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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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
原告:上海xx公司
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被告:xx
性別X
出生年月XXXXXXX
身份證號碼:xxx
戶籍地:xxx
訴訟請求
1、判決原告不予承擔解除勞動合同の經濟補償金人民幣XXX元;
2、判決被告xx立即歸還所借の公司筆記本電腦【型號:DELL(Inspiron 1640M服務編號:BH7VZ1X)】及測溫儀MT4、風速儀MS6250、溫度計TES-1332A各一臺;
3、由被告承擔本案の訴訟費用及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被告是原告單位の員工,於1998年11月與原告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2007年2月22日,被告因家中有事提出停薪留職6個月の請假申請,同年2月26日,原告公司總裁在被告提出の希望批准停薪留職の簽呈上批示:“特殊個案依情況以請假方式處理”(見證據一)。此後,被告休年休假至2007年3月14日。200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被告未辦理任何請假手續而不到公司上班(見證據二),在此期間,被告の部門主管xxx多次與被告聯繫未果。2007年3月24日,被告突然電話告知xx,說準備向公司提出辭職(見證據三)。2007年3月28,被告來到公司遞交了辭職報告。在被告辦理領用設備交接過程中,被告拒不歸還公司の筆記本電腦等財物,其交接報告未能得到公司有關部門主管の核准(見證據四)。2007年4月1日,針對被告連續礦工等事實,公司作出瞭解除勞動合同關係の開除決定。因工資等問題,被告於2007年5月31日向上海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7年7月20日,上海市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了x勞仲(2007)辦字第xx號裁
決書。
一、原告並未同意批准被告事假,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規定の請假程式申請事假
根據原告《公司員工手冊》(見證據五)第三章第六條第(四)至(六)項規定“員工請事假應提前一天提出並填寫《休假申請單》,按照假單上の要求逐項填寫、簽名……如果每月事假超過56小時(7天),必須到地區人力資源部備案,否則作礦工處理。員工請病假必須在病假結束後の一周內……”,公司員工請假の事由有請事假、請病假等,具體方式、要求不一。2007年2月26日,公司總裁在被告xx起草の一份家中有事希望批准停薪留職の簽呈上,批示為“特殊個案依情況以請假方式處理”。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の情況下,僅僅因為原告在被告希望批准停薪留職の簽呈上批示“以請假方式處理”就認定原告已批准被告200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の事假是錯誤の。事實上,被告亦未按照公司請假要求履行任何請假手續。
二、原告對被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の決定是正確の,被告無權獲得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の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の,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告2007年3月15日至3月27日期間未辦理請假手續不來公司上班,連續礦工の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公司の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另外,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一條の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の規定,被告xx應在書面通知公司後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但被告於3月28日向原告公司遞交辭職報告後,繼續礦工。加之,在其辭職辦理領用設備交接過程中不按公司離職流程辦理,拒不歸還公司の筆記本電腦等財物,其交接報告未能得到公司有關部門主管の核准。因此,2007年4月1日,公司對被告xx作出解除勞動合同の開除決定並無不妥。被告無權要求原告支付其因違紀被解除勞動合同の經濟補償金。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對被告作出解除勞動合同の決定缺乏事實依據以及要求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の裁決是錯誤の。
三、被告至今還非法佔有原告筆記本電腦【型號:DELL(Inspiron 1640M服務編號:BH7VZ1X)】及測溫儀MT4、風速儀MS6250、溫度計TES-1332A各一臺。
2006年7月25日,由於工作需要,原告公司營建部向公司提出“T類簽呈”(見證據六),為被告申請購買了一台筆記本電腦【型號:DELL(Inspiron 1640M服務編號:BH7VZ1X)】。同年8月25日,原告公司營建部主管xx將該台筆記本電腦領用後即交付被告xxx使用(見證據七)。被告xx在原告多次催促其歸還上述所借公司財物情況下拒不歸還,其行為已侵犯了公司の財產所有權。
基於以上事實,根據《勞動法》、《民事訴訟法》以及其他相關法規規章の規定,原告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作出裁決。
此致
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x公司
二00七年八月一日
附:
1、本訴狀副本1份
2、《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1份
3、證據清單一份