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国家计委印发对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对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
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计办基础[1999]318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06.01
【实施日期】1999.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印发对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
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计办基础〔1999〕318号1999年6月1)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原电力部、建设部去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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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1268号文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文件急计基础[2000]1268号 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局、建设部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进行了修订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印鉴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热电联产规定通知抄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农业银行,国家电力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 [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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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 [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点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
国家计委印发对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计办基础[1999]318号
国家计委印发对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正文:
---------------------------------------------------------------------------------------------------------------------------------------------------- 国家计委印发对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
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计办基础〔1999〕318号1999年6月1)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原电力部、建设部去年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下发后,对热电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最近,一些地方曲解了国家对热电项目的鼓励政策,把热电项目和“小火电”混为一谈,不考虑热电厂供热的需求,盲目限制热电厂的上网电量,致使一些热电厂只能减温减压供热,浪费了能源。
为此,现就《规定》的有关解释通知如下:
《规定》第五条“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
符合并网运行条件的,电力部门应允许并网,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
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参加调峰”、《规定》中的“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热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系指新(扩)建项目投资2年(省级以上开发区3年)后,应在符合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和总热效率两项指标规定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根据采暖地区在采暖期的供暖和基本生产用气的需要,按照“以热定电”原则确定上网电量。
请按以上解释协调企业间的关系。
——结束——。
2023年我国及部分省市热电联产行业相关政策 推广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
政策影响
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在我国,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是一项重要的能源转型举措,旨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以及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该政策的推广和实施对热电联产行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首先,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有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将燃煤电厂的余热用于供热,可以减少能源的浪费,降低能源消耗,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有助于实现国家的节能减排目标,缓解环境压力。
3. 技术支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热电联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此外,政府还组织专家团队,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4. 能源市场开放:政府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各类能源企业参与热电联产改造项目,包括天然气、生物质、地热等可再生能源企业。
5. 激励政策:对于进行热电联产改造的企业,政府将对其上网电量实行优先购电政策,并在电力市场交易中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为了推动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我国政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其中包括:
2. 财政补贴: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企业进行热电联产改造。例如,对改造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降低企业的改造成本。
3. 技术支持:政府可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企业进行热电联产改造。例如,提供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等,提高企业的改造能力和技术水平。
The impact of policies on cogeneration transformation
part three
政策对热电联产改造的影响
政策背景
Policy background
大型燃煤电厂热电联产改造政策
政策目标
热电联产政策背景:政府推动解决能源利用、环境污染问题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即热电联合生产,是一种兼顾热能和电能的综合能源利用方式。
通过利用燃气、煤炭等燃料来发电,并利用发电过程中产生的余热,提供供暖、供热等热能。
热电联产具有高效能源利用、减少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城市供暖、高能耗行业等领域。
为了促进热电联产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政策。
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释:1.《热电联产法》《热电联产法》是我国关于热电联产的基本法规,于2024年正式实施。
该法规旨在鼓励和推动热电联产的发展,明确了热电联产的定义、发展原则、制度建设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它对热电联产项目的审批、融资、运营和管理等都有详尽的规定。
2.国家发改委关于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的规定为了确保热电联产项目的规范运营和高效发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热电联产项目审批的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热电联产项目的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评估、投资计划、设备配置等方面的内容。
只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热电联产项目才能获得审批通过。
3.热电联产项目的优惠政策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参与热电联产项目,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贷款利率补贴、投资补助、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措施。
例如,国家发改委设立了热电联产发展基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热电联产项目。
此外,对于部分重点地区和行业,还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4.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技术的规定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推广应用,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要加大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
各地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示范项目,鼓励企业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来进行热电联产。
5.加强热电联产技术研究和创新的规定为了提高热电联产的技术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我国还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热电联产技术研究和创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升级的力度。
十四五 热电联产 政策
十四五热电联产政策一、背景介绍热电联产(Combined Heat and Power,CHP)是一种高效能源利用方式,通过同一能源源头同时产生电力和热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
在中国,热电联产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建筑、供热等领域,对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具有重要意义。
二、十四五热电联产政策概述2.1 政策目标•提高热电联产装机容量比例•促进清洁能源在热电联产中的应用•推动热电联产技术创新和升级2.2 政策措施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热电联产项目相关手续费用–加强技术培训和人才引进2.完善热电联产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热电联产发电权交易市场–推动热电联产企业参与电力市场竞争–鼓励热电联产企业与供热企业合作3.推动清洁能源在热电联产中的应用–加大清洁能源发电设施建设力度–鼓励热电联产企业采用可再生能源–支持热电联产与储能技术的结合4.加强热电联产技术创新和升级–提高热电联产装备制造水平–推动热电联产技术与智能化技术融合–加强热电联产智能监控和管理三、热电联产在能源领域的重要性3.1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热电联产通过同一能源源头产生电力和热能,利用废热提供供热,大大提高了能源利用效率。
相比传统的分别发电和供热方式,热电联产能够将能源浪费降至最低,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
3.2 优化能源结构热电联产能够灵活应用各种能源,包括煤炭、天然气、可再生能源等,能够根据能源供应情况和需求变化进行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3.3 促进可持续发展热电联产与可再生能源的结合,可以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不仅可以减少对化石能源的使用,还可以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4 促进经济发展热电联产作为一种高效能源利用方式,可以提高企业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
同时,热电联产还能够创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国家能源局
附件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20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利用高效、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条件。
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致。
第五条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并在规划中明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
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和远期规划热负荷。
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一年的热负荷。
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近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行合理预测。
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5%考虑。
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关于热电联产建设管理的暂行规定(发改能源[2007]141号)
附件: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一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新(扩)建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一一一发展改革部门(经委、经贸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规划、项目申报与核准,以及相关监管工作。
第二章规划一一一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应按照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模、工业发展状况和资源等外部条件,结合现有电厂改造、关停小机组和小锅炉等情况编制。
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预测热力负荷,具有适度前瞻性,并对不同规划建设方案进行能耗和环境影响论证分析。
地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并应纳入全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工业发展规划。
各地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装机总量应纳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全国电力发展规划装机容量范围内负责专项规划的审定,统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一一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专项规划应当实施滚动管理,根据电力规划建设规模确定的周期(一般为三年),统筹确定热电建设规模,必要时可结合地区实际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一一一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应优先在大型煤炭矿区内或紧邻大型煤炭洗选设施规划建设,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应考虑热电联产;限制分散建设以煤矸石为燃料的小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一一一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的设备选型应根据燃料特性确定,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和就近消化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大中型循环流化床发电机组,在大型矿区以外的城市近郊区原则上不规划建设燃用煤矸石的热电联产项目。
一一一热电联产的建设分5类地区安排,具体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急计基础〔2000〕1268号)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点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
第五条根据国家能源与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
第六条在国务院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前,热电联产审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1.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热电联产基本项目及总发电容量及25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2000)1268号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进行了修定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国家计委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的若干规定
国家计委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8.09•【文号】计资源[1989]937号•【施行日期】1989.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计委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建设的若干规定(国家计委1989年8月9日发布计资源[1989]937号)能源供应紧缺,已成为影响国民经济稳步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
因此,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是我国较长时期的战略任务。
我国现有工业和民用供热锅炉约四十万台,年耗煤三亿多吨,热效率低,环境污染严重。
有条件地积极发展小型热电联产,是提高能源有效利用率的重要途径,同时可以收到节约能源、增加电量、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环境的综合效果。
前几年,各地区、各部门自行集资兴建了一批单机容量为二点五万千瓦及以下中低压凝汽式小火电机组,对缓解电力供应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其发电煤耗高,浪费能源和水资源、与电网大机组争燃料,增加了电煤供应的压力。
为了贯彻国家能源开发与节约并重的方针,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国发〔1989〕29号),大力节约煤炭和水资源,经国务院第五次节能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对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式小火电的建设,作如下规定:一、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问题1.现有工业和民用供热锅炉、凡有条件的都应改造为热电联产。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企业和城市供热规划的要求,由计委(计经委),经委统筹安排,作出小热电发展规划;对还在烧油的锅炉,要结合以煤代油措施制订小热电改造规划,并逐步实施。
2.热电联产必须坚持“以热定电”的方针,根据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大小,选定恰当的热化系统(通过供热机组供给的热负荷与最高热负荷的比值,称为热化系数),确定供热机组的规模和机型,在保证机组经济稳定运行,负荷率不低于70%的前提下,一般应优先采用背压式或抽汽背压式机组,并应考虑热负荷的调节性能。
十四五 热电联产 政策
十四五热电联产政策1. 引言热电联产是指通过一种能源转换技术,将燃料的化学能转换为电力和热能的过程。
热电联产技术具有高效节能、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能源利用率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工业、商业和居民领域。
为了推广热电联产技术的应用,中国政府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
2. “十四五”规划中的热电联产政策目标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发布的《国家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关于推进热电联产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政府在“十四五”期间将加大对热电联产技术的支持力度,以实现以下目标:•提高热电联产装机容量:到2025年,全国热电联产装机容量将达到XXX万千瓦。
•促进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加大对热电联产项目的投资支持,鼓励企业进行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推动热电联产技术创新:加强热电联产技术研发,提高技术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加强热电联产政策法规制定:完善热电联产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3. 热电联产的优势和应用领域热电联产技术具有以下优势:•高效节能:热电联产技术可以充分利用燃料的化学能,将其转化为电力和热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资源。
•减少环境污染:热电联产技术可以减少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和废水,降低环境污染程度。
•提高能源供应可靠性:热电联产技术可以将电力和热能同时供应给用户,提高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热电联产技术在以下领域有广泛应用:•工业领域:热电联产技术可以为工业生产过程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和热能供应,提高工业生产效率。
•商业领域:热电联产技术可以用于商业建筑的供暖、制冷和电力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居民领域:热电联产技术可以用于居民小区的集中供暖和热水供应,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4. 热电联产政策措施为了推动热电联产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中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大投资支持:加大对热电联产项目的投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完善政策法规:完善热电联产相关政策法规,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计基础〔2000〕12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建委(建设厅)、环保局、电力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事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计交能〔1998〕220号)进行了修定和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1995〕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热电联产规定
热电联产规定
热电联产是指在发电的同时,利用发电过程中的废热来进行供热。
为了推动热电联产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规定。
下面将从国内外两个方面介绍热电联产规定。
国际方面,联合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与热电联产相关的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该议程通过
联合国成员国共同努力,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在可持续能源方面,议程提出要提高能源效率,并推动热电联产的发展,以减少能源的浪费。
此外,欧盟也在推动热电联产的发展,推出了多个法规和指令。
欧盟能源效率指令要求会员国制定计划,提高能源效率。
其中,热电联产是一个重要的方式。
国内方面,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来推动热电联产的发展。
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
布了《热电联产(修订稿)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了热电联产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
其中,最重要的是提出要大力推动热电联产的发展,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
此外,中国国家能源局还发布了《热电联产技术经济参数》,对热电联产的技术和经济参数进行了规定,为企业开展热电联产项目提供依据。
总的来说,热电联产的发展离不开各国的法规和规定。
国际上,联合国和欧盟等组织推动可持续发展和能源效率的目标,促进热电联产的发展。
国内方面,中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提出了热电联产的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为企业开展热电联产项目提供支持和指导。
这些规定的出台,将对热电联产的推动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
十四五 热电联产 政策
十四五热电联产政策随着能源需求的快速增长和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热电联产技术作为一种高效、清洁的能源利用方式,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
为了推动我国热电联产产业的发展,促进能源的节约利用和减少污染排放,我国在第十四个五年规划中提出了相关政策措施。
一、背景概述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工业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量急剧增加。
同时,煤炭等传统能源的使用对环境产生了严重的污染和损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提出了能源转型的战略,加大对清洁能源的支持力度。
热电联产作为一种高效、清洁的能源利用方式,可以同时提供电力和热能,因此备受关注。
二、政策刺激热电联产行业发展为了推动热电联产行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经济激励和法律法规等方面:1.经济激励:(1)财政补贴:对于符合热电联产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财政补贴,帮助企业降低投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税收优惠:对于热电联产设备的购置和使用,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的负担。
(3)信贷支持: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将会提供更加优惠的信贷支持政策,帮助企业获得更低成本的资金。
(4)电价政策:通过制定合理的电价政策,提供合理的利润空间,鼓励企业投资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2.法律法规:(1)法律保障:相关部门将会加大对热电联产行业的扶持力度,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
(2)产业规划:相关部门将会制定详细的热电联产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为企业提供发展的指导。
三、促进热电联产行业发展的机遇和挑战热电联产作为一种高效、清洁的能源利用方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1.技术挑战:热电联产技术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提高效率和可靠性,降低成本,以满足不同领域的需求。
2.市场挑战:热电联产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市场需求相对不足,需要进一步开拓市场,推广应用。
3.资金挑战:热电联产项目投资规模较大,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因此需要寻找资金来源,提高项目的融资能力。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编制说明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编制说明1.编制背景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热电联产产业的健康发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提高热电机组的利用率”的规定,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联合对原《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即计交能[1998]220号)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并于2000年8月22日,以急计基础[2000]1268号:“关于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的通知”批准执行。
1998年国家计委发布计资源[1989]937号:“《关于鼓励发展小型热电联产和严格限制凝汽小火电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后,对促进我国热电联产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在执行过程中尽管有些地区尚有些政策不落实,但各地均在实践中体会到热电联产是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在中央积极支持、倡导和各地区、各部门努力下,我国热电联产产业得到较快的发展。
到1998年底,我国单机6000千瓦及以上的供热机组已达2494万千瓦,占同容量火电机组的12.7%,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1998年计交能[1998]220号文公布后,对界定热电联产起到重要作用,并制订了考核热电联产的新标准。
220号文是完全针对以燃煤为燃料的热电厂制订的,随着国家能源结构调整,天然气的开发与利用提到重要日程,因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将在我国逐步发展,在1268号文中增加了有关的内容。
根据国家计委基础产业司要制订一个现阶段较全面的热电联产文件的指示精神,因而本文件除含盖计交能(1998)220号文的内容外,增加燃机热电厂考核标准;各容量等级热电厂审批权限;四部委的主要职责;依法治国应遵循的法律文件;不按本文件执行应追究的责任;民用采暖收费体制的改革和电热价格确定的原则等内容。
由于很多热电联产工程等待新文件的批准公布才好审批,因而1268号文未涉及税收与贷款利息等内容,以求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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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
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
热电厂的建设是城市治理大气污染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是集中供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性基础设施。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热电联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推动热电联产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各地区在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细则和相关地方法规时,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发展和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措施。
第二条各地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时,应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认真贯彻执行“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建城 [1995] 126号),认真编制和审查城市供热规划。
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热电联产规划》。
在进行热电联产项目规划时,应积极发展城市热水供应和集中制冷,扩大夏季制冷负荷,提高全年运行效率。
第三条热电联产规划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进行,以供热为主要任务,并符合改善环境、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的要求。
第四条各级计委负责热电联产的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各级经贸委负责热电联产的生产管理、热点联产技术改造规划的制定的审批,各级建设部门是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相关的环保法规对热电联产进行监督。
第五条根据国家能源与环保政策,各地区应根据能源供应条件和优化能源结构的要求,从改善环境质量、节约能源和提高供热质量出发,优化热电联产的燃料供应方案。
第六条在国务院新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前,热电联产审批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1.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热电联产基本项目及总发电容量及25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
2.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的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容
量25兆瓦以下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组织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3.现有凝汽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工程、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和燃料结构变更与综合利用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大于5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审批,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4.外商投资热电厂工程总造价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工程由国家经贸委审批。
5.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热力网建设资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不落实的,热电厂项目不予审批。
第七条各类热电联产机组应符合下列指标:
一、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常规热电联产。
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45%。
总热效率=(供热量 +供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燃料总消耗量×燃料单位低位热值)×100%*
2.热电联产的热电比:
(1)单机容量在5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
于100%;
(2)单机容量在50兆瓦至200兆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其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50%;
(3)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抽汽凝汽两用供热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
热电比 = 供热量/(发电量×3600千焦/千瓦时)×100%
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包括:燃气轮机+供热余热锅炉、燃气轮机+余热锅炉+供热式汽轮机。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系统应符合下列指标:
1.总热效率年平均大于55%
2.各容量等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的热电比年平均应大于30%
第八条符合上述指标的新建热电厂或扩建热电厂的增容部分免交上网配套费,电网管理部门应允许并网。
投产第一年按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全年平均热电比和总效率签定上网电量合同。
在保证供热和机组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供热机组可参加调峰(背压机组不参加调峰)。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开发区建设的热电厂投产三年之后;以及现有热电厂经技术改造后,达不到第七条规定指标的,经报请省级综合经济部门核准,按实际热负荷核减结算电量,对
超发部分实行无偿调度。
第九条热电联产能有效节约能源,改善环境质量,各地区、各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
热电厂应根据热负荷的需要,确定最佳运行方案,并以满足热负荷的需要为主要目标。
地区电力管理部门在制定热电厂电力调度曲线时,必须充分考虑供热负荷曲线变化和节能因素,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更不得迫使热电厂减压减温供汽,否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城市热力网是城市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各有关部门均应大力支持其建设,使城市热力网与热电厂配套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凡利用余热、余气、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和煤层气等作为燃料的热电厂,按《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文件执行(国发[1996]36号)第十二条在有稳定热负荷的地区,进行中小凝汽机组改造时,应选择预期寿命内的机组安排改造为供热机组,并必须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
第十三条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发展热、电、冷联产技术和
热、电、煤气联供,以提高热能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积极支持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1.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污染小、效率高及靠近热、电负荷中心。
国家鼓励以天然气、煤层气等气体为燃料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
2.发展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应坚持适度规模。
根据当地热力市场和电力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供热为主要目的,尽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季节适应性,可采用余热锅炉补燃措施,不宜片面扩大燃机容量和发电容量。
3.根据燃气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厂具有大量稳定用气和为天燃气管网提供调峰支持特点,合理制定天然气价格。
4.以小型燃气发电机组和余热锅炉等设备组成的小型热电联产系统,适用于厂矿企业,写字楼、宾馆、商场、医院、银行、学校等较分散的公用建筑。
它具有效率高、占地小、保护环境、减少供电线损和应急突发事件等综合功能,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推广。
第十五条供热锅炉单台容量20吨/时及以上者,热负荷年利用大于4000小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改造为热电联产。
第十六条在已建成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规划建设热电联
产集中供热项目的供热范围内,不得再建燃煤自备热电厂或永久性供热锅炉房。
当地环保与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再审批其扩建小锅炉。
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工程投产后,在供热范围内经批准保留部分容量较大、设备状态较好的锅炉做为供热系统的调峰和备用外,其余小锅炉应由当地政府在三个月内明令拆除。
在现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不应有分散燃煤小锅炉运行。
已有的分散烧煤锅炉应限期停运。
在城市热力网的共热范围内,居民住宅小区应使用集中供热,不应再采用小锅炉等分散供热方式。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有应积极推动环境治理和节约能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每年市政建设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
第十八条住宅采暖供热应积极推进以用户为单位按用热量计价收费的新体制。
从2000年10月1日起,新建居民住宅室内采暖供热系统要按分户安装计量仪表设计和建设,推行按热量收费;原有居民住宅要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
逐步进行改造,到2010年基本实现供热计量收费。
第十九条热电联产项目接入电力系统方案,电力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热力管网走向和敷设方式必须由当地城市建设管
理部门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热电联产项目的建设、安装、调试、验收、投产必须遵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
在热电厂和城市热网的建设过程中应分别接受电力及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热电厂热价、电价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规定制定。
热电联产热价、电价的制定应充分考虑热电厂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社会效益,在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前提下,本着热、电共享的原则合理分摊,由各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指定公平、合理的价格。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发布单位的其它文件中有关热电联产的部门,凡与本文不符的应与本文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