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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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二)
[ 访问量] :93 次[ 发布时间] :2010-10-18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第二章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
第八条住宅类型
一)按房屋结构划分
1.平房:(1)砖混房:住宅房屋建造以砖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砖混或砖木结构的住宅房屋;(2)土房:住宅房屋建造以土坯或泥块为墙体主要材料,主体为土木结构的住宅房屋。
2.楼房:(1)多层楼房:楼层在三层以上(含三层),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2)独院住宅楼:住宅房屋墙体建造材料为砖或砖混。
二)按房屋用途划分
1.主房:指居民住宅院落中初始建造的居住性主体住宅房屋(每正常院落内只认定一处主房)。
2.附房:指在正常院落内,除主房以外的其它初始用途为生活性的住宅房屋。
第九条认定范围
一)下列住宅房屋予以认定
1.具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有效证件的住宅房屋;
2.2002 年住宅房屋普查(以下简称普查)以前,在宅基地院内所建符合正常院落布局且普查时登记在册的住宅房屋;
3.普查以后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核准,在原宅基地上翻建、改建的住宅房屋。
二)下列住宅房屋不予以认定 1.普查以后,未经区、街乡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住宅房屋;
2.村民在住宅院落以外(含在规划住宅区以外)所建的住宅房屋;
3.普查以后,在原住宅基础上新搭建或封闭的建筑及二次施工扩建的建筑。
三)改变用途的住宅房屋,仍按住宅房屋初始性质认定。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三)
[访问量]:175次[发布时间]:2010-10-27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第二章现状住宅的测量认定
第十条建筑面积的核定
一)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1、2 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根据实际测量的面积或合法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
二)对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 3 项规定范围内的房屋,按普查时登记的面积核定房屋建筑面积,按现结构登记房屋类型。
(三)测量方法: 1.主房、附房、带过道的连体门楼、主房走廊等以住宅房屋主体外墙 皮丈量计算建筑面积;
2.单体门楼及院落围墙按延米测量;
3. 主房前房檐据实测量面积;
4. 多层楼房按国家规定核定;
5. 两户共有的围墙、连山墙等,按现场测量结果据实计算。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莖多云18〜11C 智慧城还迁住宅 刖项目工 ...
(四)
[访问量]:130次[发布时间]:2010-10-28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东丽区整体村 劇域房屋... 第三章现状住宅面积的安置补偿
-,军粮城街:戮力同 心 ... 第十一条安置面积的核定
(一)主房、普查以前已封闭的主房走廊和 我区新市镇建设 •"工作进...
多层楼房据实计算。
,智慧城项目崔家
•專I 码头村... (二)附房、带过道的连体门楼、普查以
万新街积极推进 拆迁工… 后封闭和未封闭的主房走廊折半计算。
-,我区成立重点项 劭目督导... 第十二条基本家庭单位还迁面积的核定
,《东丽区整体村 崩域房屋...
案。
按基准日固化人口,兑现各项拆还迁政策。
(二)合法组成的家庭为一个基本家庭单位
(以下简称家庭),以家庭拥有的合法住所面积作
为计算还迁面积的依据。
(三)对具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
(以下简称:具备资格人员)的家庭合法住宅房屋
实行拆除的,核定的住房安置面积超过人均 30平方
米的,该面积即为住房还迁面积;核定的住房安置
面积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按人均30平方米确定
住房还迁面积,还迁面积与安置面积的差额部分每
平方米收取1000元平房土建成本。
(四)不具备资格人员的家庭,其核定的住
房(非购置)安置面积即为住房还迁面积。
(五)同一家庭中,既有具备资格人员又有
不具备资格人员的,按本条三、四款规定分别核定
人均还迁面积。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一)
[访问量]:535次 [ 发布时间] :2010-10-15
为规范我区宅基地换房、 城中村改造和依托大项目有序撤村中
发生的村域房屋拆还迁工作,确保全区村域房屋拆还迁政策的连续统
(一)以街乡与村签订房屋拆还迁协议日为
. 东丽经济开发区: 刖充分… 基准日期,基准日期张榜公布并报城市化办公室备
,我区制定了《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
为便于群众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本台从今天起陆续在《东丽新闻》节目中为您播出《规定》的相关内容。
东丽区整体村域房屋拆还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整体村
域房屋拆迁、还迁(以下简称房屋拆还
迁),促进我区城市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区由于大项目占地、城中村改造和宅基地换房等
原因实施房屋拆还迁,并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安置、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拆还迁须遵循依法依规、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符
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坚持还迁和建设总量平衡、资金收支平衡,坚持民主决策、公开公平公正和政府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房屋拆还迁中所涉及的宅基地确认、现状住宅测量认
定、安置面积核定、还迁面积核定、房型选择等重要事项应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对群众提出的疑义要进行认真甄别和处理。
第五条土地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房屋产权人
给予安置补偿;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区城市化办公室负责全面组织、指导、协调房屋拆还
迁和项目建设工作,包括:计划制定;现状住宅测量、安置面积、还迁面积、房型选择、人员资格界定等的抽查与审定;协调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制定统一的还迁价格、市场调节价格、搬迁补偿、楼层差价
等;全区拆还迁信息数据库的建立。
拆还迁建设项目主体(以下简称: 建设主体)负责拆还迁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规划与建设、把关还迁和资金结算等。
街乡为本辖区内房屋拆还迁工作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负责房屋拆还迁和人员资格界定等工作。
第七条各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实
施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定期向城市化办公室报告项目实施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