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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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1.06•【字号】吉科基字[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吉科基字[2015]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省科技厅对《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吉科基字〔2009〕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月6日吉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我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结合全省重要的科技发展方向和优势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既注重站在学科发展前沿,抢占学术制高点的“学术竞争型”实验室,也注重发挥科研优势,服务地方发展的具有社会服务功能的“社会服务型”实验室。

“学术竞争型”实验室以基础研究为主,能够站在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学科前沿开展原创性研究,并具有较强的学术竞争力、公认的社会影响力和一定的发展潜力;“社会服务型”实验室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能够为全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安全等重大(要)科技问题提供战略性、前瞻性、基础性的科研支撑。

每类实验室既要各有侧重,又要有机融合,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具有相当规模、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建设。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科技局:为提高我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吉林省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提高我省科普基地认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科普事业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的《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区域内省科普基地的申报、推荐、评审和认定。

第三条科普基地是普及科技知识、宣传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的有效载体,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重要场所。

第四条科普基地建设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应当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运作,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科普基地建设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普基地建设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科技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科普基地的推荐工作,以及本级科普基地规划、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科普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经费来源;(二)有适合向公众开放的必要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三)每年累计开放不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免费或实行优惠的方式组织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或低收入家庭人员参观,其人数不低于全年参观总人数的20%。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吉林省创新方法研究会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单位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吉林省创新方法研究会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单位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认定吉林省创新方法研究会科
技成果评价试点单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8.06.19
•【字号】吉科发计〔2018〕148号
•【施行日期】2018.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
正文
关于认定吉林省创新方法研究会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单位的通

各有关单位: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国科发政〔2016〕382号)、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和《吉林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推进科技成果评价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发展要求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吉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实施要求,经自由申请、资质初审、专家评审论证答辩等程序,科技厅厅务会批准吉林省创新方法研究会为吉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单位。

即日起,可依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自身发展优势及特点,开展科技评价评估工作。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6月19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吉科发监〔2019〕256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23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方式,规范项目监督检查行为,减少对科研工作的干扰,营造良好科研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随机选取检查对象、随机选取检查组成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立项、执行、验收(含验收、结题、终止、撤销,下同)等项目管理环节。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容错纠错、激励创新原则。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检查。

(一)重大项目。

(二)投诉举报的事项。

(三)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

(四)其它部门移送的事项。

(五)其它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检查事项。

第六条厅党组会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报告进行审议。

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年度检查计划审定。

分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厅领导负责年度检查计划及检查报告审定。

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定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汇总并形成总体检查报告。

第二章机构与平台第七条成立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主管业务处室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厅“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人兼任。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及说明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一、评估指标体系二、评估指标体系说明(一)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及条件(1)中心建设目标中心建设目标明确、内容合理,特色鲜明,建设目标设计设立;符合技术发展趋势,面向国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针对关键、共性和基础性技术,持续开展深入、系统的创新性研发工作。

(2)中心建设条件中心场地布局合理,实验设施完备,运转高效。

设备条件处于本领域领先水平,关键设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仪器设备配置齐全。

中心主任是本领域知名的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经营能力,有充分的时间投入中心领导工作,在运行与管理重大决策中发挥主导作用;技术带头人和骨干人员组织协调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创新团队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研发、管理、营销等业务结构合理。

(二)创新中心研发能力(1)承担项目水平在关键、共性和基础性技术上承担了国家和升级重大研发任务,研发工作的先进性、创新性处于同类研发的前列。

(2)代表性成果水平代表性成果针对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在研发方面有重大突破,掌握核心技术并进行集成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高,主要技术参数(性能、性状、工艺参数等)等指标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

技术集成度、配套性高,稳定性、可靠性强,已经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或达到实际应用的程度,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等)、环境生态等指标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具有市场竞争力。

成果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成果奖,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计、新品种等获得专利授权。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内在创新中心主要研发方向上,以创新中心为基地、固定人员为主体产生的重大成果。

代表性成果应是根据国家、社会和市场重大需求开展的、为解决行业、产业的关键、共性和基础性技术问题,取得的突破性、系统性和集成性重要进展,包括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计、新品种等,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关联度不高的成果的汇总和拼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31•【字号】吉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7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31日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支撑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2016〕26号)要求,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精神,紧扣创新发展要求,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一批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打造一批专业化的技术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完善以吉林省科技大市场为主体、各市(州)分市场为补充、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技术交易平台,培育提供市场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与中试熟化平台,组织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与全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对接,推进大众创新创业活动,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的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从供给、需求和服务端同时发力,促进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解决一批企业重大技术难题,切实提高我省企业竞争力。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1.05•【字号】吉财教〔2021〕1053号•【施行日期】2021.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财教〔2021〕1053号各市(州)财政、科技管理部门,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科教局,各县(市)财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29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1月5日附件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吉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进科技创新,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的,支持和引导我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等工作。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拟定年度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和项目管理等工作。

市县财政、科技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资金安排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规范管理使用资金。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吉科发奖〔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的通知吉科发奖〔2015〕9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办制定了《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中遵照执行,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6月15日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纪律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省科技奖”)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评审环境,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重申评审工作纪律如下:一、本纪律适用于吉林省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推荐方、评审对象及评审委员。

吉林省科技奖评审组织者(以下简称“评审组织者”):本纪律所指的评审组织者为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及其工作人员。

吉林省科技奖推荐方(以下简称“推荐方”):指《办法》规定的具备吉林省科技奖推荐资格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吉林省科技奖评审对象(以下简称“评审对象”):指吉林省科技奖当年受理的候选人以及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

吉林省科技奖评审委员(以下简称“评委”):指接受评审组织者聘请,参加吉林省科技奖评审各阶段活动的专家、学者。

二、评审组织者应当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廉洁自律,做好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坚决杜绝任何干预评审的行为。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厅2021年度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厅2021年度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厅2021年度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
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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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厅2021年度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实施方案》(2021),按照《吉林省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吉营商环境组〔2021〕2号)要求,制定《吉林省科技厅2021年度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6日
——结束——。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吉科发监〔2019〕257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23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科研诚信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申报与推荐、评审与立项、执行过程、验收(结题)、评审评估等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诚信管理。

适用于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的各类责任主体。

包括项目申报(负责)人、评审评估专家,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参加单位,项目推荐单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科研诚信行为包括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科研履约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

科研履约行为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的履职尽责行为。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反有关规定等行为。

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厅党组会负责审议科研失信黄名单(简称“黄名单”)、科研失信黑名单(简称“黑名单”)及其它应当由厅党组会审议的事项。

厅务会负责审议科研履约行为的激励与制约措施、科研失信行为的确级、科研失信修复意见及其它应当由厅务会审议的事项。

分管厅领导负责审定科研履约行为的激励与制约措施的建议,审定“黄名单”、“黑名单”的建议,审定科研失信行为确级的建议、科研失信修复建议及其它应当由分管厅领导审定的事项。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吉政办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2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科技厅制定的《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省科技厅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吉林的决定》(吉发〔2006〕2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励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6〕24号),充分发挥省级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在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引导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创新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发挥其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中心是依托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型企业组建的实行产学研一体化的科技研发实体。

对于在全省国民经济发展中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创新中心,省政府予以认定,并纳入省科技基础平台建设计划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创新中心的认定;负责编制全省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组织专家对省级创新中心建设情况进行效绩考评和验收评估等工作。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负责根据省科技厅制定的有关组建计划,组织本部门、本地区组建的创新中心认定和省级创新中心推荐申报工作;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保障;配合省科技厅进行省级创新中心的验收认证和运行期间的评估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吉政办发〔2017〕1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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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5
文号
吉政办发〔2017〕1号
主题类别
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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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科学技术发展“十三五 ”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5日
附件:吉林省科学技术发展“十三五”规划
——结束——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吉科发奖〔2015〕91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吉科发奖〔2015〕9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廉洁、依法进行,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6月15日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省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评审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保证评审活动公平、公正、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参照《国家科学技术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科技奖评审是指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省科技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的评审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组织者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推荐者及其工作人员和评审对象及其所属工作人员。

省科技奖评审组织者(以下简称评审组织者)主要是指负责省科技奖日常工作的奖励办。

省科技奖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接受评审组织者聘请,参加省科技奖评审活动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

省科技奖推荐者(以下简称推荐者)是指《办法》规定的具备省科技奖推荐资格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省科技奖评审对象(以下简称评审对象)是指省科技奖候选人以及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按照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和省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相关要求,现就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2022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人在填写项目申报书前务必认真阅读本申报要求。

第一部分省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部分一、申报资格要求本指南只接受非涉密技术申报。

(一)申报单位资格条件1、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

其中,作为申报主持单位的应为在吉林省内注册的企事业等单位。

2、保障条件。

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好研发条件。

3、诚信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遵守科技伦理规范,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未在失信惩戒期。

4、研发投入条件。

企业作为申报主持单位,2020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科技服务类企业不做R&D投入要求)。

5、优先支持条件。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单位能够投入必要资金等支撑条件的项目;优先支持企业先行投资、与高校、科研单位联合开发的项目;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科技人才计划支持的团队或个人;优先支持按照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通知》备案的拥有研发准备金的企业;优先支持牵头实施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及成功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民营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县(市)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文化科技融合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项目。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取消吉林省霍普金斯医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取消吉林省霍普金斯医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取消吉林省霍普金斯医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06.23
•【字号】吉科发区〔2020〕136号
•【施行日期】2020.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
正文
关于取消吉林省霍普金斯医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省
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的通知
吉科发区〔2020〕136号各市(州)科技局,长白山管委会科教局、长春新区科技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吉林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总体部署,加强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管理,提升技术转移机构服务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与水平,依据《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经过严格考核评价,吉林省霍普金斯医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和四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连续两年未能达到标准;长春市远诚技术成果转化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未能达到标准,且已注销。

经研究决定,取消以上3家单位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资格。

特此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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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
指标体系》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科市字[2011]84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1.06.08
【实施日期】2011.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吉科市字[2011]84号)
各市(州)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高校、科研单位、企业:
现将《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请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积极开展技术转移活动,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以务实的技术转移工作成果晋升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为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出积极贡献。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
为规范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管理,引导其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吉林省促进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特制订《吉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作为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一、指标体系制定的原则
制定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应有利于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完善管理机制、拓展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培养技术转移人才,引导和带动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的引导性原则;还应准确反映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实际情况,指标清晰,操作简单,即能系统地、全面地反映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运营状况,又能促进其自身发展的科学性原则;考核评价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采取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二、指标体系
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评价指标体系共设机构建设、经营状况、社会效益、社会信誉、交流互动等5个一级指标,在5个一级指标中,又设立18个二级指标。

不仅涵盖了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各个方面,同时也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奠定了工作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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