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落实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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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24年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2024年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应对措施1. 营改增概述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其核心内容是将过去对企业征收的营业税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自2012年开始试点以来,营改增逐步推广至全国,对各行业企业税负产生了深远影响。

2. 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营改增的实施,对企业税负产生了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

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减少了企业的重复征税,降低了整体税负水平,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

消极影响则主要表现在一些行业由于抵扣链条不完整,可能会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

此外,营改增还对企业的财务管理、税务筹划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应对措施之一:税务筹划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变化,企业应当加强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首先,企业应当准确核算增值税,确保应抵尽抵,减少不必要的税负。

其次,企业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降低税负水平。

最后,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如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调整业务结构等,进一步优化税负。

4. 应对措施之二:内部管理优化除了税务筹划外,企业还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优化,以适应营改增带来的变化。

首先,企业应当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准确核算增值税。

其次,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税收意识和税务操作水平。

最后,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税务风险,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5. 应对措施之三:外部合作与策略调整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还应当加强外部合作与策略调整,以应对市场变化。

首先,企业可以与供应商、客户等合作伙伴共同协商,优化供应链管理,降低整体税负水平。

其次,企业可以调整市场策略,拓展新的业务领域,以适应营改增带来的变化。

最后,企业还可以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了解政策动态,争取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

6. 政策适应与市场环境分析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不仅影响了企业的税负水平,还对整个市场环境产生了深远影响。

深圳5月1日起营改增(附最全解读)

深圳5月1日起营改增(附最全解读)

深圳5月1日起营改增(附最全解读)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记者从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了解到,为确保我市5月1日平稳实现税制转换,目前,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已动员全系统力量,扎实有序地开展好征管数据基础移交、技术支持保障等试点准备工作。

5.1深圳全面推营改增试点新增纳税人将超64万户据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基本内容是实行“双扩”,一是扩大行业试点范围,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届时,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将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深圳市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营改增试点,目前已覆盖“3+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截至2015年底,我市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5.23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9.57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5.66万户;累计实现减税467.79亿元。

据测算,5月1日深圳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后,新增营改增纳税人将超过64万户,是前期营改增纳税人总户数的1.15倍。

二手房交易暂无需担心很多人担心,现有的二手房交易营改增之后,按总价5.5%征收的营业税,未来会不会转为按差额的11%计征。

以笔者对财税的了解而言,这种担心可能属多余。

首先从征收对象来说,房地产企业和自然人在税法上来讲是两个概念。

以最简单的逻辑来说,房地产企业是指商品房的生产者,整个生产过程涉及土地、建筑材料、人员等各种生产要素的采购。

而买卖二手房的自然人,则是商品房的使用者,整个买卖过程中的当期进项抵扣额是无法核定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增值税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12】第163号)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保证全省税务机关能快速办理“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相关涉税事宜,为纳税人提供快捷、优质的纳税服务,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过渡,经省局研究决定,就做好“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一)地税后续移交户1、各地在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相关数据集中导转后(2012年8月20日以后),地税陆续移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2、第一、二批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在前期因查无下落、无法联系确认为“待定”户后,现联系可确认为“营改增”纳税人。

(二)自行办理户地税未移交或前期调查确认为“待定”户的,但实际经营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自行到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纳税人。

以上地税后续移交户和自行办理户以下统称后续接收户。

在2012年10月1日后,工商新设立登记属“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按正常程序办理相关业务,不适用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一)省局职责1、负责《“营改增”后续接收纳税人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指导各省辖市局操作实施。

2、完成CTAIS2.0正式环境“绿色通道”相关角色、功能模块、文书受理权限设置。

(具体要求见附件1《“营改增”绿色通道角色及岗位设置方案》)3、负责本方案的培训工作。

(二)省辖市局职责1、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2、依据省局制定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做好方案培训,指导下级具体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23年营改增推行对会计与税务筹划影响

2023年营改增推行对会计与税务筹划影响

2023年营改增推行对会计与税务筹划影响2023年营改增推行对会计与税务筹划影响营改增是指在营业税的基础上,将增值税作为一种税收方式进行征收。

营改增的推行意味着在中国境内经营的企业只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不再需要缴纳营业税。

这对会计与税务筹划都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对营改增推行对会计与税务筹划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会计影响1. 税收核算方式的变化。

营改增后,企业的税收核算方式将发生变化,增值税成为企业必须纳税的税种。

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和会计凭证的编制都需要按照新的税收核算方式进行调整和规范,以便正确计算纳税义务和申报增值税税务申报表。

2. 会计制度的更新。

营改增后,现行的财务核算体系将不再适用,需要对会计制度进行更新和改革。

企业需要根据新的税收政策调整相关的财务制度,重新划分会计科目和调整会计制度,以适应新的税收核算方式的要求。

3. 审计工作的变化。

营改增实施后,审计工作的重点也会发生转移。

原来审计的营业税征收情况将转变成增值税税务申报表。

因此,企业的财务报表审核程序也需要相应地调整和补充。

二、税务筹划影响1. 税务筹划的目标调整。

营改增实施后,企业的税务筹划目标和策略也需要进行调整和重新制定,以适应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要求。

企业需要积极探索新的减税优惠政策,优化企业财务结构,创造更多的税收优惠空间。

2. 税负的变化。

营改增后,企业缴纳的税额会有所增加或减少,这会对企业的整体税负产生影响。

因此,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营改增后的新税种计算企业税负的变化情况,合理地规划企业的税收结构和财务策略。

3. 税务合规的要求。

营改增的实现对企业税务合规性的要求也会发生变化。

企业需要积极了解新的税务政策和规定,及时调整和完善税收制度和流程,确保企业能够满足税务合规性的要求。

三、结论综上所述,营改增的推行对会计和税务筹划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企业需要根据推行营改增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会计和税务筹划策略,确保企业能够有效地适应新的税收制度和对税务合规性的要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最新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最新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最新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目的是加快财税体制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负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最新版,仅供参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最新完整版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此项政策,正确引导“营改增”政策的执行,本文阐述了“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并有针对性地探讨了应对措施,以望对企业有效执行“营改增”政策有所帮助。

一、“营改增”的概念和实施的必要性通俗来讲,“营改增”就是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

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货物加工和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主要为制造业)征收增值税,对其他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主要为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格局。

尽管在税制设计上按照彼此照应、相互协调的原则确定税负水平,但在实际运行中,两个税种一直难免税负失衡。

因为营业税具有“全额征税”的特点,它根据营业收入和一定的税率征税,但经营者会将税收负担加到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中,转嫁给下游企业或终端消费者。

虽然表面看营业税税率比较低,但商品每经过一道流转环节就要纳一次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收越严重,税负越重。

而与营业税单纯根据营业金额纳税不同,增值税具有“层层抵扣”的特点,仅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的“增值部分”征税。

即按照企业 “收入部分”确定应征税额的“销项”后,可以将“成本部分”作为“进项”进行抵扣,抵扣得越多,企业增值税税负越低。

由此导致制造业与服务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存在较大差异。

另外,服务业和制造业税制不统一,容易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存在重复征税。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浅谈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浅谈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浅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改革。

这一改革旨在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无疑带来了重大的税务变革和筹划挑战。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1. 税负变化“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

改革后,企业需按照增值额的11%缴纳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企业在计算税额时需将含税收入转换为不含税收入,这可能导致实际税负的增加。

2. 税收管理要求提高增值税的征管更加严格,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税务风险管理。

这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对业务模式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以适应增值税的计税方式。

例如,企业可能需要改变工程承包方式、调整供应链管理等。

三、税务筹划策略1. 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选择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合作,确保能够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同时,企业可以通过与供应商协商,争取更优惠的采购价格,降低采购成本。

2. 合理规划工程项目企业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工并取得相应的工程款项。

这有助于企业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避免出现延迟纳税或提前纳税的情况。

3. 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税务风险意识。

同时,企业应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4.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为了鼓励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发展,会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以降低税负。

例如,企业可以关注政府对节能减排、绿色建筑等项目的支持政策,积极申请相关税收优惠。

2023年营改增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营改增实施管理细则

2023年营改增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制改革的要求,推动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税收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营改增,是指将增值税纳税范围从工商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并取消附加税,属于一项重大税制改革。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有关特定行业的制度规定、征管办法,应当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纳税人应严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纳税人的登记与管理第五条:所有经营行为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登记手续,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登记。

第六条:纳税人应及时更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信息,确保税务机关能够顺利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要求保留和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账务资料和其他有关税收的记录资料,不得故意隐瞒、篡改或销毁。

第八条: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款项。

第九条:对于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予以认定为诚信纳税人,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免征、减免和退税第十一条:对于按规定营改增后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行业或业务,纳税人无需进行增值税的申报和缴纳。

第十二条:对于按规定属于减免增值税的商品和服务,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第十三条:对于按规定属于退税的商品和服务,纳税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款项。

第四章纳税申报和缴款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申报表,填报真实、完整、准确的相关信息,同时进行增值税的缴款。

第十五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缴纳增值税款项,不得擅自延迟或拖欠。

第十六条:对于未按时缴纳增值税款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罚款、滞纳金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直至纳税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营改增阶段和政策文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正在研究制定下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将适时推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等行业在全国开展试点。
试点介绍
上海
试点行业
上海2012年1月1日首轮试点选择交通运输业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即“6+1模式”。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等近二十部中央及地方文件。
北京
北京已经于2012年9月1日启动“营改增”试点,成为继上海之后第二个正式进行“营改增”的城市。主要政策:[10]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2011-11-16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2011-11-16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2012-08-24

财政部94号公告

财政部94号公告

财政部94号公告
财政部94号公告指出,为进一步明确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进项税额起征点以及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现公布如下财政部92号、93号文件修改内容:一是起征点提高至50万元;二是引入准入式管理办法,对新进入营改增申报企业,从2019年7月起实施准入式管理;三是将税收优惠分为两个阶段实施,申报营改增前先实施临时税收优惠,实际实施营改增后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为财政部94号公告的具体内容。

各相关单位要参照本公告有关规定,准确执行,确保营改增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现将营改增试点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财税36号附件三、营改增过渡政策.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佚名
【期刊名称】《商业会计》
【年(卷),期】2017(0)9
【摘要】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总页数】1页(P2-2)
【关键词】征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自产货物;安装服务;混合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J], 国家税务总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J], 国家税务总局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J],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
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J], 国家税务总局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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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一)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对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对象存在疑惑,不清楚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还是以整个纳税主体为对象。

房地产业按项目管理是基本原则,这是针对房地产行业特点专门作出的特殊政策安排,类似于货物增值税可以对部分产品选择适用简易或一般的计税方法,是对房地产行业实实在在的利好。

遵循这一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非取决于自己的身份,而是以房地产项目为对象的。

举例来说,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两个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这一原则对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适用。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价款扣除问题部分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政策规定清晰;但如果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如何扣除土地成本?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分次开发的每一期都是作为单独项目进行核算的,这一操作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项目”口径一致,因而,对“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情形,要分为两步走,第一步,要将一次性支付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第二步,对单个房地产项目中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要按照该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进行计算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

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

2024年全面营改增后重点明确的适用税目总结截至2024年,中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已经进一步完善。

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全面营改增后,税制的适用税目明确重点如下:1. 增值税增值税是营改增的核心税种。

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适用范围扩大,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同时,增值税税率有所调整和分类,根据不同行业和商品的特点设置不同税率,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消费升级。

增值税税目包括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餐饮服务等。

2. 资源税资源税是针对自然资源开采与利用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种,全面营改增后,资源税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在税率机制上进行了调整。

资源税税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稀土等自然资源的采掘和开采活动。

3. 企业所得税全面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包括一般企业和小微企业。

企业所得税税基有所调整,包括扣除费用、折旧摊销等因素,以促进企业减税降费,激发企业投资和创新活力。

4.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收入进行征收的税种,全面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征收的原则,设置多档税率,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分别适用不同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

5.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针对土地的增值所征收的一种税种,全面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包括在土地出售、转让、赠与等交易活动中产生的土地增值。

土地增值税税目的征收将有助于有效调控土地市场,防止土地过度投机。

6. 物业税物业税是针对不动产所有权人的一种税种,全面营改增后,物业税适用范围包括房地产、土地、设备等不动产的拥有者。

物业税税目的征收有助于优化不动产资源配置,调控房地产市场。

总之,全面营改增后税制的适用税目进一步明确,涵盖了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物业税等。

这些税目的征收和调整将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转型升级,并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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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政策落实最新消息
据理解,新的营改增政策将分两阶段出台:第一个阶段随着建筑及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最后一批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营改增试点总体政策将进一步修改完善。

预计新的营改增试点总体政策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后一周左右出台,以替代之前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第二个阶段建筑及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行业管理办法将随后另行出台(参照财税[2014]43号)。

“新的营改增政策会通过一个长的文件和最少三个细的文件发布
我们了解到国务院会讨论和表决的营改增政策可能包含以下的内容:建筑及房地产业适用税率:11%
1
销项税:
(1) 土地出让金可能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2)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老合同可能可以享受过渡政策
2
进项税:
(1)营改增后购入的房地产可能分10年抵扣进项税金融业适用税率:6%
3
销项税:
(1) 贷款利息可能按收入总额征税;
(2) 同业拆借业务可能按收入总额征税;
(3) 金融商品买卖可能不征税
4
进项税:
(1)同业拆借利息支出的进项税可能可以抵扣;
(2)其他的贷款利息费用的进项税可能不可抵扣
考虑到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较多,有望在同一省范围内实行汇总纳税。

生活服务业适用税率:6%
5
销项税:
(1) 餐饮、旅店住宿业务可能按收入总额征税;
(2) 票务代理和旅行社可能适用差额征税政策
6
进项税:
(1)接受的餐饮、旅店住宿服务的进项税可能不可抵扣提醒:
以上内容仅为税友从消息人士处获悉整理而成,并不代表最终的政策,最终内容各位还是以最终出台政策的实际内容为准!说明为帮助建筑行业全面洞悉“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有效掌握与运用“营改增”的正确应对方法,小税所在团队依托自身的行业优势和独特的人脉,对建筑行业“营改增”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提出了前瞻性的总体解决方案。

希望此解决方案能帮助建筑行业顺利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并有效控制企业税务风险,降低税负,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小税在此偷偷将方案部分内容在此泣血分享,希望大家有帮助,小税的兢兢业业、天天码字的辛酸就算有价值了!小税推荐营改增后,财务、税务人员都需要投入到合同的签署、审批、执行环节,为其把关,税负的管理需要前置到合同签订环节!以下列举了几条关于营改增后合同管理的要点内容:
及时修合同模版
1、标明价格和税金: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税分离。

含税价和不含税价,其收入或者费用都是不同的,对企业的税负有不同的影响。

签订合同时,必须将合同的价格和税金分别标示。

2、增加“发票条款”:必须明确发票的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合同相对人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必须提供发票信息: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电话、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发票送达时间。

3、增加关于发票的违约责任条款:若发票未及时送达导致发票不能抵扣的,推定为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予以赔偿;卖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买方将不予退还;买方终止合同。

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经过税务局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卖方应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

d.附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

合同内控措施
1、审查合同相对人的纳税人资格,即审核合同的相对人是否为一般纳税人。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或者取得的发票均不能进项抵扣(税务局代开专票的特殊情况除外)
2、发票的开具、报销、抵扣流程加入到合同流程管理中。

3、跨期合同的过渡期。

在撰写合同时,可以保留对合同条款变更的最终解释权条款,以备税制改革后,企业可以迅速做出反应。

如果合同需要变更,铂略建议附加合同的形式而不是重新签订新合同。

重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标的金额很大,那么印花税金额相应提高
4、改进之前合同管理不规范的情况:有些单位在签完合同后,合同还有较多空白处;合同章的管理;签订合同的权限等内部控制问题。

5、按照合同的签订,履行,合同编号、归档
管理进行监控管理日常合同的工作。

6、改造供应商信息化管理流程,加入纳税人资格类别以及违法记录等内容。

工程合同管理施工企业关于“营改增”的各项应对措施中,会有不少措施涉及业主、分包方、材料供应商等,其中许多措施需要业主的配合。

而这一切,都需要在施工企业与业主的工程合同中体现。

所以,施工企业在业务的承接过程中就需要关注这些措施。

1、合同中明确税收内容:“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由施工单位计算缴纳,甲方不得代扣代缴
2、甲供材料:对税收影响很大,施工企业应从签订施工合同时就加以规范,明确甲供材料发票应由材料商开发票给施工方,而不是直接开给甲方,避免甲供材料部分无法抵扣。

3、明确发票条款:发票开具时间和类型、发票丢失的配合责任、开假发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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