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制作与援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经2024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2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指导工作,推动执法标准规范统一,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案件办理程序和实体认定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裁量适当,具有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有指导作用,并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一)有重大社会影响;(二)疑难复杂或新类型;(三)具有典型性;(四)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行政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后续法律程序已完结的案件。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开发布。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但不能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四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推荐工作。
办理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办案人员、案审人员可以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案例。
第五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案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二)按照规定体例撰写的案例文本;(三)有关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
法律指导案例的使用方法(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指导案例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发布的案例。
这些案例对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正确使用法律指导案例,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促进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法律指导案例的使用方法。
二、法律指导案例的来源与分类1. 来源法律指导案例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3)律师、学者、专家等人士提出的典型案例。
2. 分类根据案例涉及的法律领域,法律指导案例可分为以下几类:(1)民事案件;(2)刑事案件;(3)行政案件;(4)商事案件;(5)其他案件。
三、法律指导案例的使用方法1. 理解案例背景在运用法律指导案例之前,首先要了解案例的背景,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等。
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案例的意义和价值。
2. 分析案例事实分析案例事实,找出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
通过对案例事实的分析,判断案件是否符合法律指导案例的基本要素,为后续的法律适用提供依据。
3. 比较法律依据将法律指导案例中的法律依据与待处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对比,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
在相同点的基础上,可以借鉴指导案例的法律适用方法;在差异点的基础上,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4. 借鉴指导案例的裁判思路在分析完案例事实和法律依据后,可以借鉴法律指导案例的裁判思路。
具体方法如下:(1)分析指导案例的裁判依据,找出其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2)对比待处理案件的案情,判断指导案例的裁判依据是否适用于待处理案件;(3)根据指导案例的裁判依据,提出适用于待处理案件的裁判依据。
5. 综合分析,形成自己的观点在借鉴指导案例的基础上,结合待处理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形成自己的观点。
这有助于提高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教学案例的规范性如何做到最好

教学案例的规范性如何做到最好教学案例在教学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效的教学案例可以帮助学生理解和应用知识,培养他们的解决问题和思考能力。
然而,教学案例的规范性对于其有效性至关重要。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教学案例的规范性如何做到最好。
一、构建明确的目标在设计教学案例之前,教师需要明确案例的目标。
这包括确定所要达到的知识点、技能和能力,并将其与学生的学习任务和课程目标相匹配。
明确的目标可以使教学案例更加聚焦和有针对性,确保学生能够获得预期的学习效果。
二、选择适当的案例选择适当的案例是确保教学案例规范性的重要一步。
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知识水平和兴趣爱好来选择案例。
一个好的教学案例应该能够引起学生的兴趣,并与他们的现实生活和学习经验相关联。
同时,教师还应考虑案例的复杂度和难度,确保学生能够理解和解决案例中的问题。
三、清晰的结构和组织一个规范的教学案例应该具有清晰的结构和组织。
它应该包括案例的背景信息、问题陈述、解决思路和具体的步骤。
教师应该以学生的角度来思考和组织案例,确保案例的逻辑性和连贯性。
此外,教师还可以使用图表、示意图等辅助工具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分析案例。
四、提供充分的支持和指导在学生进行案例学习过程中,教师应提供充分的支持和指导。
这包括对案例的解读和分析,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案例中的问题,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和思考能力。
教师还可以通过提供范例分析和解决方案来帮助学生理解和应用案例。
然而,教师应保持适度的干预,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
五、评估和反馈在教学案例使用结束后,教师应对学生的学习进行评估和反馈。
评估可以帮助教师了解学生在案例学习中的表现和掌握情况,进一步调整和改进教学。
同时,教师还应及时提供针对性的反馈,帮助学生纠正错误和提高学习效果。
评估和反馈应以学习目标为基准,客观公正,并鼓励学生的反思和自我评价能力。
综上所述,教学案例的规范性对于教学的有效性和学生的学习效果至关重要。
通过构建明确的目标、选择适当的案例、提供清晰的结构和组织、提供充分的支持和指导以及进行评估和反馈,教师可以使教学案例达到最好的规范性,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能力。
法院指导性案例的编写方法与技巧

3、从裁判方法方面进行判断(4)
• 4.法律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规定,或者具 体规定中有不确定概念,对原则规定或不确定概念 予以价值补充,并适用到具体案件的裁决中,保证 裁决达到了实质的公平与妥当 。 法官在处理一些案件时,会发现案件需要适用 原则性规定,或者有具体规定,但该规定中又有不 确定性概念,这时,就需要判断具体案件的情形是 否符合原则性规定或不确定概念,就需要将原则性 规定或不确定概念,根据法律的精神、立法目的, 针对社会的情形和需要予以具体化,从而保证案件 的裁判达到实质的公平与妥当。这也是一种广义的 法律解释,一般称之为价值补充。
3、从裁判方法方面进行判断(5)
• 5.法律有具体规定,但不够明确,或者本 身具有多种解释,科学地运用法学方法探求 立法的真意,使法律的含义明确化、正确化 ,使案件的裁决符合公平正义 。 在许多案件的裁判中,对于适用哪条法 律规定不存在争议,但对于所适用的法律规 定本身存在不同的理解,根据不同的理解将 会造成不同的裁决结果。这是由于法律规定 本身的不严谨、不周延造成的。我们在适用 上述法律规定时,需要进行科学解释,这属 于狭义的法律解释。
2、从经验方面判断(1)
• (1)新类型、典型性或疑难案件(案例刊物的一 般要求)。 新类型案件意味着此种类型的案件在一定地域 范围内没有受理和审判过。 一般说来,新类型案件中的纠纷反映了社会经 济生活快速发展中的新问题,相对应的立法往往不 完善,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没有先例可遵循,在 定性和适用法律方面可能存在极大争议,而对案件 本身的处理又会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产生重 大影响。 因此,新类型案件永远都是任何一个案例刊物 所热衷的。
3、从裁判方法方面进行判断(1)
• 1. 事实认定方面的创造性。 (1)正确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规则, 科学地审核认定证据,对双方当事人 所主张的争议较大的事实作出高度盖 然性的认定。 (2)科学地解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 者科学地判断证据的内容或意义,在 此基础上对案件作出公平正义的裁决 (事实认定)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工作是学校实施教学和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校长、党委、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应当重视案例指导工作,为学校学生及时发现、关注出色成绩和精英人才提供教育引导服务,为学校学生发展道路提供借鉴和参考。
现就学校案例指导工作制定以下规定:一、以学生为导向,以他们的学习、发展、生活和成长为核心,以面向未来、面向实践为目标,以案例指导为抓手,建设优秀典范,培养学生独特的精神性、智力性和道德性魅力。
二、认真排查核实全校学生中的优秀人才和精英人才,收集、整理学习案例,利用优秀案例作为教育示范,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创新精神。
三、建立一定的培训机制,培训有关干部和老师,使他们掌握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理念和方法,加强案例指导工作的实施策略,提高案例指导工作的管理水平。
四、发扬分享精神,传达老师的善行,回馈社会、回报师生,发现优秀学生,激发他们具体而有影响的公益行动。
五、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课外活动中,把进一步发展案例指导服务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案例指导服务的制度建设和活动开展。
六、在案例指导工作中,要把学生真正成为教育创新主体,帮助学生发现自己的事业、发掘自己的潜力,提高自己的价值与贡献,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和精力。
七、定期开展案例指导评价活动,进行统计分析,不断完善学校的案例指导管理,有效的扩大学校影响力与社会关注度。
八、学校要制定相关政策,落实案例指导对外宣传等工作,强化社会联系,促进优质案例的有效传播,扩大社会影响力。
以上是我校针对案例指导工作做出的规定,以实现学校案例指导工作的全面有效进行。
学校有关部门和老师将认真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努力构建良好的学校教育环境,为学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有益启示。
法律讲堂指导性案例研究(3篇)

第1篇一、引言指导性案例是指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对同类型案件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在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对于推动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某指导性案例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分析和解读,以期为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一)案件概述某市A公司因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A公司认为,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则认为,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分析1.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2)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3)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 A公司对B公司的违约行为进行了催告,但B公司仍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法律适用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本案中,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B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指导性意义(一)统一法律适用本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对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分析本案,可以明确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统一法律适用。
(二)提高司法效率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有助于法官在审理同类型案件时,迅速找到相关案例,提高司法效率。
法律援助指导性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女,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无业。
被告李某某,男,38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某公司员工。
原、被告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
2012年8月,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李明。
2014年,因家庭琐事,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16年,原告张某某起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婚生子李明。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向某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原告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某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资深律师王某某为原告提供法律援助。
王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开展了以下工作:1. 了解案情:王律师与原告进行了多次沟通,详细了解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家庭财产状况、子女抚养问题等,并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
2. 调查取证:针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求,王律师调查了被告的财产状况,并收集了双方婚姻关系恶化的相关证据。
3. 法律分析:王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分析,认为原告的离婚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子女抚养权应当优先考虑原告。
4. 制定诉讼策略:根据案件情况,王律师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包括起诉状的制作、证据的提交、庭审过程中的答辩等。
三、庭审过程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在王律师的代理下,依法行使了自己的诉讼权利。
以下是庭审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环节:1. 原告陈述:原告张某某陈述了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关系状况,并说明了离婚的原因。
2. 被告答辩:被告李某某对原告的离婚诉求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
3. 法庭调查:法官对双方的陈述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4. 法庭辩论:王律师代表原告与被告及其代理人进行了辩论,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发表了代理意见。
四、法院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判决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法律渊源指导性案例研究(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四(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首付5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后支付。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2018年10月,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李四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被告李四辩称,自己已将房屋交付给张三,但张三未支付余款,故不同意履行合同。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被告李四是否已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2.原告张三是否已支付了余款;3.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三、法律渊源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有争议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四、案例分析1.被告李四是否已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被告李四未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因此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
2.原告张三是否已支付了余款原告张三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了余款。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原告张三未能证明其已履行了支付余款的义务。
3.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指导案例用法(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指导案例是指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这些案例在法律适用、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探讨法律指导案例的用法,旨在帮助法律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案例。
二、法律指导案例的特点1. 具有普遍性:法律指导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普遍性,对于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2. 具有权威性:法律指导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3. 具有针对性:法律指导案例针对具体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4. 具有示范性:法律指导案例为司法实践提供示范,有助于提高司法水平。
三、法律指导案例的用法1. 案例检索(1)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查询相关法律指导案例。
(2)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等数据库,检索相关法律指导案例。
(3)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了解最新案例动态。
2. 案例学习(1)分析案例背景: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案件性质、争议焦点等。
(2)分析案例争议点:明确案件争议焦点,找出法律问题。
(3)分析案例判决理由:学习法院对法律问题的判断和适用,了解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
(4)总结案例经验:总结案例中法院的裁判思路和适用方法,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
3. 案例借鉴(1)借鉴案例裁判思路: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借鉴案例中的裁判思路,提高案件处理效率。
(2)借鉴案例法律适用:在适用法律时,可以借鉴案例中的法律适用方法,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
(3)借鉴案例判决结果: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以借鉴案例的判决结果,为当事人提供参考。
4. 案例宣传(1)通过案例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宣传法律指导案例。
(2)利用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法律指导案例,提高公众对案例的关注度。
(3)鼓励法律工作者学习、研究法律指导案例,提高法律素养。
四、法律指导案例用法的注意事项1. 注意案例的时效性:法律指导案例可能存在时效性问题,使用时需注意。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构建与制度适用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 2010 年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
值得肯定的是作为司法改革重要举措的案例指导制度在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然而相较于确立之初的高期待值,带有强烈司法行政化管理色彩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实践中却显得步履维艰。
案例指导制度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对指导性案例的创制权进行合法性分析、重新定义”司法统一”、明确案例指导的效力,以达到将案例指导制度构建为独立于法律、司法解释以外的一种规则形成机制的目的。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指导性案例创制权司法统一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形成及发展尽管早在殷商时期我国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有着”比附援引”之称的案例真正发展为”指导性案例”经历了相当长的阶段。
建国初期,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多依托于政策而非法律。
1978到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所公布的案例多以内部红头文件为载体,公布的范围也仅限于法院内部,案件性质多集中在刑事案件,内容及形式亦呈现出一定的不规范性。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创办《人民法院公报》(下简称《公报》),主要内容既包括重要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重要的司法文件和作出的司法解释,也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种典型案例。
可以看出,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前,司法部门,特别是法院系统从理论到实践都有过多方面的尝试。
但从整体上而言,不同于国外从判例制度的”法官造法”,我国司法机关将发布典型案例为手段以达到统一量刑标准、补充司法解释的目的。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其中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正式提出”案例指导制度”与”指导性案例”的概念,并将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提出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5)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已经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规范司法办案的作用,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司法,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发布。
指导性案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案件办理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三)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政策掌握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第四条检察机关指导性案例一般由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诉讼过程、要旨、法理分析、相关法律规定等组成。
根据不同指导性案例的特点,发布指导性案例时可以对上述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
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和部分法学专家组成。
2015年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 施 细 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具体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加强、规范和促进案例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性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例。
第三条指导性案例由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以及包括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姓名的附注等组成。
指导性案例体例的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案例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研究和编纂,以及对全国法院案例指导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负责指导性案例的推荐、审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辖区内指导性案例的推荐、调研、监督等工作。
各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经审判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审核同意。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并指定专人负责案例指导工作。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对于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案例,可以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提出推荐建议。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高级人民法院向案例指导办公室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指导性案例推荐表》;(二)按照规定体例编写的案例文本及其编选说明;(三)相关裁判文书。
以上材料需要纸质版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推荐法院可以提交案件审理报告、相关新闻报道及研究资料等。
第七条案例指导办公室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研究的备选指导性案例,可以征求相关国家机关、部门、社会组织以及案例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指导性案例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法律的适用,更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精神。
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些案例的指导作用,本指导性案例法律法规旨在明确指导性案例的选取、发布、应用以及法律效力等问题,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二、指导性案例的选取(一)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选取的案例必须符合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2. 典型性原则: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某一法律问题或某一类案件的普遍性。
3. 公正性原则:案例应当体现司法公正,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 权威性原则:案例应当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意义。
(二)选取程序1. 案件筛选:各级人民法院对上报的案例进行筛选,重点考虑案件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裁判结果等。
2. 专家评审:成立由法官、学者、律师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筛选出的案例进行评审。
3. 征求意见:将评审通过的案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4. 决定发布:根据评审结果和征求意见情况,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决定是否发布为指导性案例。
三、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一)发布形式1. 公开发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发布。
2. 内部发布:通过内部文件、会议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布。
(二)发布内容1. 案例基本信息:包括案件名称、当事人、案由、审理法院等。
2. 案件事实: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事实。
3. 法律适用: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阐述法律依据。
4. 裁判结果:明确案件的判决结果。
5. 指导意义:总结案件的法律适用经验,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四、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一)适用范围1. 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下级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处理方式和裁判结果。
2. 再审案件:再审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处理方式和裁判结果。
司法更需要何种指导性案例———以指导案例60号为分析对象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1(2020)司法更需要何种指导性案例———以指导案例60号为分析对象张 华目次 一、问题与路径二、参照指导案例60号的基本条件三、参照指导案例60号的积极条件与参照结果 (一)构成“特别强调” (二)构成“有价值、有特性”四、参照指导案例60号的消极条件与参照结果 (一)不影响食品安全 (二)误导消费者五、指导案例60号的总体参照结果与生成程序之关联六、创制更能适应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 (一)编撰技术的运用应尊重司法规律 (二)案件类型的选择应更加合适 (三)裁判理由的论证应更加完整结语摘要 由于明确了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判断方法,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指导案例60号的被引频次大幅提升。
与高被引频次并存的现象是指导案例的参照率畸低,实践效果并不显著。
实证分析表明,参照指导案例60号须同时满足三项积极条件与两项消极条件,这些条件存在着判断标准模糊、对原始表述删减过度、隐藏核心规则等问题,拉低了指导性案例的参照率,同时指导案例60号还存在着裁判规则适用范围过窄等问题,对参照效果的发挥带来了负面影响。
指导性案例的生成须尊重实践规律,通过释明判断标准、保留原始表述、明示核心规则、预测参照效果、扩大规则的包容性、优化案例类型结构等方式提升指导性案例的司法适应性,从而真正将指导性案例镶嵌到司法中去。
关键词 指导性案例 案例援引 案例参照 案例生成一、问题与路径指导案例60号首次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明确食品标签未标注添加剂含量的行为应受惩处·971· 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践经验与发展完善研究”(项目编号:18BFX05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的裁判规则。
司法实践中引用该案例的裁判文书多达386篇,是除24号案例外被引频次最高的指导性案例。
〔1〕但是该指导案例的被参照率并不高,参照率仅为19.38%,〔2〕明显低于其他指导性案例45.33%的平均参照率。
案例分析援引法律要求(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在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采取违规预售、捂盘惜售等手段,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预售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介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开发某住宅项目时,为了吸引购房者,提前对外发布预售广告,承诺购房者可享受优惠价格。
然而,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购房者按预售广告中的价格购房,并要求购房者支付更高的价格。
此举引发了众多购房者的不满,部分购房者甚至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违规预售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出租等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税费。
”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并按照预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和方式销售商品房。
”本案中,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提前对外发布预售广告,并承诺购房者可享受优惠价格,属于违规预售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在违规预售过程中,承诺购房者可享受优惠价格,但实际销售时却要求购房者支付更高的价格,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在违规预售过程中,误导购房者,造成购房者损失,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研究

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研究【摘要】指导性案例在我国被称为法律解释之一种方式,规范性为指导性案例的立命之本。
因为成文法制度的限制,指导性案例总体上不构成我国私法的法源,但对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参照效用,为中国特色的释法工具。
指导性案例的体例、目的、示范性以及参照均围绕其规范性而展开。
为指导性案例的目的和本旨的全面落实,有必要将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转型为司法解释的一种形式,并继续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参照效用,以切实推进指导性案例制度在我国的成长。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裁判规范;参照;司法解释目次一、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及其现状二、指导性案例的体例范式三、指导性案例的目的性四、指导性案例的示范性五、指导性案例的参照和规范性转型六、余论一、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及其现状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是指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解释法律规范以形成可供各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援引的裁判规范性质。
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既是我国建立和发展案例指导制度、统一司法裁判尺度的起点,也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发挥最优效用机制的归宿。
指导性案例是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实践“案例释法”的组成部分。
早在20世纪5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用案例指导审判工作。
自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启动了刊发各类典型案例的机制,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活动中参考借鉴;至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发布834件案例,其中“裁判文书选登”栏目发布案例241件,“案例”栏目发布案例593件。
[1]20世纪90年代开始,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部门组织力量编辑出版案例类审判参考丛书。
可见,案例指导在我国司法实务中是有历史的。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要编选典型案例,供下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参考。
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正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由此,案例指导制度被定位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
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明确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落实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经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遴选、审查和编辑,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告的形式统一发布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和《人民法院报》上;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研究指导性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售给张三,价格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张三向李四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程中,李四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张三遂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具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2. 张三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三、法律分析1. 李四是否具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房屋出售给张三,张三支付相应款项。
因此,李四具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2. 张三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解除合同。
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李四以房屋存在抵押权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属于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因此,张三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关于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返还定金。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李四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因此,张三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四的违约行为给张三造成了损失,包括定金损失、房屋增值损失等。
因此,张三有权要求李四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0年11月26日法发[2010]51号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法律适用,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就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指导性案例,是指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例:(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性案例的遴选、审查和报审工作。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单位对本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对本院和本辖区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建议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推荐。
第五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其他关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人民法院推荐。
第六条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对于被推荐的案例,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报请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法律援助案例指导(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援助制度逐渐完善,为弱势群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法律援助案例指导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总结,为法律援助工作者提供实践经验和指导。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援助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援助案例指导进行探讨。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李某诉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张某的房屋,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
然而,张某在租赁期间以房屋维修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要求李某搬离。
李某不服,遂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1.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2. 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中的职责(二)案件分析1.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本案中,张某以房屋维修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上述解除条件。
因此,张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2. 法律援助机构在案件中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2)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3)指导、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履行职责;(4)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5)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确保法律援助质量。
在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接到李某的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经审查,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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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制作与援引
【摘要】指导性案例的制作要求以及援引适用是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关键问题。
实施案例指导制度,适用指导性案例,是为了规范法律的统一适用,力求同案同判,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必须重视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制作,同时,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还体现在对指导性案例的援引上。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规范制作;援引
指导性案例的规范适用是一个复杂的法律技术问题,主要涉及指导性案例的哪些部分有法律约束力、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情形、适用方法与技术等。
本文主要探讨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制作与援引问题。
一、规范适用的先决要求: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制作
(一)指导性案例的筛选条件
指导性案例的规范制作涉及到指导性案例的编报、筛选、审定、公布、评价、汇编等,每一个环节又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目前,学界关于指导性案例筛选条件的认识存在分歧,故本文主要探讨指导性案例的筛选条件。
指导性案例的筛选条件强调的是某一案例成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形式条件,主要强调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结果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方面能够清楚反映出案件的审理过程,准确归纳争议的焦点;裁判文书格式规范,行文恰当等等。
关于形式条件,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大。
对于实质条件的认定,分歧比较大。
有学者认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这主要是从统一法律的适用方面考虑指导性案例遴选的实质条件。
有的认为“案件的筛选以具有普遍指导价值的案件为主,适当兼顾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个案。
案件类型大体可分为新型案件;多发型案件;复杂疑难案件。
”①还有的认为,“无论在普通法国家,还是在大陆法国家,最有可能为以后的判决所遵循或参照的案件,有着基本相同的判断标准,那就是该判决对于法律创制或法律解释的意义。
”②更有学者指出,“遴选指导性案例的时候还要特别关注那些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等自由裁量权行使领域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不能仅仅强调遴选在法律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我们需要通过这些指导性案例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就此而言,指导性案例不一定必须具备规则创制或释法的内容。
“③
综上,多数人认为指导性案例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件、适用法律有难度的案件、新类型的案件和其他典型、复杂、疑难的案件,案件内容应具有诸如典型性、新颖性、创造性、补充(漏洞)性、解释性或合法性、逻辑性、价值性等。
(二)指导性案例的分类设想
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况,考虑到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目前,不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把所有符合实质条件的案例笼而统之地装进“司法解释”中,全部作为司法解释。
因此,根据指导性案例的法律意义,对其进行合理分类是切合目前司法实际的一
种做法。
有些案例是属于无法律规范规定的情形下,正确适用法律原则或精神作出裁判,对弥补法律漏洞、促进法制统一、推动社会发展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或法律规范的涵义模糊、不明确,法律解释又存在分歧,而做出的生效判决能明晰适用法律的边界,消除分歧的且有重大法律意义的。
对这类案例,我们可以称之为“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其是可以归入司法解释的;而有些案例属于司法实践中的新类型案件或疑难案件,这类案件对解决易发、多发、疑难的同类案件有较强指导意义,其裁判结果很好的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这类案件我们可以称之为“强指导性案例”,这也是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只具参考意义的典型案例(其指导性比较弱)而言的,这一类型的设定也可看作是暂对司法审判现状的一种妥协。
切合实际对指导性案例所做的合理分类,只是暂时的做法,待案例指导制度真正实行一段时间且很好的发挥了指导作用,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不在被司法受众诟病时(即时机成熟时)还是要取消“强指导性案例”这一类案例的,最终的定位还是单一化的“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
因此,“归为一体”的指导性案例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有法律解释的内容。
即案件所涉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笼统,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对法律进行解释,使之具体化;(2)所作解释符合立法本意。
即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解释原则进行解释,所做出的解释必须符合法律的本来意图和立法精神,且有助于法律的发展;(3)判决能够填补法律空缺。
即在现行立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正确运用法律原
则做出裁判,能够有效填补法律空缺;(4)判决涉及的法律问题具有普遍性。
即案件涉及的问题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该案的解释对审判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能够有效促进审判工作,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5)案件具有典型性、新颖性。
“案件具有典型性,即该案是某一类法律适用问题案件的典型代表;案件具有新颖性,即案件类型本身就成为对传统的法律适用范围的一种突破和发展。
”④
二、指导性案例的援引
(一)“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的援引
对“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的援引,应是在制定法没有规定或不明确的时候适用,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被援引。
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援引制定法。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我国毕竟是制定法国家,“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的功用是对制定法不能囊括部分的填补,是补充制定法、解释制定法的法律体系,“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不得与制定法相抵触。
就我国审判实践而言,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首先应该在制定法中寻找法律依据,只有在制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或法律歧义时,才可能在制定法之外寻求帮助。
需要援引此类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为法律适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这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案例事实涉及多种法律文本而法律文本之间存在矛盾;其二,法律规定具有模糊性可产生不同理解;其三,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
在中国,案情比对技术仍是适用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方法,是判断是
否属于同案或类似案件的关键,其可界定为法官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即后案与指导性案例即前案的具体案情进行比较,从中对两案基本事实的相似程度做出判断,进而决定选择特定的裁判规则来进行裁判。
案情比对的主要内容是事实问题。
任何案件都是由多项事实所组成的,所以,在指导性案例的援引上,因选择事实组合最相似的指导性案例。
(二)“强指导性案例”的援引
“强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有别于“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其不能像后者那样被作为裁判文书主文援引的法律依据,只能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即“本院认为”中引用,即作为“裁判理由”被援引,而非“裁判依据”。
只要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能够寻找到相近或类似的指导性案例,必须经由相应的程序以决定是否适用该裁判要旨。
而这一程序运用的方法应为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有部分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的其他属性也相同的推理。
法官在遇到与指导性案例外观类似的案例时,必须经由精确的类比,只有当待判案件与所选定的指导性案例及其裁判要旨所描述的要点存在诸多相同
之处时,方能援引指导性案例及其裁判要旨做出相同判决。
这一方面也会大大提高司法效率。
其实“强指导性案例”具体的操作方法与援引“司法解释型指导性案例”大体相同,都需要对前案与后案是否具有相似性进行判断。
注释:
①匡爱民,严杨.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64.
②毛立新.论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5):70.
③苏泽林,李轩.论司法统一与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2009(12):16.
④林操场,黄剑.关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构建的若干思考[ol].中外民事裁判网,http:///list.asp?unid=8309.
作者简介:任立靖(1988-),女,内蒙古鄂尔多斯人,内蒙古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