿瘤患者的营养需求。

试验目的主要是:(一)安全性研究识别样品使用过程中由样品本身和(或)与样品可能相关的的不良事件和(或)不良反应。

(二)营养充足性研究验证样品能否为肿瘤患者提供合理的营养素,维持或改善肿瘤患者的营养状况。

临床研究重点观察试验产品对患者体重、血液学营养指标及营养评估量表评分的维持或改善。

(三)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研究验证样品有利于满足肿瘤患者对营养素的特殊需求,提高患者抗肿瘤治疗耐受性、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存等。

二、受试者选择(一)纳入标准特殊医学用途肿瘤患者全营养配方食品对不同类型、不同分期肿瘤患者的作用不同,应根据临床研究目的选择合适的受试人群,建议选择营养不良发生率较高的肿瘤类型,如胰腺癌、胃癌、头颈部肿瘤、食管癌、结直肠癌、肺癌等。

建议受试者的入选标准包括:1.年龄10岁以上,80岁以下,性别不限;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确诊为肿瘤的患者,符合试验用样品设定的适用人群范围;3.根据研究者判断,需进行营养治疗的患者;4.可耐受肠内营养者;5.自愿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者。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5.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为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完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注册工作,规范特医食品临床试验过程,保证数据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一、《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特医食品注册而开展的临床试验。

《规范》涵盖特医食品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总结和报告。

二、《规范》整体框架做了哪些调整?按照临床试验开展顺序调整章节设置,各章节以临床试验全过程质量管理为主线,将2016版《规范》中的临床试验实施条件、受试者权益保障、试验用产品管理等内容划归入职责要求及临床试验实施章节,便于操作执行,同时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参与方的具体职责。

三、《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规范》共8章、55条,包括总则、职责要求、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实施、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报告、术语和定义、附则。

总则章节明确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临床试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试验样品应符合的要求等;职责要求章节规定申请人、伦理委员会、研究者和临床试验机构承担的主要职责;临床试验方案章节概述了方案基本信息、研究背景、试验目的、试验设计、试验管理等内容;临床试验实施章节规定了各参与方在临床试验实施全过程中的主要工作;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章节对数据管理和分析过程、计划和报告内容作出要求;临床试验报告章节概述了报告的一般要求、主要内容、签章要求等;术语和定义章节对相应名词进行解释;附则章节提出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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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过程,保证临床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可靠性,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规定,包括临床试验计划制定、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记录、受试者权益和安全保障、质量控制、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临床试验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应当依法并遵循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的原则。

第四条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临床试验机构应当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具有营养科室和经过认定的与所研究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关的专业科室,具备开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研究的条件。

第二章临床试验实施条件第五条进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必须周密考虑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整合试验用产品所有的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等相关信息,总体评估试验的获益与风险,对可能的风险制订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临床试验实施前,申请人向试验单位提供试验用产品配方组成、生产工艺、产品标准要求,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相关资料,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用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

申请人对临床试验用产品的质量及临床试验安全负责。

第七条临床试验配备主要研究者、研究人员、统计人员、数据管理人员及监查员。

主要研究者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研究人员由与受试人群疾病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师、营养医师、护士等人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人与主要研究者、统计人员共同商定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等。

临床试验单位制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标准操作规程。

第九条临床试验开始前,需向伦理委员会提交临床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书、病例报告表、研究者手册、招募受试者的相关材料、主要研究者履历、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用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等资料,经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第十条申请人与临床试验单位管理人员就临床试验方案、试验进度、试验监查、受试者保险、与试验有关的受试者损伤的补偿或补偿原则、试验暂停和终止原则、责任归属、研究经费、知识产权界定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临床试验用产品由申请人提供,产品质量要求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试验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由申请人按照与申请注册产品相同配方、相同生产工艺生产,生产条件应当满足《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相关要求。

用于临床试验用对照样品应当是已获批准的相同类别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如无该类产品,可用已获批准的全营养配方食品或相应类别的肠内营养制剂。

根据产品货架期和研究周期,试验样品、对照样品可以不是同一批次产品。

第十三条申请人与受试者、受试者家属有亲属关系或共同利益关系而有可能影响到临床试验结果的,应当遵从利益回避原则。

第三章职责要求第十四条申请人选择临床试验单位和研究者进行临床试验,制定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选定监查员对临床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保证临床试验按照已经批准的方案进行,与研究者对发生的不良事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第十五条临床试验单位负责临床试验的实施。

参加试验的所有人员必须接受并通过本规范相关培训且有培训记录。

第十六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试验方案的设计与实施、试验的风险与受益、受试者的招募、知情同意书告知的信息、知情同意过程、受试者的安全保护、隐私和保密、利益冲突等。

第十七条研究者熟悉试验方案内容,保证严格按照方案实施临床试验。

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向受试者说明伦理委员会同意的审查意见、有关试验过程,并取得知情同意书。

对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及时作出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得到适当的治疗。

确保收集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临床试验完成后提交临床试验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临床试验期间,监查员定期到试验单位监查并向申请人报告试验进行情况;保证受试者选择、试验用产品使用和保存、数据记录和管理、不良事件记录等按照临床试验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机构组织对临床试验现场进行核查、数据溯源,必要时进行数据复查。

第四章受试者权益保障第二十条申请人制定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

临床试验开始前必须对临床试验实施过程中可能的风险因素进行科学的评估,并制订风险控制计划和预警方案,试验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

临床试验进行过程中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

临床试验方案的修订、知情同意书的更新等在修订报告中写明,提交伦理委员会重新批准,重大修订需再次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

第二十二条临床试验过程中应保持与受试者的良好沟通,以提高受试者的依从性。

参与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及试验单位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及时适当的治疗和处置;发生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以确保受试者安全。

所有不良事件的名称、例次、治疗措施、转归及与试验用产品的关联性等应详细记录并分析。

第二十三条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在确认后24小时内由研究者向负责及参加临床试验单位的伦理委员会、申请人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

第二十四条研究者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批准的有关试验目的、试验用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有关情况、试验过程、预期可能的受益、风险和不便、受试者权益保障措施、造成健康损害时的处理或补偿等。

第二十五条受试者经充分了解试验的相关情况后,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联系方式,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对符合条件的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联系方式。

知情同意书一式两份,分别由受试者及试验机构保存。

第二十六条受试者自愿参加试验,无需任何理由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退出试验,且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受试者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医疗事故除外),将获得治疗和(或)相应的补偿,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受试者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应保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研究者和申请人可按规定查阅试验的相关资料。

第五章临床试验方案内容第二十九条临床试验方案包括以下内容:(一)临床试验方案基本信息,包括试验用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和地址,主要研究者、监查员、数据管理和统计人员、申办方联系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参加临床试验单位及参加科室,数据管理和统计单位,临床试验组长单位。

(二)临床试验概述,包括试验用产品研发背景、研究依据及合理性、产品适用人群、预期的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本试验研究目的等。

(三)临床试验设计。

根据试验用产品特性,选择适宜的临床试验设计,提供与试验目的有关的试验设计和对照组设置的合理性依据。

原则上应采用随机对照试验,如采用其他试验设计的,需提供无法实施随机对照试验的原因、该试验设计的科学程度和研究控制条件等依据。

随机对照试验可采用盲法或开放设计,提供采用不同设盲方法的理由及相应的控制偏倚措施。

编盲、破盲和揭盲应明确时间点及具体操作方法,并有相应的记录文件。

(四)试验用产品描述,包括产品名称、类别、产品形态、包装剂量、配方、能量密度、能量分布、营养成分含量、使用说明、产品标准、保质期、生产厂商等信息。

(五)提供对照样品的选择依据。

说明其与试验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在安全性、营养充足性、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和适用人群等方面的可比性。

试验组和对照组受试者的能量应当相同、氮量和主要营养成分摄入量应当具有可比性。

(六)试验用产品的接收与登记、递送、分发、回收及贮存条件。

(七)受试者选择。

包括试验用产品适用人群、受试者的入选、排除和剔除标准、研究例数等。

研究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

为保证有足够的研究例数对试验用产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试验组不少于100例。

受试者入选时,应充分考虑试验组和对照组受试期间临床治疗用药在品种、用法和用量等方面应具有可比性。

(八)试验用产品给予时机、摄入途径、食用量和观察时间。

依据研究目的和拟考察的主要实验室检测指标的生物学特性合理设置观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且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观察指标应有临床意义并能满足统计学要求。

(九)生物样本采集时间,临床试验观察指标、检测方法、判定标准及判定标准的出处或制定依据,预期结果判定等。

(十)临床试验观察指标包括安全性(耐受性)指标及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观察指标:安全性(耐受性)指标:如胃肠道反应等指标、生命体征指标、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指标等。

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观察指标:保证适用人群维持基本生理功能的营养需求,维持或改善适用人群营养状况,控制或缓解适用人群特殊疾病状态的指标。

(十一)不良事件控制措施和评价方法,暂停或终止临床试验的标准及规定。

(十二)临床试验管理。

包括标准操作规程、人员培训、监查、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的措施、风险管理、受试者权益与保障、试验用产品管理、数据管理和统计学分析。

(十三)试验期间其他注意事项等。

(十四)缩略语。

(十五)参考文献。

第六章试验用产品管理第三十条试验用产品应有专人管理,使用由研究者负责。

接收、发放、使用、回收、销毁均应记录。

第三十一条试验用产品的标签应标明“仅供临床试验使用”。

临床试验用产品不得他用、销售或变相销售。

第七章质量保证和风险管理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及研究者履行各自职责,采用标准操作规程,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

第三十三条参加试验的研究人员应具有合格的资质。

研究人员如有变动,所在试验机构及时调配具备相应资质人员,并将调整的人员情况报告申请人及试验主要研究者。

第三十四条伦理委员会要求申请人或研究者提供试验用产品临床试验的不良事件、治疗措施及受试者转归等相关信息。

为避免对受试者造成伤害,伦理委员会有权暂停或终止已经批准的临床试验。

第三十五条进行多中心临床试验的,统一培训内容,临床试验开始之前对所有参与临床试验研究人员进行培训。

统一临床试验方案、资料收集和评价方法,集中管理与分析数据资料。

主要观察指标由中心实验室统一检测或各个实验室检测前进行校正。

临床试验病例分布应科学合理,防止偏倚。

第三十六条试验期间监查员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试验过程符合研究方案和标准操作规程要求。

确认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完整,与原始资料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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