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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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间开立的、与本银行或者第三方发生资金划转的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本办法所称存款银行是指申请在他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

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为他行在本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

第三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四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我行角色的不同,分为同业存

放和存放同业两类。同业存放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同业存放账户)是指他行在我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存放同业账户)是指我行在他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涉及总行会计结算部、计划财务部、资金营运中心、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各业务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及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相关工作。

第六条总行会计结算部作为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牵头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二)负责组织分支机构做好同业存放账户的管理。

(三)协助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全行(含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下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

(四)负责组织回复其他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出的查询开户请求。

第七条总行计划财务部作为全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掌握全行在其他银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开户情况,建立存放同业账户台账。

(二)负责全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

与授权。授权以总行正式发文形式出具(授权书格式参见附1),内容应包括分支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三)协助总行资金营运中心审核全行投融资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

(四)负责我行一级法人开立存放同业账户(包括结算性和投融资性)的执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开户、变更、对账、年检、撤销等事宜。

(五)负责定期对我行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进行抽查,指导全行加强存放同业账户的管理。

(六)负责存放同业账户的预警监测和内控管理。

(七)负责审批支行受理存款银行各级营业机构开立本地结算性同业存放账户的申请。

第八条总行资金营运中心作为全行投融资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归口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行投融资性存放同业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审批与授权。授权以总行正式发文形式出具(授权书格式参见附1),内容应包括分支机构开立存放同业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

(二)配合总行计划财务部共同做好一级法人开立投融资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相关执行操作并负责我行一级法人开立的投融资性存放同业账户的使用。

(三)协助总行计划财务部完成我行在其他银行开立的投融资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管理和预警监测。

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反洗钱工作。

(二)负责同业业务相关合同或协议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核。

(三)负责研究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运行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和提示。

第十条总行审计部负责对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进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评估。

(二)负责对全行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进行审计,如开户审批、资金划拨、账户对账及其他内控机制等。

第十一条总行业务部门负责各自业务条线的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我行一级法人开立的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使用。

(二)协助总行计划财务部审核全行(含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下同)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申请。

(三)配合总行计划财务部共同做好一级法人开立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的相关执行操作。

第十二条分行部门职能参照总行对应部门执行,未经分级授权的,无审批开立账户的权限。

第十三条我行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人民银行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各项日常工作。

(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在其他银行存放同业账户的开户情况,确保所有账户符合我行管理规定并经过有效的内部授权和审批。

(三)规范使用本单位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存放同业账户,及时撤销不再使用的存放同业账户。

第三章同业存放账户的管理

第十四条当我行作为开户银行,受理他行开立、变更、撤销同业存放账户的申请时,应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xx银行单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操作规程》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同业存放账户(含投融资性和结算性,下同)的开立类型只能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异地同业存放账户的开立类型只能为专用存款账户。

第十六条作为开户银行,我行业务受理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如下:

(一)总行营业部、分行营业部业务受理范围

1、存款银行一级法人或一级分行申请开立的投融资性同业存放账户(含本地和异地)。

2、存款银行一级法人书面授权的二级分行申请开立的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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