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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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管理
1、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职
权包括:
(1)决定合伙企业名称的变更;
(2)决定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的变更;(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保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
(8)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
(9)决定合伙利润的分配方案;
(10)决定合伙人出资的增加、减少;
(11)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职权。
上述事项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
2、普通合伙人为企业合伙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
业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授权代表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提名授权代表人选,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有限合伙人的提名确定授权代表包括委派代表、投资经理和投资交易员。
3、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委派代表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提名委派代表人选,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有限
合伙人的提名确定委派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权提取管理费10,000元/年,该管理费于每年最后一个开放日及信托终日止计提当年的管理费,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并于计提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合伙企业财产中提取。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的所有利润全部向有限合伙人分配。
2、合伙企业发生亏损的,由合伙企业财产承担,合伙人根据实际出资比例分担亏损;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的,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
合伙企业除进行证券市场投资外,不得进行任何其他投资或经营其他业务。
合伙企业进行证券市场投资的投资范围为:投资于国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新股申购、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以及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投资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