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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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关于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关于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关于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一、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城市形象与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牌的数量、规模和位置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外部形象和市容市貌。

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不仅会影响市民的视觉感受,还会严重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位。

因此,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容市貌。

2. 市民生活质量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不仅会影响城市形象,还可能会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不便。

例如,一些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不当、灯光过于刺眼等问题,都会给市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困扰。

因此,建立健全的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

3. 环境保护一些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还可能会对城市的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

例如,广告牌所使用的材料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而一些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也可能会破坏城市的自然景观。

因此,建立严格规范的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城市的环境。

二、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规范、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包括广告牌设置的条件、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处罚措施等内容,以便于规范和管理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运营。

2. 规划和区划管理政府可以通过城市规划和区划管理,对城市的户外广告牌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可以合理控制户外广告牌的数量和规模,控制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规范户外广告牌的风格和造型,从而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位。

3. 设立审批机构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负责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规范、审批和管理进行审核和监督。

这些审批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和管理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运营,做到严格管理、公正执法、规范操作。

4. 加强监督和检查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户外广告牌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进行取缔和清理。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定期巡查和抽查的方式,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数量、规模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外广告在城市中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视觉信息传播方式。

然而,与此同时,过多、过度的户外广告也给城市形象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行业的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加强管理力度,制定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背景信息户外广告对于商业活动的推广和城市营造的视觉形象有着重要作用,但现实中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城市中存在过多的户外广告,不仅影响市民的视觉感受,还对城市空间造成较大的视觉污染;其次,户外广告内容的不规范、不合规也给城市道德观念带来一定的冲击;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一些违法违规户外广告依然屡禁不止。

三、主要内容1. 有效划定广告发布区域范围为了控制广告数量和提升城市形象,应划定合理的广告发布区域范围。

在市中心或文化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应限制广告发布数量和规模,同时鼓励广告多样化,推广具有艺术性和创意性的户外广告形式。

2. 设立广告审批机构建立专门的广告审批机构,负责对广告内容、规模、形式进行审批和监督。

审批机构要设立完善的流程,确保对广告申请的及时审批和处理,并定期对广告内容进行抽查,对不合规的广告及时予以警示、处罚,以保障广告行业的规范发展。

3. 强化广告内容审核广告内容应符合社会道德和文明礼仪的底线要求。

审批机构应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核力度,严禁含有违法、欺诈、低俗等内容的广告出现。

同时,在广告策划和执行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市民的审美感受,避免过度商业化和粗糙制作。

4. 制定广告时限规定为了避免过度的商业广告对市民生活造成干扰,应制定广告时限规定。

广告牌数量、亮度、时长等要符合相应的标准,避免对市民的正常生活和休息造成干扰。

5. 强化违规广告监管加强对违规广告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偷建、违法悬挂、擅自拆除等行为。

同时,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加强广告违规举报渠道的建设,通过社会共治的力量来净化城市环境。

四、结语户外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宣传手段,对城市形象和市民生活都有着重要影响。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户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了保障户外广告的安全运营,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法规范户外广告行为,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对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户外广告行业的各类经营者、从业人员及相关管理部门。

三、管理要求1. 安全意识培养(1)经营者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定期举办安全培训会议,邀请专业人员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知识,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并进行动态调整,确保户外广告的安全性。

2. 设备设施管理(1)广告设施和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设施和设备的设计、安装、使用应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广告设施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设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方式,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对广告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巡检,检查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情况,及时排除隐患。

3.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1)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员工应熟悉并掌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3)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员工应迅速采取措施,组织疏散人员,保护现场安全,并及时报警。

4. 环境保护(1)广告经营者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规划广告布设位置,不得损害环境资源和生态系统。

(2)制作和使用广告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不得使用对环境有害的材料。

(3)广告设施和设备的运行应注意减少噪音、防止污染等影响。

5. 法律法规遵循(1)广告经营者应依法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不得发布违法广告。

(2)广告经营者应定期进行自查,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3)对于违法违规广告,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接受国家相关执法机关的监督,积极配合相关机关的工作。

四、责任及处罚1. 违法违规责任(1)对于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一、引言户外广告是一种重要的市场推广手段,对于企业宣传、产品推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户外广告数量日益庞大,广告内容和形式也日益多样化,给城市美观和市民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此,制定和完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广告市场、优化城市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和原则良好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应旨在: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和市民合法权益,提供清洁、美观的城市环境;鼓励广告创意和创新,提升广告质量,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良性循环。

核心原则包括:1. 管理有序原则:通过规范、透明的管理程序,确保户外广告市场健康有序运行;2. 公平竞争原则: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3. 环境保护原则:保护城市环境,防止盲目、过度的广告占领城市空间;4. 服务导向原则:注重为广告主、消费者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5. 合规合法原则:要求广告主、广告公司等各方合规合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

三、管理主体和职责1. 政府管理部门:(1)制定和完善户外广告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2)承担广告准入审批、登记备案等管理职责;(3)监管户外广告市场,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4)组织开展广告宣传教育,提高广告市场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

2. 广告主:(1)根据管理部门的要求,合规合法开展广告宣传活动;(2)广告内容必须健康向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3)每年定期对广告进行清理整顿,确保广告内容的时效性和准确性;(4)积极参与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共同推动广告行业的规范和发展。

3. 广告公司:(1)遵守广告法律法规,开展合规合法的广告业务;(2)提供有效的广告策划和创意方案,确保广告质量;(3)配合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检查,主动履行社会责任;(4)持续提升员工专业素养,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广告内容和形式要求1. 广告内容:(1)积极向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2)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3)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隐私权;(4)不得涉及敏感、争议性话题。

中小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控制要点——以浙江安吉县户外广告规划为例

中小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控制要点——以浙江安吉县户外广告规划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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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面积为 1 m,常驻人 口为 1 万,是典型的 4 2 K 3
小城市 。近年来,安吉县大 力发展 “ 绿色经 在商业 飞速发展的今 天,广告业的竞争 济” ,并以4 %的速度持续增长,成为长三角 0 空间在急剧扩展,户外广告逐渐成为城市经 区域经济圈内迅速崛起 的对外开放城市和全 济发展的橱窗。作为大众传媒的户外广告,其 国有名的生态旅游强县 随着社 会经济 的发 在城市 中的设置,不仅关乎城市众 多产业的 展,户外广告市场的需求 日益旺盛,与此 同

室外广告设计管理办法

室外广告设计管理办法

室外广告设计管理办法一、前言室外广告是现代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为商家提供宣传和促销的平台,也为市民带来丰富的视觉享受。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室外广告的数量和规模也急剧扩大,给城市景观和居民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室外广告,本文制定了一系列的室外广告设计管理办法,以保证城市广告的质量和数量在合理范围内,并确保广告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二、管理目标本管理办法的主要目标是:1.规范室外广告的设计和布局,提高广告质量;2.限制室外广告的数量和面积,减少环境干扰;3.强化广告主的责任,促进文明宣传。

三、管理原则1.文明宣传:广告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道德伦理;2.环境友好:广告设计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城市景观;3.公平公正:室外广告的审批和设置应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的原则进行;4.科学规划:广告布局应与城市规划相一致,并符合交通安全和市民利益。

四、管理措施1. 广告审批•室外广告需经过广告主、市场监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三方审批;•广告内容应提交审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广告主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支付广告费用。

2. 广告内容规范•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宣传、低俗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广告主要负责广告内容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应注明广告主和联系方式。

3. 广告布局管理•室外广告布局需进行合理规划,不得堆放或遮挡交通标识和城市设施;•某些特定区域可以设置广告牌,但数量和面积需按照规定进行限制;•广告牌需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安全使用。

4. 违规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室外广告,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使用并罚款;•对恶意违规的广告主,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室外广告资格;•市民可举报违规广告,监管部门将严肃处理并保护举报人隐私。

五、管理效果评估1.室外广告的总数量和面积是否在合理范围内;2.违规广告处理的及时性和公正性;3.市民满意度调查结果;4.广告质量评价和城市景观影响分析。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在城市中的分布和数量逐渐增加。

然而,在户外广告大量涌现的背后,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广告过度等情况的存在。

为了保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美观,提升广告的质量与效果,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就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探讨和总结。

二、管理规范的制定1. 目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广告主体的行为,提升广告质量,保护城市环境,并为广告管理部门提供明确的管理指导。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立、维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3. 原则a. 保护环境原则:广告设置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城市整体形象和环境特色。

b. 公平竞争原则:广告资源应该公平分配,不得各种方式操纵广告市场。

c. 规范管理原则:广告主体应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广告内容。

三、户外广告规划1. 规划目标户外广告规划的目标是实现城市广告资源在数量、质量和分布上的合理配置,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美观。

2. 规划原则a. 区域协调原则:根据城市规划和环境特色,科学规划广告发展布局。

b. 可持续发展原则:广告规划应与城市的长期发展目标相协调,注重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c. 安全原则:广告规划应遵循安全的原则,确保广告设置不影响市民行走和交通安全。

四、广告设置与审批1. 设置要求a. 广告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避免破坏城市形象和环境特色。

b.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夸大虚假宣传。

c. 广告设置不得妨碍市民行走和交通安全。

2. 审批程序a. 广告主体应提交广告设置申请,包括广告位置、形态、尺寸等信息。

b. 广告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结果。

五、广告维护与监督1. 维护责任广告主体应定期维护广告牌体结构,确保其外观整洁,防止广告牌带来安全隐患。

2. 监督措施广告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广告,维护广告市场的公正和有序。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户外广告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给城市的面貌和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有效管理户外广告,保持城市的美观和整洁,我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二、广告许可与审批1. 广告主在投放户外广告前,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申请。

2. 许可申请需要提供广告内容、规格、尺寸、材料等相关信息。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广告主才可以投放广告。

三、广告规范与限制1.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 广告的尺寸和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美观和风貌。

3. 广告牌面的颜色和色彩搭配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4. 暴力、恐怖、淫秽等不适宜的广告内容严禁出现在公共场所。

四、广告布局与距离限制1. 户外广告的距离和分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布局。

2. 不同类型的商业区、居民区和交通干道的广告数量和规模应有所区别。

3. 广告牌面之间的间距应当保持合理,不得过于拥挤。

五、广告维护与清洁1. 广告主有责任对所投放的广告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牌面的清洁。

2. 市政部门有权对广告牌面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广告主进行维修。

六、处罚与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广告管理办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

2.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广告投放等,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广告许可证。

七、监督与投诉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 公众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或者在线提交投诉,对不符合规定、影响城市面貌的户外广告进行举报。

八、鼓励与支持1. 针对环保型、文明型的户外广告,市政府将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经费补助。

2. 鼓励广告主注重广告内容的创新和艺术性,为城市增添文化和艺术的氛围。

九、结语我市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城市景观和商业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美观、干扰交通视线、存在安全隐患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维护和监督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充分考虑城市功能、历史文化、环境景观等因素,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风貌相适应。

二、户外广告的分类户外广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建筑物外立面广告:如墙体广告、屋顶广告等。

2、道路附属设施广告:如路灯杆广告、公交站台广告等。

3、交通工具广告:如公交车车身广告、出租车顶灯广告等。

4、电子显示屏广告:如户外大型 LED 显示屏广告。

5、临时性广告:如展会广告、促销活动广告等。

三、设置要求1、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不得影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高层建筑上的户外广告,要进行严格的风载和抗震评估。

2、位置和尺寸要求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法规,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灯和路灯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

广告的尺寸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过大或过小。

3、内容要求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不得含有虚假、欺诈、低俗、淫秽等违法违规内容。

广告文字应当规范、清晰,易于辨认。

4、照明要求户外广告的照明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审批流程1、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广告设置方案、场地使用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广告设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一、引言户外广告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在城市中的街道、广场、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广泛展示。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运营管理,维护城市的美观与秩序,制定了本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

二、定义和分类1.定义:户外广告指在户外公共场所展示的广告形式。

2.分类:–墙体广告:指在建筑物外墙上悬挂或粘贴的广告。

–站牌广告:指在公共交通站点的站牌上展示的广告。

–LED广告屏:指采用LED技术制作的大型室外广告屏幕。

–立柱广告:指通过在高架立柱、地铁柱等公共设施上设置广告牌进行宣传。

–喷绘广告:指通过绘制在建筑物外墙或相关设施上的广告宣传形式。

三、申请和审批1.申请程序:1.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户外广告运营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内容、展示地点、材料规格等相关信息。

2.审批程序:1.相关行政机关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批。

2.审批包括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符合性、广告位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审核。

3.审批结果:1.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进行广告的制作和安装。

2.审批未通过的申请,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调整。

四、广告运营管理1.广告展示时间:–普通户外广告的展示时间以月计算,需在申请时提出展示时长。

–特殊活动或节日等临时广告的展示时间需在申请时提前说明展示日期。

2.广告维护和更新:–广告展示期间,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将广告展示位置保持整洁和良好的维护状态。

–根据需要,适时更新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3.安全管理:–广告展示位置的安全,包括结构和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需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责,遵守相关安全规范。

–广告展示过程中,应注意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4.违规处罚:–如发现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修改或撤除。

–如发现广告位置不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或拆除。

xx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xx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xx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xx市城市容貌规定》《xx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xx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门店业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依法核准登记的名称相符的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缕空字、霓虹灯等定着型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包括:(一)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指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电子显示屏等;(二)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指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画廊、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等;(三)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指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等;(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指用于临时性宣传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工地围挡、临时指路牌、咨询台、舞台、帐篷、太阳伞等户外广告设施等。

第五条下列区域内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设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实施办法:(一)县城区(包括经开区,xx新区,玉潭街道,城郊街道,白马桥街道,历经铺街道,xx镇,夏铎铺镇,菁华铺乡傅家塘村、八家湾村、桃林桥村,回龙铺镇万寿山村、新开河村,坝塘镇xx村,双江口镇檀树湾村、杨柳桥村、长兴村、长联村、白玉村),金玉乡镇工业集中区;(二)县内主要交通干道(3xx国道、Sxx8、Sxx9、xx大道、xx大道、xx横线、xx公路、xx路、xx大道、xx高速、xxx高速等)沿线两厢可视范围100米以内;(三)其他乡镇集镇规划区、旅游景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厢可视范围50米以内。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docx

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docx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促进户外广告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一)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二)利用彩旗、条幅在户外发布的广告;(三)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四)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五)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六)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容、市政、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户外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清晰、规范、准确。

第八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不合法的费用。

对不能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行政收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权拒绝。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商、规划、建设、市容、市政、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主要内容。

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xx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_doc

xx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_doc

xx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各乡镇政府所在地、风景名胜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阅报栏、公告栏、画廊、橱窗、门面牌匾、标志牌、标语、条幅等广告、宣传及标志性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的登记和内容审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和监督管理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编制本县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本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应当符合《镇平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第六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二)严格执行安全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三)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现代化城市的特点。

第七条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批准。

对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违反本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应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八条设置城市户外广告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商业街的商业橱窗及楼体、楼顶广告,应采用新型发光材料、新光源、霓虹灯予以装饰亮化;(二)各类商家、店铺的门面牌匾应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发光材料、新光源予以装饰亮化;(三)临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所属建筑物外立面应予亮化,亮化标准应采用新型发光材料、新光源、霓虹灯予以装饰亮化;(四)城市公交站点、候车棚、道路标牌广告应予亮化;(五)各类大、中型户外广告应予亮化。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

室外门头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室外门头广告是城市建设和市容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是商家向公众宣传自己服务和产品的重要渠道,也是城市形象的一部分。

为了规范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保护城市形象,提升市容品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容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室外门头广告的设置1.1 门头广告设置的范围室外门头广告包括商铺门头、店招、广告牌、横幅、灯箱等形式的广告,设置地点包括商业街、写字楼大厦、购物中心等商业区域。

1.2 门头广告设置的原则室外门头广告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管理要求,美观大方、色彩和谐,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市容形象。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含有违法违规信息。

三、室外门头广告的审批2.1 门头广告设置前应当向相关市容管理部门提出审批申请,提交广告图样、规格、位置和安装方案等相关资料。

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批并颁发相关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予以指导。

2.2 审批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四、室外门头广告的管理3.1 广告拆除对于未经审批设置的室外门头广告,市容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2 广告内容监管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对室外门头广告的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对于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违法违规的广告,应当责令广告主立即拆除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3.3 广告维护门头广告的维护由广告主负责,应当定期清洁、修缮、更换,确保广告的清晰、整洁。

3.4 安全管理室外门头广告应当经过专业的安装和验收,确保广告的稳固、安全。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整改。

3.5 环境保护门头广告设置应当考虑周围环境,不得对周围居民、店铺造成影响。

对于引发环境污染的广告,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五、监督管理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室外门头广告的日常监督,建立完善的台账档案,对于存在违规现象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将情况进行公布。

某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某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某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县中心城区内从事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空间,城市道路(含过境公路)及各类公共场地设置(包括安装、悬挂、张贴、绘制等)的各种形式的商业和公益广告设施。

第四条住建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和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设置中违反市容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对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的许可和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内容的许可和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设施涉及交通安全的管理。

国资办、交通、环保、国土、林业、安监、供电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施管理第五条住建部门应按照《****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要求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测评估技术应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门店招牌设置地点仅限于在本单位办公地或经营地,宜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设置,实行一店一牌。

门店招牌的体积、规格应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规格等和谐统一。

(门店招牌是否受规划的专项限制,门店招牌设置是否要申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物控制地带;(门店招牌在此范围内是否可以设置?)(六)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和主要景区内,严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七)《****县中心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8日永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美化市容,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永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冷水滩城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及生态新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路牌、招牌、指示牌、画廊、厨窗、布幅、充气物体等为载体形式,利用城市道路、公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户外场地及空间和建筑物、构筑物、交通工具等,为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外表设置使用的设施。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承担检查核实、目标管理、督促规范工作,冷水滩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生态新城的城管执法机构各自负责其行政规划区域内户外广告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一)会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按程序审批后,具体组织实施;(二)受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验收并监督实施;(三)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四)查处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安吉县城市管理办法(送审稿)

安吉县城市管理办法(送审稿)

安吉县城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吉县县城规划建成区。

第三条县城镇综合管理委员会代表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城市管理工作;县城镇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协调、督促城市管理的各项工作,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教育机构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创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优美城市环境的权利,有维护城市整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责任进行规劝、批评和检举。

第六条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七条县城规划建成区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整洁、美观。

在县城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及窗户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对影响市容观瞻的脏污外墙、残垣断壁等,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刷、整修。

禁止在浦源大道(灵峰路—天目路)、胜利路、云鸿路、灵峰路、迎宾大道、祥和路、人民路、天目路(灵芝路—云鸿路)等主要路段临街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设置遮阳(雨)蓬。

每年3月31日前,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禁止设置遮阳(雨)蓬的道路及区域。

(《县办法》第八条第一、二款,是结合本县对遮阳(雨)蓬日常管理的标准、《湖州市中心城区临街遮阳(雨)蓬设置规定》制定的)第九条城市道路临街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设置遮阳(雨)蓬,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立面整齐、清洁,设置牢固、美观、色彩协调;(二)遮阳(雨)蓬要求采用伸缩型,其底沿高度一般不低于2.4米,从墙体向外延伸控制在1.2米内;(市遮阳(雨)蓬设置规定要求遮阳设施延伸控制在1.8米范围内,固定还是伸缩型没有明确要求。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室外广告的安全管理,确保公众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有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制定本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室外广告资源使用管理和广告投放单位的广告安全管理,包括广告牌设施的运维管理、安全评估、事故应急处理等一系列工作。

第三条室外广告安全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规范、安全、有序。

第二章广告牌设施的运维管理第四条广告牌设施的运维管理是指对室外广告牌设施进行日常运营维护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广告牌设施的运维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和人员,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设施运维工作。

第六条广告牌设施的运维管理单位应建立设施档案,包括设施的基本信息、维护记录和巡检情况等,定期进行更新和备份。

第七条广告牌设施的运维管理单位应制定设施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定期设施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广告牌设施的运维管理单位应加强设施巡检,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整改。

第九条广告牌设施的灯光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禁止使用过亮或有闪烁效果的灯光。

第十条广告牌设施的电线电缆管理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禁止盗用电力,确保电线电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三章广告评估和审批第十一条广告牌设施的投放单位在进行广告投放前,必须进行广告评估和审批。

第十二条广告评估应从广告牌设施的结构安全、视觉效果和环境适应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广告审批应征得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消防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并遵守相关规划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广告投放单位应按照广告评估和审批的结果进行广告制作和投放,并及时将投放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广告投放单位应定期进行广告效果评估,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损坏的广告牌设施。

第四章广告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广告牌设施的投放单位应建立广告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并定期组织广告安全培训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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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安吉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于2002年发布了《安吉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安吉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与现行管理标准不符或冲突,因此,有必要修订新的管理办法。

2007年6月,湖州市人民政府政府办于2007年6月印发了《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

该办法相对比较规范,内容完善。

《安吉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即以湖州市办法为母本,参考本县2002版试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修编而成。

安吉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加强安吉县户外广告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在传递信息、发展经济和美化城市等方面的窗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和《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以及04省道黄墅至霞泉收费站、11省道马家渡至塘浦工业园区沿线设置、绘制、悬挂、张贴(以下统称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及相关管理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介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一)附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街道(道路),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横(直)幅、气膜、招牌以及以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介上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物体、构件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附着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由县政府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必须各部门明确分工,协调配合。

(以下为结合本县实际根据市办法进行修改)县城管局受县规划与建设局的委托,编制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的专项规划和技术规定,负责规划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和审批,进行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设置的行为予以查处、取缔。

县规划与建设局、县交通局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制定,将户外广告设计纳入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新建建筑设计方案中。

县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审核、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发证及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征收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足额征收,规范上缴,合理使用。

规划与建设、交通、公安、供电等部门和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县城管局做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本条是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实际,对原有条文进行补充)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坚持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城市设计、街景规划和公路两侧设计规划。

第八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二)广告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称谓等应符合国家规定。

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三)广告设施、阵地符合规划要求及设置的技术规定。

其设施选材应符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一)妨碍生产或者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三)广告设置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功能正常发挥的;(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五)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该条为新增设)(六)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观的;(七)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八)法律、法规或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第十条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

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街道、广场、道路及其设施和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已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收购取得所有权的场地或设施。

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单位或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但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和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的户外广告公共设施(阵地)使用权的,由县城管局委托县招投标中心组织拍卖、招标,并与受让方签订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合同。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经户外广告阵地主管部门同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转让给第三方。

(《市办法》规定使用权不允许转让,本县根据实际情况在具备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管理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使用权。

)第十二条公共阵地户外广告使用权招标拍卖所得,扣除成本外,其净收益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

公共阵地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资源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收入票据。

(《市办法》十二条规定收入主要用于公益广告设施投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支出,本条根据本县实际将扣除成本的净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等)第十三条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应按照签订的使用合同、规划及技术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广告阵地使用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向县城管局申请办理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手续;涉及用电的,应向县供电局办理户外广告用电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县城管局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四)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县城管局应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城市规划、公路控制红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广告设施设置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

经审核批准同意的,发给具体载明设置地点、规格、时限等内容的《安吉县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不予批准的,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时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内报县城管局审批同意,受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先到县工商局办理登记审查手续,然后向县城管局提出申请。

(《市办法》十八条明确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本条根据本县实际,要求到县城管局提出申请,并由县城管局定点设置和管理)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经批准设置后三个月内未发布广告的,由县城管局书面督促其发布,经督促仍未发布广告的,可用作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健全制度、落实措施,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发现隐患的,应立刻整改。

遇风、雪、雨等恶劣天气,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合同中必须包含使用安全责任的条款。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使用权使用期限已满、需继续发布广告的,其户外广告使用权需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本段是在市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基础上,新增设)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满前10日内,县城管局应向使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使用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在设置期满后7日内自行组织拆除。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办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组织者应当在使用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拆除。

未拆除的,由县城管局组织拆除。

第二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覆盖和拆除。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而必须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县城管局应当提前10天通知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和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对未满使用期限而拆除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部门应将核定的剩余年限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退还给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县城管局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免费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公共免费信息栏只供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张贴相关信息,禁止乱贴、乱涂广告。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期限(本条根据本县实际,为更加便于管理,新增设)。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管局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二)取得户外广告阵地使用权的经营者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三)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设置规划和技术规定,或者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设施地点、规格、形式和广告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四)其他未经批准设置的小广告(俗称牛皮癣),由县城管局负责登记并交专业公司清除;对发布信息的机关,通报给电信运营商及相关部门予以停机或依法查处;(五)对合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擅自予以覆盖、拆除、污损或毁坏的,对其行为人依法予以查处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设施由于安装、维护不当,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产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及管理中,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4月印发的《安吉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安政发[2002]25号)与2002年7月印发的《安吉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安政办函[2002]3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户外广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县城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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