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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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培训内容
一、人民调解法
一)人民调解法解析
【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富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通过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
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是每个调解员在调解纠纷中所必须遵守的活动准则,他是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经验总结,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和特点。《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作了一般性规定,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2)在双方当事人资源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上述规定,并结合人民调解组织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将人民调解的工作原则概括为:
(一)、自愿原则
1、纠纷的调解必须是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2、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发自愿,即经过调解所达成
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调解协议的履行必须基于纠纷当事人的自愿。
(二)、平等原则
1、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在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家庭出身、社会地位、政治面貌、财产状况、XX信仰、居住条件等,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2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即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民间纠纷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办事,用法律和政策作为衡量是非的基本标准和尺度。
3、调解人员与纠纷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并没有高于当事人的地位,不能摆出高高在上的姿态压制当事人,必须与当事人站在同一平台上,与当事人平等协商,妥善解决纠纷。
(三)、合法原则
1、人民调解组受理和调解矛盾纠纷的X围要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
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纠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分是非、辩责任。
3、纠纷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正常的要求,调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XX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是无效的。
(四)合情合理原则
1、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兼顾天理、人情,注意尊重当地的社会风俗习惯和价值取向,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2、准确把握情理引入调解的限度,维护法律的权威。
3、要合理运用调节平衡技术,实现情理与法的沟通、平衡和协调。(五)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1、纠纷发生后,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即当事人既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
2、在调解的过程中,纠纷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仍然可以放弃调解,转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3、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后,如果纠纷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由于种种原因反悔而不愿意履行调解协议,并转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也要尊重纠纷当事人的选择,而不得强行阻拦。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X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等社会成员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例如:宅基地纠纷、山地林权纠纷等等。
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施工扰民、医患纠纷等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条件】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受理的纠纷要进行审查。符合受理纠纷的条件包括: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
2、有具体的要求。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
4、申请调解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X围。
【纠纷受理的归属、管辖】
一般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当事人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纠纷发生地包括以下情形:
1、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2、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3、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
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4、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
二)、立法及亮点:
2010年在6月22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人民调解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据牵头起草这部法律的司法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颁布的人民调解法具有七大亮点:
一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尽管人民调解组织形式、调解领域、工作方式有许多新的发展变化,但这一性质始终没有改变,也不能改变。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法律规X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同时,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X 和保障措施。为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法律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