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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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双向转诊管理制度
一、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
根据患者病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下列情形的病例及时转至二级及以上医院(含专科、中医、中西结合等医院)和妇幼保健院。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重大伤亡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病情属本医疗机构难以控制和无能力处理的;
4、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3次以上(含3次)仍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5、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7、其它情况。
(二)下转指征
有下列情形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二级及以上医院(含专科、中医、中西结合等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可将其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
5、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双向转诊基本原则
双向转诊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医疗原则
为合理利用医疗基层医院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常见病、多发病主要基层医院诊疗,疑难危重疾病则根据病情实施逐级转诊;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符合下转指征的病例,则转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康复、护理支持与管理。
基层医院作为一定区域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应承担对周边区域内一般卫生院的转诊服务;连队卫生室,在基层医院的指导和管理下,应积极参与下转病人的治疗服务工作。
(二)就近转诊原则
根据医疗机构区域布局,应按方便、及时、快捷的原则就近转诊,有特殊约定转诊关系的除外。
(三)自主选择原则
首诊医疗机构引导转诊时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认真介绍可转往的医院,最终由患者自主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院。
(四)逐级上转原则
患者因病情需要上转,除非特殊原因,原则上应转往本医疗机构之上级医院,实施逐级转诊。
三、转诊程序
(一)填写转院转诊申请单
填写转院转诊申请单(一式三份),由科主任提交给医院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医院留存一份,交社保中心一份、本人持一份。
(二)全程管理
医疗机构必须填写转诊登记表做好转出、转入登记,并做好相关信息反馈。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优惠政策。各医院要简化转诊患者的相关手续,及时优先安排就诊或住院;对转来医疗机构已做的检查、检验结果,如已能满足诊疗需要,应按照医学检验检查结果同城互认的原则予以认可。
(二)强化宣传教育。相关联的医疗机构要通过各种媒介,采取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广泛宣传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正确引导患者就医。医院也应当加强内部宣传教育,在广大医务人员中树立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意识。
(三)建立健全制度。相关联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指征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制定内部流程、管理规范、考核及奖惩制度等。要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协调解决转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双向转诊运行流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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