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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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期末复习一、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3、名词解释;

4、简答题;5

论述题;6、案例分析

二、重点内容

第一编导论

1、知识产权的概念(P4)

答: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知识产权的分类(P18-19)

答:(1)以知识的功能为标准,分为着作权和工业产权;

(2)以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分为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P22-23)

答:(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的物理学意义上

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是不含物质实体的

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客观存在。

(2)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知识产权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要弱于物权。(3)实现利益的方式不同: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

实上物权对象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

(4)权利效力不同: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于物权(须以接触

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

(5)期限不同: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

(6)价值衡量(定位方法)不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

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4、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笔记)

答:(1)寻求一种创造者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2)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3)可以有效地配置资源;

(4)促使知识产权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

5、世界范围内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法律(P38)

答:(1)1883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2)1886年以欧洲为主导的国际间相互保护着作权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3)1952年以美国为主导的又一着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

(4)1994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第二编着作权法

1、着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区别(笔记)

答:(1)消费方式不同:着作权属精神消费范畴;工业产权属物质消费范畴。

(2)所涉及的权利不同:着作权既涉及财产权,也涉及人身权;工业产权只涉及财产权。

(3)排他性和独占性程度不同:着作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比工业产权的弱。

(4)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着作权通常自动产生;而工业产权则要经法定程序方能产生。

(5)保护期限不同:着作权的保护期限长于工业产权的保护期限。

2、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P54-57)

答:概念: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着作权法实施条例》No.2

构成要件:(1)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2)应当具有独创性;

(3)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3、在我国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P70-73)

答:(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一一《着作权法》No.4、No.5

4、着作权的内容(人身权+财产权)(P75-92)

答:人身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

(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

(12)汇编权;(13)注释权和整理权。

5、我国着作权的取得方式和期间(P93-95)

答:取得方式:

(1)实质条件:我国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着作权的唯一的法律事实;;

(2)形式条件:国际上有三种做法

①以作品产生为条件自动获得着作权;

②作品创作出来后,还须履行注册登记手续才能获得着作权;

③以加注着作权标记取得着作权。

期间:(1)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2)发表权:一个作品的发表权只能保护一定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就没有意义;

(3)财产权: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作品的发表权保护期限为作品自创作完成后的50年;财产权截止于发表之日起的第

50年的12月31日)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着作财产权期限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6合作作品的构成要件(P99)

答:(1)合作作者之间应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2)在创作过程中合作作者之间始终贯彻合作创作的意图,有意识地调整各自的创作风

格和习惯,以便使他们的创作成果相互照应、衔接、协调和统一,达到整体的和谐;

(3)每个合作作品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当达到着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7、职务作品的着作权归属(P101-102)

答:(1)职务作品的着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承担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着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3)根据劳动合同,又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

创作,并有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社会组织被视为其作者,着作权由法人或社会组织享有。

8、表演者权的内容、录制者权的内容(P111-115)

答:表演者权:(1)人身权利:①表明表演者身份;②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2)财产权利:①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②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③表演者复制发行其表演的录音录像的权利;

④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手段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制者权:(1)录制权;(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权;(3)机械表演权;(4)出租权。

9、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内容(笔记)

答:(1)转播权;(2)录制权;(3)复制权;(4)控制权(《着作权法》No.44)

10、着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P132-136)

答:合理使用(《着作权法》N Q.22):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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