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农村商业银行
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提高数据质量,促进**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是指总行稽核审计部对总行统计部门或支行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统计部门和基层支行的数据统计管理工作、统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风险防范能力等所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对象为本行总行数据统计相关部门及各支行。
第四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工作应遵循实效性、真实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五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由总行稽核审计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定期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种类和内容
第六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种类按检查内容不同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将全部数据统计工作作为检查内容,对被查行进行的实地现场检查;专项检查是指以数据统计工作中的某一方面工作或管理情况为特定检查内容,对被查网点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统计检查的内容和重点由总行确定,并随业务发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常规性检查每季度一次,专项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监管机构以及省联社统计法规、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外部监管报表及数据的报送质量情况,主要内容为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统计和人民银行征信信息报送等(包括对统计报表执行表内、表间校验以及逻辑性、合理性检查);
(三)营业部、支行综合统计报表的数据质量(包括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性);
(四)各类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情况(包括统计指标归属制度及维护、统计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报送时限等),重点是资产质量和赢利水平数据的可靠性;
(五)统计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设、统计资料整理、统计人员素质和技能培训、统计
应用系统的管理与维护、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责任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六)统计档案的备份与管理,统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完备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第三章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程序与方法
第八条总行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基层支行统计工作进行检查。
第九条总行组织对基层支行进行现场统计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并成立现场检查小组。检查组由总行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总行监管统计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会计部、稽核审计部、电子银行部、合规风险部为组员,并抽调网点统计人员参与,被抽调人员不得参加对其所在行的检查。
第十条总行在检查前将《现场检查方案》发给检查人员,使检查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检查目标、检查要点、检查程序、检查依据等内容。
第十一条检查组应严格按检查方案开展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认真填写“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工作底稿”。检查组和检查人员有权对被检查行使用的统计资料及数据来源进行检查和监督,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检查人员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第十二条检查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进场会谈。检查组介绍本次检查目的、内容、范围,检查工作安排以及对被检查行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汇报。
(二)查阅、核查统计报表、会计报表和有关的其他业务报表、业务台账、原始凭证、登记记录、文件等。
(三)核实查证重点问题。
(四)由被检查行对《数据质量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工作底稿签具明确意见,予以确认。
(五)向被检查行领导反馈现场检查情况并交换意
见。
(六)检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填写《现场数据质量检查报告》及下发《整改通知书》给被检查行。
(七)被检查行将《现场数据质量检查报告》意见及《整改通知书》的整改内容反馈总行。
第十三条检查报告应文字简洁、明了,对被检查行的
评价客观、公正,所查出的问题事实清楚、证据完整,并指明被检查行数据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十四条被检查行应根据检查报告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给检查组。
第十五条检查组应在检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各对行
下发检查通报,检查通报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的内容、范围、对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下一步工作要求等。
第十六条各支行必须建立统计检查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整改情况等资料归档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 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补充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