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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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8号]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8号]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四年二月八日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的管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项目参加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高技术研究及其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科委组织实施的下列领域的八六三计划项目及其相关项目:(一)生物技术;(二)信息技术;(三)自动化技术;(四)能源技术;(五)新材料。

第三条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包括执行计划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

本条前款所称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著作权(版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四条国家科委是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有关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第五条执行八六三计划项目,由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或者国家科委授权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为委托方,项目承担单位为研究开发方,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并在合同中依照本办法规定,约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研究开发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共同研究开发单位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分享办法,依其约定办理。

第六条在执行项目过程中,研究开发方将部分任务转委托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科研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落实知识产权战略,提高知识产权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组织实施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包括项目下设的课题,以下统称“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以及验收后评估等各环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项目产生的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等。

第四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有相应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有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相应经费;相关情况应在申报项目时载明。

第五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可行性方案中分析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载明项目的知识产权目标。

第六条市科委针对不同类别科研计划项目的特点,分类确定项目立项评审指标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指标及权重。

第七条市科委在科研计划项目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知识产权的归属按照下列原则分配:(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

项目承担单位拥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市科委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

在论文、学术报告等发表、发布前,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审查,确定公开的内容和时间,避免因技术内容的不适当公开影响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

研究成果以书面形式发布的,应在适当版面注明市科委为项目资助方。

在国际上发表的,遵从国际惯例。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如发现研究标的已由他人全部公开或部分公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科委,并附有关证据,经市科委同意后,办理科研计划项目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手续。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修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修订)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11•【字号】沪科[2011]384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2011〕384号)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科技计划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管理费的使用,保障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用,结合我委科技计划管理实际和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对科技计划管理费的管理要求,我委对《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暂行)》(沪科〔2003〕第368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上海市科委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归口管理的市科技计划管理费(以下简称“计划管理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财政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来源于市财政预算拨款,纳入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三条计划管理费按照“分年核定、滚动管理、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市科委各有关处室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相关管理单位具体实施。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计划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课题)预算评审评估、招标和监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以及根据科技计划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支付的费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02•【字号】沪科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9月2日上海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后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研发活动后补助第三章服务运行后补助第四章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上海市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规范上海市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提供科技创新服务,或贯彻落实推动中小企业培育发展政策,市科委根据实施结果、绩效等,事后给予补助资金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研发活动后补助、服务运行后补助和科技创新政策后补助。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08•【字号】•【施行日期】200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下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高科技与上海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重要技术平台。

我委自1990年至今,已相继建设了34个实验室,这些实验室中的大多数能围绕上海的优势领域,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的科研任务,在抓好科技攻关,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在科学研究基地的管理改革方面积累了经验。

为了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委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现下发《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

希望各实验室和依托单位根据此办法做好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

有关贯彻落实和整改情况于11月15日前报我委发展计划处。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00四年十月八日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促进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高水平基地建设,推动高技术与产业的结合,稳定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按照重点支持、分类指导、整合资源、开放竞争的原则,本市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有益补充和后备军,是上海市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促进高科技与上海产业发展密切结合的重要技术平台。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26•【字号】沪科[2008]第164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沪科(2008)第16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上海市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暂行)》(沪府办发〔2002〕32号),结合实际,特制定《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请遵照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软科学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软科学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开公正、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软科学研究”是指,以促进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主要方向,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数学和哲学的知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的一种多学科、多层次、综合性的研究活动。

第四条项目责任人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承担市科委两个以上的软科学项目。

第五条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根据《上海市科技发展基金软科学研究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申报的软科学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市科委负责编制年度软科学研究计划,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指南》。

第七条软科学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活动:(1)科技发展规律与战略研究;(2)科技资源优化配置研究;(3)科技宏观管理和政府职能转变研究;(4)科技支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科技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研究。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1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沪科规〔2019〕5号),在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执行期满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采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方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为规范开展好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体要求1.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是指项目执行期满后,根据合同的约定,从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其中,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成果效益、人才培养和组织管理等;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承担单位项目资金拨付及自筹资金到位、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2.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侧重对代表性成果和项目实施效果的评价,不将“人才项目”“头衔”“帽子”“论文数量”“获得奖励”等作为评价指标。

3.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实行分类评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V1.0版)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任务书(V1.0版)

社会主义的道路选择拉丁美洲的玻利维亚模式社会主义的道路选择:拉丁美洲的玻利维亚模式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各国面临着不同的发展道路选择。

拉丁美洲作为一个多元文化、多样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对于社会主义的发展具有特殊的背景和条件。

本文将重点探讨拉丁美洲国家玻利维亚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以解析其道路选择的原因和影响。

I. 背景介绍玻利维亚是一个位于南美洲的内陆国家,拥有丰富的天然资源,但过去长期遭受殖民主义、独裁政权的剥削和压迫。

在拉丁美洲社会主义思潮兴起的背景下,玻利维亚选择了一条符合自身国情的社会主义道路。

II. 社会主义的道路选择玻利维亚的社会主义道路选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多元文化的融合玻利维亚是一个多民族、多种族的国家,其中印第安人占人口的大多数。

玻利维亚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注重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权益,通过多元文化的融合,确立了全国范围内的平等和团结。

2. 国有化的经济模式玻利维亚社会主义模式重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将重要的产业和资源国有化。

例如,石油、天然气等战略性产业被国家掌握,以实现国家财富的重新分配,提高社会公平和整体发展水平。

3. 社会改革和福利政策玻利维亚社会主义模式注重社会的改革和福利政策,在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加大投资力度,为全体人民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

通过减少贫困和不平等,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

III. 玻利维亚模式的意义和影响玻利维亚模式的道路选择在拉丁美洲以及全球范围内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1. 推动拉丁美洲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玻利维亚模式的成功实施,为其他拉丁美洲国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许多国家纷纷推行类似的社会主义政策,加强国有化和社会福利,以促进国家的整体发展和人民的福祉。

2. 重塑国际格局玻利维亚模式的成功,给发展中国家树立了一个有益的典范。

它向世界展示了一种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使拉丁美洲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具有更加积极的角色和声音。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沪科〔2022〕34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沪科〔2022〕34号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一步发挥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现开展2022年度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对象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度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立项名单的通知》(沪科合〔2020〕30号),绩效评价对象为2020年度科技小巨人工程立项名单中的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

二、绩效评价流程(一)准备评价材料1、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2、计划任务书复印件;3、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4、合同约定提交的科技报告;5、专项审计报告;6、体现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实施目标的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研发机构建设、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前审查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绩效评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等进行评前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三)评价实施采用会议评价的方式,主要围绕企业成长能力、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社会贡献能力等方面进行。

初定2022年4月中上旬启动相关工作,届时请申报单位做好准备。

(四)评价结果审定及公布根据绩效评价情况与后补助的原则,市科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审定绩效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

三、评价结果与后补助原则(一)评价结果参照《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沪科规〔2019〕11号)、《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规〔2021〕12号)予以实施。

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19•【字号】沪商外资[2012]490号•【施行日期】201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商外资〔2012〕4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资研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七月十九日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外资研发活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鼓励外国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外资研发中心”)的意见。

第二条(定义)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品开发等方面,但不得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方向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外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包括外国投资者以合资、合作、独资方式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或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法人的独立研发部门或分支机构。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单位申请承担科研项目时,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四、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

在科研项目合同中须明确约定项目承担单位管理、保护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义务,并依据合同对履行义务情况组织检查和验收。

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项目,须在立项或验收时予以确认,明确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拟定成果转化和应用方案。

五、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

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在一定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并区别不同情况,决定实施单位或无偿使用,或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知识产权使用费。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08•【字号】沪财教〔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强化项目单位法人责任制,提升项目单位科研经费管理服务能力,提高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现就《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科研经费管理,简化预算编制内容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

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编报表格,除设备费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填列明细表格。

会议费、差旅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二、提升管理效率,扩大项目单位预算调整权直接费用中除新增单价50万元以上的设备和劳务费预算总额调增外,预算调整权限全部下放给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设备费预算总额调减、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调整、拟购置设备的明细发生变化,以及其他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承担单位。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沪科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的精神,提升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服务能力,市科委制定了《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5月21日附件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三章项目征集第四章评审立项第五章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第七章监督与评估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国家和本市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利用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上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以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为目标,持续优化配置科技资源。

第二章组织管理和职责第四条市科委是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科技计划管理政策制度;(二)根据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规划,提出科技计划总体布局;(三)编制科技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审定立项项目,签订项目合同;(四)确定承接项目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六)开展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七)开展项目参与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发〔201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沪科合〔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7〕11号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市科委会同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优化整合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使用原则如下:(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

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统筹投入、加强联动。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委组织实施的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是指执行各类科研计划过程中所产生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等有形和无形的研究开发产出。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是指与项目成果有关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普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普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普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06•【字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普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科普专项项目申报指南一、征集范围专题一、“一馆一品”研究目标:支持上海市示范性科普场馆,结合自身特色打造一个成体系、可持续、影响大、市民喜爱的科普品牌。

围绕一个科普主题,形成一套具有科学性、趣味性、互动性和可操作性的“一馆一品”科普活动方案。

执行期限:2020年5月01日到2021年4月30日。

经费额度:为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6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上海市认定的示范性科普场馆单独申报。

考核指标:开展“一馆一品”线下科普活动不少于12场,线下活动参与人数不少于600人次;活动信息、报名通道等须在上海科普公共服务平台首发。

开展“一馆一品”线上推广不少于6场次,线上推广视频内容须在上海科普公共服务平台展示。

在项目执行周期内,线上推广(累计网络点击量)不低于10万人次。

限项要求:每个场馆限申报一个“一馆一品”建设项目。

专题二、科普舞台剧的创制和推广研究目标:支持创制一台兼具科学性、知识性、艺术性、趣味性且科学知识、科学原理表述客观准确、通俗易懂的科普舞台剧并推广。

执行期限:2020年5月01日到2022年4月30日。

经费额度:为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40万元。

考核指标:科普舞台剧时长不少于30分钟。

项目执行期内,科普舞台剧应线下实践演出不低于6场,其中在市科委指定地点演出不低于3场。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沪财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沪财教〔2015〕9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1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方式与支出内容第三章项目(课题)经费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上海市科委可申报的项目

上海市科委可申报的项目

上海市科委可申报的项目【最新版】目录1.上海市科委的简介和作用2.上海市科委可申报项目的分类3.上海市科委可申报项目的具体内容4.上海市科委可申报项目的申报流程5.上海市科委可申报项目的意义和影响正文【一、上海市科委的简介和作用】上海市科委,全称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上海市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其主要职责包括:研究制定全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科技体制改革;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

【二、上海市科委可申报项目的分类】上海市科委可申报项目主要分为以下几类:科技创新专项、科技攻关专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软科学研究专项、国际科技合作专项等。

【三、上海市科委可申报项目的具体内容】1.科技创新专项:主要支持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的科技研究项目,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等。

2.科技攻关专项:主要支持解决国家和上海市重大科技需求的项目,涉及重点产业、社会事业、生态环境等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

3.科技成果转化专项:主要支持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等。

4.软科学研究专项:主要支持涉及科技发展战略、政策研究、科技管理、科技评估等方面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5.国际科技合作专项:主要支持与国际知名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的项目。

【四、上海市科委可申报项目的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需首先登录上海市科委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

2.准备相关附件材料,包括单位资质证明、项目研究计划、经费预算等。

3.将申报表格和附件材料提交至上海市科委指定的申报受理部门。

4.申报受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提交至上海市科委。

5.上海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立项项目。

6.立项项目公示无异议后,申报单位与上海市科委签订项目合同,正式启动项目实施。

【五、上海市科委可申报项目的意义和影响】上海市科委可申报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推动上海市科技创新发展,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社会发展科技攻关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社会发展科技攻关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社会发展科技攻关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社会发展科技攻关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上海市科技创新“十三五”规划》,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2020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社会发展科技攻关项目申报指南。

一、征集范围专题一、公共安全方向1、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处置研究目标:围绕本市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形成上海及周边城市群极端天气事件的智能精准观测与应对措施;搭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动态监测与寻迹溯源一体化平台,实现对事件传播空间分布预测、精准溯源;构建上海供排水系统病原微生物检测技术体系与风险控制平台,为城市供排水系统应对重大疫情提供技术保障。

研究内容:(1)上海及周边城市群极端天气事件智能精准观测与影响、应对研究及应用;(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事态的动态监测与寻迹溯源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3)城市供排水系统病原微生物特征与风险控制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经费额度:为非定额资助,拟支持不超过3个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执行期限:2020年06月30日到2023年06月30日。

方向2、城市消防救援风险防控研究目标:围绕特大城市消防救援和安全防控需求,以火灾调查专业人员实训为导向,完成火灾现场3D重构,构建虚拟现实相结合的专业实训保障技术系统,形成专业实训应用指南并示范;构建无人机高效绿色清洁消防灭火液和消防装备技术体系;开展替代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安全型环保阻燃剂应用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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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
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科[2003]第27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7.18
【实施日期】2003.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
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沪科〔2003〕第2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了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联系。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委组织实施的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是指执行各类科研计划过程中所产生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等有形和无形的研究开发产出。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是指与项目成果有关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四条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包括科研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条市科委负责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办法有关规定行使政府对有关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第六条市科委支持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信息资源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有关行业、重点领域科技信息的采集和加工,为研发决策和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支撑。

市科委扶持和规范技术查新机构,推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发展,促进查新、知识产权申请保护等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的有机结合。

第二章权益归属
第七条科研计划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

市科委在立项或签订合同时予以确认,并指定机构负责成果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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