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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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住权〔2024〕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而颁布的。

下面将对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以上。

缴存章节对职工应缴存公积金的比例、缴存基数、缴存期限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市职工月薪和缴存基数,按照3%到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同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本市最高工资标准的300%。

对于在职期间缴存基数发生变化的职工,应及时重新申报缴存基数,并从下个月起调整缴存比例。

提取章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范围和提取金额限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包括职工购买住房提取、住房改造提取、租房提取、还贷提取、非购房模式提取等。

对于购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且累计缴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对于租房提取,职工本人至少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贷款章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额度和利率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市职工购房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30倍,并且不能超过住房总价值的7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利率则按照市场利率浮动,最低执行1.1倍基准利率。

以上是北京住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介绍,通过细则的贯彻执行,能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保障水平。

当然,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概括,具体的内容还需要详细阅读实施细则的具体条款。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公布日期】1998.05.21•【文号】中银信管[1998]214号•【施行日期】1998.05.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7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7月7日)废止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998年5月21日中银信管〔1998〕2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正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2005年7月18日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住房公积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省、自治区的考核工作,并对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中心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财政厅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管理中心的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考核一次。

第六条考核内容:(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的情况;(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的情况;(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八)接受监督情况;(九)信息化管理情况;(十)文明服务建设情况。

第七条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详见附件)计分。

管理中心考核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0分以上(含9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情形的,可以被评为先进。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标准贷款操作,制定了《长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欢送大家阅读。

(一)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须满一年以上;(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三)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须满十二个月以上。

借款人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造成断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该断缴期间可视同连续缴存。

对申请贷款时所在单位连续欠缴超过三个月的借款人,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一)售房人已就该交易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二)房龄不超过29年;(三)售房人对该交易房屋具有完全处置的权利;(四)该交易房屋的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

借款人购置自住住房的,应以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为抵押物。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用中心认可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物。

抵押物需要评估的,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由借款人到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办理,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当。

借款人购置存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上所购住房房龄不得超过29年。

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护照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借款人还款账户发生变化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新的还款卡(折)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新的还款账户自办完变更手续时生效。

借款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以便中心及贷款银行与借款人联系。

《方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五万元。

借款人办理局部还款后,可以选择月还款额不变、还款期限缩短,也可以选择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减少。

(一)在还款期内,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最后期限一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三)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四)借款人擅自将抵押房屋出售、出租、转让、改建、赠与或重复抵押的;(五)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六)还款期内,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七)借款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公共福利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

为了更好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了本《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二、缴存对象1. 所有在本市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城镇私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等。

2.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等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三、缴存比例1. 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收入的20%作为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的月平均工资。

2. 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用人单位缴存比例为7%。

四、缴存方式1. 个人缴存:职工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个人缴存部分,缴存至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 单位缴存:用人单位每月将缴存比例的金额缴存至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五、提取条件1.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职工在缴存满12个月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2. 还房贷: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买住房的贷款。

3. 大病医疗: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大病医疗费用。

4. 退休:职工退休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养老金。

六、提取办理流程1. 提取申请:职工填写提取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

2. 审核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获得批准。

3. 资金划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将批准的提取金额划拨至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账户管理1.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立和管理。

2. 职工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查询和管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3. 职工离职后,可以选择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或个人缴存账户。

八、违规处理1. 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将被取消提取资格,并追缴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2.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补缴未缴纳的金额。

九、监督与投诉1.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

辽宁省朝阳市公积金贷款流程

辽宁省朝阳市公积金贷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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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3.12.31
•【文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改进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具体管理措施,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与公平性,使更多的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到制度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结合贷款成数、还款能力、缴存时间、配偶缴存情况,以及存贷比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仍执行原规定。

二、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职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系统中的购房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含)以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按本通知规定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3年12月31日注:职工有意向使用个人贷款购房的,购房前可到受委托银行个人贷款经办柜台咨询个人贷款具体额度,但个人贷款具体额度的最终确定须由资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正式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才能作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04.28•【文号】银发[1997]171号•【施行日期】1997.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和需要修改的金融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7月30日实施日期:1998年7月30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17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年1号),现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仅限于在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城市办理(城市名单附后),其他城市不得开办此项业务。

二、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只能用于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自用普通住房,不得用于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更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三、各家银行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2.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名单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货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消费贷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贷款资格条件的确定。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购买住房一年以内,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配偶在12个月内无购房支取记录。

(二)信用良好。

申请人及配偶需满足:1、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连续逾期不超过90天,累计逾期不超过10次;2、第一次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不超过3个月,累计逾期不超过6个月;3、没有骗支骗贷公积金行为。

(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各类债务余额与申请贷款额度合计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债务额度以信用报告记录为准。

月还款额不超过稳定收入的50%,有稳定收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或子女可作为子女或父母贷款时的共同还款人(如信用不良,不具备共同还款人资格)。

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认定标准,缴存公积金者,以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收入;未缴存公积金者,所在单位为其缴存养老保险的认定收入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所在单位未为其缴存养老保险的认定收入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月最低工资;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拨付的实际工资认定收入。

(四)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一次(含)以下,并且与结清前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不低于6个月。

(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六)缴存人的父母或子女(未缴公积金)购买住房,可用缴存人的现有住房做为抵押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比例参照二手房执行。

(七)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户籍地(朝阳)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贷款额度的确定。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80万元。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朝阳市政府直属的专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结算等工作,旨在为广大职工提供住房保障和优质服务。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1.缴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为职工工资的8%,其中个人缴存6%,单位缴存2%。

职工的缴存基数不能超过本单位职工月工资的3倍,缴存金额上限为每月2337元。

2.缴存方式目前,本中心支持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进行缴存:(1)线上缴存,即通过网上缴存系统进行缴存,缴存方式比较灵活,职工可以自主选择缴存月数和金额。

(2)线下缴存,即通过现金或刷卡的方式,到银行或邮政储蓄局进行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1.提取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购房提取:适用于职工本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情况。

(2)还房贷提取:适用于职工本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进行提取还款的情况。

(3)租房提取:适用于职工在城镇租房居住的情况下进行提取。

(4)大病医疗提取:适用于职工本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缴纳医疗费用的情况。

(5)退休提取:适用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进行提取。

2.提取流程职工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先办理相应的提取申请,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本中心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提取款项划拨至职工指定的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1.贷款方式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个人住房贷款:适用于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情况。

(2)公租房贷款:适用于职工购买公租房的情况。

(3)住房改造贷款:适用于职工对住房进行装修或改造的情况。

2.贷款额度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其在本市的缴存年限和缴存额度有关。

职工在本中心至少缴存12个月且缴存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可在购买住房时申请最高20万元人民币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基金,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为了更好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了《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缴存标准根据《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为月工资的10%。

具体缴存金额由职工的月工资决定,但最低缴存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职工工资的10%进行缴存。

三、缴存比例调整根据职工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经济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进行调整。

例如,对于低收入职工,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而对于高收入职工,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调整比例需要经过当地政府批准。

四、提取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职工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1. 购买自住住房: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但需要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购房条件。

2. 还贷款: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款,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 租房: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房,但需要提供租房合同和房屋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4. 大病医疗: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大病医疗费用,但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5. 退休:职工在退休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养老金。

五、提取流程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提交申请:职工需要向所在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审批: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将职工的申请材料提交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审批。

3. 发放款项:经过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的款项发放到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违规行为处罚根据《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违规行为包括:1. 虚假申报: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或信息进行申报,将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

2. 滥用提取:职工未按照规定的提取条件使用住房公积金,将被要求返还提取的款项,并面临相应的处罚。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为:(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二)无单位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12%。

第六条单位应当在本单位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单位、职工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明确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第九条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离休、退休;(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六)出境定居;(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提取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取申请,并通知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三)支付房租;(四)维修自住住房;(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服务。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三)有稳定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有合法的住房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证明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

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朝政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朝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朝政发〔2018〕25号各园(景)区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委会:为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市政府对市本级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朝阳市关于加快电网建设的规定》等121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废止《朝阳市房屋建筑领域有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

三、修改《朝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现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朝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附件:1.朝阳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朝阳市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朝阳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朝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7日附件1朝阳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对《朝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做如下修改:一、将原文第五条修改为“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现售前,应当确保商品住房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备案需要提供下列资料:(一)开发建设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的竣工验收批复;(五)已落实的拆迁安置证明文件;(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证明文件;(七)物业管理方案。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第一,放宽首套房认定的标准,即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均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此前借款申请人是否进行商品房买卖记录不再考虑,且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第二,取消首套房面积标准,北京公积金贷款原来有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6月起取消首套房面积标准的认定,通俗的说,就是只要是首付套房,不管买多大面积的房子,贷款比例最低为二成。

第三,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首付款最低比例为三成,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第四,放宽二套房贷的现有住房面积认定,不审现有住房面积。

原来政策购买第二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1.31平方米(不含)的家庭,才能申请公积金二套房贷,6月起不再限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职工家庭,有改善型住宅需求的职工都可以使用公积金。

1、租房提取过公积金按首套房贷款计算公积金贷款的审核中,一户家庭此前以租房名义提取过公积金,购房按首套房计算。

2、外地房不影响北京首套房认定王女士有北京户口,只是一直没有买房。

最近听闻新政实施,因此有了申请公积金的念头。

不过在此之前父母曾经在外地以她的名义购买过住房,她名下的异地住房会影响首套房的认定吗?新政已经放宽了对于首套房认定的标准。

只要是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即便名下有尚未还完的商贷,也不影响其在北京以首套房名义贷款公积金。

可以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3、公积金新政“认房不认贷”林先生近日想要换房,他购买第一套住房时曾经进行过公积金贷款,目前贷款已经还清,这是否会影响到他的首套房买房认定?按照新政规定,目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只认名下在京是否有住宅,而对于此前是否曾支取过公积金并无要求。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正文:---------------------------------------------------------------------------------------------------------------------------------------------------- 朝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12月21日朝阳市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提取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贷款、提取管理工作。

朝阳市城市辖区内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到管理中心办理;各县(市)内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到管理中心驻县(市)办事处办理。

第五条市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职责。

第二章归集管理第一节登记及帐户设立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七条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流程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流程

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流程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及流程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1)申请公积金借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帐号,并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12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或已补缴齐所欠缴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的。

停缴、欠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必须有不少于总房价20%以上的自筹资金作为房屋首付款。

(3)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只允许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一个家庭同一时间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处住房。

(6)贷款人须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7)同意用所购住房做抵押。

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至20年(不发放1年期的短期借款)。

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的5年内。

对在省直缴存或在长春市缴存的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的职工,符合条件可以申请最长期限为30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30年或延长至退休后的5年内为二选一)3.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1- 5年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2.775,年利率3.33%;6-30年期贷款利率为:月利率3.225,年利率3.87%。

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度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

4.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

一般以借款人月还款额不超过其家庭总收入50%的比例确定贷款额。

5.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如何偿还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归还贷款本息:(1)等额本息还款法。

贷款期内每月以相同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

(2)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6.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以下的还款方式:(1)委托银行扣款: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委托贷款银行从其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储蓄卡、储蓄存折账户中直接扣划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022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2022年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2022年北京市住房公积⾦贷款办法为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建⽴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持城市中低收⼊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合法权益,提⾼住房公积⾦使⽤效益,根据《住房...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北京市住房公积⾦贷款办法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建⽴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持北京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持城市中低收⼊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规范住房公积⾦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合法权益,提⾼住房公积⾦使⽤效益,根据《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住房公积⾦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管理条例〉若⼲规定》、《贷款通则》、《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运⽤住房公积⾦,委托银⾏向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住房公积⾦缴存⼈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的离退休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须由借款⼈或第三⼈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贷款的办理遵循⾃愿、公平、诚实、信⽤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有关各⽅:委托⼈: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含分中⼼);受托⼈:承办贷款业务的银⾏;借款⼈:申请贷款的⾃然⼈;抵押⼈: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或第三⼈;抵押权⼈:受托⼈或委托⼈认可的第三⼈;出质⼈: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或第三⼈;质权⼈:受托⼈;保证⼈: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

第⼆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

在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缴存住房公积⾦的在职职⼯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的离退休职⼯,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管理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的借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

借款⼈须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合法有效⾝份;(⼆)具有完全的民事⾏为能⼒;(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信⽤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四)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件;(六)符合委托⼈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缴存条件;(七)提供委托⼈认可的担保;(⼋)借款⼈夫妻双⽅均⽆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贷款和住房公积⾦政策性贴息贷款;(九)符合委托⼈规定的其他条件。

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办法(试行)为了规范做好缴存职工异地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延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缴存职工异地购房贷款的定义异地购房贷款是指符合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之外购买自住住房(含一手房、二手房),未在购房地办理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能够提供本市可抵押住房进行还款保证,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人基本条件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人及配偶信用记录良好。

2、借款人已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

3、借款人具有稳定的收入和合理的债务偿还能力。

4、借款人及配偶名下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两笔(含两笔)以上商业住房贷款。

5、借款人实际年龄不大于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

6、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偿还连续三年无逾期或连续五年逾期未超过 3 次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申请资料(一)共性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户口本。

2、借款人及配偶信用报告明细版(人民银行查询)。

3、借款人银行卡(偿还贷款使用)。

4、购房合同。

5、购房首付款缴款凭证。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抵押及其相关证件。

二)个性资料:1、异地缴存职工贷款的,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公积金缴存明细(缴存地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

2、抵押人为第三方的,需提供抵押房产所有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授权抵押文件。

3、增加共同还款人的,由共同还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收入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共同还款承诺书等。

4、借款人为灵活就业人员或因贷款偿还发生逾期行为再次申请贷款需要追加担保措施的,应当增加一名贷款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记录良好、稳定收入的本市财政供养和国有企业正式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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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消费贷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贷款资格条件的确定。

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购买住房一年以内,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及配偶在12个月内无购房支取记录。

(二)信用良好。

申请人及配偶需满足:1、商业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连续逾期不超过90天,累计逾期不超过10次;2、第一次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不超过3个月,累计逾期不超过6个月;3、没有骗支骗贷公积金行为。

(三)具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各类债务余额与申请贷款额度合计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在计算贷款额度时,债务额度以信用报告记录为准。

月还款额不超过稳定收入的50%,有稳定收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父母或子女可作为子女或父母贷款时的共同还款人(如信用不良,不具备共同还款人资格)。

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的收入认定标准,缴存公积金者,以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收入;未缴存公积金者,所在单位为其缴存养老保险的认定收入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所在单位未为其缴存养老保险的认定收入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年月最低工资;退休人员按养老保险拨付的实际工资认定收入。

(四)夫妻双方公积金贷款一次(含)以下,并且与结清前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间隔不低于6个月。

(五)具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六)缴存人的父母或子女(未缴公积金)购买住房,可用缴存人的现有住房做为抵押物,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比例参照二手房执行。

(七)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在户籍地(朝阳)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贷款额度的确定。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为80万元。

具体确定方法如下:(一)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现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最高贷款额度为所购房屋总价的80%;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以下,最高贷款额度=90×每平方米价格×80%+(实际面积-90)×每平方米价格×70%;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最高贷款额度=90×每平方米价格×80%+54×每平方米价格×70%+(实际面积-144)×每平方米价格×60%。

(二)购买存量住房(二手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最高贷款额度为所购房屋总价的70%;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以下,最高贷款额度=90×每平方米价格×70%+(实际面积-90)×每平方米价格×60%;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最高贷款额度=90×每平方米价格×70%+54×每平方米价格×60%+(实际面积-144)×每平方米价格×50%。

(三)借款人缴存年限不足两年,最高可贷30万元。

(四)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比例降低10%,取消申请人第三次(含)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五)借款人夫妻双方信用(不含住房贷款)连续逾期超90天,或各类信用累计逾期超过10次的,贷款比例降低10%。

第三条贷款期限的确定。

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借款人男可计算到65岁,女可计算到60岁。

第四条贷款利率的确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执行。

目前执行利率为:贷款年限在5年以内的(含5年),按年利率2.75%执行;贷款年限在5年以上的,按年利率3.25%执行。

第五条还款方式的确定。

采取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在申请贷款时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贷款合同生效后直至贷款结清不得变更还款方式。

借款人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可逐月冲抵当月贷款本息。

贷款一年后,可选择用现金或公积金账户余额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部分结清贷款,每年受理一次,必须是万元的整数倍。

第六条贷款资料的确定。

贷款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个人资料和购房资料两部分。

(一)申请期房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2、户口簿原件;3、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原件;4、结婚证原件;单身的借款人提供:(1)未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个人未婚承诺书;(2)离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及以下资料:①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②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原件;(3)丧偶单身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提供配偶死亡证明;5、申请人配偶无公积金但单位为其正常缴存养老保险,提供养老保险缴存流水,申请人配偶已退休,提供退休证及银行三个月工资流水;6、夫妻双方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简版)原件;7、如需父母或子女做为共同还款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以及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夫妻双方信用报告。

8、如申请异地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流水。

9、最低20%以上的购房付款收据原件;10、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1、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书原件(二)申请现房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2、户口簿原件;3、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原件;4、结婚证原件;单身的借款人提供:(1)未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个人未婚承诺书;(2)离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及以下资料:①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②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原件;(3)丧偶单身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提供配偶死亡证明;5、申请人配偶无公积金但单位为其正常缴存养老保险,提供养老保险缴存流水,申请人配偶已退休,提供退休证及银行三个月工资流水;6、夫妻双方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简版)原件;7、如需父母或子女做为共同还款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以及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夫妻双方信用报告。

8、如申请异地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流水。

9、全额购房付款发票原件;10、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三)申请已过户的二手房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2、户口簿原件;3、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原件;4、结婚证原件;单身的借款人提供:(1)未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个人未婚承诺书;(2)离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及以下资料:①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②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原件;(3)丧偶单身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提供配偶死亡证明;5、申请人配偶无公积金但单位为其正常缴存养老保险,提供养老保险缴存流水,申请人配偶已退休,提供退休证及银行三个月工资流水;6、夫妻双方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简版)原件;7、如需父母或子女做为共同还款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以及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夫妻双方信用报告。

8、如申请异地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流水。

9、如为父母或子女购房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及所购房屋资料的原件;10、购房契税发票原件;11、过户后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2、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评估报告1份。

(四)申请未过户的二手房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1、房屋买卖双方的夫妻身份证原件;2、房屋买卖双方户口簿原件;3、申请人、卖房人银行卡原件;4、房屋买卖双方结婚证原件;单身的借款人提供:(1)未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个人未婚承诺书;(2)离婚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及以下资料:①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②法院判决离婚的,需提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原件;(3)丧偶单身的借款申请人,需签订单身承诺书、提供配偶死亡证明;5、申请人配偶无公积金但单位为其正常缴存养老保险,提供养老保险缴存流水,申请人配偶已退休,提供退休证及银行三个月工资流水;6、夫妻双方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简版)原件;7、如需父母或子女做为共同还款人的,需提供关系证明,以及共同还款人的身份证、夫妻双方信用报告。

8、如申请异地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流水。

9、未过户至借款申请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10、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预评估报告1份;11、二手房买卖契约1份;(过户后提供);12、朝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书;(过户后提供)13、购房契税发票原件(过户后提供);14、过户后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过户后提供);15、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正式评估报告1份(过户后提供)。

第七条贷款程序的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为:①咨询→②受理→③审批→④签订合同→⑤房产抵押→⑥银行放款→⑦按月还款→⑧结清贷款→⑨房产解押。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填报《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交前款所列的相应资料。

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批准,然后通知借款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最后由管理中心划拨贷款。

第八条服务承诺的确定。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贷款申请到通知借款人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抵押回件后3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中心划拨资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行业管理制度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留存15%的银行支付准备金。

如果准备金比例不足15%时,将减缓放款进度,如果准备金比例不足10%时,将停止放款,直到备用金比例达到10%以上时再陆续放款。

第九条本《细则》自2018年 8 月1 日起施行,由朝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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