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号:文件修改记录12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第一章目的 (4)第二章范围 (4)第三章术语与概念 (5)第四章品质考核计分制度 (7)第五章重点品质管理事项 (9)第六章违规行为及扣分标准 (12)第七章附则 (25)3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更好的规范分公司个险队伍业务行为,提升业务品质,切实践行“高素质、高品质、高绩效”的“三高”理念,在《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ⅩⅩ寿发〔2006〕63号)和《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险业务品质管理补充办法》(ⅩⅩ寿发〔2009〕261号)的基础上,结合ⅩⅩ分公司的实际情形,制定《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章范围第二条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所有个人寿险代理人的各项业务行为,应遵守本细则的要求。
4第三条公司与代理人所签定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一条第四款中所称“业务品质管理办法”即指总公司印发的ⅩⅩ寿发〔2006〕63号、ⅩⅩ寿发〔2009〕261号两项制度文件,和本细则。
有违背本细则的的行为,情节严峻的,公司将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七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第四条《Ⅹ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2009版)(以下简称大体法)中第六章规定的各级业务人员的晋升及维持考核中,所称“通过品质考核”,即指通过本细则的考核。
有违背规定的行为,达到本细则惩罚标准的,公司将作出不予晋升、不予维持直至解除代理合同的决定。
第三章术语与概念第五条代签名:按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代客户签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户签名的行为。
上述保险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书、投保提示书、建议书、客户权益确认书、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DOC 87页)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DOC 87页)37《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平安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第六章组织归属…………《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平安第一部分基本管理………….……………….…………………5-48第一章总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50-51 第四章长期服务奖……………………………………………51-54 第三部分业务人员的待遇…………………………………54-98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54-56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56-70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70-84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84-98第四部分业务人员的考核……………………………..……98-141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98-102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02-115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15-128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28-141第五部分附则…….………………..…...……..…………141-141第六部分附件…….………………..…...…………………141-142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聘入司、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薪酬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代理人暂行管理规定》特制定2005年《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1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一部分基本管理.......................... ・....... 3-49 第一章总则................................ ......... 3-9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招募及异动................. ・..... 9-22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职责............................... 22-25 第四章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25-35 第五章业务人员品质管理............................. 35-44 第六章组织归属................................... 45-49 第二部分业务人员的福利............................ 50-57 第一章业务人员的四项基本福利.................. 50-51 第二章养老公积金.................................. 51-53 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 53-54 第四章长期服务奖................................... 55-57 第三部分业务人员的待遇............................. 58-137 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 ...58-60 第二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60-73 第三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 73-86 第四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86-99 第五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99-111 第六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112-124第七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 124-137 第四部分业务人员的考核.......................... 137-212 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 137-141 第二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41-153 第三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 153-165 第四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 165-176 第五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76-188 第六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188-200 第七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 200-212 第五部分综合开拓业务的待遇和考核规定............. 213-215 第一章总则..................................... 213-213 第一章综合开拓业务的待遇....................... 213-214第二章营销员综合开拓考核规定................ 214-215 第六部分附则........................ ・.......... 216-216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募入司、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福利保障、品质管理、待遇、业务考核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事项,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特制定《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1年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销售人员品质管理职责 (3)第三章主管品质管理 (6)第四章新人品质管理 (14)第五章业务品质管理 (15)第六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的保险营销员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加强营销团队的日常管理和基础建设,形成良好的行为规范和运作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
本办法中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符合保险监管部门制定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合同》(A类),向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本办法中所称“津贴”、“奖”、“奖励”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相应的委托代理标准时,公司支付的委托报酬。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级”是指保险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本办法中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达到一定代理级别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评”。
第三条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通过对营销员职责履行情况和业务品质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与其委托报酬挂钩的品质系数,从而调整其委托报酬发放标准,以激励营销员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保险营销员品质管理包括主管品质管理、新人品质管理和业务品质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公司与保险销售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
第二章销售人员品质管理职责第六条各级业务系列和主管系列人员在遵照《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外,须依照本办法完成公司交办事项,履行相应品质管理职责。
第七条各级业务系列人员的品质管理职责(一)按时参加公司定期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二)积极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制式及非制式培训活动;(三)进行销售拜访、收集准客户名单、推销公司寿险产品,完成签约流程、递送保单流程,为客户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提醒客户缴纳续期保费;(四)积极主动推荐新人;(五)依照公司要求填写工作日志,每日填写拜访记录,进行活动量管理,安排每日计划;(六)依照公司要求拟定个人年度计划和每月工作计划;(七)严格遵守诚信合规展业原则,主动防范非法集资和销售误导等违法违规问题;(八)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公司要求的其他相关事项。
人寿保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寿保险人员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寿保险人员,包括销售代表、客户服务人员、理赔人员等。
第三条人寿保险人员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行业规范。
2. 服务至上原则:以客户为中心,提供优质服务。
3. 绩效导向原则:以业绩为导向,激发员工潜能。
4. 人才培养原则:注重员工培训,提升员工素质。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人寿保险人员职责:1. 负责人寿保险产品的销售、推广和咨询。
2. 提供专业的客户服务,解答客户疑问。
3. 负责客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更新。
4. 协助客户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5. 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五条人寿保险人员权限:1. 代表公司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解答客户疑问。
2. 在授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保险建议。
3. 收集客户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4. 协助客户办理保险业务。
5. 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客户需求。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六条公司定期组织人寿保险人员培训,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客户服务、法律法规等方面。
第七条新入职人员需参加公司统一的新员工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参加外部培训,提升个人专业素养。
第九条建立员工职业发展通道,为优秀员工提供晋升机会。
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条公司对人寿保险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1. 业务业绩: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等。
2. 服务质量:客户投诉率、服务质量评分等。
3. 培训学习: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学习成果等。
4. 工作态度:出勤率、工作纪律等。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结果与薪酬、晋升、奖惩等挂钩。
第五章奖惩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人寿保险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对违反公司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或客户权益的人寿保险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第一部分基本管理4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业务人员的招募及异动10第三章业务人员的职责23第四章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26第五章业务人员品质管理38第六章组织归属62第二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福利66第一章业务人员的四项基本福利66第二章养老公积金68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71第四章长期服务奖72第三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待遇74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74第二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78第三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97第四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115第五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待遇131第四部分各级业务人员的考核147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147第二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52第三章H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66第四章超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80第五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的考核194-3-第五部分综合开拓业务的待遇和考核规定208第一章总则208第二章综合开拓待遇规定209第三章营销员综合开拓考核规定210第六部分附则211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募入司、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福利保障、品质管理、待遇、业务考核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事项,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6年版)(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招募条件,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外勤人员;本办法所称“入司”,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的人员与我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生成业务代码并与我司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4-第三条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业务考核、待遇、福利保障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第四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和行销发展两种方式.组织发展的职级包括试用业务员、正式业务员、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高级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业务总监、高级业务总监、资深业务总监。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03年版)第一部分基本管理………….……………….…………………2-35第一章总则………………………….…………………………2-5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5-15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15-17 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17-26 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26-32 第六章组织归属…………………………….………………32-35 第二部分业务人员的待遇……………………………………35-75 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35-38 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 38-50 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50-62 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62-75 第三部分业务人员的考核…………………………..………75-119 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75-79 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79-92 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92-106 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06-119 第四部分附件…….………………..…...…………………119--140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组织架构以及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聘用、从业守则、管理、增员选择、待遇、考核、奖惩及福利保障,满足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代理人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2003年《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聘用条件,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人合同书》,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A版)

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从业守则第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工作职责第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业务品质管理规定第五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招募管理规定第六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第七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解除代理合同管理规定第八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职级变更管理规定第九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出勤管理规定第十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会报管理规定第十一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福利保障第十二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佣金项目与标准第十三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基本管理规定第十四章个人寿险业务人员考核项目与标准第十五章个人寿险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第十六章附则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12 A版试行)第一章个人寿险《基本法》实施基本规定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招募录用、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佣金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职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特制定2012版《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招募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个人寿险保险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代理合同》)并取得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从事个人寿险产品销售、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除转任制业务人员外,《基本法》所称业务人员与公司为代理关系。
第三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序列或个人发展序列。
组织发展序列包括见习保险顾问、正式保险顾问、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业务总监等职级;个人发展序列包括客户经理、高级客户经理、资深客户经理等职级。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03年版)第一部分基本管理………….……………….…………………2-35 第一章总则………………………….…………………………2-5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5—15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15—17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
……………………17—26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
………………26-32第六章组织归属……………………………。
………………32-35第二部分业务人员的待遇……………………………………35—75 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35-38 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 38—50 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50—62 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62-75第三部分业务人员的考核………………………….。
………75-119 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75—79 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
. (79)—92 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92—106 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06-119第四部分附件…….……………….。
…。
…………………119--140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组织架构以及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聘用、从业守则、管理、增员选择、待遇、考核、奖惩及福利保障,满足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代理人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2003年《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聘用条件,取得《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人合同书》,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第三条业务人员的任免、考核、待遇、福利、工作规范及奖惩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人寿业务员管理制度

人寿业务员管理制度
人寿业务员管理制度是指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制定的诸如岗位职责、绩效考核、培训发展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下面是一个人寿业务员管理制度的范例:
一、岗位职责
1. 负责销售人寿保险产品,完成销售指标;
2. 开发新客户资源,建立稳定的客户关系;
3. 提供保险咨询和理财规划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4. 及时跟进保单生命周期,提供售后服务;
5. 遵守公司的销售政策和行业规范。
二、绩效考核
1. 完成销售指标是考核的关键指标;
2. 参与培训和自我提升的积极程度;
3. 客户满意度和投诉率;
4. 业务质量和办理效率。
三、培训发展
1. 入职培训:了解人寿保险行业和产品知识;
2. 日常培训:包括销售技巧、客户管理、理财知识等;
3. 绩效培训: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提供培训;
4. 晋升通道:根据个人发展和绩效表现,提供晋升机会。
四、奖惩机制
1. 销售奖励:按照销售业绩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提成;
2. 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表现进行评估,决定薪资调整和晋升;
3. 处罚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和警告等。
以上是一个人寿业务员管理制度的简要范例,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建立业务人员品质档案,实行差异化管理,引导业务人员全面提升业务品质,实现业务人员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公司的长期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业务人员,指经本公司委托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年资满半年的营销与收展系列业务人员。
对于未达到年资要求的业务人员,可对其业务品质进行记录,但不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契约品质指标的设置契约指标标准评分新契约问题件一件-1(在半年考核期内,第一件不计分,但累计计分不超过-5分)犹豫期退保一件-2短期出险拒赔件一件-10第十三月继续率≥75%0[70%,75%)-2[0,70%)-3短险赔付率[0,50%]0(50%,60%]-1(60%,100%]-2>100%-3(一)新契约问题件:在新契约作业处理过程中产生问题描述、下发新契约审核通知书的新契约件(同一投保件问题下发超过二次以上计为一件问题件)。
不包括体检、契约调查、延期、(三)拒保及加费问题件。
(二)犹豫期退保件:在保险合同的犹豫期内退保的寿险新契约保件。
第十三月保费继续率:十三个月后仍有效的保单保费之和/十三个月前承保的保单保费之和其中十三个月前承保的保单不含犹豫期退保件、趸交保费件同死亡件。
(四)短险赔付率=累计赔付金额/累计经过承保保费经过承保保费=保险责任经过期间/365*净保费以考核期为2001年上半年为例:分子:该业务员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1日之间的短险总赔付金额分母:该业务员2000年7月1日2001年6月31日之间的短险总经过保费(五)短期出险拒赔件: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且被拒赔的保件。
第四条不良行为品质分值的设置(一)不良品质行为:按《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中对不良品质进行警告、处分、解约的处理分别对同一行为设置不同的分值,营销部在进行确认时将根据业务品质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业评会)以书面形式提交的业务人员品质评定结论进行扣分并录入品质管理系统。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品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品质管理委员会”制定、修改。
品质管理委员会由分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分公司总经理室其它成员担任副主任分公司各部门及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执行秘书由运营服务部品质管理岗担任。
执行秘书负责公司品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涉及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品质处罚执行秘书的汇报对象是品质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本《细则》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在职的代理制保险业务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采用计分的方式对在业务活动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人员一经品质管理委员会查实实施扣分处罚。
第五条以自然年度为时限每年度每位业务人员品质管理总分为12分。
扣分不进行跨年累计。
第六条公司内外勤各相关岗位发现营销员的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细则》提出扣分建议并将扣分建议及原因上报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由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根据核实的情况知会当事机构并获得回馈确认后发出品质扣分通知书。
第七条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应及时将扣分情况记录于《品质计分统计明细表》上每季度报送个人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及相关各部须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编号TPLSZ/GYW04 版号A1 第八条业务人员或支公司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品质扣分通知书的十日内收到日期以业务人员的主管的签收时间为准以书面形式向“品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暂由人力资源部受理申诉逾期未提出视为接受。
“品质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裁决此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九条太平人寿深圳分公司将依据扣分记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下处罚一每年度累计扣分达到3分含以上的人员通报批评试用期人员在考核期内者不得转正。
二每年度累计扣分达到6分含以上的人员书面警告参加一日的品质管理强化班”学习写出书面改进报告在试用期或考核期内者不得转正或晋升。
重庆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号:V1.0文件修改记录批准人:赵振辉生效日期:2011年10月1日一一1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V1.0)第一章目的 (3)第二章范围 (3)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4)第四章品质考核计分制度 (5)第五章重点品质管理事项 (8)第六章违规行为及扣分标准 (10)第七章附则 (23)一一2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版本V1.0)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更好的规范分公司个险队伍业务行为,提升业务品质,切实践行高素质、高品质、高绩效的三高理念,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太平寿发号)和《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险业务品质管理63〔2006〕补充办法》(太平寿发号)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分公司的实2612009〕〔际情况,制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章范围第二条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所有个人寿险代理人的各项业务行为,应遵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公司与代理人所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一条第四款中所称业务品质管理办法即指总公司印发的太平寿发”“一一3太平寿发号、号两项制度文件,以及本细则。
2612009〔2006〕63〕〔有违反本细则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履行《保险代理合同书》第七条约定的合同解除权。
第四条《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个人寿险业务人员管理办法》(版)(以下简称基本法)中第六章规定的各级业务人员的2009晋升及维持考核中,所称通过品质考核,即指通过本细则的考”“核。
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达到本细则处罚标准的,公司将作出不予晋升、不予维持直至解除代理合同的决定。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第五条代签名:按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本人亲笔签名的相关保险资料,非客户本人亲笔签名、代客户签名或唆使他人代客户签名的行为。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司良好形象,规范业务人员行为,奖优罚劣,促进寿险业务健康发展,共建中国道德标准最高的保险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业务人员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录用条件,经公司委托从事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营销与收展系列人员。
第二章嘉奖第三条业务人员有下列各事项之一,且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的,将予以适当嘉奖:(一)有具体事例或言行维护公司形象、赢得荣誉,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二)为维护公司利益或保护财产安全见义勇为的;(三)热心参与公益活动,对树立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品牌做出贡献的;(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提升公司经营绩效做出贡献的;(五)经常协助推动公司各项训练活动,对业务同仁的工作绩效有长期助益的;(六)服务品质良好、业绩优秀且在公司服务年限长的;(七)其他特殊优良事迹。
第四条业务人员有上述各项情形之一者,“业评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一) 书面奖励;(二) 颁发奖状或奖牌;(三)颁发奖金;(四)提供培训机会;(五)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并接受优良事迹表彰;(六)其他适当奖励。
第三章罚则第五条业务人员发生违规行为,经公司“业评会”审查认定属实,根据该行为性质,予以警告、记过、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等处分。
第六条代签名在投保书、新契约审核函件、体检报告书中的健康告知、各类疾病问卷、授权委托书、委托转帐合同、保单回执及各类变更申请书等保险资料上公司规定需客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监护人)亲笔签名却非客户本人签名的,业务员有过失的,警告一次;业务员代客户签名的,记过一次;造成公司或客户损失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误导客户(一)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或误导性的宣传说明,或曲意解释条款、投保规则、保全规则,或擅自修改、变更投保书和保单资料、擅自提高、减低保险费率,私自篡改或曲意解释产品说明书内容;(二)向客户夸大或承诺投资收益、分红红利,或夸大资金投资渠道、保险保障利益;(三)向客户隐瞒投资风险事实、投资账户保费分配方式、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投资账户的各项费用及收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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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平安79页word文档《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平安第一部分基本管理………….……………….…………………5-48 第一章总则………………………….…………………………5-8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9-20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20-23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23-34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34-44第六章组织归属…………………………….………………45-48第二部分业务人员的福利……………………………………49-54第一章业务人员的三项基本福利………….……………….49-49第二章养老公积金………….………………………………50-50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50-51第四章长期服务奖……………………………………………51-54第三部分业务人员的待遇…………………………………54-98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54-56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56-70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70-84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84-98第四部分业务人员的考核……………………………..……98-141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98-102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02-115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15-128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28-141第五部分附则…….………………..…...……..…………141-141第六部分附件…….………………..…...…………………141-142第一部分基本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聘入司、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薪酬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代理人暂行管理规定》特制定2019年《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中国人保寿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保寿险(以下简称“公司”)人员管理,提高员工素质,激发员工积极性,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管理,公平公正;2. 严格考核,奖优罚劣;3. 激励创新,持续改进;4. 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二章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公司招聘员工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招聘员工,应按照岗位要求,对求职者进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环节。
第六条招聘过程中,公司应确保招聘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七条招聘录用后,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人员培训与发展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晋升培训。
第十条公司应鼓励员工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员工发展通道,为员工提供晋升机会。
第四章人员考核与绩效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三条考核内容应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应与员工的薪酬、晋升、奖惩等挂钩。
第五章人员奖惩与激励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奖励分为: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晋升奖励等。
第十七条处罚分为: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员工满意度调查,了解员工需求,不断优化管理制度。
第六章人员离职与退休第十九条员工离职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公司应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离职保障。
第二十一条员工退休后,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3)

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修订稿)(3)无故不接受公司业务检查,或经业务品质稽核人员提出改正意见仍无明显改善的,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记过一次。
抵制公司客户服务部门的电话回访工作,或被客户投诉后不积极配合公司调查处理的,警告一次,情节严重的,记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凡在考核、晋升、评优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其已获取资格外,其本人及相关责任人警告一次;以虚增业务为目的,故意使销售的保单于犹豫期内退保的,记过一次;一年内有两次(含)以上的类似行为,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因疾病身故,经查销售过程有过失的,记过一次;若有故意行为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由于业务人员原因导致客户个人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损失而引发公司错单交易行为。
(一)因业务人员失误,导致银行账号错误、扣款不成功。
(二)由于业务人员的失误致使保费录入延迟,错过当月评估日。
(三)因业务人员挪用保费导致保费未能及时进行回销或追加保费未能及时入账。
(四)因业务人员开收据时保单号错误,需要回调保费。
(五)因业务人员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保全变更(主要是保额变更),经删除保全批单后需要调整的。
(六)因业务人员未及时办理保全变更(主要是终止附约),导致实收保费与应收保费不符的。
(七)因业务人员未及时办理保全或办理申请在交接途中,保费却已扣款成功,需要回调的,且办理好保全后需要按历史买入价购买投资单位的。
(八)因业务人员未及时办理保全或办理申请在交接途中,且办理好保全后需要按原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的。
(九)其它由于业务人员原因导致的错单。
发生以上情况时,未能按相应的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或相应的卖出价卖出投资单位,经过总公司非传统保险部审批同意后,公司可以按照相应的历史买入价买入对应的投资单位。
业务人员因过失造成的损失在当月佣金中扣除损失金额,并警告一次,若有故意行为者,公司将吊销其投资连结保险销售资格,记过一次,情节严重的解除保险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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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人寿险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品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品质管理委员会”制定、修改。
品质管理委员会由分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分公司总经理室其它成员担任副主任分公司各部门及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担任委员执行秘书由运营服务部品质管理岗担任。
执行秘书负责公司品质管理的日常工作对涉及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品质处罚执行秘书的汇报对象是品质管理委员会。
第三条本《细则》管理的对象为所有在职的代理制保险业务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采用计分的方式对在业务活动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人员一经品质管理委员会查实实施扣分处罚。
第五条以自然年度为时限每年度每位业务人员品质管理总分为12分。
扣分不进行跨年累计。
第六条公司内外勤各相关岗位发现营销员的违规行为有权依照本《细则》提出扣分建议并将扣分建议及原因上报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由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根据核实的情况知会当事机构并获得回馈确认后发出品质扣分通知书。
第七条品质管理委员会执行秘书应及时将扣分情况记录于《品质计分统计明细表》上每季度报送个人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及相关各部须按相关的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编号TPLSZ/GYW04 版号A1 第八条业务人员或支公司对处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品质扣分通知书的十日内收到日期以业务人员的主管
的签收时间为准以书面形式向“品质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暂由人力资源部受理申诉逾期未提出视为接受。
“品质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书面申诉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裁决此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九条太平人寿深圳分公司将依据扣分记录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予以下处罚一每年度累计扣分达到3分含以上的人员通报批评试用期人员在考核期内者不得转正。
二每年度累计扣分达到6分含以上的人员书面警告参加一日的品质管理强化班”学习写出书面改进报告在试用期或考核期内者不得转正或晋升。
三每年度累计扣分为达到9分含以上的人员记过参加二日的“品质管理强化班”学习写出书面改进报告同时予以降级在试用期或考核期内者不得转正或晋升。
四每年度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人员解除代理合同并报深圳保监局和同业公会备案。
五凡6 个月以内含6 个月的竞赛若竞赛期内累计扣分达到2 分含以上取消竞赛资格凡 6 个月以上的竞赛若竞赛期内累计扣分达到 4 分含以上取消竞赛资格。
六凡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违规人员其上级直接主管承担的相应管理责任一每年度业务经理直辖组内业务人员累积扣分达4分业务经理被连带扣1分并扣管理津贴100元。
二每年度业务经理直辖组内业务人员累积扣分达5-8分业务经理被连带扣2分并扣管理津贴200元。
三每年度业务经理直辖组内业务人员累积扣分达9分以上业务经理被连带扣3分并扣管理津贴300元。
四每年度高级经理含区域总监、区域总经理直辖部内业务经理累《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
实施细则》编号TPLSZ/GYW04 版号A1 计扣分达6分或所辖人员累计扣分达18分高级经理含区域总监、区域总经理被连带扣2分并扣管理津贴400元。
五每年度高级经理含区域总监、区域总经理直辖部内业务经理累计扣分达12分或所辖人员累计扣分达36分高级经理含区域总监、区域总经理被连带扣4分并扣管理津贴800元。
六每年度高级经理含区域总监、区域总经理直辖部内所辖人员单次扣分达6分以上的高级经理含区域总监、区域总经理被连带扣1分并扣管理津贴200元。
第二部分违规行为及扣分标准第十一条新契约方面一顶替客户体检或协同客户让她人顶替体检、伪造或或修改体检报告或明知上述情况不阻止、不告知公司或隐瞒客户擅自找她人顶替体检的扣12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二擅自修改、变更客户投保书、保单资料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影响客户投保选择的或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擅自与客户签订附加条约擅自盗用公司或她人名义签发保险单的扣12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人身险保额gt500万的高额保件以公司当时的规定为准不执行“先核保后收费”的作业规则而擅自让客户签署暂保协议、转账授权书的或擅自收取保费的扣512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四对人身险保额达50万-500万的高额保件以公司当时的规定为准如未签署暂保协议而擅自签署转账授权书或开立暂收收据的扣3-5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
五为竞赛、考核等虚增业绩而销售保单而后故意退保或取消的扣2 分六以回佣诱使客户投保的扣5分。
利用回佣、误导等手段去说服客户放弃现有保单或退保去
购买新保单的扣12分同时追究相关责任新契约的佣金追回。
回佣指不存在于保险条款中的为了换取投保而提供的物质交换条《个人寿险代理人品质管理实施细则》编号TPLSZ/GYW04 版号A1 件包括1、将代理人佣金的部分或全部返还给客户2、提供在保险合同中未注明的其它利益作为客户投保的交换条件。
七在受理客户投保申请时业务员需面见到客户本人并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及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它身份证明文件并指导客户在投保单上如实填写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基本信息而且对于所交保险费2 万元含以上现金支付或20万元含以上转帐支付的除了解投保人投保的真实意图外还需保存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未遵守上述业务作业规则的扣312分情节严重者的需追究相关责任。
八投保人没有特殊原因频繁10个工作日内达到三次以上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扣2分如经查实为协助客户进行洗钱行为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九诱使客户购买大额单而明知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扣2分由此引起的客户投诉扣4分如经查实为协助客户进行洗钱行为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十协助客户提供不真实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真实的扣6分如经查实为协助客户进行洗钱行为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十一协助客户经过第三人支付投保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扣2分如经查实为协助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