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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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点说:

1、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均以竣工之日开始计算;

2、区别在于,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其维修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缺陷责任期已满,保修金返还施工单位,再发生质量问题,其保修费用应由施工单位另行承担。

3、原《质量保修条例》中有一个自相矛盾的条款,质量保修期满再退保修金,一般为5%,但是结构部分的保修期为设计使用年限,那施工单位不是要等到50年、80年后再拿这笔钱,明显不合理。我个人觉得,现在出现两个名词,是为了解决上述规定中存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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