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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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安吉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于2002年发布了《安吉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安吉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部分条款与现行管理标准不符或冲突,因此,有必要修订新的管理办法。2007年6月,湖州市人民政府政府办于2007年6月印发了《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办法)。该办法相对比较规范,内容完善。《安吉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即以湖州市办法为母本,参考本县2002版试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修编而成。

安吉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条为加强安吉县户外广告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户外广告在传递信息、发展经济和美化城市等方面的窗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广告管理若干规定》、《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和《湖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县城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以及04省道黄墅至霞泉收费站、11省道马家渡至塘浦工业园区沿线设置、绘制、悬挂、张贴(以下统称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及相关管理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介介绍商品或者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附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街道(道路),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横(直)幅、气膜、招牌以及以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媒介上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物体、构件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阵地,是指可用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附着的土地及其附着于土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空间位置。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由县政府户外广告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城管局),负责户外广告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管理工作必须各部门明确分工,协调配合。(以下为结合本县实际根据市办法进行修改)

县城管局受县规划与建设局的委托,编制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的专项规划和技术规定,负责规划建成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受理和审批,进行户外广告设施(阵地)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对违反本办法设置的行为予以查处、取缔。

县规划与建设局、县交通局参与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制定,将户外广告设计纳入城市设计、详细规划和新建建筑设计方案中。

县工商局是户外广告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者经营资质的审核、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发证及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具体征收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足额征收,规范上缴,合理使用。

规划与建设、交通、公安、供电等部门和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县城管局做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本条是在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基础上,结合本县实际,对原有条文进行补充)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坚持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城市设计、街景规划和公路两侧设计规划。

第八条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社会公众;

(二)广告所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标志符号、称谓等应符合国家规定。使用外国文字的,同时标注中文,并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

(三)广告设施、阵地符合规划要求及设置的技术规定。其设施选材应符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

(一)妨碍生产或者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

(三)广告设置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功能正常发挥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五)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该条为新增设)

(六)损害市容市貌及建筑物外观的;

(七)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八)法律、法规或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范围。

第十条户外广告阵地分为公共阵地和非公共阵地。公共阵地是指市政设施、公用设施、街道、广场、道路及其设施和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已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收购取得所有权的场地或设施。非公共阵地是指企业、单位或个人,不使用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但必须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和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以拍卖、招标方式出让的户外广告公共设施(阵地)使用权的,由县城管局委托县招投标中心组织拍卖、招标,并与受让方签订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合同。

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的使用权,经户外广告阵地主管部门同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市办法》

规定使用权不允许转让,本县根据实际情况在具备主管部门同意,设置管理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使用权。)

第十二条公共阵地户外广告使用权招标拍卖所得,扣除成本外,其净收益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和管理。

公共阵地户外广告有偿使用资源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非税收收入票据。(《市办法》十二条规定收入主要用于公益广告设施投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支出,本条根据本县实际将扣除成本的净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与管理等)

第十三条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应按照签订的使用合同、规划及技术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使用权的,广告阵地使用人应当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向县城管局申请办理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手续;涉及用电的,应向县供电局办理户外广告用电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县城管局提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县城管局应自收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城市规划、公路控制红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技术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同意广告设施设置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审核批准同意的,发给具体载明设置地点、规格、时限等内容的《安吉县户外广告设置审批表》;不予批准的,同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格、形式、时限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5个工作日内报县城管局审批同意,受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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