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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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协议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海外合作协议管理,保障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保证协议审批与签署流程的有序规范,提高学校国际化工作的水平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XX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及其下属各单位(部门)与外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大学或机构,为建立合作关系而签署的备忘录、学生或教师交流协议、科研合作协议以及共建联合实验室等书面约定,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学校海外合作协议的签约主体包括校级和学院(部)两级。以XXXX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为签约主体的校级合作协议,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签署;以学院或部门为签约主体的院级合作协议,由学院或部门负责人签署,但签署之前必须经学校依法授权之。

第四条学校海外合作协议的签署应遵从地位对等原则。学校在签署海外合作协议之前应严格审查合作方的签约资格。

第五条学校签署框架性海外合作协议(备忘录)的,应当由继续教育处与海外合作方共同商定起草文本;涉及具有具体合作内容的具体合作协议,应由相应单位与海外合作方在对等基础上商定起草文本。

第六条签约主体在签署之前应填写《XXXX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海外合作协议审批表》并与拟签的中外文版本的协议及其相关文件一并报送继续教育处。海外合作协议流转审核时以《XXXX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海外合作协议审批表》的形式流转会签。

第七条继续教育处负责校级和院级海外合作协议的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海外合作方的主体资格、综合实力、合作背景、签署协议的必要性等。

第八条继续教育处应将初审通过后的校级合作协议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院级合作协议应由协议起草单位自行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第九条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拟签协议的相关内容负责审核。教务处负责审核本科教学和本科生学籍管理相关内容;研究生部负责审核研究生教学和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内容;人事处负责

审核教师与管理人员交流相关内容;科技处负责审核科研管理相关内容;继续教育处负责审核海外学生来校留学的相关内容。如涉及经济类合同,需增填《XXXX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合同审批表》。

第十条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之后,校级合作协议由继续教育处提交政策与法规研究室审核,并将其法律意见反馈起草单位。院级合作协议由起草单位自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第十一条学校海外合作协议最终版本须提交继续教育处作最后审核。校级合作协议由继续教育处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进入双边签署流程。院级合作协议经继续教育处最终审核同意后,协议双方进入对等签署流程,并将签署后的协议提交继续教育处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海外合作协议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和对方国家或地区官方语言的对照文本,并注明该协议由中文和对方语言两种文本,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学校与海外合作方可安排海外合作协议签署仪式,并由双方签署人共同签署书面协议;或可由一方签署后,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对方签署。

第十四条签署生效的学校海外合作协议应一式四份,由协议双方各执两份,学校继续教育处、起草单位各保存一份。

第十五条学校海外合作协议签署后,学校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须认真履行合作协议。如果在履行过程中,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续签协议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的申请流程和协议规范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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