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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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从今年4月1日起,驾驶员培训学校将逐步对学车的人实施学时预约和按照学时收费的新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徐亚华2月26日在此间结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宣贯会议上表示,实行学时制后,以往6人一车或8人一车的培训模式将逐步被杜绝。

徐亚华指出,新规定本着“方便学员、服务社会”的宗旨,从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学车方便性、合理价格收费等方面,给予了严格规定。

新规定要求驾校增强的服务功能主要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民的知情权。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和教练员信息;培训机构要公示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标准、教练员、教练场地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

取消了原来给学员发放《学员证》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证明的规定。

推行学时预约和按照学时收费等制度。

新规定明确要求: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建立了学员权利保障制度,学员对所学项目和内容必须在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上经本人签字审核同意。

交通部1996年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解读1、教练员资格经统考获得规定:我国将以“严格教练员管理”为重点,建立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解读:交通部公路司车辆处副处长蔡团结介绍说,新规定在充分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教练员管理等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他表示,今后,将建立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和驾驶操作两种资格;培训机构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驾校要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的排行情况;交通主管机构将建立驾校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2、办驾校须获行政许可规定:我国将以“实行分类许可”为切入点,对驾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驾校许可许可申请表

驾校许可许可申请表

吉交运管驾训许字号吉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档案机构名称培训级别法定代表人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填表说明一、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索要申请资料电子文本或打印文本,认真输入或填写各项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要对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填写内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申请书、法人代表登记表、机构概况、机构位置及经营场所平面图、经营场所及教练场地产权证明、理论教室及排故实验室情况表,管理人员、理论教练员、实操教练员登记表和以上人员照片、相关证件扫描照片,教学车辆登记表和车辆行车证扫描照片,教学设施、设备登记表和扫描照片,管理制度登记表、申请人声明。

三、本开业申请凡需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签字。

四、本开业申请只需申请人填写一份,交当地运管机构审核并存档。

运管机构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建立电子档案和文本档案,并输入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材料目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申请书构免费索取;3、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本表必须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要求用正楷,字迹工整。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法人代表登记表审核人:(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培训机构概况(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情况审核人:(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审核人:(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教练场地情况表审核人:(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场内驾驶训练科目照片审核人:(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场内驾驶训练科目照片审核人:(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审核人:(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理论教室及维修排故实验室审核人:(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管理人员情况表审核人:(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理论教练员情况表审核人:(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理论教练员照片、证件(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驾驶操作教练员情况表(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审核人:(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吉林省运输管理局监制)教学车辆登记表审核人:注:行车证、车辆照片附后。

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9.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解读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修订必要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出台,2016年主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教练员从业资格证的决定进行了局部修订。

但是,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以及行业的不断发展变化,《规定》已无法完全满足实际管理需求,亟需进行全面修订,以落实《道路运输条例》等上位法的修改要求,同时与近年来制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等法规做好衔接,推动机动车驾驶培训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主要内容(一)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一是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改备案管理的要求,删除涉及行政许可的相关内容。

二是明确备案材料要求、程序要求、备案公开监督要求以及不按规定备案的罚则,并对变更备案、终止经营等情形作出规定。

三是在保留现有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增加“双随机、一公开”、信用监管以及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等要求,强化行业自律。

(二)完善教练员管理。

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职业资格评定改革要求,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及管理制度,规定不得聘用教练员的具体情形,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要求,增加教练员岗前培训规定和教学乘车安全规范,保障培训教学安全。

(三)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

一是要求驾培机构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保障学员合法权益。

二是规定驾培机构必须在备案的教学场地开展相关培训,减少无序经营、逃避监管等问题。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正文:----------------------------------------------------------------------------------------------------------------------------------------------------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246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

第六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成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2004)《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 434—2000)《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二、许可主体: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三、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2、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学员人均使用教室面积不小于1.2㎡,理论教室面积不少于50㎡)。

3、场地规模:教练场的训练场地建设规模应该根据预定的训练规模确定。

教练场的最小训练规模应该达到车辆总数不少于50辆。

4、训练平场:训练平场应该满足容纳训练车辆总数的1/4车辆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式样驾驶训练的要求。

训练平场总面积根据单车平场训练面积和训练车辆数按下式计算:S1=Σni* mi/4(S1——训练平场总面积,m2; ni——大型、小型训练车辆总数; mi——单车平场训练面积,大型车取值750m2/车,小型车取值400m2/车)。

5、训练道路:训练道路应该满足容纳训练车辆总数的3/4车辆同时进行道路训练的要求。

训练道路单车道总长度根据训练车辆平均间距和训练车辆数按下式计算:L=3dn/4(L ——训练道路单车道总长度,m;d——训练车辆平均间距,取值100m/车; n——训练车辆总数。

)。

训练道路总面积根据训练道路单车道宽度和总长度按下式计算:S2=bL=3bdn/4(S2——训练道路总面积,m2;b——单车道宽度,m )。

6、停车场:停车场应该满足全部训练车辆同时停放的要求。

停车场总面积根据单车停占面积和训练车辆总数按下式计算: S3=cn (S3——停车场总面积,m2; c——单车停占面积,取值不少于25m2/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工作,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工作规范实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分类和业务范围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分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经营项目分为(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二)普通机动车驾驶员根据培训能力分为(1)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2)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3)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1)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2)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业务范围(一)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二)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三)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四)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五)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办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办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办理对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办理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事项名称: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承诺时限:国家:15个⼯作⽇;市:15个⼯作⽇申报材料: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业务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以下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及相应A4纸复印件,其中,⽴项材料⼀式三份;开业材料⼀式四份):1、⽴项申请书和可⾏性研究报告;2、银⾏部门的资信证明或资⾦担保书;3、合法⾝份证及复印件;4、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意见证明;5、不动产、固定资产评估书或⼟地使⽤证与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6、合伙办校协议书及公证书或股份制章程;7、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8、⾏政许可⽴项表;9、申请⾏政许可⽴项材料清单;10、⾏政许可开业申请书;11、法⼈任命书或聘任书;12、动产的资产评估书或发票及复印件;13、中华⼈民共和国机动车⾏驶证及复印件;14、⼆⼿车的交易⼿续和等级评定报告单;15、开业流动资⾦证明;16、安全防⽕合格⼿续;17、股份制其它⼿续;18、⾏政许可开业表;19、⾏政许可开业材料清单。

审批程序(⼀)⾏政许可⽴项程序:受理⽴项申报材料→审查并草拟意见→办现场勘察并审查→⿊龙江省驾管办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主任办公会→市交通运输局审批处→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办公会→办核发⽴项通知书(⼆)⾏政许可开业程序:受理开业申报材料→审查并草拟意见→办现场勘察并审查→⿊龙江省驾管办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主任办公会→办核发经营许可证法律依据(⼀)《(交通部令[2006]2号)(⼆)《本办法⾃2002年3⽉1⽇起施⾏(三)《(⾏业标准JT/T433)(四)⿊龙江省地⽅标准(DB23/T476—2009)《机动车驾驶培训单位资格条件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尊敬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随着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也在不断进步。

为了确保您能够提供安全、高效的驾驶员培训服务,我们特为您编制了这份《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申请指南。

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保您的培训课程符合以下要求。

一、培训场地要求您的培训场地应符合以下标准:1.面积要求:培训场地应至少包括一个能够容纳至少10辆车的停车场,以及一个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训练场。

2.设施要求:训练场应配备至少两条不同类型的车道,包括直线行驶和曲线行驶区域,以及至少五个不同类型的交通标志和信号。

3.安全措施:场地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训练区域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牌,以确保学员和教练的安全。

二、培训车辆要求所有用于培训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1.车辆状况:所有培训车辆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2.座位数:每辆车应至少配备四个座位,包括教练员座位。

3.附加设备:车辆应配备紧急制动装置、倒车雷达和摄像头,以提高学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三、教练员要求所有教练员应具备以下资格和能力:1.资质证书:教练员应持有有效的教练员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考核。

2.驾驶经验:教练员应具有至少5年的驾驶经验,并有2年以上的教学经验。

3.教学能力:教练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教学能力,能够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指导。

四、培训课程要求您的培训课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理论知识:课程应涵盖交通法规、道路安全知识、车辆维护知识等方面的理论教学。

2.实践操作:学员应接受包括起步、停车、转向、换挡、紧急情况处理等在内的实践操作训练。

3.特殊情况处理:课程还应包括雨天、雪天等特殊天气条件下的驾驶技巧,以及车辆故障和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

五、评估和考试您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评估和考试体系:1.评估体系:定期对学员进行驾驶技能和理论知识的评估,确保学员的学习进度和质量。

2.考试制度:应组织学员参加由相关部门认可的驾驶考试,并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5.31整理修改稿)

最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5.31整理修改稿)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修订条款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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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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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培训记录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程序后,培训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

培训单位应将本培训记录归入学员档案。

2.在预约科目一、二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将培训记录退还驾校,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收存归档。

2.纸张规格为A4(210×297mm),表格尺寸为180×26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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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许可

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许可

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许可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批准条件:1、健全的培训机构管理制度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批准数量:无限制
申报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
3、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
4、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
5、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1份)
6、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须提交)(1份)
7、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须提交)(1份)
8、各类设施、设备清单(1份)
9、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份)
10、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勘验→上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20元。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1—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驾驶员培训市场的供求信息。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2)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2)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2)第三章教练员管理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以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素质、加强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正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培训。

第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教练员和培训设施,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保障。

第二章驾驶员培训许可第六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培训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培训活动。

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培训许可的书面申请;(二)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三)培训场地、设施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培训教练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具备培训的条件和设施。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审核。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章驾驶员培训内容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内容应包括道路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驾驶员培训应分为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个阶段,理论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30%以上,实际操作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70%以上。

第十三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驾驶员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满足不同驾驶员的要求。

第十四条驾驶员培训应当采用多种教育方法,如讲授、实地教学、模拟训练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培训质量。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考核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组织模拟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确保学员的学习成果和培训效果。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范本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资质要求:1. 拥有工及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 精通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专业知识。

3. 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并具有____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验,且近____年内无不良教学记录。

4. 教练员总数的____%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持有《教练员证》。

二、教学设施与场地:1.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需配备机动车构造、维护、故障诊断、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及专用场地。

2.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除上述设施外,还需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及专用场地。

三、教练场经营业务条件:1. 教练场地应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行业标准。

2. 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办公、教学、生活设施和维护服务设施,均应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行业标准。

3. 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消防设施等,均需符合《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行业标准。

4. 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包括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5.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涵盖安全检查、安全责任、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

四、申请流程与材料: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需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 经营场所及教练场地使用权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4.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5.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教练场经营申请无需提交)。

6. 教学车辆购置证明(教练场经营申请无需提交)。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模板(2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模板(2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模板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____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

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____倍以上____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____万元的,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____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交通部: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交通部: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交通部: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发布信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决定要求,落实好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等一系列措施
落实好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国际道路货物运输许可、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共3大项4小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已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应再对申请从事驾驶员培训经营服务的主体进行筹建核准,而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201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技术要求》(GB/T30340-2013),对申请主体及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核验,符合许可条件的应给予行政许可。

之前申办驾校要先向市县交通部门提出申请,部门批复后方可筹建。

新规实施后,将不用提出申请,可直接筹建,筹建后再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新规意在消除垄断,借用市场之手规范驾培市场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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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
项目名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类型行政许可设定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申报条件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简化流程后
申报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5、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6、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申报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申请表》;
3、有效的经营场地(含办公场地、训练道路、训练场地)证明,
租赁的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及其复印件;
4、健全组织机构(设置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
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和岗位职责(负责人、管理人、教练
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5、建立管理制度(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
度、结业考试制度、培训预约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学员投诉受理
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6、拟招聘理论教学负责人、教练车管理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
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机动车驾驶证、安全驾
驶经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结业考核人员的教练员工作经历、
安全驾驶经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计算机管理人员的学历或计
算机等级证书及复印件(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7、拟招聘理论教练员的驾驶经历、准教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
书,驾驶操作教练员的身份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相应车型驾驶经
历、准教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由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8、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9、教学车辆的行驶证、技术等级证明及复印件;
10、法人代表任职的证明文件、法人履历表、法人身份证明及
复印件;
1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复印件;
1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13、外来个体、私营业户还应提供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
道办事处出具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
计划生育证明及其复印件。

简化流程后
申报材料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申请表》;
3、有效的经营场地(含办公场地、训练道路、训练场地)
证明,租赁的应具有合法的书面合同及其复印件;
4、健全组织机构(设置有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
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和岗位职责(负责人、管理
人、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5、建立管理制度(诚信承诺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员管
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培训预约制度、责任倒查制度、学员
投诉受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教练车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
备管理制度、计算机教学管理制度、培训收费管理制度);
6、拟招聘理论教学负责人、教练车管理人员的机动车驾驶
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机动车驾驶证、
安全驾驶经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结业考核人员的教练员
工作经历、安全驾驶经历、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计算机管理
人员的学历或计算机等级证书及复印件(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由
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7、拟招聘理论教练员的驾驶经历、准教证、学历证明或职
称证书,驾驶操作教练员的身份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相应车
型驾驶经历、准教证、学历证明或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安全驾
驶经历证明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
8、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9、教学车辆的行驶证、技术等级证明及复印件;
10、法人代表任职的证明文件、法人履历表、法人身份证
明及复印件;
11、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及复印件;
12、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现场勘察、审查→审批→发证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简化流程后
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不收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办理程序流程图
投资者(申请人)备齐规定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申请驾培办主办干事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半个工作日)
驾培办组织人员到现场勘察、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局业务审批会议作出决定(1个工作日)
予以许可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1个工作日)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原因(1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半个工作日)开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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