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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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竣工验收的意义。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设备和生产准备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预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改造等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内容建完,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使用条件,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资产交接使用的手续。

第三条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我矿定于每月26日由各个科室共同监督,系统、全面、完整地对井下所有工程进行验收、设备的技术条款、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等均为验收依据;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设备,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技术条款等资料,进行“达标达产”的生产运营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1.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生产技术部组织(重要项目可由矿级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参与),矿各个科室共同参加,验收后共同签字备案。

2.总体工程验收办法如下:(1)初验:整个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部应及时写出包括工程概况、设计要求、完成情况、完成投资额、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分析、技术设备的调试报告等内容的竣工报告,做详实备案。

生产技术部有关人员做好以下准备工作:①对全部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②检查主要设备的运转情况和测试记录;③对主要技术设施进行测试并做好联动负荷运转试验,写出试验报告;④核实未完工程,提出解决办法,列出包括工程量、预算、完成日期等一览表;⑤检查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概(预)算的执行情况;⑥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并核对隐蔽工程的图纸、资料是否齐全;⑦检查是否做好技术资料以及工程文件的整理汇总,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工作。

有关按规定上报的工程图纸、资料等,检查是否齐备;⑧核实工程剩余物资,核对器材账目,是否账物相符;⑨做好设备、工具、仪器、维护器材及一切固定资产的清点造册登记工作;⑩负责草拟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初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使存在的问题解决后才能正式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版(二篇)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版一、引言本文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模版,旨在对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和细化,确保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二、总则1. 工程竣工验收的目的是验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判断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否达标。

2. 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法进行,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监督。

三、工程竣工验收的步骤和程序1. 前期准备(1)建设单位应提前组织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方案》,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方法和验收组成员,报相关部门备案。

(2)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和监测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3)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提交必要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2. 验收准备(1)建设单位应组织齐全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工程竣工报告、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

(2)建设单位应检查工程竣工前的管理和整改情况,确保存在的问题已得到合理解决。

(3)建设单位应通知参与验收的各方,明确验收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3. 验收过程(1)验收组成员应按照工程竣工验收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活动,包括实地检查、实物抽查、文件审查等环节。

(2)验收组成员应密切配合,相互交流意见和发现的问题,并及时记录和整理成验收报告。

(3)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组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分析和解释。

4. 验收结论(1)验收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标准,判断工程质量是否达到验收要求。

(2)验收组应向建设单位发出验收结论,包括合格、不合格和验收附条件等。

(3)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及时整改不合格项,确保工程达到验收要求。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1. 验收标准(1)验收标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2)验收标准应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使参与验收的各方能够清晰判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确保建设项目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等。

第三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结果为合格的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章附件
附件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报表
附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评估报告
附件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方案
附件一中的涉及附件二、附件三的数据和信息应与附件二、附件三中的数据和信息相一致。

附件二中的评估报告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描述,并对其达到的环境保护标准进行评估和评价。

附件三中的运营管理方案应包括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营维护、事故应急管理、监测措施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2.合格:经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建设项目经营者:指在建设项目竣工后负责项目运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汇报人:2023-12-16•总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目录•验收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01总则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依据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不适用范围可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等特殊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责任追究原则验收原则01020304验收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验收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验收过程合法合规。

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验收结果公正公平。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02验收程序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竣工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等。

建设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工作。

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目标、内容、方法和程序。

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工作组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测和检测,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方面的监测和检测。

监测与检测根据现场检查和监测、检测结果,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出具验收意见,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出具验收意见03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检查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设施等。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设计要求符合情况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建设规模等。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为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行为,制定本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过程管理。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任务后,经验收人员对工程质量、数量、安全以及相关技术参数进行审核和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项目自主验收和监督验收两种形式。

第六条项目自主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组织的验收活动,验收结果由建设单位作出。

第七条监督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或专业机构,对工程竣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的验收活动。

监督验收结果由第三方或专业机构书面确认。

第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结合相关文件和规范,进行工程质量、工程量、工程安全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流程包括申请验收、备案审查、现场审核、资料审核、验收会议、验收报告及文件归档等环节。

第十条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一条备案审查:核查申请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和证明,确认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审核:验收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到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检查工程质量、工程量和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资料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验收会议:召开验收会议,审核工程竣工情况,讨论并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验收报告:由验收机构编写验收报告,明确工程竣工情况、验收结论和建议。

第十六条文件归档:将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和资料整理归档,并交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达到设计要求;(二)工程量完成符合合同约定的任务;(三)工程安全无重大事故发生,达到相关安全要求;(四)工程技术参数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在建筑、市政工程等建设项目完工后,根据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测试、评估和验收的程序。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目的是评估工程质量,确保工程满足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并达到安全、环保要求,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分为申请、资料准备、检查测试、评估和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申请环节:建设单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六条资料准备环节:建设单位应根据要求准备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等。

第七条检查测试环节:相关部门将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材料检测、设备测试等环节,以评估工程质量。

第八条评估环节:根据检查测试结果,评估工程质量,包括设计合理性、施工工艺、安全性等方面。

第九条验收环节: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要求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建筑结构的抗震性能;2. 消防设施的有效性;3.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4. 基础设施的运行稳定性;5. 环保设施的合规性。

第十一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测试,确保结果客观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详细记录工程验收过程、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2.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清单;3.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模板;4. 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建设单位:指承担建设项目的主体单位;2. 竣工验收:指对建设项目完工后进行的检查、测试、评估和验收的程序。

第六章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1. 工程质量不达标: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2. 资料准备不全:建设单位应加强资料整理工作,确保提供完整的资料;3. 相关部门意见不一致: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意见分歧。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质量和合法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竣工验收资料准备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文件和合同约定,准备竣工验收资料,同时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要求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条竣工验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记录、检测报告、验收报告和相关规范、标准、法规等资料。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规范、标准、说明书等设计文件,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设计文件的编号。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施工记录,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文明、环保等情况。

第八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送建设单位和验收单位。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当根据审批文件和合同约定,编制验收计划,并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竣工验收组织第十条竣工验收组织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定建议,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组织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工作程序、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等。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组织机构应当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验收单位组成,建设单位应当担任组织者。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工作程序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建设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主管部门审核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验收组织机构成员进行论证;(三)组织撰写竣工验收方案,并报送主管部门审批;(四)组织验收现场检查,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编制验收报告;(五)组织验收报告评审,对工程进行评定。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制定。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要求应当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全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全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涉及的术语定义如下:1. 建设项目:指建设、改建、扩建、异地搬迁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

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建设项目完成后,对项目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3. 环境保护检测机构:指具备相应资质,能够开展环境保护检测业务的机构。

第二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第四条环境资料的编制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基本情况介绍;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验收意见;3. 环境监测报告;4. 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功能和使用情况;5. 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建设单位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递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对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和建议;3. 建设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和建议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整改;4. 建设单位重新提交整改后的验收报告和资料;5.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组织实地核查,并进行验收评估;6.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第六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根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出具合格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 未符合相关要求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3. 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相关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责任:1. 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2. 按照审核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3. 保障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4. 承担因环境破坏导致的责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 引言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为了确保项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并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本文档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管理办法。

2. 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建筑工程、交通工程等。

3.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申请验收建设项目完成施工后,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纸、环评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3.2. 验收准备验收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确定验收准备工作所需的时间和人力资源,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括场地勘察、环境数据采集等。

3.3. 现场验收验收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

现场验收应包括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安装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等方面的内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

3.4. 报告编制验收机构根据现场验收结果和相关数据,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数据分析等内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3.5. 审核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报告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规性等方面。

审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并发出相应的批复。

4. 相关责任与要求4.1.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建设项目的环保工作,并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4.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责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验收工作。

机构应根据需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并编制详细的验收报告。

4.3. 监管部门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监管,并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的管理,确保验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工程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和程序。

全矿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零星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交工验收、(预)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规模较大、子项较多的项目,子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可依据合同进行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并同时办理资产预转固。

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工艺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工艺环节较多的改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应先组织竣工预验收。

第五条未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项目竣工(预)验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矿工程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二)政府核准、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三)公司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XXXXX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按以下原则分级组织竣工(预)验收:1、尾矿坝工程、炸药库工程及其它特殊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2、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其它项目原则上由矿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四)厂控零星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章项目的交工验收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是工程(预)验收的前提。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验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工程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明确了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和程序。

全矿新建、改扩建、更新改造、零星项目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分交工验收、(预)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建设规模较大、子项较多的项目,子项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可依据合同进行子项工程竣工验收,并同时办理资产预转固。

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工艺技术复杂的重点工程、工艺环节较多的改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应先组织竣工预验收。

第五条未组织工程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项目竣工(预)验收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矿工程管理部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二)政府核准、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三)公司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XXXXX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按以下原则分级组织竣工(预)验收:1、尾矿坝工程、炸药库工程及其它特殊工程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2、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项目,由公司组织项目竣工(预)验收;其它项目原则上由矿工程管理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及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四)厂控零星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第三章项目的交工验收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工作是工程(预)验收的前提。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内部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内部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内部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项目完工验收程序,提高项目交付能力,全面兑现项目合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完工验收特指公司内部验收,即项目部按合同完成了项目的全部任务,经自检合格,由公司内部组织验收的过程。

所有项目应经内部验收合格后,方可向业主(建设)单位申请外部验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的项目完工验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项目完工验收小组,以工程副总经理为组长,工程管理部负责人、成本合约部负责人、物资采购部负责人为组员,开展项目完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项目完工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相关部门负责相关业务的完工验收。

第六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分包单位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管理人员为组员的项目完工自检小组,主要负责:1.对项目已完工作进行自检,并对自检发现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

2.自检合格后,申请项目完工验收。

3.配合项目完工验收小组的验收工作。

4.对项目完工验收工作小组检查出的问题组织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第三章项目完工验收的条件及标准第七条项目完工验收项目的基本条件(一)已经按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

-1 -(二)竣工文件和资料已编制、整理完成,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业主(建设)单位对竣工资料整理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以合同规定为准。

(三)过程验收、随工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

(四)项目部已经完成项目自检,保证项目工作的质量满足合同要求。

第八条项目完工验收项目的主要依据及标准(一)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后续的有效变更。

(二)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协议及其补充资料。

(三)国家/行业的相关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等。

(四)批准的项目文件、图纸及相关说明。

(五)公司内部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

第四章项目完工验收的程序及内容第九条项目完工验收的程序项目完工→编制竣工资料→项目部自检→自检问题整改→组织公司内部验收→内部验收问题整改→整改复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和效率原则,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第二章验收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的检查、监测和核实。

第五条所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在竣工后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章验收内容与标准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状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执行情况,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应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验收程序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验收申请材料。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应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章验收申请与受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六章验收监测与调查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监测和调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实际运行效果符合验收标准。

第十三条监测和调查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验收审查与决定第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监测和调查结果,结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的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

2024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24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024年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的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依法进行,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所处的具体行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评定和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和实施工程竣工验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和支持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合格的工程给予批准使用,对不合格的工程予以整改和追责。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申请:工程建设单位经工程竣工,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完工申请。

(二)资料审查: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完工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要求。

(三)现场检查: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包括对工程结构、设备安装、工艺流程等进行检查和测试。

(四)技术评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工程进行技术评审,对合格部分进行评价和认定。

(五)验收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评审的结果,对工程提出验收意见。

(六)报审批:建设主管部门将验收意见报送审批机关,待批准后才能正式使用。

第三章竣工验收内容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质量:对工程结构、设备安装、材料使用等进行检查和测试,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工程安全:对工程安全设施、防火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进行检查和测试,确认是否满足相关要求。

(三)工程环保:对工程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等进行检查和测试,确认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

(四)工程用地和土地资源:对工程用地和土地资源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和确认,确认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规。

(五)工程竣工图纸和施工记录:对工程竣工图纸和施工记录进行审查和确认,确认施工过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促进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在竣工阶段的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第二章环境保护验收的内容和原则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好性、合规性以及达到的环境保护标准等方面的评估和检查。

第四条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当坚持“谁建设,谁保护”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验收结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符合科学性、公正性、及时性的原则,确保评估和检查结果真实可靠。

第三章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第六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验收申请阶段: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核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需要补充的要求。

(三)现场检查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检查,评估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好性和合规性。

(四)评估评价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建设项目达到的环境保护标准,并进行评价。

(五)验收决定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估和评价结果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要求第七条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要求,效果符合建设规划和环评报告的要求,各项指标稳定达标。

第八条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包括固定污染源的治理设施、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设备,以及生活垃圾、废水、废气、废弃物等的处理设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申请前,制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方案,并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期间,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应当达到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引言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确保建设项目在完成后符合相关环保法规要求的重要环节。

为了对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科学、规范和有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体责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主体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并按照相关法规履行相应的手续和义务。

三、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流程1. 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前,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报告。

2. 环境保护部门审查: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符合性。

3. 环境保护现场检查:环境保护部门安排专业人员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核实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和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结果,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包括验收结论和建议。

5.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根据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撰写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6.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1. 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环境影响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

2. 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3. 生态保护: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是否得到保护和恢复。

4. 环境监测设施:建设项目是否配备了必要的环境监测设施和设备,并能正常运行。

5. 环境管理台账: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台账是否完备和规范。

6.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

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措施和要求1. 技术措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环保技术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环境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全国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包括建造工程、市政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合法合规、科学规范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第五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相应的文档资料。

竣工验收文件应该真实、完备、准确地反映工程项目的所有情况。

第六条竣工验收文件的编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竣工验收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工程设计与施工情况、质量检验情况、安全生产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和竣工验收结论等内容;其中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和安全生产等单位的相关文件材料应当全部包含。

(二)竣工验收文件应当注明署名单位、日期、签章、备案号等信息,以便于查阅和管理。

(三)竣工验收文件应当分类存档,按照规定时间进行清理归档,确保文件的完备性、真实性、可查性、规范性和持续性。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七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应当包括申请、审查、检验、鉴定和结论等环节。

第八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向主管部门提交。

申请材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合法、合规,必要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说明。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对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检验、安全生产等方面进行逐项检查,评估工程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安全性,对于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申请,应当出具结论。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考核工程建设成果,检查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对于认真总结工程建设经验,不断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顺利移交固定资产,及早发挥投资效益都具有重要作用。

为做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油化工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册》,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验收管理。

第二章竣工验收管理体系和职责第三条公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工程项目管理部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程项目管理部职责:1、按照合同条款、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及时组织单项(单位)工程投料试车前的预验收、中间交接或正式验收,并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2、组织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对交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和移交归档工作。

3、在建设项目投料试车和生产考核结束并满足设计要求后,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和竣工验收级别的不同,分别做好如下工作:㈠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验收。

⑴组织成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领导小组;⑵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建设项目的档案、消防、环保、劳动安全卫生、工业卫生和竣工决算审计的专项预验收;⑶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建设监理、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⑷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做好竣工验收的其它准备工作;⑸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发放和归档工作。

㈡上级公司委托地区公司和地区公司级验收。

⑴组织成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或验收委员会;⑵参照国家级和股份公司(部)级的验收,验收程序和内容可适当简化;⑶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建设监理、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完成竣工验收资料的编制;⑷组织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和验收意见;⑸做好竣工验收资料的发放和归档工作。

㈢其它小型项目的验收。

⑴组织设计、施工、物资采购、使用单位等相关单位和部门编写项目建设总结。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三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三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分类:工程备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竣工验收的意义。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设备和生产准备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交工验收
第五条交工验收工作是搞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交工验收的程序有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单体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设计等单位参加;负荷联动试车由建设项目部负责,施工、设计单位等配合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备制造单位参加。
第六条交工验收机构与工作程序。交工验收有工程建设项目部负责。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接近完工时,向项目部提出交工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应即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及时开展各项工作。
3.无负荷联动试车签发合格证书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即办理工程与技术资料的交接。
第十一条负荷联动试车:
1.负荷联动试车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由建设项目部负责,施工、设计单位派人参加。必要时,设备制造单位应派人参加;
2.负荷联动试车前,建设项目部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按照设计和试车规程,向联动机组投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能生产出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即为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并签发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
第二条竣工预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改造等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内容建完,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使用条件,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资产交接使用的手续。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按设计内容建完,能独立生产和使用的,应及时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验收,又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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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分类:工程备忘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竣工验收的意义。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检查设计、施工、设备和生产准备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预验收范围:凡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改造等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内容建完,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使用条件,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资产交接使用的手续。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

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按设计内容建完,能独立生产和使用的,应及时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验收,又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依据。

为顺利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从项目建设准备阶段开始,系统、全面、完整地积累各项原始资料。

凡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合同、涉及的各种会议纪要、设备的技术条款、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等均为验收依据;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设备,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技术条款等资料,进行“达标达产”的生产运营验收。

第二章交工验收第五条交工验收工作是搞好工程竣工验收的前提。

交工验收的程序有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

单体试车和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设计等单位参加;负荷联动试车由建设项目部负责,施工、设计单位等配合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备制造单位参加。

第六条交工验收机构与工作程序。

交工验收有工程建设项目部负责。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接近完工时,向项目部提出交工通知书,接到通知书后,应即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人员组成交工验收机构,及时开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交工验收机构的职责:1.制定交工验收工作计划;2.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3.按验收规范及有关规定,审定试车方案;4.鉴定工程质量和设备质量;5.处理交工验收中有关问题;6.签证交工验收证书;7.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第八条施工单位在工程交工验收前必须做好交工资料和技术文件的整理工作。

主要有:1.交工工程一览表;2.设备安装技术资料;3.工程竣工图;4.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半成品、构件的合格证;5.隐蔽工程记录;6.施工自检记录;7.按设计要求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的各种试验记录等;8.质量事故处理资料;9.合理化建议和材料代用资料;10.工程及其说明;11.引进项目需增加国外厂商提供的设计、施工、设备开箱检验资料;12.自行国内采购的设备、材料的开箱检验、质量检验、交接记录资料等。

第九条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1.建筑工程:按照设计采用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根据施工图进行技术检查,合格后即为技术竣工。

民用建筑工程在技术竣工后,即可签证交工验收证书并办理交接手续;工业建筑工程技术竣工后,先签证建筑工程竣工证书,当设备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再随同设备一起办理交接手续;2.设备安装工程:对安装设备除按规定进行技术检查外,还应按照试车技术规程进行单体试车,试车合格后,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书;3.机床、吊车等单独操作设备,在技术竣工合格后,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书;4.高压设备、动力锅炉及其它防爆工程、防水等,按施工技术规范检查合格后,即可签证交工验收证书;5.在技术竣工(单体试车)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及时处理;由于设计原因或设备缺陷,需要进行修改、完善或返工修理时,由设计或设备供货单位负责处理或承制单位处理。

以上处理费用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

第十条无负荷联动试车:1.单位试车合格后,需对每条生产作业线的全部工艺、设备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单位负责,试车前必须做好准备工作;根据设计要求和试车规程,达到规定时间并测试合格后,即可签发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试车用的动力、油料、燃料等物资的费用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2.无法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的工程,应根据工艺要求,经过通水、通汽、通压缩空气等介质联合试车,合格后即为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3.无负荷联动试车签发合格证书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即办理工程与技术资料的交接。

第十一条负荷联动试车:1.负荷联动试车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由建设项目部负责,施工、设计单位派人参加。

必要时,设备制造单位应派人参加;2.负荷联动试车前,建设项目部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3.按照设计和试车规程,向联动机组投料,在规定的时间内能生产出合格产品(或代表产品),即为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并签发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试生产。

国外引进成套设备项目从负荷联动试车生产出合格产品时起,可以按合同规定安排试生产时间,在试生产期间进行设备功能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1.单项工程验收:一般由建设项目部自行组织(重要项目可由集团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后报集团工程指挥部备案;总体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本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可组织总体工程验收,一般可分初验和正式验收两步进行。

2.总体工程验收办法如下:(1)初验:整个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部应及时写出包括工程概况、设计要求、完成情况、完成投资额、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分析、技术设备的调试报告等内容的竣工报告,报集团工程指挥部备案。

项目部应在报告后三个月内组织设计单位、使用部门、施工单位和当地环保、消防部门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部门组成初验小组,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并进行初验:①对全部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②检查主要设备的运转情况和测试记录;③对主要技术设施进行测试并做好联动负荷运转试验,写出试验报告;④核实未完工程,提出解决办法,列出包括工程量、预算、完成日期等一览表;⑤检查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概(预)算的执行情况;⑥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并核对隐蔽工程的图纸、资料是否齐全;⑦检查是否做好竣工图、技术资料以及工程文件的整理汇总,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工作。

有关按规定上报的工程图纸、资料等,检查是否齐备;⑧核实工程剩余物资,核对器材账目,是否账物相符;⑨做好设备、工具、仪器、维护器材及一切固定资产的清点造册登记工作;⑩负责草拟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初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使存在的问题解决后才能正式验收。

(2)经初验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由初验小组负责提出正式验收报告。

报告内容如下:①工程名称、内容及建设概况;②主要设施测试结果和联动负荷运转试验情况;③工程的质量和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的审查意见等;④投资执行情况,物资消耗情况;⑤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准备情况和意见;⑥所有竣工图纸、资料的整理汇总情况;⑦固定资产的清点情况;⑧工艺设备安装规格/型号/数量/质量及安装质量的验收情况和意见;⑨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3)正式验收。

集团验收委员会接到竣工初验报告后(初验报告一般应在初验结束后10日内提交),应组织、协调正式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由建设项目部和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机构共同负责。

正式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原则上可不再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组。

验收组成员应由集团相关人员、项目部、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外聘专业人员和邀请主要设备制造商参加;一般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初验结束后六个月内完成,若建设项目部与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为两套机构的,竣工验收应有运营管理班子与项目建设部成员共同参与,验收过程同时也是投资项目从工程建设期转入生产运营期的交接过程,所有竣工验收资料须有双方共同签署。

第十五条验收委员会(组)的职责:1.制定竣工验收工作计划;2.听取建设情况的汇报和预验收汇报,并对全部工程进行现场复查;3.审查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设备性能测试鉴定书、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书》以及各种建设文件、竣工图、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同意设计变更的文件及停工和返工的记录、重大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报告等;4.实地检查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5.检查关键设备的运转情况和测试记录;6.对于工程的遗留问题及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具体处理意见;7.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和设计作出鉴定;8.提出竣工验收工作的总结报告;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标准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要求;2.主要工艺设备安装配套,经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产品或代表产品;3.职工宿舍和其它必要的生活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1.批准的初步设计、调整概算及其它有关设计文件;2.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资料;3.国家颁发的环保安全、压力容器等专业规定和其他相应的国家规范;4.专业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规程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5.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合同、会议纪要、国产设备的技术资料;6.引进项目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等。

第十八条竣工验收时,需准备的文件及资料;1.工程建设情况报告;2.单项工程交工验收机构签证的全部单项工程交工验收证书;3.上报备案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4.项目运行领导机构编制的生产准备情况报告;5.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率等情况报告;第十九条安全环保。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部必须向负责审批的安全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试运行情况,与主体工艺设备同时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

竣工初验收项目或单项工程初验完成后,建设项目部应认真清理所有财产和物资,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前,编出工程采购、使用和剩余设备、材料明细表,分析工程概算、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控制和投资效果,并按规定报送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工程结算审核和竣工验收完成后,运营机构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

竣工验收前,由建设项目部将所有技术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并保管,以适应生产、维修需要。

重要的资料,还应进行复制归档。

若建设与运营为两套机构的,还应办理必要的移交手续。

第四章遗留问题的处理第二十二条经过投料试车考核,对某些工艺技术有问题,关键设备有缺陷的项目,管理人员与工程人员应认真分析原因,按合同条款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归档范围(参考)第一部分工程准备阶段文件一、立项文件(一)项目建议书(二)项目建议书审批意见及前期工作通知(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五)关于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六)专家建议文件(七)调查资料及项目评估研究材料二、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一)选址申请及选址规划意见通知书(二)用地申请报告、建设用地批准书(三)拆迁安置意见、协议、方案等(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五)划拨建设用地文件(六)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勘察、测绘、设计文件(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二)水文地质勘察报告、自然条件、地震调查(三)建设用地钉桩通知单(四)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五)申报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六)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及审查意见(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防、环保、消防、抗震、文物、卫生等)批准文件或有关协议(八)施工图设计方案及审批意见四、招投标文件(一)勘察设计承包合同(二)设计承包合同(三)施工承包合同(四)监理委托合同五、开工审批文件(一)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申报文件(二)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批复文件或年度计划项目表(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四)投资许可证、审计证明、缴纳绿化建设费等证明(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六、工程财务文件(一)工程概算材料(二)工程预算材料七、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二)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三)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第二部分监理文件一、监理规划二、监理实施细则三、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四、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五、工程开工/复工审批表六、工程开工/复工暂停令七、不合格项目通知八、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九、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意见书十、工程抽检资料十一、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十二、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十三、合同变更材料十四、工程竣工总结十五、质量评价意见报告第三部分施工文件建筑安装工程一、建筑结构与装饰装修(一)建筑结构与装饰装修1.施工管理资料(1)工程概况表(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3)设计变更文件(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工程洽商记录)(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5)技术交底记录(6)施工日志(7)施工测量记录(工程定位放线记录,基槽验线记录,楼层平面放线记录,楼层垂直度、标高抄测记录,沉降观测记录)(8)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试)验报告(钢筋(材)、焊条(丝)和焊剂、水泥、砖与砌块、防水材料、砂与碎(软)石、外加剂、掺合料、轻集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砂浆)、装饰装修材料等)(9)施工记录(地基处理、地基钎探、基坑支护变形监测记录、桩施工记录、施工检查记录、交接检查记录、构件吊装记录、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等)2.施工检测、试验资料(1)土壤试验记录(2)钢筋连接试验记录(3)砌筑砂浆试验记录(4)混凝土试验记录(5)饰面砖粘结强度试验记录(6)后置埋件试验记录(7)支护工程施工试验记录(8)桩基(地基)工程施工试验记录(9)预应力工程施工试验记录3.施工质量验收资料(1)结构实体验收(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6)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7)室内环境检测(8)工程竣工报告(9)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资料(二)桩基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桩基工程、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内容参照建筑结构与装饰装修工程,一般情况单独组卷,但应注意以下问题:1.钢结构施工记录应包括钢结构零件加工记录、构件吊装记录、烘焙记录、钢结构安装施工记录、钢网架结构总拼完成后检查挠度值和安装偏差记录、螺栓连接施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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