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二十一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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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
二十一条措施
四川银监会发布日期:2014年5月16日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银监会《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四川银行业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以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为前提,强化正向激励,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完善小微企业贷款“六项机制”,创新金融服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需求、可持续运营的小微企业。
二、以努力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为工作目标,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
三、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和资源配置力度,落实“四单管理”,不断提高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
四、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开展情况作为机构年度发展规划评估主要内容,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取得明显成效且获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在机构规划时适当予以倾斜。
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到老少边穷地区、县域、大的集镇等金融服务薄弱区域以及工业集中区、批发市场、商贸集市等小微企业集中地区增设网点和延伸服务。
五、对于小微企业授信客户数占该行辖内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以及最近六个月月末平均小微企业授信余额占该行辖内企业授信余额达到65%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四川银监局综合评估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且不受“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的限制。
六、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州)已设分行的中小商业银行(含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在市(州)主城区新设的支行和在县域首次设立的支行,应分别定位为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特色支行,配备专门为小微企业客户服务的信贷部门和人员。
成立一年以上的特色支行,在信贷支持中小微企业方面应至少达到:存贷比达到60%以上;国有大型银行的特色支行中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占企业贷款户数、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应
至少超过60%;中小商业银行的特色支行小微企业贷款户数占企业贷款户数、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应至少超过60%。
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特色支行的准入管理、事后回访评估机制,确保其市场定位。
七、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在服务小微企业方面有所作为,通过差异化竞争不断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引导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充分发挥网点、人力和技术优势,在服务大公司、大项目的同时加强对其上下游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切实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
引导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将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与战略转型相结合,科学调整信贷结构,向中小企业业务条线大力倾斜财务资源、人力资源和产品资源等,重点服务中小微企业。
引导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把服务“三农”、服务县域经济与服务小微企业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能力。
八、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有序开展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贷款的金融债的申报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所对应的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在分子项中予以扣除。获准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专户管理,确保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九、继续实行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小微企业情况与机构市场准
入、高管任职资格动态评价、监管评级等挂钩的联动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导向。对连续两年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其新设机构网点。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进一步提高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重要性的认识。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成效明显或被银监会、四川银监局评为小微企业先进单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可适当调高其年度监管评级。
十、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实行差异化考核,在科学测算基础上合理制定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摒弃传统的对单笔、单户贷款责任追究的做法,在考核整体质量及综合回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问责。
十一、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于每年年初制定服务小微企业的量化的可考核措施,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可考核措施执行情况的评估与考核,确保实效。
十二、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批量化发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在有效控制总体风险的前提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制定专门的小微企业贷款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的内容、方式和频率等,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各级监管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在总体风险可控且有关人员严格履职尽责前提下,应对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区别于大中型企业的差异化监管。
十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机制、产品与服务,大力提
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由单纯提供融资服务向提供集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一体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转变。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抵(质)押方式,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经营特点,探索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林权质押贷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深度。
十四、督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强工作主动性,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多方面优先支持受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地区的小微企业灾后重建工作,对灾区企业建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及时有效地满足受灾小微企业生产和重建资金需求。
十五、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小微企业业务条线人力资源建设,持续完善小微企业客户经理培训、选拔和绩效考核机制,持续提高小微企业客户经理服务技能与风险防控能力。特别要重点加强对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特色支行的人员配备。小微企业特色支行的高管人员应熟悉小微企业有关的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掌握小微企业生产经营与融资需求特点,具备辅导小微企业的能力和有效控制风险的能力。
十六、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统计数据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