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编制说明及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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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指标体系编制说明

社会保险统计属于部门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它运用社会统计和经济统计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社会保险基金为核心,以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数为依据,对统计数据资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整理和分析,从数量上研究和描述社会保险经济现象的规模、水平、结构、速度、深度等状况,揭示社会保险经济现象的运动规律。

本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的编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社会保险各项政策法规,根据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统一征缴、一单托收”计算机管理新系统的特点、劳社部“金保工程”的要求和社会保险各级各类报表的需求,为本市社会保险统计工作服务,为社保行政部门制定政策、基金管理部门加强管理和各级领导层的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数据资料和统计分析服务。它参考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新系统的指标体系,同时对该体系作了补充。

社会保险统计以反映社会保险总体现象数量特征为目的,按照说明总体现象的内容分为总量指标和分析指标。指标的设置依赖概括总体现象数量特征的科学概念即指标解释和科学的计算方法。社会保险总量指标是反映社会保险总体绝对数量多少的统计指标。社会保险分析指标是研究社会保险总体内部的数量关系和总体单位水平、状况的指标。

社会保险统计指标按照说明总体现象的时间不同,可分为两类,即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社会保险静态指标是反映某一时点的社会保险现象所达到的水平的指标,它反映该时点的社会保险状态,也称为时点指标。社会保险动态指标是反映某一时期内社会保险现象发展过程的指标,它反映该时期内社会保险的变动状态,也称时期指标。

社会保险指标体系还包括统计分析体系,内容一是从社会保险参保人及参保单位入手,研究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负担率等现实状况;二是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结余入手,研究社会保险的收缴率等基金运营情况。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科学的、系统的、全面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市中心的社会保险统计已无法适应社会保险事业日新月异、与时俱进的发展需要,成为阻碍深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桎梏和瓶颈。主要表现在:统计体系不健全、统计指标不规范、统计方法不科学、统计口径不统一、统计信息不共享、统计渠道不畅通、统计分析不及时等方面。

由于社会保险涉及面广泛,涉及人员众多,特别是本市今年开始启动"三险合一"工程,仅仅依靠几个统计指标是无法反映出社会保险的总体特征和发展程度

的。所以,必须建立一个与"三险合一"工作相适应的,能够满足"三险合一"工作需要的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按照社会保险统计学的理论,结合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可以考虑按以下两种模式来建立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一是“三足鼎立”型,即在“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下,分设“养老保险指标”、“失业保险指标”和“工伤保险指标”三个分体系,分别反映各险种的指标;二是“一统天下”型,即在同一个指标系列中,综合反映各险种的指标。

两种模式相比,后者更符合社会保险统计学的理论,是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的发展方向和必然趋势。

因此,本指标体系暂按“一统天下”型,同时兼顾养老、失业、工伤各险种的特殊性,留有医疗保险接口而设定。

二、社会保险统计指标体系框架结构

社会保险指标体系

参参享基基个

保保受金金人

单职人收支帐

位工员入出户

(详见附表)

三、社会保险统计指标设置和解释

一)参保单位

参保单位指按国务院《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条例》及《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已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建立单位信息数据库的各类单位。单位户数划分为时点数和平均数两类。根据不同的需要,按以下类型划分(有些指标之间没有逻辑关系):

1)单位及经济类型

即根据劳动保障部和本市有关单位的要求,将参保单位划分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保险代理处、城镇个体工商户、非企业其他六类。其中企业划分为国有,集体,港、澳、台及外商,股份有限,私营,乡镇,其他和民政福利企业八种,前七种之和为企业总数;事业单位划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三种。参保单位划分的依据以国标代码或地标代码为准。

国标代码如下:

国有企业:“110”、“141”、“143”、“151”;

集体企业:“120”、“142”;

港、澳、台及外商企业:“210”??“290”、“310”??“390”;

股份有限企业:“130”、“150”、“159”、“160”;

私营企业:“170”??“179”;

其他企业:“149”、“190”、“900”。

地标代码如下:

事业单位:“20”,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1”,差额拨款事业单位:“2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3”;机关:“30”;

社会保险代理处:“80”,其中,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81”,职介中心“82”,人才中心“83”,其他社会保险代理处“89”;

城镇个体工商户:“60”;

非企业其他:社会团体“40”,民办非企业单位“50”;

乡镇企业:“92”;

民政福利企业:“91”。

2)隶属关系

即按参保单位的上级主管类型,划分为中央、地方两类。原行业统筹企业在“中央”中分十六个行业单独统计,分别是:民航、邮电、水利、电力、中建、有色、石油、交通、铁道、煤炭、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中保。

3)缴费方式

即按参保单位的缴费现状,划分为正常缴费、补缴、欠缴和未报表停缴单位等类型(各类型间有交叉)。

正常缴费单位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申报或由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自动生成月报的单位。分应缴、实缴两类。

补缴单位分为三类(划分的目的是满足各部门的要求,各类别间有交叉):

A、按性质划分:新参保补缴、基数差额补缴、漏缴人数补缴、未报表停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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