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
自动扶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电梯、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自动扶梯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电梯、自动扶梯的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安全检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用电力拖动,具有运送乘客或货物的轿厢,轿厢运行于铅垂方向倾斜不大于十五度角的刚性导轨之间的固定设备。
本条例所称自动扶梯是指向上或向下输送人员、并具有循环转动功能的动力驱动设备。
第四条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梯、自动扶梯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部门)对电梯、自动扶梯的安装施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本条例对新安装的电梯、自动扶梯和大修改造后的电梯、自动扶梯以及有安全隐患的电梯、自动扶梯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测,对电梯、自动扶梯的年检进行抽样检验。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市电梯安全检测机构)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强制性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及抽样检验,并对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资格认证第六条凡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取得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书)。
非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特区内从事电梯、自动扶梯安装的,应取得市建设行政部门的施工许可,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条凡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注册安全主任;(二)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注册安全检测员;(三)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四)有与其维修保养的电梯、自动扶梯相关的原理图、接线图、零部件结构图和其他的技术资料;(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申请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8.27•【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施行日期】1995.11.03•【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电梯、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自动扶梯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电梯、自动扶梯的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检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用电力拖动,具有运送乘客或货物的轿厢,轿厢运行于铅垂方向倾斜不大于十五度角的刚性导轨之间的固定设备。
本条例所称自动扶梯是指向上或向下输送人员、并具有循环转动功能的动力驱动设备。
第四条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电梯、自动扶梯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部门)对电梯、自动扶梯的安装施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本条例对新安装的电梯、自动扶梯和大修改造后的电梯、自动扶梯以及有安全隐患的电梯、自动扶梯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测,对电梯、自动扶梯的年检进行抽样检验。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市电梯安全检测机构)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强制性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及抽样检验,并对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资格认证第六条凡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取得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电梯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深市监特字[2012]10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电梯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电梯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深市监特字〔2012〕1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电梯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下称“《条例》”)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下称“《电梯检规》”)规定,及广东省质监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的通知》(粤质监特函〔2012〕42号)要求,我局决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电梯使用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登记范围按照《条例》规定,纳入特种设备管理的所有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及单个家庭自用的家用电梯除外。
二、登记责任主体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登记责任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
该单位需与我局特种设备电子政务系统登记的电梯使用单位名称一致。
电梯维保单位可接受使用单位委托代为办理有关手续。
三、办理程序(一)登陆深圳市特种设备业务系统http:///tzsb,按照电梯使用登记申请操作说明(可从“相关下载”中查询)要求提交相关信息,打印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二)到设备所在地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分局特种设备办事窗口提交下列资料: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加盖公章,原件1份存档);2、在检验有效期内的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报告(原件待验,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3、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电梯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待验,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复印件应包括“聘用情况”栏目。
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自动扶梯的使用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自动扶梯的使用、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安全检测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自动扶梯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第二章自动扶梯使用管理第四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
第五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自动扶梯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自动扶梯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自动扶梯运行正常。
第七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第八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加强乘客安全教育,提高乘客安全意识。
第九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自动扶梯进行清洁和维护,确保自动扶梯外观整洁、运行顺畅。
第三章自动扶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第十条自动扶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自动扶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自动扶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完整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自动扶梯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单位应定期对自动扶梯进行检查,确保自动扶梯运行安全。
第四章自动扶梯安全检测第十四条自动扶梯安全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自动扶梯安全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自动扶梯安全检测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检测报告,对自动扶梯安全状况进行评估。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七条自动扶梯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乘客安全。
第十八条自动扶梯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配合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修订)【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深质技监[2002]158号【发布部门】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02.10.23【实施日期】2002.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美容美发足浴行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2002年10月23日深质技监[2002]158号)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促进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我局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深质技监〔1999〕82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安全资格的管理,促进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市场健康发展,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是指维修保养企业受电梯、自动扶梯业主的委托,对电梯实施维修和保养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企业,是指取得《深圳市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四条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电梯及自动扶梯质量与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资格申请与认证第五条凡从事电梯及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主管部门申请《安全资格证》。
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完整
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相关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活动。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电梯使用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市场监管、公安、财政、卫生、房管、安监、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并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督促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安全隐患日常排查治理,落实安全责任;(二)调解处理涉及电梯安全问题的投诉和纠纷;(三)协调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和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更新等经费保障;(四)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服务,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电梯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深圳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全部
一、总则为了加强深圳市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电梯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制度。
2. 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3.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4.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
5.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产品质量,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三、电梯安全管理措施1.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1)电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培训制度;(2)电梯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3)电梯应急救援预案;(4)电梯安全责任制度;(5)电梯事故报告制度。
2.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1)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电梯的运行状态、安全装置、电气系统等进行全面检查;(2)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每月一次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每15天一次的清洁、润滑保养,确保电梯设备正常运转。
3.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事故报告制度,发生电梯事故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监督检查1.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制造单位履行安全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抽查。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落实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电梯使用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电梯使用安全有关的其他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辖区内的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负有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梯安全事务社区综合治理】推行电梯安全事务社区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或者社区工作站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电梯安全工作协调员,负责召集、组织、协调所在区域的小区业主、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电梯安全事务活动。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电梯安全事务社区综合治理工作给予指导并对电梯安全工作协调员进行电梯安全业务培训。
第五条【电梯安全宣传】每年六月六日为深圳电梯安全宣传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电梯安全宣传日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活动。
幼儿园、学校等应当开展幼儿、学生安全使用电梯教育活动。
鼓励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各种形式的电梯安全宣传活动。
第六条【电梯制造单位责任】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并在特区内使用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在电梯出厂文件中明确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
电梯主要部件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满三年或者自电梯出厂之日起满五年,以先到者为准。
电梯主要部件的范围依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确定。
电梯制造单位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对其制造的电梯设置影响电梯使用或者维护保养的装置或者程序。
第七条【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及使用管理人的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的要求全面负责电梯的安全使用工作,并依法承担电梯安全事故的先行赔付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6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九六号)《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2020年6月30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有关电梯使用安全的活动适用本规定,但是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部门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电梯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建设、交通运输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
未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
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职责,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第五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电梯报废的,或者迁移但是未在深圳经济特区内重新安装的,应当在报废或者迁移后三十日内,向电梯安全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一)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二)指定专人负责电梯安全管理,并由其管理和使用电梯专用钥匙;(三)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电梯运行期间有值班人员在岗;(四)在电梯显着位置张贴使用标志、维护保养标志、警示标志、应急救援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电梯故障和异常情况投诉电话号码、网址等;(五)制止不规范乘用电梯行为,并在人员密集使用电梯时,采取有效疏导措施;(六)对电梯轿厢内、机房、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其出入口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并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七)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1.15•【字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7号《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3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15日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投入,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特种设备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建设工程工地电梯安装以及建设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由负责工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和销售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四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第五章检验、验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投入,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推行科学管理方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特种设备纳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建设工程工地电梯安装以及建设工程工地所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和使用,由负责工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政燃气管道和已投入运营的天然气长输管道,由住房建设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市、区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要求,依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责任,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自动扶梯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自动扶梯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自动扶梯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自动扶梯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动扶梯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自动扶梯安装、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自动扶梯安全运行。
第二章自动扶梯安装第六条自动扶梯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安装。
第七条自动扶梯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装环境符合要求。
第八条自动扶梯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九条自动扶梯安装完成后,安装单位应当组织自检,并向使用单位提供安装资料。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在自动扶梯安装完成后,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章自动扶梯使用第十一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使用自动扶梯。
第十二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动扶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自动扶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自动扶梯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自动扶梯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自动扶梯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当对自动扶梯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十六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当对自动扶梯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当对自动扶梯的警示标志进行检查,确保其清晰、醒目。
第十八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当对自动扶梯的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四章自动扶梯维护第十九条自动扶梯维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维护。
电梯安装完毕应该由哪个部门来验收 有国家颁布的正式文件吗
件吗
参考资料: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
针对电梯以及自动扶梯安全事故的不断发生,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1月3日颁布了包括附 则在内四十六条安全管理条例,旨在减少事故的发生,为市民营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内容介绍
电梯安装完毕应当由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装验收。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内容特殊性,作为总承包商,项目经理部需要注意的配合事项如 下:(1)机房内部、井道的土建结构及布置必须符合电梯土建布置图的要求(2)主电源开关必须符 合下列规定:a、主电源开关应能够切断电梯正常使用情况下最大电流b、电梯开关应能从机房入 口处方便地接近(3)井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a、当底坑底面下有人员能到达的空间存在,且对重 (或平衡重)上未设有安全钳装置时,对重缓冲器必须能安装在(或平衡重运行区域的下边必须)一 直延伸到坚固地面上的实心桩墩上。b、电梯安装之前,所有层门预留孔必须设有高度不小于1.2m 的安全保护围封,并应保证有足够的强度c、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大于11m时,其间必须设置 井道安全门,井道安全门严禁向井道内开启,且必须装有安全门处于关闭时电梯才能运行的电气安 全装置。
参考资料:电梯(电梯解释)_百科感谢观看
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自动扶梯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自动扶梯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是自动扶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自动扶梯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安全培训。
第六条自动扶梯安装、维修保养、检验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对自动扶梯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自动扶梯安全运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自动扶梯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检验检测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取得相应资质。
第八条自动扶梯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完好。
第九条自动扶梯的运行速度、倾斜角度等参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自动扶梯的运行应保持平稳,无异常振动、噪音等现象。
第十一条自动扶梯的紧急停止按钮、紧急对讲装置等安全设施应保持完好,并定期进行功能测试。
第十二条自动扶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自动扶梯的定期检验检测应按国家规定执行,检验检测报告应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自动扶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排除故障。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五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七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应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自动扶梯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动扶梯,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自动扶梯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深圳市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深圳市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深圳市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
二、特种设备分类1. 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
2. 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和登记。
三、使用单位责任1.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2. 使用单位应确保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进行定期培训。
四、设备维护与检验1. 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计划,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 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五、应急管理1. 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处理、人员疏散等内容。
2. 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六、监督管理1. 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七、法律责任1.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应从重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示例,具体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详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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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深圳经济特区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5.11.03
【实施日期】1995.11.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9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8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9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8日)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1
月3日公布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安全资格认证
第三章安装与验收
第四章维修保养与检测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六章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电梯、自动扶梯的安全管理,保障电梯、自动扶梯使用人、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电梯、自动扶梯的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安全检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用电力拖动,具有运送乘客或货物的轿厢,轿厢运行于铅垂方向倾斜不大于十五度角的刚性导轨之间的固定设备。
本条例所称自动扶梯是指向上或向下输送人员、并具有循环转动功能的动力驱动设备。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行政部门)对电梯、自动扶梯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部门)对电梯、自动扶梯的安装施工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劳动行政部门依本条例对新安装的电梯、自动扶梯和大修改造后的电梯、自动扶梯以及有安全隐患的电梯、自动扶梯进行强制性安全检测,对电梯、自动扶梯的年检进行抽样检验。
市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市电梯安全检测机
构)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强制性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及抽样检验,并对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安全资格认证
第六条凡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证书)。
非深圳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特区内从事电梯、自动扶梯安装的,应取得市建设行政部门的施工许可,并向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凡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注册安全主任;
(二)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注册安全检测员;
(三)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四)有与其维修保养的电梯、自动扶梯相关的原理图、接线图、零部件结构图和其他的技术资料;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备。
申请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业务的企业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市劳动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决定批准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证》;不予批准的,应自决定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申请的企业。
第八条对电梯、自动扶梯维修保养安全资格实行年审制度。
第九条实行注册安全检测员制度。
注册安全检测员是指取得市劳动行政部门电梯、自动扶梯注册安全检测员证书,接受委托从事电梯、自动扶梯安全检测和安全技术监督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参加市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注册安全检测员资格考试。
考试合格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授予注册安全检测员资格。
(一)机电类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或技师,现从事电梯、自动扶梯技术工作;
(二)机电类专业助理工程师,现已从事电梯、自动扶梯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三)机电类专业技术员,现已从事电梯、自动扶梯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四)机电类专业技校毕业,现已从事电梯、自动扶梯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检测员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十二条注册安全检测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电梯、自动扶梯的安全检测和维修保养业务。
每个注册安全检测员每年检测和监督的电梯、自动扶梯总数不得超过一百台。
第三章安装与验收
第十三条电梯、自动扶梯安装前,业主应当将电梯、自动扶梯的有关资料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电梯、自动扶梯安装企业进入施工现场后,安装企业应依照国家建设行政部门颁布的操作规程在电梯、自动扶梯井道口、厅门口或机房等部位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电梯、自动扶梯安装完毕后,安装企业应按国家标准对所安装电梯、自动扶梯进行自检。
在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需要使用的,应由安装企业施工负责人签署同意使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