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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培训课件(PPT 48张)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legal characters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 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并产生当事人 预期的法律后果,区别于事实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本质是一种合法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和宗旨;
引 言
• 一、合同法的重要性 • 1、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合同法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 3、合同法与我们的职业密切相关 二、学习合同法应注意的问题 1、把握合同法结构体系,全面学习合同法内容。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多看案例分析。
第一章 概 述
The movement of the progressive societies has hither to been a movement from status to contract。 -------Heinrich Mained ,Ancient Law
• 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 • (1)搭便车;(2)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 站下车; (3)顺路代为投递信件;(4) 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5)请吃饭 、请看电影等。 • 好意施惠的本质特征在于当事人欠缺法律 行为上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受其拘束的意 思,所以也就不受合同法调整。
• 三、合同法律关系Relativity of contract relation • 合同法律关系简称合同关系,是指当事人因合 同的订立变更消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 同关系也是由三要素形成的: • 1、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 • 2、合同关系的内容:(债权债务) • 3、合同客体:是债权债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 是债务人的行为,通说是给付。
合同培训-PPT课件

15
以合同中对“交货地点”的约定为例,该交货地点可能关系到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一般货物毁损、灭失风险随货物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属于动产的货物在所有权交付时转移。很多项目采购合同中使用供货商提供的合同范本,把交货地约定为供货商仓库等地点,这就意味着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购货人,有失公允。
9、善用“鉴于”
10
1.有些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其他部分已包含进去,就没有必要再单列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造成用语重复,如果表达前后不一致还极易造成歧义。
2.“可以”、“应当”、“有权”、“有义务”、“责任”的区分:
这几个概念经常在合同中被混用。在必须使用时,建议:第一,权利、义务等不要出现在一个大标题下,而应分开表述,避免对某项条款是权利还是义务有不同认识,从而产生争议
1先生,王先期支付了10万元,李给王打了个收条:“收到定金10万元”。一周后,蔡先生愿以65万元买下李的房子,李想把10万元退给王,将房卖给蔡,但王要求李双倍返还定金。同样的事情,如果把“定金”换成“订金”,则对李有利、不涉及双倍返还问题。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另外,“鉴于”条款对确定违约赔偿的范围有较大影响,根据合同法原则,一般违约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范围为限,“鉴于”条款对预期利益的确定有可能会起到决定性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实现共赢的目的;甲方、丙方同为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公司。”
以合同中对“交货地点”的约定为例,该交货地点可能关系到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一般货物毁损、灭失风险随货物所有权转移而转移,属于动产的货物在所有权交付时转移。很多项目采购合同中使用供货商提供的合同范本,把交货地约定为供货商仓库等地点,这就意味着货物一旦出库,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就转移给购货人,有失公允。
9、善用“鉴于”
10
1.有些合同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其他部分已包含进去,就没有必要再单列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造成用语重复,如果表达前后不一致还极易造成歧义。
2.“可以”、“应当”、“有权”、“有义务”、“责任”的区分:
这几个概念经常在合同中被混用。在必须使用时,建议:第一,权利、义务等不要出现在一个大标题下,而应分开表述,避免对某项条款是权利还是义务有不同认识,从而产生争议
1先生,王先期支付了10万元,李给王打了个收条:“收到定金10万元”。一周后,蔡先生愿以65万元买下李的房子,李想把10万元退给王,将房卖给蔡,但王要求李双倍返还定金。同样的事情,如果把“定金”换成“订金”,则对李有利、不涉及双倍返还问题。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另外,“鉴于”条款对确定违约赔偿的范围有较大影响,根据合同法原则,一般违约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预期利益损失以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范围为限,“鉴于”条款对预期利益的确定有可能会起到决定性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实现共赢的目的;甲方、丙方同为河北新华联合冶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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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名称、品种规格、数量、金额、交售时间
产品名称 办公桌
型号 单位 数量 A86 张 30
单价 (元)
500.00
金额 (元)
15000.00
交货时间 2007.9
椅子
B55 把 50 80.00 40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万玖仟元整
2007 .9
数量
(3)质量
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的质量及要达到 的标准,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反 映,如产品的品种、规格、型号等。
椅子
B55 把
50 80.00
4000.00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万玖仟元整
交货时间 2007.9.2 2007.9.2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供方对质量 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保证质量,实行“三包”。
三、交货办法、交货地点:供方免费直送至需方指定仓库。 四、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货车运送,费用由供方负担。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供方负担。 六、给付定金的数额、时间:无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收货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通过银
第九章 合同
情景导入:
案例一: 杨××是酒店管理专业二年级学生。2013年7月,他与
同班另二位同学一起去某酒店应聘。岗位有主管、前台服务、 客房服务,顺利通过面试后,酒店给他们三人出示了用工合 同。
三人通过对合同条款仔细阅读,一致讨论通过。其中 尤为令人满意的是“月薪1800元”“免费提供食宿”——暑 假期间,吃住不用愁,还可赚回来期学费,又可积累一定的 工作经验……三人欣然签订了合同。
经法院审查,该 书的确存在大量反社 会的内容。因此,出 版社与李某签订的合 同就成为传播不良思 想的合同,明显违背 了国家法律,不具有 合法性,因而出版社 无需承担违约的责任
合同基本知识培训课件PPT(45张)

•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
• 6、在合同法条款之外,合同法还体现了一个重要的原则:鼓励交易原则,我国合同法尽最大力量保 证合同的有效,支持商品的合理流转。对于这一点,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只规定“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为无效合同。
一、合同概述
1、合同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contractus”,本意为“共相交易”。 2、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 协议。它几乎在各部门法中都有表现,如行政法律、法规、规章中就规定了 一些行政合同;刑事司法领域里的诉辩交易合同。狭义的合同则仅指民法上 的合同,又称民事合同。我们今天讨论的,仅限于狭义的合同。 3、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人们也经常使用契约和协议两个概念,在我国的一些 民事立法文件中也分别使用过这两个概念。但从其使用的实际内容和范围上 看,都没有把协议、契约和合同作为不同的概念。因此,在我国,协议、合 同和契约并没有区别,完全可以通用。
2、意思表示一致。订约人须就合同条款至少是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才成立。
答案:没有约束力。 理由:另一方未作承诺,合同尚未成立,更不具备 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与合同书不是同一个概念
•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合同书是这种法律关系的 载体。合同法律关系在生活中无处不在,经济、社会 生活中90%以上的行为其实都是“合同”,大到上万 的勘察设计合同、上亿的施工合同,小到去市场买菜 (买卖合同)、街头打出租车(运输合同)、请人帮 忙倒开水(委托合同)、熟人递烟(赠与合同)都是 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此解释指明,合同即使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
合同培训课件(ppt 51张PPT)

八、如有余钱,老李头应给老李太太找一个保姆,要男的,年轻 帅 气的,能干的,把老李太太从繁重的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 九、老李太太死后,老李头要洁身自好,不许再找老伴。并恪守缘
定三生的诺言,下辈子还去找老李太太做老伴。
十、此合同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自即日起生效,双方都要认真履 行。此合同没经老李太太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双方签字:甲方:老李太太(盖章 ) 乙方:老李头(盖章) 公证人:双方亲属(盖章) 双方朋友(盖章)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法定解除 解除 协商解除
注意:协商解除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 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
标准。
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式劳动 关系建立后的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 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 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 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式员工规定的,你是外地员工,又处在试用期,不能适用这个规定。 试用期的工资完全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这是国家有规定的。”说
着,经理拿出了一份文件。 李某接过文件,见上面有这样一个条款:
“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 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李某看了,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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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整合了前述三大立法的内容,并充分吸收了我国参加、 缔结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后形成。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合同法的两个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现形合同立法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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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定义
•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 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自然人,也称“公民” • 法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 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一个组织,是一个单位。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 所谓“其他组织”,包括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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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基本知识讲座
合约部:唐章涛
•合同基本知识培训课件(PPT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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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一、合同概述
• 二、我国合同立法的过程 • 三、合同的定义 • 四、合同订立的原则 • 五、合同与合同书 • 六、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七、无效合同 • 八、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合同、可撤销(变更)合同 • 九、合同的分类 • 十、合同的内容 • 十一、合同的形式 • 十二、合同的履行
制性规定,还可能是有效的,(比如合同只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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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定义
• 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 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 自然人,也称“公民” • 法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 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一个组织,是一个单位。法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 所谓“其他组织”,包括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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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基本知识讲座
合约部:唐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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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一、合同概述
• 二、我国合同立法的过程 • 三、合同的定义 • 四、合同订立的原则 • 五、合同与合同书 • 六、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 七、无效合同 • 八、效力待定合同、表见代理合同、可撤销(变更)合同 • 九、合同的分类 • 十、合同的内容 • 十一、合同的形式 • 十二、合同的履行
制性规定,还可能是有效的,(比如合同只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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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
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是对标的物有处分权的人
有处分权的人
① 抵押权人和质权人 ② 留置权人 ③ 法定优先权人 ④ 行纪人 ⑤ 经营权人 ⑥ 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标的物
实物 禁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的义务
1. 交付标的物 2.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3.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158条)
以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通知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为条件
4. 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 有权利的除外
5. 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
1. 支付价款 2. 受领标的物 3. 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约定检验期、合理期限内或自接到标的物的交付之日起两年
三、租赁合同的形式
不要式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
要式合同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
四、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的义务
1. 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使其符合约 定用途
2. 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注意合同法233条规定
四、赠与合同的终止
1. 任意撤销——移转前
例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 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 法定撤销——移转后
条件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1年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条件2 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
4. 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1. 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 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 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 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无效:
1.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6个月
3. 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 或家庭生活的
不具有溯及力
讨论
买一赠一的性质
第三节 借款合同
概念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与传统民法上的借贷合同不同
使用借贷、消费借贷
不包括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标的物应合法
二、租赁合同的分类
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
区分意义:法律一般对不动产租赁有特殊的要求,如进行 登记;动产租赁一般没有这些要求
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三种情形
1. 未约定租赁期限 2. 租赁期限约定为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对租期有争议 3. 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
第四节 租赁合同
概念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 的合同
特征
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双务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 具有临时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继续性合同
租赁物
动产——一般为不可代替的非消耗物 不动产——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工作物
特征
1. 不要式合同 2. 提供借款时生效 3. 无偿(一般)
民间借款合同的利息
1.无息推定。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 支付借款利息
2.合理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3.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 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二、特征
诺成合同 单务、无偿合同
三、赠与人的义务
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 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瑕疵担保义务
附义务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 的违约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 瑕疵,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附随义务
四、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风险负担
1. 交付主义 2. 应注意的问题 3. 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利益承受
指孳息的归属 交付主义
五、特种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1/5 所有权保留 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约定
样品买卖
须按样品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 封存样品并说明 样品瑕疵问题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特点
有偿性 要式性 诺成性
当事人
出借资金的一方称之为贷款人
贷款人只能是依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或者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城市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 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借入资金的一方称之为借款人
试用买卖
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 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 试用期 风险负担——所有权人
互易合同
以物换物合同、易货贸易或易货交易合同,指 当事人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财物进行交换的协 议。
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二节 赠与合同
一、概念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 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法律对借款人的资格并未作任何限制,只要是经过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 织和自然人,均可
效力
贷款人义务
1. 按期、足额提供借款 2. 保密义务
借款人义务
1. 依约收取借款 2. 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 按期支付利息 4. 按期返还借款 5. 容忍义务
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
第六章 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特征
1. 移转所有权 2. 双务、有偿、诺成 3. 不要式(一般情况下)
例外
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海商法第9条第2款)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0条)
二、法律适用问题
买卖合同当事人
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是对标的物有处分权的人
有处分权的人
① 抵押权人和质权人 ② 留置权人 ③ 法定优先权人 ④ 行纪人 ⑤ 经营权人 ⑥ 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标的物
实物 禁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的义务
1. 交付标的物 2.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3.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第158条)
以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通知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为条件
4. 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买卖合同订立时,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 有权利的除外
5. 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
买受人的义务
1. 支付价款 2. 受领标的物 3. 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
约定检验期、合理期限内或自接到标的物的交付之日起两年
三、租赁合同的形式
不要式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定期租赁合同
要式合同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
四、租赁合同的效力
出租人的义务
1. 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使其符合约 定用途
2. 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注意合同法233条规定
四、赠与合同的终止
1. 任意撤销——移转前
例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和经 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 法定撤销——移转后
条件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 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1年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条件2 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
4. 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1. 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 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法释[1999]3号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 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 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认定无效:
1.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 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6个月
3. 法定解除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 或家庭生活的
不具有溯及力
讨论
买一赠一的性质
第三节 借款合同
概念
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与传统民法上的借贷合同不同
使用借贷、消费借贷
不包括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标的物应合法
二、租赁合同的分类
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
区分意义:法律一般对不动产租赁有特殊的要求,如进行 登记;动产租赁一般没有这些要求
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三种情形
1. 未约定租赁期限 2. 租赁期限约定为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对租期有争议 3. 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
第四节 租赁合同
概念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 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 的合同
特征
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双务有偿合同 诺成合同 具有临时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继续性合同
租赁物
动产——一般为不可代替的非消耗物 不动产——房屋或其他建筑物、工作物
特征
1. 不要式合同 2. 提供借款时生效 3. 无偿(一般)
民间借款合同的利息
1.无息推定。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 或约定不明确的,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 支付借款利息
2.合理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3.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 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二、特征
诺成合同 单务、无偿合同
三、赠与人的义务
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 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瑕疵担保义务
附义务赠与,赠与人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 的违约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 瑕疵,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附随义务
四、风险负担与利益承受
风险负担
1. 交付主义 2. 应注意的问题 3. 与违约责任的关系
利益承受
指孳息的归属 交付主义
五、特种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1/5 所有权保留 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金额的约定
样品买卖
须按样品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 封存样品并说明 样品瑕疵问题
一、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特点
有偿性 要式性 诺成性
当事人
出借资金的一方称之为贷款人
贷款人只能是依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银行或者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社、城市信用社及其联社、信托 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
借入资金的一方称之为借款人
试用买卖
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 以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条件 试用期 风险负担——所有权人
互易合同
以物换物合同、易货贸易或易货交易合同,指 当事人双方约定以货币以外财物进行交换的协 议。
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第二节 赠与合同
一、概念
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 表示接受该赠与的合同
法律对借款人的资格并未作任何限制,只要是经过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 织和自然人,均可
效力
贷款人义务
1. 按期、足额提供借款 2. 保密义务
借款人义务
1. 依约收取借款 2. 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 按期支付利息 4. 按期返还借款 5. 容忍义务
二、自然人间借款合同
第六章 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特征
1. 移转所有权 2. 双务、有偿、诺成 3. 不要式(一般情况下)
例外
船舶所有权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海商法第9条第2款)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40条)
二、法律适用问题
买卖合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