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法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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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1.10.18•【字号】赣高法〔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10.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21〕100号全省各级法院,各设区市、各县(市、区)司法局:现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查明案件事实,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律师调查令是在民事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阶段,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调取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向律师签发的,由律师在人民法院授权范围内向协助调查人调取、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的律师包括社会执业律师、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本办法所称的协助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组织或个人。

二、律师在立案阶段申请调查令,应当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管辖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律师在审理阶段申请调查令,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另行申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2020年修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2020年修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2020年修订)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2020年修订)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便于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准确认定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书证以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实施不影响诉讼代理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关规定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第三条各级相关单位及其下设或由其管理的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持令律师调查取证。

第四条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律师调查令申请书;(二)授权委托书;(三)律师事务所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函件;(四)代理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前款列明材料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

第五条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律师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编号和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方式;(二)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三)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四)拟调查证据的名称、内容、拟证明的事实;(五)律师不能自行收集或调取证据的理由;(六)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
【发文字号】渝高法[2016]13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6.05.31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
(渝高法〔2016〕139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在试行律师调查令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特别是要注意收集来自律师和调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市高法院,以便评估试行效果,不断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6年5月31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
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1.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

当事人需要向案外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经诉讼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由诉讼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必要性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一)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部署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目标。

2016年3月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并持续巩固提升成果,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领域突出问题,有效治理了案件底数不清、执行行为不规范、案款管理混乱等乱象,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日益完善,人民群众实现胜诉权益的获得感不断提高。

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实际行动,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健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长效机制,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人民群众权益保障提供了强大法律武器。

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是实现民事权利的重要保障,事关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制度有效施行,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需要不断完善。

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基础上制定专门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有利于推进执行法律规范体系化、具体化,为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办理执行案件提供充分法律依据,为民事主体实现权利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有利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色、实践特色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世界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进一步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能力,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程序中的调查令是指在执行阶段,因申请执行人无法获取相关证据、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签发的供指定律师向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规定所称的申领人是指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债权人。

本规定所称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持调查令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申请执行人所委托的代理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接受调查人的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对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调查收集,包括:(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调查令收集相关的证据:(一)涉及国家机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与执行案件无关的;(四)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第四条使用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仅限于档案材料权利凭证、电子书证、信函电报等书证,不得包含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式。

第五条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收集证据的,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执行人委托的代理律师代为申请调查令或者持令调查的,必须有申请执行人的特别授权。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申领调查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目的及其理由等;(二)申请调查特定证据的线索;(三)委托代理人的权限证明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1.02•【字号】•【施行日期】2014.01.0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我院在调研基础上就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制定了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我院立案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适用调查令的意见为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规范调查取证行为,促进人民法院提高立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调查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立案审查阶段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由其向有关单位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条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收集相关证据。

本条所称的证据限于书证。

第二条申请调查令的申请人必须已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

第三条在立案审查阶段当事人申请调查令的范围限于下列与起诉条件有关的证据:(一)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二)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证据;(三)其他与案件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第四条申请调查令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必须是正在审查立案案件的当事人;(二)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以及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原因;(三)申请人已委托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本案并提交相关手续;(四)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五条申请调查令的案件应当进行登记。

调查令制度研究

调查令制度研究

调查令制度研究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发展,我国法院诉讼模式已由过去的强职权主义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过渡."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已为法院与当事人所共识.然而,实践中由于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法官被动而消极,应当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不予调查;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往往又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致使某些案件事实难以真正查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因此,应建立法院调查令制度.一、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更加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此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当事人举证不足的补充,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制度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二、现实状况一理论和实践中不足然而对于这一规定,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行民事诉讼法只赋予了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权力,而没有规定当事人及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虽然在律师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但对于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的,并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致使律师的调查取证成为追求法律体系完善的摆设.2、现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申请调查和法院依职权调查的适用条件太笼统,不能涵盖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形,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法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此规定为法官的消极无为提供了理论基础,实践中需要由法官调查的上述情形很少发生.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证据: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第1种情形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具体是哪些部门,其外延并不明确;并且哪些部门的档案材料是须法院调取的,哪些部门的档案材料是不须法院调取的,实践中比较混乱.第3种情形中的客观原因具体包括哪些方面也不明确.3、律师调查取证的外部环境不能适应诉讼机制的要求.虽然法律明确赋予了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调查取证上受到诸多限制.由于历史习惯的影响,不少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往往不愿意接受司法机关以外的调查,甚至也不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这就给新的证据规则的实施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也使诉讼代理人畏难而退.特别是被调查人或保管材料的单位涉及公安、税务、工商、银行、司法等单位时,他们往往以内部规定,保密资料等理由拒绝接受代理律师的调查或出具有关材料,影响了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调查取证的积极性.二新举措1、1996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始试行调查令制度.1998年11月30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召开民事诉讼调查令通报会宣布,从12月1日起正式试行调查令制度,要求应邀到会的29家行政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给予通力合作.以后,上海市杨浦、徐汇、南汇等区县人民法院也相继开始试行调查令制度.2004年4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市法院经济审判中全面试行调查令制度,试行期一年.2001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市法院民事诉讼中正式实施调查令.据对长宁区法院1999年至2000年间随机抽查的60份调查令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其中,银行15份,税务10份,证券期货8份,房产5份,公安、工商、档案、电话、司法局7份,其他单位和个人15份.调查令发出后,持令律师前往有关单位调查,接待的有29家,拒绝接待或不予配合的有29家,还有2家律师没有及时前去调查.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一些单位日益重视档案资料的社会利用价值,50%的调查得到了许多单位的大力支持和配合.12、2001年7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实施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则分为一般规则、举证责任规则、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证据质证规则、证据审核规则、证据认定规则、附则,共一百条.其中第二十一条被认为规定了证据调查令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由当事人举证,但该证据为他人所控制而致使当事人难以自行调查收集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待取证据与争执事实相关的初步依据或者进行合理陈述.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所申请调查的证据与案件中的争执事实确有关联或者为证明案件事实所必需的,法院可以下达针对证据持有人的调查令,证据持有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提供有关证据拒绝执行调查令的,以妨害民事诉讼予以处理.证据持有人接到命令后,认为所调查的证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不便向当事人提供的,应向法院申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所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的隐私的,应撤销命令,由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经审查认为所调查的证据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持有人必须按命令提供证据."目前,这一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当事人和法院还需要有一个认识、了解的过程,才能具体操作运行.2三、调查令的含义及其特征一调查令的含义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履行举证责任时,因收集证据受到客观情况阻碍,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核后签发给当事人,由持令人委托律师向被调查人收集证据的书面凭证.调查令制度也是在现行混合诉讼模式下的产物.新生的调查令制度作为对现行调查取证制度的补充,是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进一步完善,但同时在制度设计上是必须经由法院核发的证状,保留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点.3二调查令的特征这一概念有以下几个特征:1、调查令的启动是基于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持法院核发的调查令收集证据的行为是依申请调取证据行为,而不是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行为.这一特征决定了调查令的性质.同时,调查令制度是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为了缓解现实取证难的境况而创设的新制度.2、调查令的申请人是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或经当事人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是申请调查令的当然主体.民事诉讼案件中,诉讼代理人代表当事人的利益,经当事人授权也可以有权申请调查令.3、调查令的持令人是受当事人委托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书的代理律师.一方面,律师有权调查取证,律师的调查取证源于其代理的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这是由"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决定的,另一方面 ,只限于律师才可以持调查令调查取证.我国现阶段调查令的持令人应仅限于受当事人委托并取得有效执业证书的诉讼代理律师.调查令制度可在民事诉讼领域逐步推广,但尚不宜扩大到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因为调查令制度本身的实效仍有待考察,而我国的律师行业本身存在诸多弊端,在这种情形下不宜给律师过多的权力,以防止律师滥用权利,损害到其他诉讼参加人或其它的案件以外的组织和自然人.4、调查令针对的对象,是与本案有关,但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申请调查令调取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证据的,法院不予核准.非因当事人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法院不予核准.依据举证责任的规定,申请调查一方当事人因此未能提供该证据材料的,由负有举证责任但不能举出相应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5、调查令是由人民法院核发的证状.调查令的签发人是人民法院,具体事务由负责该案件的审判长代行.四、调查令的性质界定及其现实意义一调查令的性质界定调查令具有强制性还是具有协调性即调查令对当事人和被调查人是否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调查令应具有强制力.虽然目前法律尚无有关调查令制度的明文规定,但从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看,调查令符合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应该对当事人、被调查人具有强制效力.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有权收集、提供证据,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可见,举证不仅是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习惯做法及体制上的原因,当事人能自行取证的范围很窄,这就在客观上妨碍了其举证责任的充分履行.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义务,是人民法院公正、严肃执行程序法的重要表现.调查令有利于人民法院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护当事人的举证诉权.其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之所以成为被调查人,是因为其可能掌握了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材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它们属于知道案件事实的人,人民法院有权向其调查取证,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不得拒绝.调查令可以视为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机关、团体调查取证的一种过渡性的操作方法.因此,人民法院签发的调查令对当事人和被调查人不具有协调性质,而具有强制效力. 二设立法院调查令制度的现实意义设立调查令制度,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举证积极性,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促进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义务,提高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度,强化当事人的举证意识和举证责任. 设立调查令制度,有利于约束被调查人及时提供证据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设立调查令制度,有助于法官从繁琐的事务中解放出来,将主要精力放在证据的分析和事实认定上,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确保过去那种动辄以"证据不足"或"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而草率作出判决的现象,降低因程序不当而引必的上诉和申诉现象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 设立调查令制度,有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和庭审效果,推动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对推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有重要意义. 五、调查令制度的构建一适用调查令的限制条件调查令的设想正确与否,还需要经受司法实践的检验.同时,适用调查令,必须予以严格的限制.我们认为在具体适用时需注意下列三个方面的问题: 1、创造运行条件.调查令涉及社会面广,虽符合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但尚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故必须做好必要的说明、解释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调查令的实际运作创造良好的条件.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就目前情况看,被调查人可选择法律意识较好、制度较健全的工商、税务、公安、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档案馆等企事业单位. 2、签发人必须严格审查申请人和持令人资格.对可以由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或与案件事实无实质关联的证据,不能签发调查令.申请人和持令人对调查是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证据,依法负有保密义务.对持令调查所得的证据,在庭审中可以不使用,但不能阻止对方当事人作反证使用. 3、严格控制适用范围.首先,运用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不适用调查令收集.一般情况下,以收集工商登记、税务记录、房地产档案、户籍证明、银行存款记录、审计报告等书证为宜.其次,申请调查令应当以自行调查取证为前提.笔者认为,在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权能体系中,自行调查取证应该作为一项基本权能,其他权能则仅仅只作为基本权能的辅助或补充.只有当基本性权能不能使权利得到实现时,辅助性权能方才发生作用.调查令制度的设计应当厘清基本性权与辅助性权能的位置,以避免当事人滥用调查令,过分依赖申请法院发给调查令,而使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成为一纸空文,违背立法的初衷.再次,诉前证据不适用调查令收集.因为,诉前取证属诉讼外调查,不是必然地涉及审判,加上当事人诉讼动机尚不明确,为慎重起见,调查令宜在立案后,诉讼内使用. 二调查令的设计 1、调查令的格式:案号;持令人的姓名、性别、律师证号码和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全称;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的名称;向被调查人收集证据的具体内容;当事人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调查令的有效期;被调查人无证据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证据的原因说明;签发调查令的法院印章;签发调查令的时间. 2、调查令可分二个效力等级:普通调查令和可对涉及国家机密与商业秘密内容进行调查的特别调查令.特别调查令只在法院依申请并认为确有必要时才向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发.同时,对于确属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内容的,被调查者如果不接受调查,法院应当撤回调查令,依当事人申请自行调查取证或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调查取证. 1 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编:实行证据调查令制度的探讨,载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7-68页. 2国家法官学院司法审判研究中心编:实行证据调查令制度的探讨,载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第1卷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8-69页. 3调查令制度现处于部分地区民事诉讼领域试行的初期,实际效果还比较好,笔者建议可在全国各省会城市的民事诉讼领域进行第一阶段的推广,将来可视运行的实际情况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并逐步扩展到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徐永红李衡。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县(市、区)、长白山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公安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省、市(州)律师协会:现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便于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准确查明事实,在执行程序中准确调查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吉林省民事诉讼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证据时,依代理律师申请并经受理案件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的授权律师向相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范围限于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且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且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申请范围限于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依职权向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发出律师调查令。

第四条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主要为书证,范围包括登记材料、备案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也可为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川高法发[2016]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川高法发[2016]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试行)(2016年11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7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加强民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办理工作,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属于本意见所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二)对发现的财产因客观原因不能处置,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三)仅发现部分财产并经执行完毕后,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

本意见所称被执行人,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以及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一)对被执行人按《报告财产令》或者其他方式申报的财产进行核查;(二)对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所提供财产信息或者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三)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四)对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的,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单位及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的调查;(五)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和案件实际情况,通过发出律师调查令或者悬赏公告、委托审计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核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令申请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令申请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令申请书示例文章篇一:《我的“调查令”之旅:一个小学生眼中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令申请书》我叫小明,是个普普通通的小学生。

可最近啊,我经历了一件超级特别的事儿,这事儿还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令申请书有关呢。

你们知道吗?就像我们在学校里要寻找一些答案,有时候需要翻遍好多书一样,大人们在法院打官司的时候,也需要找很多证据。

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令申请书啊,就像是一把神奇的钥匙,能帮助他们打开寻找证据的大门。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遇到了一个大麻烦。

他辛辛苦苦工作了好久,帮一个老板做了好多事,可是那个老板却耍赖,不给叔叔工钱。

叔叔很生气,就把老板告到了法院。

可是叔叔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做了多少工作,能拿多少钱。

这时候,叔叔的律师就提到了这个调查令申请书。

我就好奇啊,这东西到底是什么样的呢?我就跑去问叔叔的律师。

律师叔叔笑着跟我说:“小朋友啊,这个调查令申请书就像是一张寻宝图。

我们在打官司这个大冒险里,要找到那些隐藏起来的宝藏——证据,就靠它啦。

”我似懂非懂地点点头。

律师叔叔接着说:“我们要把为什么需要调查,想要调查什么,都写得清清楚楚在这个申请书上,就像你写作文要把事情经过写清楚一样。

”我就问:“那这个申请书是不是写了就一定能拿到这个神奇的‘钥匙’呢?”律师叔叔摸摸我的头说:“哪有那么容易哦。

法院的叔叔阿姨们要审查的,就像你们老师批改作业一样,要看看你写得对不对,有没有道理。

”我就想啊,那叔叔的这个申请书得多重要啊。

我又问:“那这个申请书要写些啥呢?”律师叔叔耐心地说:“要写清楚申请人是谁,就像你要在作文上写自己的名字一样。

还要写被申请人是谁,这就好比你要写和你一起发生故事的小伙伴的名字。

然后呢,要详细地写出请求调查的事项。

比如说,你叔叔这个事儿,就要写清楚请求调查他工作的记录,和老板之间关于工钱约定的一些文件之类的。

”我又好奇地问:“那这个申请书是用很复杂的词写吗?”律师叔叔摇摇头说:“也不是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01•【字号】苏高法电〔2018〕39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392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经调查研究及广泛征求意见,省法院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为推进“执转破”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执转破”案件的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现对“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执转破”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基本原则1、繁简分流原则。

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财产状况明晰的“执转破”案件,主要由基层法院办理,应当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2、快速高效原则。

要切实避免程序空转以及为走程序而走程序的问题。

要在不违反破产法硬性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破产流程,并联破产事项,立案、听证、破产告知、管理人指定、债权人会议、财产查控、程序终结、公告与送达等环节中能够压缩的时间性要求应予压缩,能够简化的程序应予简化,能够合并的事项应予合并,实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

3、程序经济原则。

要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最大限度地控制破产成本。

要充分运用执行机构已经完成的财产查控结果、评估结论及处置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南高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概念内涵]本规程所称的律师调查令,是指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况下,经案件代理律师书面申请,由受理案件法院批准签发,由指定的代理律师向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适用范围]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限于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保存的,且在申请之前已经形成的有实物载体的证据。

第四条[排除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律师调查令:(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二)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三)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四)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情形。

第五条[申请时限]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以由代理律师在起诉、审判、执行阶段提出。

起诉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一般由代理律师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时提出。

审判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一般由代理律师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一般由代理律师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六条[申请要求]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五)随行人员的身份信息材料。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已于2022年8月16日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2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2022年8月16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切实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规范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结合青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协助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第二条在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审理期间申请律师调查令的,代理律师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律师调查令。

在破产程序中申请律师调查令时,破产管理人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可以由代理律师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

其他破产管理人需另行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

第三条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案件当事人或破产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四)代理律师的执业证书。

破产管理人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律师调查令无需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材料,但需提交破产受理裁定书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其他破产管理人另行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的,仍需提交本条规定的全部材料。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70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70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3〕470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层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借款合同或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

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条出借人或借款人为两人以上的,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的,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出借人仅起诉一个或部分借款人的,可以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四条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依职权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诉讼时借款人已经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的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16]13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16]139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的通知(渝高法〔2016〕139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本院相关部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2016年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

在试行律师调查令过程中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特别是要注意收集来自律师和调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市高法院,以便评估试行效果,不断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3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1.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情形。

当事人需要向案外人调查收集证据的,经诉讼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签发律师调查令,由诉讼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

2.证据能力的认定。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律师调查令适用的阶段。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4.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由有关单位或个人保存,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书证以及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办法(试行)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积极作用,帮助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及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提升案件审理质效,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概念阐述】本办法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经其代理律师书面申请,受案人民法院批准签发后,该代理律师据以向协助调查人调查收集指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客观原因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正常的调查取证途径无法自行收集相关证据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协助调查人是指律师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适用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类型】诉讼阶段持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为与案件有关、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内容固定明确、已有实物载体、便于封存转交的书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办法和勘验笔录等,一般不包括物证、证人证言。

执行阶段律师调查令适用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的调查收集,包括:(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三)被执行人是否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以及第三人的财产情况;(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的证据除外。

第三条【申请律师调查令的程序和时限】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届满前提出。

起诉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可以在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案件审理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应当于举证期届满前提出;执行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的,应当于执行终结前提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苏高法[2017]200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苏高法[2017]200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促进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有关情况,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执行调查令申请书2.人民法院执行调查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17年10月31日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信息等有关情况,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可以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

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一)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护照信息、社会保障情况等;(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航空器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三)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四)调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证据;(五)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广东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广东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

广东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广东高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司法厅正式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下称《规定》),2018年印发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自2018年12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试行)》以来,实施效果显著,有效缓解了广大律师关于&ldquo;调查取证难&rdquo;的问题。

疫情发生以来,律师调查难的问题又有所凸显。

近日,为更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正常行使,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省法院、省司法厅在2018年试行律师调查令的基础上,正式印发了该规定。

《规定》全文共十七条,对律师调查取证令的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审核签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接受调查单位拒不配合的法律责任及对滥用调查令的代理律师的惩戒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此前的试行规定,《规定》增加了接受调查单位和个人申请撤销调查令的条件。

该规定的实行,为广东律师在民事诉讼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在解决律师调查取证难、节约司法资源及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有着积极作用。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涉诉案件相关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由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第二条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提出。

再审审查阶段不适用律师调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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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
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德县、宿松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13年7月31日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逐级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4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3年7月3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作用,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时,经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给其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办法所称的接受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律师提供指定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持令调查的证据属于申请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审理、执行阶段申请调查令,申请调查的证据应当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联性。

起诉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

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诉讼主体资格、管辖等与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

审理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二审程序案件,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

执行阶段,调查令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终结前提出。

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

第五条持令调查的证据包括银行账户、登记资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出入境记录等书证、电子数据以及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不包括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不得申请调查令调查: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不宜持令调查的。

涉及上述情形的证据,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线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

第七条申请调查令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三)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律师函;
(四)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的名称、证明目的、无法获得证据的原因、接受调查人及证据线索,并
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八条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负责对调查令申请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发放调查令。

人民法院决定发放调查令的,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签发,并统一编号。

决定不发放调查令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口头告知的,记入笔录。

第九条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编号;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申请人和接受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代理律师的姓名、执业证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五)向接受调查人调查证据的范围;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调查令签发日期及院印。

调查令样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

第十条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代理律师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前调查收集证据。

期限届满,调查令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调查令和执业证等相关证件。

调查取证后,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及接受调查人填写的回执提交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因故未使用调查令或者接受调查人未提供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将调查令向人民法院缴存入卷。

代理律师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诉讼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者泄露。

第十二条代理律师持令调查时,接受调查人核对调查令和相关证件无误后,应当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

不能当即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五日内提供。

接受调查人有权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证据以外的其他材料。

接受调查人应当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在回执上注明证据材料的名称、页数等,并签名、盖章。

接受调查人不能按时提供证据、无证据提供或者拒绝提供调查令指定证据的,应当在调查令回执中注明原因。

第十三条代理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可以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办法交还调查令或者回执的;
(二)不当使用、泄露持令获得的证据或者信息的;
(三)伪造、变造调查令以及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令调查的证据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 /fg/zdalsyb/detail5267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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